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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两类合作社的区别

2018-02-11李江波冷伟芳梅雅姗黄恒康抚州市农业局

江西农业 2018年14期
关键词:证明书产权制度集体经济

文|李江波 冷伟芳 梅雅姗 黄恒康(抚州市农业局)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清资产、定成员、量股份、创实体、建机制”的工作思路,需要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但是有些地方,在改革的实践中,成立的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抚州市在推进改革试点中,就存在这种情况,试点村组在改革中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此种情况现已得到全面纠正,全部重新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那么,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为什么一定要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而不能直接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呢?要搞明白这个问题,就需要把两类合作社之间的区别搞清楚。

一是概念不同。(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称呼,是从所有制方面来划分的经济形式,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主要组织形式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经济,是从组织经营的角度来说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

二是形成的基础不同。(股份)经济合作社是行政法规直接规定形成的,是在外力的作用下形成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形成的,不受外在因素的制约与干预。

三是生产资料的占用和使用形式不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生产资料是集体占有,(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全体对生产资料行使所有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入社农民。

四是职能不同。(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对外盈利性,对内公益性,其对外盈利也是为了更好的提升村级公益服务,偏重于公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入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目的是为了给社员带来更多的收入,偏重于盈利性。

五是经营方式不同。《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与分的界限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国家政策来进行调整。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约定的项目、范围、程度内实行统一经营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农民对参与的方式、程度有完全的主动权。

六是分配方式不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固定分配、按劳分配为主,目前以向成员提供福利为主要分配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与组织之间交易量越大,对组织利润的贡献也越大。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成员与组织之间的交易额成为主要分配依据。

七是成员范围不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有排他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是开放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可以跨县跨乡跨村,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这一点,是两类合作社区别的要点所在,在制度设计上就防止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权益受到外来人员和外来资本的侵占,以充分保障成员权益。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社后,因发展需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注册成立公司,都是可以的,但是需要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母体去注册或入股。

八是法律地位不同。2017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四节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一个是法律直接赋予的法人资格地位,一个是要依法注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九是注册登记单位不同。(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登记,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对(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放组织证明书,(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取得证明书后才可以进行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进行经营活动。

在新版《民法通则》颁布以前,(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法人地位,没有社会信用代码,无法获得工商注册登记,无法开立银行账户,有些地区就只能注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公司,以便开展经营活动。现在法律已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而且按照中央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业部门颁发组织证明书,这个组织证明书就相当于工商部门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颁发的营业执照,只不过是我们农业部门给(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的“营业执照”。所以,各地要及时制定好(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制度,确保组织证明书发放的规范性、严肃性,并对已经发放的证明书逐步进行规范。

十是成员身份取得方式不同。(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是在长期的农业大生产中形成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按照界定程序获得身份后,天然享有(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应的权利,不需要出资,其成员权益实行有偿退出机制,且只能在内部转让,成员身份侧重于社会属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需要出资取得成员身份,参与经营活动,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侧重于资本属性。

这也是两类合作社需要强调的区别所在。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若直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也经过了成员界定,界定后的成员都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因两类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不同,时间长了,成员的概念将模糊,外来人员或法人机构都随时可以成为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那么集体资产将流失,成员权益也将受到损害。

十一是股份大小不同。(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平等的享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成员之间的股份大小依股份量化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差别不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出资多少享有相应股份权益,出资额大股份多,出资额小股份少。

以上十一点区别,说明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求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防止集体资产被侵占,防止(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权益受侵害。

集体资产进行了股份量化,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进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成立经济合作社,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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