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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互助养老的历史演进、实践模式与发展走向

2018-02-11刘亚琪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农村

李 俏,刘亚琪

(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对于农村老人而言,由于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不健全、老人对机构养老的接受度也较低,使农村养老问题更加严峻,因此,亟需构建一种新型、普适的养老方式。农村互助养老作为一种对社区资源和老人自身资源充分开发利用的养老方式,既区别于传统的家庭养老,也不同于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是对中国传统儒家互助文化的再继承与再挖掘,是一种极具本土化色彩和社区重建思想的新型就地养老方式。

互助养老能够有效整合各类养老资源,使老年人群的智力资源、体力资源及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使其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得到充分实现,有利于全方位提升老年人的成就感和幸福感。目前国内各地对于互助养老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然而,对于农村互助养老如何定位、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尚未形成明确认识,也缺乏系统性研究。据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农村互助养老历史的纵向梳理和当前互助养老模式的横向比较,来探索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模式和走向。

一、农村互助养老的历史演进

在我国历史上,个人、家庭、集体或组织成员之间形成的、以获得利益和情感为目的所表现出的互帮互助的社会文化[1]是农村互助养老得以产生的文化基础。它发端并完善于我国历经两千年的儒家文化中,在人伦关系层面按照差序格局的方式由内而外、由近及远扩展。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和墨家的思想中就已体现了奉献精神和互助思想,而唐宋则是互助思想发展的鼎盛时期,由“蓝田四吕”(指活跃于北宋时期的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吕大临兄弟4人)制定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村规民约《吕氏乡约》,就是互助思想的集中体现。这部乡约由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部分组成,其中患难相恤属于典型的民间自发救济,倡导乡邻互助互爱。在此影响下,当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批以互助为核心、以养老为目的组织机构。此后,清朝仍延续了唐宋时期的互助养老思路,但在近代百余年的动荡时期,其发展举步维艰。直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互助”才重新进入政策视野。从历史发展的时间维度,同时结合互助养老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形态,将农村互助养老的演进历程梳理如下:

(一)唐朝的农社

在唐朝,民间结社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活动,因破坏或干扰了官社(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国家的祭祀礼仪)祭祀的严肃性一度被国家所禁止,但由于其拥有坚实的社会基础,生命力十分顽强,并最终得到了政府的承认。经史料推断,虽然唐开元年间对民间结社的态度是禁断的,但当时作为互助养老载体的“农社”却是个例外,它得到了朝廷的正面鼓励,成为了一个官督民办的特殊存在[2]。所谓“农社”就是把临近的几家或几十家组织起来进行结社而成为一个整体,以保证在发生困难时内部成员之间能够互相帮助,从而实现自救。农社创立的目的主要是帮助年纪大的、尤其是没有子嗣的老人解决养老问题。古书记载:“农民在‘丁壮’之时,虽可以耕种过活,但老弱以及‘鳏茕’者,则恐无以为生,故必须‘事资拯助’,才可免晚年之忧患”[3]。此外,无子嗣老人可在农社内寻求侍丁。只要双方愿意,上报政府,得到同意后便可履行奉养义务,帮助老人养老送终。而且,随着农社的推广,互助养老作为家庭养老的辅助方式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二)宋代的义庄

义庄是在血缘和地缘的基础上,由宗族中有能力的仕宦、士绅、地主、商人等捐置房屋和田产,以达到使本宗族发扬光大之目的的一种封建宗族赈恤组织[4]。历史上,义庄的发展经历了“宋代的倡导与勃兴、明代的停滞与恢复、清代的发展与成熟”三个阶段[5]。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义庄是范仲淹于1049年在其故乡苏州设立的范氏义庄,因发展较好而成为义庄的典型代表。纵观我国历史上的义庄,虽然发展程度有所差异,但主要功能归结起来不外乎赈济救助、兴办义学、教化社会、稳定地权、赡族等。其中,赡族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种是普惠性家族福利制,即按照亲疏远近的排序向家族成员发放口粮、衣料、婚姻费、科举费、丧葬费等,有特殊需要时也可向义庄借贷、借房屋居住,以保证正常生活,并为宗族中的老人提供经济上的供养,范氏义庄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另外一种是特殊救济制,即对族中鳏、寡、孤、独、老、贫等符合特定条件的对象进行救济。但受财力限制,大多数义庄都主要针对老者进行救济,还有一些义庄会给族内的高龄老人发放补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以义庄为载体所开展的家族互济,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庭养老的局限性,还对后世以民间社会组织形式开展互助养老提供了经验借鉴。

(三)清朝的太监庙和姑婆屋

清朝是我国古代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鼎盛时期。义庄在这个阶段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同时还出现了一些专为太监服务的组织机构。朝廷专门设置了一些官方养老机构,如净乐堂、安乐堂、恩济庄等,但由于其救助力度不高,很多太监最终选择寺庙为其养老之所。因此,在民间便产生了具有互助性质的“太监庙”。一般而言,大多数太监在其年富力强的时候,就做好养老规划,与寺庙保持良好的关系,他们有时会买地捐献给寺庙,有的直接认寺庙的主持做师父,或者捐钱用于修建寺庙,以便出宫之后就可以直接进入寺庙,这具有较强的投资和交换色彩。据统计,清末民初时仅北京周围就有30余座“太监庙”[6]。太监们在寺庙中过着集体生活,既避免了孤单寂寞,也可以在年老时相互照顾和扶持,死后寺庙附近的坟地便是他们的安身之所。在当时,“太监庙”运作模式不一,除上述一般运作模式外,有一种被称为“兄弟庙”,即入庙者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在年老之后入寺养老,吃住不用花钱,有点类似于现今的养老院;还有一种被称为“子孙缘”,即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凭师徒关系入道,磕头进庙即可,但年轻者要照顾年老者,后死者为先死者送终。而广东一带的自梳女作为矢志终身不嫁、独身终老的女性,则会通过缴纳一定费用而进入“姑婆屋”,缔结金兰会来进行互帮互助,以实现生有所养、死有所祭[7]。这两类实际上都是互助养老雏形。

(四)“大跃进”时期的福利生产养老组织

1958-1960年的“大跃进”运动中,虽然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但在互助养老方面的尝试却是可圈可点的。其中,江西省泰和县书院农业社为解决五保户问题,于1958年建立了福利生产养老组织,包括1个福利生产养老院和3个福利托儿小组。其中,以旧祠堂改建而成的福利生产养老院共吸纳五保户、孤老烈属等17人,老人在院内主要从事一些副业生产,如饲养家畜家禽和制作豆腐等;3个福利托儿小组也吸纳老人加入,共照看幼儿24人,以保证其母亲能顺利出勤参与生产劳作。孤寡老人们心情舒畅,年轻人生产热情也普遍提高,社员们对五保户的看法也发生了转变,矛盾得到了解决[8]。

综上所述,中国历史上的农村互助养老大致经历了从宗族和个体结社到集体互助、从民间自发到组织化制度化的发展过程[9]。受传统儒家孝道伦理规范的影响,宗族互助一直占主导地位。非血缘个体之间的联合也是广泛存在的,并为当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践模式

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不流动的乡土已演变为大流动的村庄[10],传统三代同堂、子女与父母同吃同住的家庭居住模式以及孝道文化规范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迁[11],农村空巢老人不断增加,其生活照料与精神关爱问题凸显[12]。《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要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13]。

在此背景下,国内各地农村结合地方传统,相继探索出各具特色的互助养老模式。根据推广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农村互助养老划分为政府主导、民间支持和精英带动3种类型。

(一)政府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是指地方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的具体实践中居于主导地位,扮演发起者、推动者、支援者和控制者的角色,并引领互助养老的发展方向。河北肥乡县和内蒙古化德县均为政府主导型互助养老的典型范例。2008年8月,河北省肥乡县前屯村以“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为原则,率先建立了本省首家互助幸福院。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年满60岁生活能自理的农村独居老人、留守老人、孤寡老人等,在老人愿意的前提下,子女进行申请并与村委会签订书面协议后即可办理入住手续,其他有较大困难的老人在提出申请后,经村委会同意也可入住。这其中“政府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互助幸福院建设阶段,政府提供必要的建设资金和场所,按照村级重视程度、交通状况、建设、入住、管理等因素实行不同标准的财政补贴;在互助幸福院的后续发展中,县民政局对物质配备进行统一采购,乡镇统一发放;每年政府还会按每位入住老人500元发放运行补贴,以保证互助幸福院的正常运行。此外,肥乡县政府对于互助幸福院还进行了统一规划,并按照合作型、普通型、标准型、示范型4种类型进行了推广。截至2012年5月初,全县共建成互助幸福院200余家,率先实现全覆盖[14]。2009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将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同实施扶贫战略有机联结,以村为单位,建立了“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统一管理、互帮互助”的农牧区幸福院模式。这一模式与河北互助幸福院不同,虽然也是集中居住,但却是分灶吃饭,保持老人原有的生活方式不变,其目的是排解留守老人的精神孤寂,给老人提供互相照料的生活空间。

整体而言,政府主导型的互助养老模式在场地建置、资金筹集和运营管理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由于行政手段的干预,往往导致互助中农村老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体性地位体现得不够充分,互助养老机构的运行也多依赖于政府的投资和政策支持,一旦政府投入的资金或管理断裂,其可持续性就会成为最大的问题。

(二)民间支持型

民间支持型是指互助养老实践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于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民间团体,并由其充当创办者和投资人的重要角色,典型的以福建“慈善安居楼”为主要代表。2011年,福建省为完善对农村孤寡老人的社会救济,尤其是为解决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的问题,在福州市慈善总会的发起下,联动下辖的各县(市),以善款捐助的方式,将全市各个县、村中经济困难、无房或者住在危房内的老人集中组织起来,建立了“慈善助老安居楼”,以保障他们的生活。“安居楼”以村为单位进行建造,主要建在可利用的闲置集体楼房和空闲土地上,资金筹集主要采取“四个一点”,即“市、县慈善总会筹一点,县、乡政府拨一点,村集体出一点,各有关部门帮一点”的多渠道办法筹措[15]。建成后其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老人入住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每栋楼都有楼长和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还设有负责保洁工作和为老人提供服务的服务人员。“安居楼”楼房质量好、居住环境好、生活设施全,极大改善了老人的生活环境,不仅完善了对农村困难老人的生活救助,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精神慰藉和生活服务方面的不足。其中,慈善总会在“安居楼”的选址、筹资、建设、管理以及后期运行等方面均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既充当了运营者又担任管理者,支撑着“慈善安居楼”的良好运转。

这种民间支持型的互助养老主要依托已形成并良好运转的各类机构,在调动资源、建设场地和获得老人和子女认同等方面有着较大优势,但由于民间组织在互助养老的运行中同时担任管理和监督两种角色,缺乏公信力,再加上自身的局限,在资金筹措和运营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缺陷,从而导致这种类型的互助养老一般覆盖面较小,并不能满足所有老人的需求。

(三)精英带动型

精英带动型是指依靠少数社会精英的力量将农村老人团结起来,鼓励老人互相帮助以满足养老需求,北宋时期的范式义庄就属于这种类型,当代则以贺雪峰、何慧丽分别在湖北和河南建立的老年协会为主要代表。2003年以来,贺雪峰借鉴在温州调研时的经验,将东部发达地区的老年协会移植到中部欠发达地区,先后在湖北官桥、贺集、新贺、洪湖渔场4个老龄人口比例较高的中部村庄,试点建立了“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老年人协会,效果十分显著[16]。一方面,农村老年人被有效组织起来参与各项文艺活动,使其精神生活和社会参与水平得到了提升;另一方面,通过在村民组设立“二长八员”村落理事会,吸引低龄老年人参与管理公共事务,促进了农村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再利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老人的威信和社会地位[17]。2004年,何慧丽先后在阎楼乡大李西村和仪封乡胡寨村创建了老年人协会,目的是使村里的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用”,以维护老年人的生存权、享受权和发展权。老人协会的主要功能包括:为老年人提供交流与互助的场所,定期开展系列性的文娱活动,节假日进行文艺表演和发放慰问品,参与纠纷调解等社会公益性事务,每天排班清扫村里道路,开发盈利型福利事业等[18]。

上述两个具有互助养老性质的老年人协会都是依托高校,在专业学者的支持和倡导下建立起来的,也不乏地方妇联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并非纯粹意义上的群众自发型。相关研究表明,福建等地的老年人协会也具有精英带动的特点,协会会长多是由有知识、有领导能力的退休回乡干部担任,他们社会威望高、号召力强,利于各项活动的开展[19]。这类精英带动型的互助养老模式虽然在运营管理上有一定优势,但其可持续发展问题需要关注,一旦失去社会精英这一核心,是否能继续高效运行值得商榷。

三、农村互助养老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在农村互助养老中的具体探索各具特色,但面临的一些共性的问题亟待关注。

(一)老人需求与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

相关研究表明,当前农村空巢老人的需求主要集中在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和经济供养3个方面,其中低龄空巢老人对于精神慰藉的需求较多[20-21]。目前形态各异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为节约运营成本,主要依靠老年人进行自我服务与自我管理,缺乏专业的服务和管理人员,导致其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受到限制。由于绝大多数的互助养老模式都采用集中居住的形式,许多老年人都会在入住初期因居住方式的变化而产生适应性问题,亟需专业人员给予必要的专业指导。

一些互助养老组织明确规定,加入互助养老的老人均需具有一定的自理能力,这使得互助的范围狭窄,那些由于家庭功能弱化而难以得到照料的高龄老人则被排除在外;互助内容也多停留在情感慰籍方面,而“互助”中相互照料的作用则被削弱。此外,由于农村互助养老组织目前尚处于建设初期,规模小、医疗卫生服务等配套公共设施也不完善,其规范化程度低,难以有效满足对医疗保健等方面的需求。

(二)传统思想与认识不足的共同阻碍

受儒家孝文化影响,传统“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观念仍在农村广泛存在,导致家庭养老仍被认为是农村老年人最为理想的养老方式[12]。即便家庭养老靠不住,多数老年人也多倾向于自我养老,农村老人对于互助养老的接受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考虑到地方传统、乡土风气、政策支持力度、互助养老规范化程度、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农村互助养老的推广程度势必存在差异,这也是制约农村互助养老大面积推广的主要因素。相关研究表明,互助养老模式对乡村的自治传统和集体经济基础均存在较高要求,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导致互助养老的社会参与不足[22]。

此外,互助养老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多数农村老年人对它的认识还浮于表面,往往将其与机构养老划等号,导致老年人志愿性服务不易开展,互助功能发挥受限。与此同时,老人子女对于此类新生的互助养老方式往往心存疑虑,缺乏信任与支持。

(三)政策缺失与资金瓶颈的双重约束

民政部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支持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国务院在2013年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在2017年发布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强调,要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和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但这些政策目前仍多停留在书面文件中,而对互助养老的运作模式、资金支持、管理主体、法律规范等缺乏操作化指导,从而不利于互助养老的进一步发展。此外,互助养老相对于机构养老而言,投入的资金尽管要少很多,但仍需要一定资金来维持互助场所的建设修缮、老人日常的水电暖以及相关福利性支出,而目前这些运营资金多来自于地方政府的支持、村集体的公益金以及少数精英的捐赠与募集,而来自家庭和社会的支持较少,相关的鼓励机制也不太健全,后备资金的不足严重影响到互助养老的可持续发展。

四、农村互助养老的未来发展走向

(一)立足互助传统,从“民间互助”向“规范互助”转变

通过上文对中国农村互助养老历史演变形态的梳理发现,互助养老源自民间,是民众在应对养老危机过程中形成的自发性策略,且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根基,像范式义庄、太监庙和姑婆屋等民间养老形态都对后世的互助养老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历史也表明,如果民间自发型的互助养老如能获得政府的认可、鼓励和支持,就会逐渐发展出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使互助养老走上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像唐朝的农社和集体化时期的福利生产养老组织便是如此,只是要把握好政府介入管理的边界和程度。在农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空巢老人数量不断增多的现实背景下,互助养老正逐步从民间自发走向制度化,并发展成为一种融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于一体的新型养老方式,成为农村家庭养老弱化和社会养老缺失的有效补充。对此,一方面应注重对“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互助文化传统的再挖掘,力促互助养老形式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民间互助养老形式的管理、引导与支持,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对领导者与服务者进行培训、提供配套资金和人力等方式,促进互助养老逐步从“民间互助”向“规范互助”转变。

(二)整合社区资源,从“一元互助”向“多元互助”转变

从居住地点上看,农村互助养老具有“离家不离村、离亲不离情、养老在乡村、享乐家门口”的特点[23],因而仍属于就地养老的范畴。面对当前互助养老仅停留在简单生活照料层面的现实情况,还应加强对农村社区内部资源的挖掘与开发,促进互助养老功能从“一元”向“多元”转变。伴随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入城市,农村闲置土地日益增多,为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提供了可以改造利用的场地。养老设施也可以结合新农村的配套设施就地取材,配置适合老年人需要的文体活动器材。有条件的地方还应设法整合村图书阅览室、文化站、卫生院等设施和资源,开展医疗保健服务和文化娱乐活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可联合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整合入住老人的土地开展规模化经营,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还可以参加农业生产,在丰富他们闲暇生活的同时,增加其经济收入。组织村民成立志愿小组,为老人提供无偿服务。

(三)拓展互助范围,从“老老互助”向“代际互助”转变

如上文所述,中国历史上不仅有老年人自发互助养老的传统,还有年轻人孝亲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这就需要吸收两种传统,拓展互助的范围。可借鉴目前西方国家老少合租[24]、老少共学、老少同乐等代际互助模式[25],拓展互助的范围,实现从“老老互助”向“代际互助”的转变。例如,可充分整合附近中小学以及省内高校等资源,开展相关的代际联谊、终身学习或文化传承活动或项目,让老人与青少年共同分享技能、知识和经验,促进彼此间的交流和沟通,建立起代际支持和互惠的关系网络,既发挥农村老年人的个人潜能,促进传统技艺和文化的传承,实现“老有所为”和“老有所乐”,又让青少年从老人身上学到勤俭节约的美德、获得技能和了解当地传统文化。还可鼓励和动员农村留守妇女与老人结对,老人可以帮助照看孩子,而妇女可以为老人提供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关怀。同时,村内还可经常组织开展积极向上的代际文娱活动,以促进代际间的沟通与交流,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积极探索互助养老院在调解婆媳不和、邻里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作用,在提升老年人权威和社会地位的同时,促进社区内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强居民的社会凝聚力和归属感。

(四)创新互助形式,从“志愿互助”向“储蓄互助”转变

面对政策缺失与资金瓶颈,互助养老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不能仅依靠政府的资助和支持,还需结合现实情况对互助形式不断创新。就目前情况而言,较为普遍的形式仍是“志愿互助”,即老年人出于一种助人的社会责任和利他的社会道德,无偿的为其他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帮助。从帮扶方式上看主要有以下2种:一种是“单向的救助式”互助,顾名思义就是一些老人通过某些互助组织,志愿为高龄、空巢、病残等老人提供帮助,如生活照料上帮助对方代购、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等,精神慰藉上主动陪对方聊天、仔细倾听、帮扶老人外出散步以及参加各类活动等,甚至有些老人还帮其他老人调解邻里关系、家庭纠纷等,维护帮扶老人的合法权益,当起了名副其实的“调解员”。浙江等地兴起的“银龄互助”就属于这种类型[26]。另一种是“双向的抱团取暖式”互助,就是将居住相邻、爱好相当、性格相近或者职业相同的老人聚居起来,让他们无偿的照顾彼此。美国的“家园共享”和德国的“老人之家”就属于此类范围。考虑到老年人在不同生命周期中的体力与健康情况,促进互助效果最大化的形式应该是不同年龄段老人间的互助,较好的实现方式就是促进“志愿互助”向“储蓄互助”转变。“储蓄互助”与城市社区里的“时间银行”相似,让老人提供的服务经历一个“付出-积累-支取”的爱心储蓄过程,使老人的服务成果得到认可并获得激励,最终实现良性互助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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