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对策
2018-02-11罗静
罗 静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研发了许多农产品新品种,并且农产品产量在逐年提高。为了扩大农产品的销量,在市场上获得优势地位,打造农产品品牌成为一条必经之路。而加强农产品品牌保护,为农产品在国内市场甚至国际市场上占据领军地位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农产品品牌保护,最有力的措施就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由此可见,研究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颇为重要。
1 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品牌,是指社会公众通过对产品的品质和价值认知而认同的品名,其外在的表现就是商标。农产品品牌的形成,是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农业活动的过程中创立的,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其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行来体现。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想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有自己的特色,拥有自主的农产品品牌就是赢得市场优势的最大武器,是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因此,在当今市场化、国际化发展趋势下,必须采取品牌发展战略,提高农产品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促进农业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产品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农产品品牌,但是农产品品牌化发展仍处在起步阶段。从其生产经营规模来看,并没有形成规模化生产,而且经营分散,区域性特征明显,在整个农产品市场上竞争力薄弱。虽然,近年来在国外市场上我国部分农产品有了一定的声誉,但是所占国际市场比重不高,并未真正形成有影响力的品牌,没有产生应具有的品牌效应。
为了大力发展农产品品牌,国家出台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20年)》,鼓励农产品自主品牌创新,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目标与措施。各省也纷纷响应国家的政策,根据本省的情况各自制订了有关农产品品牌的发展计划,并制订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通过国家和各省的努力,我国农产品品牌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各种农产品品牌纠纷或侵权行为随之出现,有关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仍然显得有些滞后。
2 农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缺陷
2.1 政府的重视程度不足
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都意识到农产品品牌的重要性,但是对于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视度不足,制订的农产品品牌保护措施较少,或者制订的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于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实际意义不大。
2.2 农民的保护意识淡薄
农产品品牌的开发者、生产者、经营者多为农民或农业企业,虽然近年来随着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农民已经注重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从维权的内容来看,更多的是在有关农民工的工资待遇方面,而涉及农产品品牌方面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例却很少,甚至有些农民未听说过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法律维权意识更为淡薄。实际上,大多数农民对商标权、品种权等缺乏了解,这也是导致农产品品牌流失的重要原因。
2.3 法律制度不完善
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农产品品牌属于知识产权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定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保护农产品知识产权的内容较少,主要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农产品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和生物遗传资源等。但是,随着当今农业科技的发展,农产品新品种不断推陈出新,这些原有的规定从内容和范围上来讲已经难以涵盖和满足当今的农产品保护需要。而且有关农产品品牌保护的制度内容过于宽泛和不完善,不利于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关农产品品牌保护的最主要条款就是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但内容较少,主要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条款规定比较简陋,而且在农产品品牌权利主体实际权力遭受侵犯时,难以获得有利的保护措施。
2.4 管理力度不足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种资源流动性加快,对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成为一种提高工作效率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各地政府部门很少专门设置机构进行农产品品牌管理和农产品品牌技术推广。同时,各地政府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很少涉及有关农产品品牌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法律的不完备导致现实生活中各种农产品品牌的侵权、假冒、盗用等不正当的竞争现象时有出现,给权利主体造成损害,干扰了农业经济的顺利发展,不利于农业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3 国外农产品品牌保护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农产品品牌的保护起步较早,在20世纪下半叶就已经开始重视对农产品品牌的发展和保护,大多数国家是通过地理标志的规定来实现的。
3.1 国际条约的保护
目前,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标准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其是20世纪90年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在此协定中有关地理标志主要是针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提供了更为严格的保护。
3.2 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欧盟早期的地理标志保护客体以农林水畜产品为主,后来地理标志保护的客体范围有所扩大并适用于一般产品。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按其类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原产地名称保护,一类是地理标志保护。原产地名称保护,主要是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征与产品的生产地区要具有紧密的结合,这种结合可以体现为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必须是在产品的产地完成。其保护的侧重点在于将产品的质量、生产、加工与产地紧密相连。与原产地名称保护相比,地理标志保护对于产品质量特征和地理环境的结合并不严格,不要求两者之间有紧密的联系,允许生产和加工的部分环节可以不在产地进行。
3.3 日本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规定
日本自2015年6月正式实施《地理标志法》,标志着日本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入了相关法与专门法并存的混合保护模式[1]。日本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农林水产品,也可以是饮料制品。地理标志所保护的农林水产品,包括部分非食用的农林水产品,但是如酒类和医药品则不属于地理标志调整和保护的范围。地理标志的申请人是特殊主体,一般指的是生产或加工团体。审查主体也是特定的,专门由农林水产省负责。若农产品符合地理标志的条件,就给予认证和登记。申请人获得地理标志后,作为农产品的生产者就必须按照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组织生产,地理标志的拥有者要对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对农产品生产进行监督的主体是农林水产省,通过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地理标志属于集体商标,在地域范围内,加入团体的生产者的产品达到质量要求,也具有商标的使用权,可以有资格来使用地理标志。对于地理标志的不正当使用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加入地理标志的成员,若是其生产的产品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具有或不符合地理标志农产品应具有的质量,农林水产省有权力禁止其使用地理标志,并且可以对行为人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刑事拘留。对于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如非地理标识使用人不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可以处以罚金或刑事拘留。
4 完善农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措施
4.1 增强农民对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农民是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经营者,目前我国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而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专业性较强,因此,对农民及时、准确地了解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造成了困难,农民相关知识明显较为匮乏。因此,要想增强农民的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就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教育作用,政府应做好服务人、引导人的角色,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有关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通过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农民认识到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对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性。
4.2 加强对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首先,政府要认识到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通过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熟悉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内容和途径,才能更好地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其次,各级政府对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应加大投入力度。有关商标管理单位和专利管理单位应积极履行职责。法院对侵犯农产品商标的行为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及时、公正审判,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提高农民开发农产品品牌的热情[2]。
4.3 完善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首先,在立法层面,要完善相关农产品品牌的法律法规。可以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专门设立有关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的专门条款,甚至可以对其进行专门立法。比如,我国可以仿照日本专门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专门设立一章内容规定农产品品牌地理标志。法律要扩大农产品品牌种类的范围,对于农产品品牌的认定和管理以及保护的规定应全面,且具有操作性。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指引和预测等作用,为农产品品牌权利人提供一套有力的法律保护武器。其次,在执法层面,要加强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效率,及时、有效地做好农产品品牌的管理工作。我国应设置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提高工作效率,简化程序。此外,国家可以出台激励农产品品牌建设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于农产品品牌拥有者进行税收优惠;对于研发农产品进行科研奖励,鼓励技术创新;建立新的农业科研人员评价标准,扩大技术专利所占比例。通过各种措施,推动整个社会对于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