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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实践与探索

2018-02-10张玲萍王锦良葛冰

商业经济 2018年12期
关键词:对策

张玲萍 王锦良 葛冰

[摘 要] 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抵押权利,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开展应用。源于温州市自然资源丰富,海洋经济贡献突出,又有海域使用权抵押配套法律法规出台为其提供法律支撑,而且温州海域抵押融资需求旺盛,使得温州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极具可行性,但由于海洋经济不确定性因素多,风险大,导致金融机构支持动力不足,而且温州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滞后,评估结果得不到认可,海域使用权市场发育程度低,导致抵押物无法流转出让,为此建议温州市创新海域金融服务产品,全力支持海域金融发展,培育和发展海域使用权评估体系,推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程度,进而大力发展并创新温州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

[关键词] 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对策

[中图分类号] F59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12-0089-03

Abstract: As a real right of usufruct,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sea areas has mortgage right, which has been gradually applied in practice. It is very feasible for Wenzhou to promote mortgage financing of the right since Wenzhou has abundant natural resourceswithoutstanding contribution of marine economy, there ar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providing legal support for the mortgage of the right,and since the city has strong demand for mortgage financing. However, there are many uncertainties and large risks in a marine economy; as a resul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motive force for supportingit isinsufficient. The evalu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right in Wenzhoulags behind and the evaluation results are not recognized.Moreover,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of the right is at a lower degree, which leads to the non-transferability of collateral. Therefore, it is suggested that Wenzhou innovate the financial service products, fully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sea areafinancing, cultivate and develop the evaluation system of the right, promote the degree of marketization of the right, and then vigorously develop and innovate mortgage financing of the right in Wenzhou.

Key words: right to the use of sea areas, mortgage financing, countermeasure

一、引言

在2011年,国务院正式批复《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标志着浙江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在2013年,习总书记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新时期的重大国家发展战略。温州地处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复合区域,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广阔的开发空间、丰富的海洋资源,在我国海陆经济布局中具有“承东启西、联结南北”的重要战略作用。政策叠加优势突出,这是当前温州发展海洋经济的最佳机遇。无论是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还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其核心是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海洋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海洋金融的支持,金融是发展海洋经济的血液和动力,金融支持必须贯穿始终(顾巧明,2013)[1]。

海洋经济作为温州市的主导产业,已经成为温州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动力源。但同时也注意到,温州涉海企业同样面临着融资难、缺乏抵押物、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等难题(唐正康,2011;武靖州,2013)[2]、[3]。海洋经济的不动产是海域及其构筑物,在以不动产抵押融资作为主流的信贷融资模式下,大规模实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是发展壮大海洋经济的必经之路(郑世忠,2015)[4]。因此,为积极呼应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和浙江省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战略,温州市应大力发展并创新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实践探索。

二、温州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可行性

(一)自然资源丰富,海洋经济贡献突出

温州市拥有丰富的“港、涂、渔、景、能”等海洋资源,开发潜力巨大。根据《温州市海洋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统计,全市区划海域总面积8649平方千米,海岸线总长1247.61千米,占浙江省的18.6%,其中大陆岸线长575.90千米,海岛岸线671.71千米[5]。拥有海岛714.5个(横仔屿为温州市与台州市共有),其中有居民海岛35个,无居民海岛679.5个。海岛总面积约163.3平方千米,其中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有455.5個。沿海滩涂分布广阔,拥有海域滩涂资源约80万亩,占浙江省的24%,开发条件良好。初步核算,2015年全市生产总值约为4610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8%。温州海洋经济产出逐年增加,海洋生产总值从2010年的400多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约750亿元,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15%以上,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6]。

(二)海域使用权抵押配套法律法规出台提供法律支撑

2001年出台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提出了海域使用权制度,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又进一步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在法律上明确了使用海域使用权开展抵押业务的合法性(谭论等,2015;李晓燕等,2016)[7][8],扩大了融资担保财产的范畴,增加了个人及企业融资的渠道,越来越多的用海者产生了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需求(刘仁林,2013)[9]。在2015年,为了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结合温州市实际,出台《温州市海域使用权抵押与流转管理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了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办理。一是明确了用于抵押的海域使用权必须是依法取得的。二是提出实行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要求海域使用权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三是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在管理办法里规定抵押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海域使用权,并就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国家出台的法律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规章为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三)温州海域抵押融资需求旺盛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涉海企业对融资需求如饥似渴,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不但给涉海企业注入了“金钱”的血液,而且为海洋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条便捷、安全的融资渠道(唐正康,2011)。海域使用权抵押交易正在经历着从无到有快速发展的阶段,需求和交易额日益增加(刘淑芬等,2016)[10],根据温州市《海域使用管理公报》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公报》统计数据整理,从2014年-2016年,温州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金额和面积如表1所示,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抵押的面积逐年增加,金额总体趋势也是上升的,尤其是2015-2016年,抵押的面积和融资的金额总体上呈逐年翻倍的态势。使用海域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可充分体现了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地位和价值,有效解决用海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盘活“沉睡”的生产要素,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三、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面临的问题

我们从表1可以发现,全市平均每公顷面积融资的金额逐年下降,在2016年该项金额只是2014年的50%,是同期全省平均水平的55%。这说明虽然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需求旺盛,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处境尴尬,抵押率低下,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海洋经济不确定性因素多,风险大,导致金融机构支持动力不足

海洋科技的发展增强了人们对海洋认识和利用开发的能力,但是尚未开发的海域还有很多,人们难以掌控和克服众多风险。海洋经济面临的风险成因复杂,海洋灾害频发,受灾范围和破坏力巨大,这些不利因素给涉海企业带来了经营上的不稳定性,从而直接影响贷款能否按时偿还。经营风险大与相关保险业发展滞后并存,政策性保险产品缺乏,商业险保险无利可图不愿涉足,涉海企业缺失风险规避手段。海洋经济的高风险性必然向金融链传递,提高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等级,影响了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的积极性,导致涉海企业难以获得担保及抵押,得不到银行贷款的支持。在2016年末,全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总额仅占全省贷款余额的0.45%,金融机构对海洋经济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这与政府的目的“盘活海域使用权,拓展渔民可抵押资产,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相违背。

(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滞后,评估结果得不到认可

科学合理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对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是发展海洋经济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催化剂,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滞后,导致海域使用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海域资源得不得有效合理配置。目前浙江省共有3家评估机构入选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其中温州市就1家(国家海洋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11]。现行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常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比较法等,这些方法从海域资源利用和海域空间价值角度进行考虑,较少考虑海域的生态环境价值,合理科学的评估需要考虑这两方面的因素(丁黎黎等,2016)[12]。此外,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在实践工作中,存在缺乏统一的海域评估专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评估队伍建设落后和评估人员对海域特殊性掌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评估结果失去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缺乏公信力,得不得认可。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商业银行设立内部评估机制,外部评估结果一般只作为参考。

(三)海域使用权市场发育程度低,导致抵押物无法流转出让

市场是产权转移的场所及与之配套的机制。目前海域使用权市场发育程度低,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和流转机制缺失,不能为金融机构处置海域使用权提供有效的途径,不能有效防范海域使用权抵押物流转出让的风险(刘仁林等,2013;刘淑芬,2016)。这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业务的积极性。

四、大力发展温州海域使用权抵押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海域金融服务产品,全力支持海域金融发展

针对涉海企业面临的困难之一是风险大,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破解这个难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根据海域经济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增加保险种类和创新保险产品,拓展保险业务,提供多种保险服务,提升对海洋产品发展的保险补偿能力。二是设立海域使用权专业化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分散风险,来保障海域使用权抵押各个环节得以顺利实施。三是发展海域供应链金融服务,整合上下游企業的基建、技改、流贷、保理等产品,通过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把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通过立体获取各类信息,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的金融服务。四是除了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外,还须加强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比如租赁、保险、信托和基金等,力争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海洋金融服务。

(二)培育和发展海域使用权评估体系

这主要从海域使用权的评估机制建立和评估机构培育两方面着手。在评估机制建立方面,一是须加强海域使用权评估制度建设,尽快出台有关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抵押登记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系统,提高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便捷性。二是充分利用和发挥金融机构的资源优势,筛选出优质的评估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单,解决评估结果得不到认可的问题。在评估机构培育方面,目前我国海域评估业务还处于刚起步的摸索阶段,尽快建立海域评估专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此外,海域评估专业人才还很缺,还需要尽快建立海域评估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增设专业人员资质考试制度,采取持证上岗,鼓励评估机构拓展海域评估业务,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海域评估专业人才,做到评估方法科学合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最终达到海域使用权评估结果得到各方的认可的目的。

(三)推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程度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程度高低直接影响着交易成本的高低、价格发现功能是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的高低。建立和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对于促进海域资产合理流转、优化海洋资源配置、推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建立统一的海域使用权交易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公开透明制度,促进海域资产合理流转和资源优化配置。其次,大力搭建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建立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行为,能有效的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另外有效的市场还有价格发现功能,使海域使用权的评估价与市场价逐步趋于一致,使评估结果更加科学合理,交易价格更加客观公正。健全的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为金融机构处置海域使用权抵押物减少了阻力,加大了金融机构对涉海企业融资额度的投入。

[参考文献]

[1]顾巧明.大力发展海洋金融,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J].科学发展,2013:44-48.

[2]唐正康.我国海洋产业发展的融资问题研究[J].海洋经济,2013,1(4):7-12.

[3]武靖州.发展海洋经济亟需金融政策支持[J].发展研究,2013(4):46-51.

[4]郑世忠,谭万光.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适应性研究[J].华北金融,2015(10):66-69.

[5]海域管理处,温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EB/QL].温州海洋与渔业局网站,http://wzhy.wenzhou.gov.cn/art/2017/6/26/art_1252585_7879052.html

[6]温州海洋与渔业局.温州市海洋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EB/QL].温州海洋与渔业局网站,http://wzhy.wenzhou.gov.cn/art/2017/5/19/art_1252585_7263462.html

[7]谭论,王倩,田洪军.海域使用权抵押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5(10):18-21.

[8]李晓燕,肖培炜.简论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方式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5):175-176.

[9]刘仁林,倪兴明,林瑶.江苏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践与探索[J].经济师,2013(12):190-192.

[10]刘淑芬,侯智洋,徐伟,赵梦.我国海域使用权抵押发展现状与管理政策建议[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6(2):81-83.

[11]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EB/QL].国家海洋局网站http://www.soa.gov.cn/zwgk/zcgh/hygl/201211/t20121105_5284.html

[12]丁黎黎,鄭海红.我国海域使用权的市场化管理[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6,18(4):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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