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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思想工作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重要作用

2018-02-10赵丽隐

中国房地产业 2018年20期
关键词:争议纠纷劳动

文/赵丽隐

一、政治思想工作的理论基础和科学实施方法

(一)新时期政治思想工作的概念和特征

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着鲜明和独特理论基础,我国政治思想工作有着鲜明的党性和阶级性,是中国共产党的各项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还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思想政治工作是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的工作,它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此外思想政治工作还要求按照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采用科学的方法,以理服人,因此具有严密的科学性。综上分析,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和调解工作,必然要接受我国政治思想工作的理论指导。

(二)结合“十三五”规划分析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世界经济增长格局、国际产业分工、全球投资贸易规划、能源资源版图、地缘政治环境等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已经站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新时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对我们政治工作的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十三五”是我国劳动力供需结构发生转变的关键时期,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时期。政治思想工作又该如何指导新时期劳动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呢?笔者分析了“十三五”规划对政治思想工作方法上的几点要求。

首先,“十三五”规划强调坚持改善民生,强调人才是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这就要求政治思想工作者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深入研究人民群众在新的形势下各种变化,紧密结合人们的思想实际,努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其次,“十三五”规划还强调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广大的政治思想工作者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二、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理论分析和创新

(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调解组织受理争议案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斡旋,促使争议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合意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调解仅是指设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而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组织进行了扩大化,其第10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都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其中,由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中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被学术界称为“劳动争议调解的社会化”。

(二)三方联动机制的创新,使得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我国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对于预防矛盾激化、减少诉讼发生,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劳动争议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压力越来越大。运用新时期的政治思想指导,各地行政管理部门也结合实际情况大胆的创新,建立和健全了调解劳动争议的三方联动机制。为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和基层,各地总工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司法局整合三方资源,发挥各方优势,共同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它以推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设,完善企业调解组织为重点,形成企业调解与区域调解的网络化全覆盖。通过三方联动,促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及区域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前期调解的作用,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

三、探索政治思想工作对劳动争议调解的重要作用

(一)着力提高调解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

依据三方联动机制所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纠纷调解工作, 作为一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事业, 需要有一大批高素质的人才才能使其正常开展,并发挥好作用。纠纷调解工作者的自身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和接影响纠纷调解工作优势能否得到有效发挥, 影响调解的实效性和时效性。因此,加强调解工作队伍建设,就成为搞好纠纷调解工作、有效解决社会上的各种矛盾纠纷的重要条件。提高纠纷调解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 关键是找准提高纠纷调解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的切入点。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拔和配备协调人员身上多下功夫。要通过严格的选拔和考核,把那些思想文化素质好、热爱纠纷调解工作和具有胜任纠纷调解工作的基层工作者纳入队伍中来,奠定开展纠纷调解工作的良好干部基础。在配备调解人员时,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德,就是担任纠纷调解工作的人要有搞好纠纷调解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和责任感,要有深入基层搞好调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才,就是从事纠纷调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快速进入角色,有效进行调解。

(二)思想政治工作的长期稳定性在调解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做好纠纷调解工作思想工作, 就应当坚决贯彻长期抓、细致抓、反复帮的原则。任何人即使思想觉悟高、认识能力很强的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就转过弯来。人的思想发展的长期性、反复性特点告诉我们,加强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做到长期抓、细致抓、反复帮。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就要有坚持不懈的精神,做到在调解时间上不间断。可是,一些调解人员却不是这样,工作往往缺乏连续性。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把思想工作变成发挥临时作用的“强心针”,结果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所以,要使思想工作持续不断,必须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自觉克服急功近利、临时突击的思想和做法,坚持纠纷调解工作的长期性,做到耐心调解。此外,在纠纷调解中做思想工作要细致入微。纠纷调解工作面对的是一个个具体的人,解决的是一个个具体的问题,靠简单的作风也不行,必须针对不同人员的不同思想、不同问题,采取不问的方法,因人而宜,把思想工作落实到每一件事情上,用点点滴滴、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调解纠纷工作做好。当然,细致入微的思想工作,是建立在高度负责的基础之上的,调解者没有对思想工作的热爱,没有负责到底的精神,就不可能把调解工作做深、做实、做好。

(三)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调解中的作用要注意循序渐进

现在不少调解者都畏惧大道理, 原因之一也就是没有把大道理看成是有序的系统,更没有遵循循序渐进规律进行施教。通过循序渐进灌输“小道理”,从小处做起,然后再逐渐拾级而上。这样做,效果就会好得多。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下长功夫、实功夫、细功夫,进行循序渐进的引导和提高,防止拔苗助长。有些问题调解不好,正是因为操之过急,搞“跳跃式”,违反了人们思想活动的渐变性和思想工作的渐进性规律。具体工作中,可以分三步走。第一,善于从某些个别人的思想问题中发展起来的倾向性思想问题, 增强思想工作的预见性,逐步地开始做工作,做到防微杜渐。第二,特别要把握量变到质变的关节点,对容易引起质变的问题,在做思想工作时要进行分流,各个击破,逐步解决,防止发生质的变化。第三,正确的认识总是在同错误思想作斗争发展起来的, 当发现初步的纠纷正在向深层次转化时,思想政治工作就要及时跟上,给予渐进性的引导,积极发挥好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让正确的认识战胜错误认识。

总之, 发挥好思想政治工作在纠纷调解中的作用, 要讲究策略。只要我们在纠纷调解中,不断提高调解纠纷队伍的素质,注意长期抓、反复帮,努力做到循序渐进。在纠纷调解工作中,着眼于发挥思想政治的作用,讲究方法,勤于思考,不断创新,我们就会最大程度地做好调解纠纷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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