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不动产登记司法协助执行工作
——以焦作市为例
2018-02-10尚桂芳张涛
文|尚桂芳 张涛
随着土地、房产等活动的日益活跃,尤其是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不动产领域的纠纷逐渐增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司法协助数量急剧增加。面对复杂的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因涉嫌违法而被投诉。因此,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依法依规做好司法协助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从不动产登记司法协助需要出发,找问题、解难点,及时有效地协助了司法机关的不动产查封工作。
协助司法执行的基本情况
在受理查封登记时,该局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如,轮候查封登记顺序按照嘱托机关的嘱托文书依法送达的时间排列;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计算。在审核阶段,是否补正材料、受理一次性告知。
办理查封时,要携带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件,相关档案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自然状况(存根)及权利状况证明(被查封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应一致)。委托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法院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文件。
2016年6月以来,该市共办理查封登记 2960件,注销查封登记1545件,接收协助执行过户文书244件。
协助司法执行中遇到的难点
从工作实践上看,法院拍卖的不动产可能牵涉多起民事纠纷,同一个不动产被不同地区的法院、不同的案件查封,有的多达十几次,甚至有的法院还存在重复查封情况。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权利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已办理预告登记后,整宗地被查封。该市某房屋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部分业主相继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移登记手续。2017年3月,因债权债务纠纷,某区法院查封了该公司名下此宗土地,致使多名业主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登记前,因房地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首封法院不一致。2017年9月,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某法院将某公司名下9套房屋协助过户的裁定。经核查,房屋对应的土地已于2016年4月被某公安分局查封,时间为两年,期限未满。而此法院于2016年8月只查封了房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房屋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一并办理登记,保持权利一致。
司法机关只查封房屋而不查封所在土地。2017年11月,省外某法院要求协助“将该市某区5套房产过户至竞得人王某名下”。经核实,该5套房产均有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房屋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一并办理登记,保持权利一致。在和执行人员沟通后,工作人员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权利,非经处置就一并转移不符合规程,拒绝在执行书上添加“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多个司法机关对同一不动产同时办理查封登记。该市A法院1名工作人员来办理查封登记,得知至少需要2名工作人员到场,便通知其同事赶来。同时,B法院2名工作人员也来对该房产办理查封登记,双方对谁有首封权产生争执。
衔接配合不够。查封登记时,法院提交司法协助执行书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到房产等部门查询相关档案,因执行书并没有查封物的描述,查封登记必须先实地测量,明确土地所有权,了解位置、现状,如果法院、被执行人不配合,测绘、权籍调查难度大。
协助司法执行的建议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接收协助查封手续后,经过核准与执行法院提供的信息一致后,进行查封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宜向办理土地查封的法院反应情况并提出异议,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明确告知土地和房屋权属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及原因、查封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法院在知晓上述情况后,仍然实施查封,应协助执行。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明确告知房,地查封不一致的情况,待法院与公安商妥并送达案件的移送执行函等依据后,再予协助。
司法机关在拍卖房产时,应坚持房地一体原则,保障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保持现状,对任何机关和个人的要求暂时搁置;不做辩解,立即将情况通报给提出不同要求的司法机关;根据其上级机关做出裁决后,再依法协助;制定并履行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和权利人的登记制度;司法机关建立相应规范,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
进一步加强沟通,做好房产、林业等部门档案的全面移交;对登记前产生的权属纠纷,由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解决;对登记后产生的权属纠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牵头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