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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发展靠人才(二)

2018-02-09

共产党员·下 2018年1期
关键词: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

為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辽宁省委、省政府2017年5月17日印发了《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提高科研人员工资水平、获得科研性收入、分类激励科研人员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实施意见》适用于省属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实施意见》在逐步提高科研人员工资收入水平方面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一是改进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允许科研机构、高校等人才智力密集型、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单位突破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超出控制线部分主要用于科研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二是扩大绩效工资范畴。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各类重点人才工程人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科研人员科研项目绩效收入,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三是落实分配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可在核定的总量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自主确定单位内部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和标准,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科研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其本人基本工资可作为档案工资保留,根据岗位变动、年度考核等情况正常调整,所需工资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四是允许科研人员适度兼职兼薪。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兼薪。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工作业绩可作为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重要依据。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不属于绩效工资范畴、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五是鼓励科研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创新创业活动获得收入。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可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为我省其他企业、科研机构、高校或社会组织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并获得报酬,自主开展项目研究、技术攻关或新产品开发等创新创业活动并获得收入。

《实施意见》在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科研性收入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一是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由财政资金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科研机构、高校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二是提高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省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三是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

《实施意见》在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 导作用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对竞争性的研发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同时,赋予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经费的统筹使用权,其中,科研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的占比不设限制,但只能用于该项目组成员。

二是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将预算调剂权、科研差旅会议费管理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权下放给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项目的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制。

《实施意见》在激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科研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能定位和业务特点,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在科研人员、技术开发人员、成果转化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间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

《实施意见》在激励高校科研人员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一是鼓励高校建立体现自身特点的收入分配办法。高校应按照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科学确定研究型、研究应用型、应用型、技术技能型等专业技术岗位类型,突出业绩导向,综合确定岗位职责、考核及晋升评价标准和薪酬待遇体系,建立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与各类教师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统筹平衡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

二是完善适应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

三是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高校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其他普通高校兼职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所获报酬不属于绩效工资范畴、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实施意见》在激励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方面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尊重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规范实施股权激励,探索开展分红权激励等多种长效激励方式,有效调动核心管理人才和关键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及企业出资并已上市的重要子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把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股权激励的重点对象,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激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实施激励;采取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实施分红激励。

对于国有企业聘用的国内、国际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供稿)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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