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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视域下我国投资者赴越南设立企业的风险防范研究

2018-02-09刘志超李好

桂海论丛 2017年6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越南一带一路

刘志超+李好

摘要:“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越南具有较为理想的投资营商环境,正受到越来越多我国投资者的青睐。中国对越南直接投资规模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这不仅得益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发展,同时也符合中越两国实际国情的需要,更是中越两国双边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和中越两国稳定的国际政治关系共同促进的结果。在越南设立企业是开展对越直接投资的主要途径之一,文章结合2014年新修订实施的越南《企业法》(法律编号:68/2014/QH13)对越南可设立的企业类型、受理申请机构、基本设立程序进行介绍,分析我国投资者赴越南设立企业的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策略与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越南;企业法;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125.5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17)06-0106-06

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5-2016)》和世界銀行发布的《2016年营商环境评级(Doing Business 2016)》显示,越南在全球最具国际竞争力和投资吸引力的140个国家和地区中位列第56名,营商环境位列全球189个国家地区中的第90名,逐渐受到越来越多外国投资者的青睐[1]。近年来,中国对越南直接投资规模逐渐扩大。2005年,中国对越南直接投资流量仅为0.21亿美元,而到2015年已经增至5.60亿美元。11年间,虽然中国对越南直接投资流量在某些年份相较前年有所下滑,但其总体仍呈上升趋势。同期,中国对越南直接投资存量由2.29亿美元上升至33.74亿美元,直接投资存量呈现稳步增长态势[2]。11年间,中国对越南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年均增速均在30%以上(详见图1和图2)。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中越两国之间的政策沟通明显增强,基础设施联通持续发展,贸易畅通势头良好,资金融通稳步推进,民心相通成效显著。中越两国的合作深度和广度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位居前列,为我国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开辟了新的目的地。

一、越南关于外资企业设立法律制度概述

(一)受理企业注册的机构

按照越南政府制定的审批权限和归属,越南省一级政府部门掌握了绝大多数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而中央政府部门仅保留了对为数不多的外商投资项目类别的的审批权限(详见表1)。与此同时,当涉及重大的外商投资项目时,越南政府规定由国会制定对这类项目审批标准和执行标准,并按照流程首先由国会进行审批,再交由越南中央政府有关审批权限归属部门颁发注册许可证书[3]。

2006年,越南政府颁布了第108号议定书,根据其规定,依据外国投资者注册投资额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在越南注册分为登记和审批2种方式(详见表2)。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通过共同出资,并在本人出资范围内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债务的企业组成形式。根据越南《企业法》第三章的规定,在越南可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

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是个人或组织,人数为2至50名。在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后,股东将获得公司发放的出资证明书,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越南《企业法》第50条和第51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出席公司股东会议并就公司事务进行讨论、提议和表决,可以在公司完成纳税和偿还债务后按照出资资本获得股息,并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后按照出资资本所占比例参与公司剩余资产分配。同时,股东有权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提起诉讼。股东的义务则包括按期按承诺的数额缴纳出资资本,并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以公司名义违反法律规定、非因公司利益开展经营或交易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经理等组织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从股东中推选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经理是公司日常营运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需长期在越南境内居住,离开越南时间超过30天的,必须书面授权他人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设立公司所有人是一个个人或一个组织,由其承担全部出资,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公司形式。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发行股票。根据越南《企业法》第75和76条的规定,这一类型公司的股东,即公司所有人有权决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年度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机构构成,并任命和罢免管理人员。同时还可以决定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对其他公司注资,决定公司纳税和履行其他债务后盈余的使用等事项。其义务则包括明确区分公司所有人的资产和公司资产等。当公司所有人为个人时,应将其个人及其家庭支出与其作为公司管理者的支出进行区分。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可以授权方式任命一人或多人代其管理公司,履行权利和义务,代理人的任期最长为5年。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少其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资金。公司所有人决定筹措他人的资金来增资时,公司应当于新股东承诺出资之日起15天内申请登记变更为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

(三)设立股份公司

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类似,越南的股份公司是指将公司资本分割成若干份额相等的部分(即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组成形式。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是组织或个人,股东人数为3人或以上。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承担责任。endprint

股份公司的股份分为普通股份和优先股份,股份公司必须拥有普通股份,普通股份所有人成为普通股东。优先股份包括表决优先股、股息优先股、赎回优先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优先股。普通股不得转换成优先股,优先股可以依照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转换成普通股。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措资金。股票是由股份公司发行或确认的对公司的一份或数份股份享有所有权的证明书,可以是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

根据越南《企业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普通股东有权参与公司股东大会并发表意见,对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权利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以及领取股东大会决定的股息和按照所持有普通股的比例优先购买公司发行的新股等。与此同时,普通股东应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股款,除公司或他人再购买股份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回其缴付的股款。

股份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或经理。此外,当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11人时,公司还应当设立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经理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越南《企业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越南境内经常居住,若需要离开越南30日以上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设立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2名以上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企业形式。无限责任股东应当是个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两合公司还可以拥有出资股东,即只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两合公司不得发行任何类型的证券。

根据越南《企业法》第176条的规定,两合公司股东有权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在对公司最有利的条件下进行谈判及签订合同,还可使用公司印鉴和资产以从事经营活动,股东个人垫付公司经营费用时,可要求公司退还其垫付的款项和合理利息。与此同时,两合股东应诚实谨慎地管理和经营公司业务,以确保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公司资产牟取个人利益,或为其他组织及个人牟取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合公司可设立股东会,推选一名两合股东担任股东会主席,并兼任总经理或经理。股东会主席有权按两合公司要求或在其认为必要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五)在越南设立企业的主要流程

不论是何种类型的企业,在外国投资者独资运营的情况下,都需要按照“递交申请—经营登记—成立公告”的程序进行设立(详见图3)。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等。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越南(2016年版)整理。

在越南,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拟成立分公司时需要把申请材料寄送至越南工贸部,以获得成立分公司的许可证。申请文件应该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一是按越南工贸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成立分公司的申请表格;二是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我国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分公司时,上述申请文件必须依次先由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外交部领事局(或省级外事办公室领事处)认证,再交由越南驻华使馆、领事馆进行领事认证。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经过认证后的材料需在越南有资质的认证翻译中介机构进行翻译,这样的文件才有法律效力。

办事处(代表处)可代表其母公司在越南从事业务接洽、联络与开发,但不能有营业行为,也不能开具发票。外商投资企业可在越南设立多个办事处(代表处)。按照越南法律规定,我国企业只要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已登记并合法经营,就可以申请获得在越南成立办事处(代表处)的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越南成立的分公司不能再设立办事处(代表处),且办事处(代表处)不能再设立分支机构。

二、我国投资者赴越南设立企业的潜在风险

尽管越南政府积极调整企业设立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企业法》《投资法》等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吸引外商赴越南通过设立企业等形式开展直接投资的良好环境,但外资投资越南的步伐依旧相对缓慢,外资进入越南设立企业仍然存在风险因素。具体而言,企业设立的风险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发展形势、越南政府管理体制和权限分配、政府行政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企业登记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越南商业和消费习惯、市场产业结构和产品特性等因素。就越南本国而言,上述风险因素又可以划分为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3大类(详见图4)。

(一)在越南设立企业的政治风险、市场风险

政治风险方面,外资在越南设立企业过程中的审批以及各种经营事项,都涉及政府行为参与,对于企业设立的审批权分散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多年来,越南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做出了许多努力,但就效果而言仍然不甚乐观,政府机构仍存在职能设置重叠、行政效率低下、政策执行透明度不高等问题。根据经济学人智库(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EIU)国家风险服务(Country Risk Service,CRS)2015年分析数据,越南在参评的100多个国家中,政治稳定性得分50分,评级为C,在东盟10国中位列第5,属于基本稳定型。在对华关系上,越南曾挑战我国海洋权益,还发生过诸如2014年越南反华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等恶性事件。此外,CRS数据还显示,越南政府效率得分68,评级D,在东盟十国中位列第6,越南各级政府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造成行政效率低下,这也有可能是对在越南设立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之一[4]。

市场风险方面,越南虽然与我国接壤,在国情上也与我国多有相似,但是在许多商业习惯和消费习惯上仍存在较大差距。有别于新加坡等人均收入较高的东盟国家,越南的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消费者更倾向于优先考虑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赴越投资若不能事先了解拟投资行业的供求情况,容易形成市场风险。endprint

(二)我国投资者赴越南设立企业的法律风险

1.越南企业设立法律体系不完善、修订频繁

1997年越南国会通过了《商法典》,并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尽管越南制定了《商法典》,但对企业设立进行规制的主要是法典之外的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和行政条例,其中涉及企业设立的主要有1990年颁布的《公司法》和《私营企业法》,以及1999年颁布并经多次修订的《企业法》,还曾在2007年颁布过《企业法实施细则》,此外有关行政部门也根据情况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可见,由于目前越南法律体系仍处在不断调整和完善过程之中,关于企业设立法律规定较为分散,加之相关政策时有波动、法律法规修改频繁,导致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内容上的重叠或立法空白,甚至可能出现不同法律法规之间互相冲突的情况。

2.越南企业设立发起人和利益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不明确

根据越南现行《企业法》的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经常居住在越南境内,如果离开越南30天以上,须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相关权限。基于这样的规定,很多外国投资者都会在越南当地寻求合作伙伴,并以其名义在越南设立企业。在此情形下,合作伙伴成为企业设立发起人。但是,外国投资者作为利益相关人,虽然没有在企业设立文件和章程上签章,却是企业经营盈亏的实际承受者。加之设立企业的过程非常复杂,若不能有效约束拥有法定权利的形式上的企业设立发起人的行为,往往会埋下隐患。

3.越南设立企业前置审批程序复杂、材料繁多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在越南申请设立企业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前置审批。这一前置程序通过后,方可申请企业经营许可。与此同时,审批部门对前置审批项目具有决定权。根据设立企业的类型和行业不同,前置审批的具体内容由不同审批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在现实情况中,有的部门甚至要求企业设立申请者提交《企业法》规定以外的材料,导致前置审批条件复杂,准备有关材料难度过大,增加了申请者的负担。

4.越南对企业设立规定了严格的公告制度

《企业法》对在越南设立企业规定了严格的设立公告制度。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以何种形式设立的企業都需要在设立后进行公告。同时,越南对企业设立公告制度还有明确和详细的要求,对刊登公告的报刊层次和级别、公告内容和事项、公告期限和程序等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在越南申请设立企业,若不能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将直接影响企业设立的进度和合法性。

三、我国投资者赴越南设立企业风险防范策略

(一)注意防范政治风险和市场风险

政治风险方面,鉴于越南在政治稳定性和政府效率上的现状,我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企业前,务必要对越南国内、国际形势和政策发展走向进行分析,尤其要对拟投资领域的法律规章、鼓励和限制行业发展政策、综合市场环境等因素进行详细考察和科学分析,注意防范潜在的政治风险。

市场风险方面,要重视投资前的市场调研。目前越南对生产小商品、工业产品和家用电器的企业给予了注册登记和投资优先权。此外,相较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同类产品出口比重50%的情况,越南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仅为20%,因此越南支持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在赴越南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拟投资行业。综上所述,我国投资者在计划赴越南设立企业时,应提前做好市场调查,了解清楚拟投资行业的产业结构和贸易伙伴的产品特性,掌握好市场规则,对投资和贸易的项目可行性、回报率等做出通盘考虑,避免贸然决策带来的巨大风险。

(二)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1.注意法律的时效性,掌握最新法律规定的要求

鉴于越南企业设立法律体系现状,我国投资者在赴越南设立企业前应做好充足的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在了解清楚时下最新企业设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好设立企业可行性分析,权衡利弊,避免盲目设立企业和投资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目前,最新版越南《企业法》颁布于2014年11月,编号为68/2014/QH13。投资者在递交设立材料、申请经营登记、刊登成立公告等环节都应按照该法的规定进行,在制定公司章程、分配股东权利义务、发售股票等具体事项中也必须遵循该法的规定。

2.对合作伙伴加强考察,通过有效手段降低投资风险

越南《企业法》规定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经常居住在越南境内”使得很多外国投资者都会在越南当地寻求合作伙伴,并以合作伙伴作为设立发起人。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设立发起人和利益相关人的法律关系无法明确,为了避免设立发起人在利益诱惑面前不讲诚信的情况,有效保护企业实际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投资者对于合作伙伴的选取务必慎重,并通过行之有效的手段规避风险。我国投资者若采取此种形式设立企业,在选取合作伙伴时应加强事先考察,并通过设立抵押等手段降低投资风险。

3.充分了解越南设立企业前置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

我国投资者在越南申请设立企业前,应按照投资行业和投资额的大小,与相应的审批机构做好沟通,了解其对企业设立前置审批的具体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并按照审批机构的材料清单对所需申请材料进行准备,尤其注意申请材料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选择翻译中介机构的要求,我国和越南外事部门的认证要求等,做好充足的准备。

4.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设立公告

按照越南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以何种形式设立的企业都需要在设立后进行公告。越南的企业设立公告制度与我国的公司设立程序有所不同,因此应按照越南当地要求及时开展公告程序,以免影响在越南设立企业的进度和合法性。尤其要注意越南对企业设立公告的具体要求,按照规定的公告期限和程序,选择符合法律规定层次和级别的报刊,并按要求撰写公告内容和事项,做好企业设立公告。

参考文献:

[1]苗维胜.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展望报告(2017)——区域与行业投资机遇[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7:144-145.

[2]2013、2014、201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EB/OL].http://hzs.mofcom.gov.cn/article/Nocateg ory/201512/20151201223578.shtml.

[3]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等.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越南(2016年版)[EB/OL]. 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gbdqzn/upload/yuenan. pdf,2016:71-72.

[4]李好,肖坚.“一带一路”视域下东盟经贸市场发展形势探究[J].东南亚纵横,2016(3):25-3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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