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呼唤“绿色税收”体系
2018-02-08岳音
岳音
从2018年1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规定本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8元和2.8元。这是广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环保税法的具体行动,对于完善广东“绿色税收”体系、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九大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列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充分彰显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在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都与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备有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进一步要求:“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和习总书记关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问题是不能完全靠市场来解决的。因为大多数市场主体完全是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他们往往既不从全局考虑宏观经济效益,也不会自觉地考虑生态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正是基于此,那些高消耗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污染和破坏,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对此,市场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矫正的。为了弥补市场这一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動进行必要的干预。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之外,政府还应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绿色发展呼唤“绿色税收”体系。税收是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环保税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确立了“绿色税法”的定位。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以税收手段治理环境不能单靠一种税,而要建立综合的税收调节体系。近年来,我国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绿色税收”体系正加快构建——在资源开采环节,以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增加资源环境使用成本;在生产环节,运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在流通环节,完善“两高一资”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在消费和财产保有环节,使用消费税、车船税合理引导消费需求。环保税的出台是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一环,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环境整治的重视与决心,将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更重视环保、更坚定减排降污的方向。
广东省环保税适用税额的确定,统筹考虑了广东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结合了广东污染治理成本、企业承受能力、其他省份的适用税额标准等因素,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处于较低水平,在全国各省市中处于较低水平,符合法律规定和广东实际。“谁污染、谁缴税,少污染、少缴税。”开征环保税,势必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却能倒逼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同时,还可以将可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事实上,只要企业加大减排治污力度,达到享受国家规定的减税标准,那么其最后缴纳的环保税额比之前要缴纳的排污费还要低。
环保税是继“史上最严环保法”之后的又一保护环境利器,其环保意义远大于在税收方面的意义,对于减少环境污染、改善自然生态、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全省各地区各企业以及各级税务部门要深刻认识走绿色发展之路的必然性,坚定自觉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做好环境税开征的准备工作,不断完善“绿色税收”体系,为广东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贡献。(摘自《南方日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