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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建设制度措施的可操作性问题探析

2018-02-08孙平任毅

中国学术期刊文摘 2018年16期
关键词:不端诚信学术

孙平 任毅

1 研究背景

近10年来,我国政府部门、教育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针对科学活动中存在的学术不端与学术失范行为,采取了教育引导、制度规范和监督约束等多方面的应对措施,然而在遏制这些行为方面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例如,2015年,我国科研人员在国际期刊发表的上百篇论文因涉嫌同行审稿过程造假被撤稿。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发布《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强调完善科研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实行严格的科研信用制度,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此,我们需要反思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特别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方面制度措施中的不足之处,促进形成有效的科研诚信保障机制。

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与措施的不同特点,探讨如何实现科研诚信与科研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的有机结合,增强制度措施的配套性和可操作性。

2 我国科研诚信相关制度规范概览

我国有关部门和机构高度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问题,先后以指导意见、科研行为准则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等形式出台了许多制度规范,营造出有利于科研诚信建设的氛围。

2.1 科研诚信建设相关指导意见

自2002年以来,教育部针对高等学校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年)中,都提出有关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原则和程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2009年,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10个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制度,完善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戒。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要求学位授予单位严肃处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学术不端行为和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舞弊作伪行为。

2.2 科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我国有关部门和机构陆续制定出一些科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提出倡导的行为和应当避免的行为,促进科学共同体和科技工作者加强自律,如《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2001年)、《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2007年)、《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2012年)、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2007年)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2014年)。此外,教育部2004年印发了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社科委学风建设委员会此后又组织编写了《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组织编写了《科研活动诚信指南》;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这些指南虽非正式文件,但都得到比较广泛的传播,对引导科研人员和研究生开展负责任的研究发挥出积极作用。

2.3 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定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都制定了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或相关指南,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2005年)、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年)、《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年),并促进其他资助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完善各自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制度。许多大学和科研机构也制定了各自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和调查工作程序。

2.4 科研诚信承诺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

在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从2011年开始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研究人员分别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在科技部、财政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2015年)中,明确提出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对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3 国外科研诚信相关制度措施及其特点

许多发达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不同层面的科研诚信规范和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制度,并经过实践检验和补充修订,相对比较完善,其中一些制度和措施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3.1 科研诚信相关规范体系

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组织制定科研行为规范和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国外资助机构、学术期刊和相关国际社团组织等制定了一些相对统一的科研诚信规范,从而为界定和处理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以澳大利亚卫生和医学研究理事会(NHMRC)、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RC)和澳大利亚大学协会2007年发布的《澳大利亚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准则》为例,该准则分为“鼓励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原则与实践”和“违反准则的行为、科研不端行为和处理举报的框架”两部分,在第一部分中包括了基本原则、研究数据和原始材料管理、对新入行研究人员的指导、研究成果的发表与传播、署名、同行评议、利益冲突和跨机构的合作研究等内容,其中既包括对科研人员和评审专家、学生的指南,也明确了机构在完善政策规定、开展宣传教育、提供各类保障条件、完善内部治理和科研管理与监督体系、营造良好氛围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等方面的责任。

类似的科研诚信行为规范还包括第二届、第三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讨论修改的《科研诚信新加坡声明》、《科研诚信蒙特利尔声明》,原欧洲科学基金会(ESF)通过的《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的《向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研究、报告、编辑和在医学期刊发表学术作品的建议》,以及出版道德委员会(COPE)制定的涉及编辑、审稿、处理不端行为和撤稿等内容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3.2 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制度体系

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制度是许多国家科研诚信建设的核心制度。以美国为例,美国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2000年发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统一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以下简称“卫生部”)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监察长办公室(NSF-OIG)等依照《公共卫生署科研不端行为政策》《科研不端行为》等相关法规,负责处理各自部门资助项目相关的科研不端行为。在这些政策法规中,明确了相关定义、资助机构和接受资助机构的责任、调查处理程序、处理处罚措施、保密和申诉等方面内容。在实践中,ORI随时公布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包括被处理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况和处理决定;NSF-OIG则在提交给国会的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报告所查处的违规行为和科研不端行为,但一般隐去相关单位名称及当事人姓名。美国科研资助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在调查处理不端行为方面的合规要求以及监察长廉洁与效率理事会《调查工作的质量标准》等规定和标准,也促进了调查处理制度体系的完善。

3.3 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组织体系

政府部门、科研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学术期刊都可能面临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挑战,有时还需要彼此之间的配合。许多国家的相关部门、机构和一些国际组织都促进建立健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组织体系,例如,美国卫生部研究诚信办公室提出《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政策与程序范本》,推动完善机构层面的制度和组织体系,并不定期举办面向高等学校新任科研诚信官员(RIO)的培训班,以提高其政策水平和工作技能。

加拿大三大联邦科研资助机构——加拿大卫生研究院、加拿大自然科学和工程研究理事会及加拿大社会科学和人文研究理事会联合发布了《三机构框架: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其中提出资助项目管理相关的政策和要求,并明确由联合成立的“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秘书处”负责对违规行为举报的处理工作。《澳大利亚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准则》规定,对一般性违反准则的行为和科研不端行为,应分别采用机构内部调查和独立的外部调查两种方式,并对两类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和条件等提出要求,从而使调查处理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

4 我国科研诚信相关制度措施的不足之处

通过简单梳理和比较国内外科研诚信相关制度规范,总结分析我国在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发现我国在制度措施方面的一些缺失。

4.1 一些制度规范缺乏配套的落实措施

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如《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和《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都强调了科研诚信问题的重要性并提出许多明确要求,而落实相关工作离不开一定的配套制度与措施。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求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基金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但目前尚没有任何文件对学术诚信档案的性质、记录内容、管理和维护方式等操作层面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使这一制度多年来难以得到贯彻落实。再例如,在科技部、教育部的相关政策和文件中,明确了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对于调查工作这样具有一定专业性、程序性并需要作出某些裁定的工作,如果调查人员没有经过适当的培训或指导,很难比较专业地履行其职责,但近年来面向调查人员的培训、研讨活动却鲜有耳闻。

4.2 部分制度规范不够细化和完善

目前,我国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制度比较健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逐步明确了舞弊作伪行为的类型、处理这些行为的评决机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的上报与公开、复议及处理等内容,使具体操作有章可循。相对而言,对于高等学校普通教师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涉嫌的科研不端行为,由于相关制度规范不够细化和完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处理举报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挑战,包括如何确定调查和处理的责任主体、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和判定方式、如何处理调查人员之间存在的意见分歧,以及如何适当统一处理处罚标准。有专家指出,由于缺乏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细则,导致处理过程中的一些依据和程序并不清晰,从而使调查处理机构难以使查处理由、相关证据、结论认定等信息更加公开和透明。

4.3 对国际性准则和规范的借鉴不够

我国已加入科学研究和医学伦理等方面的一些国际公约,或将一些国际准则性文件纳入政府文件,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作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的附录,但总的来说,科研相关的国际性准则和规范在我国受关注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表现为其中的许多实质性内容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政策文件、管理规则和教学课程中,对于国际科学界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和趋势也没有做到及时跟踪。例如,在我国不同层面的政策和规范中,很少提及《科研诚信新加坡声明》等国际性的科研行为准则。在世界医学大会网站上,最新修订的《赫尔辛基宣言》已有英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日语、葡萄牙语、捷克语、匈牙利语等版本,但尚无中文版;ICMJE的《生物医学期刊论文投稿统一规定》曾被我国学者翻译成中文,但其替代文件《研究、报告、编辑和在医学期刊发表学术作品的建议》还迟迟没有中译本。2014年,出版道德委员会(COPE)曾就第三方机构操纵审稿问题发表声明提出警示和处理建议,但直到2015年,许多国际期刊根据COPE建议对涉及这方面问题的我国作者的大量文章进行撤稿,才引起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注意。

4.4 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缺乏统筹协调

国内有关政府部门、资助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陆续出台了一些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规范,但从其中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调查工作程序、处理处罚措施等可以看出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例如,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调查主体和处理处罚措施等都有所不同。有学者调查分析了国内32所“985”高校的40份相关文件,发现其中共列出122种科研不端行为的表现,有40种仅被一所高校列为科研不端行为。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美国制定有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主要资助机构联合发布科研诚信行为规范;加拿大三大联邦资助机构协调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我国虽然有跨部门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但其在预防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方面还没有发挥出统筹协调作用。为了避免类似我国学者的论文被国际期刊批量撤稿事件的再次发生,有关部门显然也亟需建立预防和遏制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适当机制。

4.5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戒措施比较单一

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和违规行为,目前主要采取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措施,如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申请项目或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而许多发达国家除了作出限制当事人的资格和收回经费等决定,还重视采取矫正措施,如要求当事人对所发表的存在问题的文章进行更正或撤稿,要求违规者在一定时期内每次提交数据时由单位出具证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对由于机构监管不力而造成的资助经费的损失,会要求有关机构或个人进行退赔,并将退赔经费重新用于资助新的项目。我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于其他国家科研管理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方面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目前似还缺乏必要的研究与借鉴。

5 完善我国科研诚信相关制度措施的对策

我国的科研诚信建设在教育引导、制度规范方面已发挥出重要作用,营造出良好的氛围,今后应针对目前存在的监督约束不足等情况,加强相关法律和管理机制的建设,在大力提倡科学道德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范,调整科研人员的外在行为,促进落实科研诚信的保障与监督措施。

5.1 适当统一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

科研活动中的有些行为属于灰色地带,有时难以区分是不端行为、失范行为还是可接受的行为,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对学术不端行为难以作出判定。以“剽窃”为例,尽管几乎所有相关规定都将剽窃列为科研不端行为,但由于其中大多未提出可操作的判别标准,不仅具体案例的举报者和被举报者可能持有不同的看法,调查人员也可能对发表文章中文本重复性质的判断产生分歧,甚至使用“不当引用”“过度引用”等似是而非的概念。因此,有关部门应在实践的基础上,共同组织专家研究提出相对统一、明确的,对主要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和判定方式,澄清对有关基本概念的认识,减少在调查处理工作实践中的争议。

5.2 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制度和标准

由于科学研究过程的复杂多样,不断会出现新的问题,因此需要不断评估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规范,便于科研人员参照实施,减少其在正误判断和行为选择方面的困惑与负担。结合国际科学界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我国有必要结合自身情况,强化如下有利于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

5.2.1 临床试验注册制度临床试验一般是指对人类受试者进行的,用以揭示或证实研究中的医药产品的临床效果、药理效应或药效,确定产品的不良反应和(或)其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情况的研究,以确定其安全性和(或)疗效。《赫尔辛基宣言》要求,每个临床试验在招募第一个研究对象之前,须在一个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库注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对临床试验进行注册是科学、伦理与道德的责任。许多国际期刊也规定不发表未经注册研究项目的成果。通过临床试验注册制度,可以发现哪些试验的结果没有发表、同一试验结果是否重复发表,以及原来研究设计中的哪些安全性、有效性指标在报告研究结果 时没有出现。鉴于此,我国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有关临床试验注册的规范和指南,推进更广泛地落实这项制度。

5.2.2 论文投稿和发表规范我国在建立学术出版相关制度规范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如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科技期刊2012年发表了《关于加强科技期刊科学道德规范、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的联合声明》,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7部门2015年印发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今后,应根据科研人员需要和针对学术论文发表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包括研究结果的可重复性问题,参考和借鉴ICMJE和COPE等提出的规范和指南,完善与落实论文写作、投稿和编辑、出版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促进提高研究质量、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和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5.2.3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科研人员的利益冲突,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从事非商业性研究的科研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判断或行为有可能,或在人们看来有可能不恰当地受到个人经济利益或人际关系、个人发展等其他方面考虑影响的情境。国外许多科研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都制定有预防和管理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利益冲突的政策和措施,要求有关人员在咨询、评审、项目申报等环节披露相关重大经济利益、回避一些活动、消除相关利益,或在活动中接受监督;有些机构和科技社团在修订制度规范时,还准备进一步加强利益冲突管理方面的规定。目前,我国一些主要科研资助机构和评审活动组织机构建立了以回避制度为核心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考虑到利益冲突所可能导致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今后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制定和实施更加全面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包括出台相关政策、程序和指南,促进提高科技工作者 对利益冲突问题的意识和警觉性,遏制在科学研究、评估评审、产学研合作等活动中的不端行为和违规行为。

5.3 促进科研诚信建设进一步制度化

许多国家的实践都证明,科研诚信建设与科研管理工作密不可分,通过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各类科研不端行为和违规行为的发生。我国正在进行的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为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使其有条件融入监督工作和科研信用体系建设之中。

5.3.1 加强对科研活动主要环节的有形监督加强对科技计划管理中的项目申报、研究实施、评估评审和项目验收等环节的有形监督,如细化并落实利益冲突管理相关的申报、回避、行为限制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依法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等,将为科研诚信建设提供有效载体,促进科技工作者提高规范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明确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促进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程序。

5.3.2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协调与配合我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能够及时掌握并妥善应对科研诚信相关的重大问题和潜在问题,如引起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例、已发表研究结果的可重复性问题、完善考核评价制度问题等。为此,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与配合机制,包括明确责任机构、协作方式和监督保障制度,并为此配置必要的资源。通过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协调与配合,将更好地使教育科研机构、科技社团和学术期刊的工作形成合力,从而有利于解决科研诚信相关的各类问题。

5.3.3 健全学术诚信档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和信用管理制度,是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和对科技工作者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重要手段。对于相关制度实施中最为关键的学术诚信记录来源问题,可单独或联合采用3种策略:一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的科研人员的科研信用相关信息;二是借鉴巴西建立全国性科技人才履历系统的经验,将包括科研人员科研诚信记录在内的个人履历信息用于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三是由用人单位记录科研人员的科研信用相关信息,作为其干部人事档案的一部分。

5.4 加强科研建设相关的国际交流

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和科研管理工作者、专家学者都开展了许多科研诚信和科研管理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并积极推动在科研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领域的国际交流,包括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全球科学论坛、世界科研诚信大会、地区性科研诚信工作网络和科研管理领域的国际社团组织等平台,开展更加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活动。我国有关部门和机构虽派员参与了上述许多活动,但参与的范围和深入程度还远远不够。因此,我国今后应更积极地参与科研诚信建设相关的国际交流活动,包括设立国家层面科研诚信、科研管理相关的社团,进行有组织的研究与实践探索,并参与国际相关组织和专业社团组织的交流活动,促进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进一步提升我国和我国科技工作者在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方面的良好形象。

(摘自《科技管理研究》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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