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地先生的“戏”“文”“乐”研究述略
2018-02-08王骏星
王骏星
引言
“戏”“文”“乐”三者自古不分家,但从目前的学术研究来看,三者研究呈现出逐渐细化,分离的情况。而这样的情况不仅使得各专业之间,难以实现整体性研究,而且导致各学科间交流甚少,出现简单问题复杂化的后果。洛地先生虽为音乐专业出身,但是研究领域却涵盖了中国戏曲发展,戏曲结构,文体研究,音乐问题等方方面面。其将戏曲、文学、以及音乐融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整体,并在相互间发现三者的依存性以及制约性。例如,“律词”的概念,不仅属于文学研究,而且与音乐密切相关。因为文体结构中的“韵断”及“依律分句、依韵断住”,就是乐句划分和拍板的样式。而在此基础上的“以文化乐”概念,既涵盖了音乐和文学两大领域,又是戏剧中“曲唱”问题研究的依据。此外调性问题,不仅关乎音乐理论,同样也是文学概念“韵”的引申。洛地先生以其精湛的专业素养和广阔的人文学识,从“戏” “文”“乐”三者综合角度看待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严肃而有价值的议题。虽然有些问题的解决并未得到当代的学术界的认可,但是成果却是可观的。所以笔者寄希望这篇拙文可以引起“戏” “文” “乐”各学科研究的重视,重新审视其研究成果,客观公允地看待。洛地先生研究所涉议题广泛,且纵横交错,其学术研究不可不说是当代中国传统理论研究的典范。笔者粗略划为“戏” “文” “乐”三个方面加以阐述,疏漏之处,乞请达者匡补。
一、“戏”之理论述略
民族戏剧理论是洛地先生研究著述中最为丰富的一个方面。其中大部分理论集中于 《戏曲与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和 《说破·虚假·团圆——中国民族戏剧艺术表现体系三维》 (吉林美术出版社)两本专著,以及相关文集 《洛地戏曲论集》(台湾国家出版社)《洛地文集·戏曲卷》(艺术与人文科学出版社)。除此之外,洛地先生还有一本人物传记 《周传瑛昆剧生涯六十年》(上海文艺出版社)和其主编的 《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浙江卷》,其中涉及大量地方戏种等相关问题。
1.戏剧结构观念
我国近代民族戏剧理论研究始于 《宋元戏曲考》,其后研究大至可分为三个方面:其一以王国维先生的戏剧史为代表的研究,以及戏文作者生平考证;其二以周贻白先生为代表的场上艺术的研究;其三以吴梅先生为代表的曲学研究等宫调和曲牌相关问题。虽然成果涵盖民族戏剧理论的多方面,仍未有涉及民族戏剧结构的系统研究。洛地先生意识到戏剧结构的重要性,提出了重内部戏剧结构的观念。他将“脚色”以“角色”相区别,并以此提出了以“脚色制”为基础的戏剧结构。洛地先生写道“脚色制,是我国戏曲——传奇剧本结构和场上艺术结构的凝聚点;脚色制,是我国戏曲——传奇班社的建制,即:我国戏曲艺术体系存在的物质实体。”[1]6
(1)“剧”为本的观念
戏剧的结构的概念多见于西方戏剧理论中。早在亚里士多德 《诗学》中就提出了“情节是悲剧的根本”,这里是说的“情节”指事件的组合,即为结构观念。而我国文人常把剧中之“曲”看为重中之重,甚少注意戏剧结构的合理性。所以洛地先生在 《戏曲与浙江》的第五章第五节中论述了戏剧与“戏曲”的关系,并提出了是“曲”从属于“剧”,还是“剧”从属于“曲”的问题。他自问自答到:以“曲”为本、以戏剧为末,是我国元代到明初时期人们的观点……但是我们今人并不能因此而不顾戏剧的实际存在。[1]335尽管“曲律”的理论系统完善,使得戏剧研究多关注于“曲”的问题,而非“剧”。但是,中国戏剧本体观念可追溯到 《闲情偶寄》中,其“至于结构二字,则在引商刻羽之先,拈韵抽毫之始[2]17” 甚少注意,往往认为“曲”即为“剧”,却不知“元人所长着止具其一,曲是也,白与关目皆其所短[2]27”
洛地先生对戏文结构做出分析,提出了以双线并行的“主、离、合”民族戏剧结构。 “主、离、合”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必须具有完整的情节;第二,以男性人物 (生)为主,并与女性人物(旦)经历离的过程;第三,结局必须是大团圆,即为合。关于“主、离、合”戏剧结构,最早可见于 《闲情偶寄》中的“立主脑”之说,即为“一人一事,悲欢离合”。吴梅先生曾把“立足脑”解释为“传奇主脑,总在生旦,一切他色,止为此一生一旦之供给。一部剧中,有无数人名,究竟都是陪客。”[3]。这一生一旦之关目,也便就是这这“主、离、合”的戏剧结构。
(2)“脚色制”的结构
洛地先生从“戏剧结构”的问题出发,认为元曲杂剧属未成熟的戏剧,因其不具备戏剧性的剧本结构体式。元杂剧结构通常为四折,每一折由一个角色唱一套曲而成,余下脚色宾白穿插其间,只有着“一正众外,一角众脚”的演出体制,而非戏剧结构。而真正成熟的民族戏剧则要到明朝后期,即万历以后。因为此时不仅仅有大量的名作面世,更重要的是剧作家和剧评家地涌现,如祁彪佳《远山堂剧品》。这意味着曲评、曲论让位于剧评、剧论。即从戏剧 (学)角度对戏文 (包括杂剧)进行评论,渐成为一门学问。[1]256
剧本结构体式需要各方面人物的相互推进,并与此发生复杂的关系。所以只有等到“脚色制”确立,戏剧结构才能真正构成。“脚色制”一般定为生、旦、净、末、丑、外、贴,七门。依照洛地先生的论述,净、末、丑、外、贴,五门中,末是剧情发展的主导者,净、丑是剧情发展的“离”方,外和贴则为“合”方。他们分别在剧中对“主、离、合”的结构起到缝合联络的作用,使得戏剧结构可以严密完整。此外,就当时的规模而言,大致也就七个人左右,所以每个脚色需要身兼多职,出演不同人物。这种以“脚色制”为基础的班社,同样决定了场上演出必须以“说破”的方式自报家门,让观众一目了然。这同样也说明中国的民族戏剧结构由“脚色制”的根本所决定,本质上有别于西方戏剧。
2.“唱”的艺术表现
关于“唱”的问题,是洛地先生戏剧理论中另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他将“唱”的相关问题看为戏剧的艺术表现手段,尽管不如戏剧结构重要,但是对于场上表演有着重要意义。对于“唱”的问题,洛地先生划分的非常细,有“曲唱” “剧唱”“歌唱”之类,其中“曲唱”与“剧唱”为中华民族特有的唱,唱词须为有格律的韵文体。而“歌唱”与现在意义上的“唱”相同,根据旋律演唱歌词,无格律要求。
关于“曲唱”和“剧唱”的划分,与写作方式密切相关。“曲”一般分为散曲和剧曲,区别在于剧曲有宾白和科浑,用于戏剧中,散曲则为一般性的文学创作。剧曲中的唱称“剧唱”,散曲唱称为“曲唱”。洛地先生认为“曲唱”目前只保存于昆曲中,所以他强调,“魏良辅所 ‘创’或应该说是他完成的这总唱—— ‘以字 (声)行腔’的昆曲,完全不是戏曲唱上的剧唱。……是从元散曲乐府 (散)曲唱沿承下来的一脉。……只是在魏良辅之时传奇剧作以完全占了优势,散曲其势力衰微,所以,魏等曲唱家才取传奇剧作中的曲文作这种曲唱——还是当做散曲那样地唱。大约由于这个情况,为了与原先散曲相区别,又有了一个称谓,谓之 ‘清曲’,为了更明确些,我称之为 ‘清曲唱’ ”[1]353。
在洛地先生的理论中,昆曲并不能看为一个地方剧种,而是代表我国民族演唱的一种方式,是为“曲唱”,而“清曲唱”只是“曲唱”中,“以字声行腔”中腔化的水磨调。文人历来通过“曲唱”方式表达他们的作品,无论是唐律诗,或是明散曲,都离不开这种方式。就当昆曲成为文人音乐的一种范式,他们即将这种方式付诸于戏剧表演当中,成为“以文化乐”的活化石。
3.“曲”的南北问题
长期以来,研究者都秉承着“杂剧只用北曲,南戏只用南曲”的观念,大概是因语音的差别导致的“曲、腔”差异。所以大量文献将曲牌划为南北,如 《太和正音谱》、《增订南九宫十三调谱》以及 《新定九宫大成南北词宫谱》。我国地域广阔,方言问题自古就有,南曲是南方语音系统,而北曲是北方语音系统。但是洛地先生并不认为语音的差异,足以使得南北曲唱存在根本性的差别。他从“南北合套”问题出发,认为舞台表演过程中,不可能存在南方语音系统和北方语音系统混用的情况。再者,根据现存的戏本分析,“南曲”是由单个曲牌反复而成,“北曲”则由一套曲牌组成,实则与语言问题无关。
“南曲” “北曲”的差别除了上述分析外,存在着“俚歌”与“律曲”的区别,或说是俚俗之曲与文人作品。其中并不是北方的曲子就是文人作品,南方的曲子就是俚俗之曲,恰恰相反,两者都有交点。从现在保存的戏文来看, “南曲”不律,失韵,但句式和曲牌定格并无差别。“北曲”句式由于衬字的随意添加,与曲牌完全不一样,但是韵脚甚是严格。根据“南曲”和“北曲”的句式特点,“南曲”实际上要比“北曲”更容易律化,成为有规律的格律体。但是“北曲”由于句式的多样,同韵结构,更容易用“套曲”的形式将其统一起来。所以“北曲”多为套曲的写作方式,由不同的曲牌组成,并在前面标注相应的“宫调”。“宫调”实际上与“韵”切切相关,一般“宫调”不换,“韵”则不换,“宫调”变化,即换“韵”。所以这种结构只能在“套曲”中发挥作用,而“南曲”不韵,与“宫调”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只能通过单个曲牌演唱。而这些说法均可见于徐渭《南词叙录》。据徐渭的所论, “夫南曲本市里之谈,即如今吴下山歌,北方山坡羊,何处求取宫调?毕欲宫调,则当取宋之绝妙曲选,逐一按出宫调,乃是高见。彼既不能,盍亦姑安於浅近。大家胡说可也,悉必南九宫焉?[4]
“曲”的南北划分,除了结构差别之外,还存在些历史原因。洛地先生认为,首先,是因为元朝的统治,所造成的地理格局;其次,元灭南宋,“北”尊“南”卑,南下的北人所做的词曲一时风靡,乃将他们所写的词曲称为“乐府”、称“杂剧”、 后世称之为 “元曲”。[1]49如此的阶级观念,以及人为划分,使得本来就有差异的南北曲,出现更严重的分化。
二、“文”之理论述略
关于诗词格律的相关问题,已有大家详尽著述。尽管如此,洛地先生还是走出了一条完全不同于前人的论述方式,他不仅提出“文体学”的概念,而且强调格律化的韵文体是“以文化乐”的立足点。此外,他还独创性地用“词调数字谱”来标注诗词格律。例如七言绝句,平起入韵式,记7○○┊7●○|7●●7○○║;其中,“┊”为小韵处,“|”为大韵处, “║”为全篇结煞。关于洛地先生诗词“文”的相关理论,均可见于中华书局出版的 《词体构成》中。
1.文体的格式
洛地以为:“文体”就是“文体”。“文体”应当是:“文”的体制、格式——可省称为“文体”。“文”就是“文”——汉字为“文”;具有“某些带规律性的现象”谓之“文”……所以这里的“文”,既不是“文学”也不是“文章”、“文辞”,更不是 “文风”、 “文采”等, “文”就是“文”。[5]11所以洛地先生在 《词体构成》 中,着重文体分析,将“步”的划分置于首要,从句末韵脚解析诗词结构。《词体构成》中,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论述“文”的体制,下篇为“文”与“乐”的联系。其从文体结构中最小的单位“步”引述,然后将 “步”扩张到 “句”、 “韵断”,最后到“章”“篇”,层层递进,细致分析并解构文体结构。
“步”这个称谓并不是洛地先生首创,早在二十世纪初期就已提出。由西洋诗的结构引进;其理解为:一个长音和一个或两个短音相结合 (或他种结合),成为一个节奏上的单位,叫做音步[6]。洛地先生将“步”置于平仄格律中,意为一个单位,里面可以包含两个汉字,或是一个汉字。由两字组构成的步,首字称“步位”,末字为“声位”,在一字组中,既是“步位”又是“声位”。根据汉语发音,字有着平仄二声,这就使得“步位”与“声位”之间, “声位”与“声位”之间有着“对”和“粘”的关系。平仄相同即为“粘”,不同则为“对”。此外, “声位”的平仄是稳定的,“步位”是可以移易更换的,即常说的“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洛地先生对于律句平仄格律的理解很是简单,实际上其基本规律只有一条:“步步相对”;而“步步相对”的核心是“‘声位’步步相对”[5]12。
根据洛地先生的“文体学”观念,“字”组成了“步”,“步”组成了 “句”,“句”构成了 “韵断”,最后再由“韵断”完成“片”和“篇”的构建。“韵断”这个词语是洛地杜撰的,指的是:诗词曲文体中,“句”与“章 (段、片)”或“篇”之间的结构单位。[5]129“韵断” 的内涵特别需要与“句”相区别。在奇言律诗中, “韵断”相当于“联”,即为两句为一“联”。对于诗词曲,“韵脚”是其中的关键点,而由“韵脚”构成的句才被称为“韵句”。但是,并不是“韵句”都是“韵断”,因为词曲中,有很多小韵,常被称为“小住”,而根据洛地先生对“韵断”的定义,其一般为“大住”,所以在划分词曲段落时,要稍加留意。在洛地先生理论中,打破以传统句式定格分析,因为句式一旦产生变体,字数和格式便很难统一。但如果用“韵断”来释解篇章,便可以省去许多麻烦。
2.词的律化
“律词”是洛地先生根据律诗的格律化特征提出的,其意为格律化的长短句韵文。律诗为七言或五言体,押平韵。而词体不同,不仅句式长短不一,还有偶言句式的出现,而且可以通押仄韵,或换韵。所以在历来观念中,词的格律并不如律诗严格,且需要词谱以规范写作。但从洛地先生的“律词”概念来看,词的格律与律诗有着相似的规律,并与律诗有着继承关系。在律词当中,仍是有着“步步相对”的格律, “依韵断住,依律分句”的原则。即为依句尾韵处“三字脚”处向前划分句子,再根据“步步相对”的原则划分律句。如果出现步步相粘,一般就需要断成两句。但是并不排除拗句的情况,因为拗句便是违反“声位步步相对”平仄组合格律原则的“非律句”;然而,它们出现在格律化韵文律诗、律词之中,以律句为前提而使用着——惟其如此,是方为“拗”[5]80。 虽然律诗中也常常出现救孤平,坳救,以及尾变的情况,但是律诗句末“三字脚”是最严格的地方,只有“平平仄” “仄仄平” “平仄仄” “仄平平”四种。但是,因为“一三五不论”的原则,所以导致第五个字所处的“三字脚”部位常不合律句,如出现“平仄平”“仄平仄”“仄仄仄”“平平平”的拗句。然而这一规律,被词格延续下来,并成为词的定格。此外“律词”也有违反“步步相对”的原则,而这些格式成为定格运用在“律词”中,成为后人应该遵守的标准。所以洛地先生称为“特拗”的句式,即为特定的拗句。
词的律化,可以说由律诗的格式发展而来,所以洛地先生不认为词是源于民间或是隋唐燕乐。首先,他认为把文学体裁分为民间和士族,是极其不妥,是带有“阶级分析”的政治原理和感情色彩。其次关于词与隋唐燕乐的关系,他认为是根本不存在。他写道:不知诸位是否注意到:凡论说“词与音乐的关系”、“词与燕乐的关系”、“词属于燕乐”的,多是“词学界”人;而非音乐界, “燕乐研究”或探索者则很少或者极少,已至没有人曾说道,恐怕并非偶然[5]213。况且,关于“倚声填词”“倚调填词”中,其“声”与“调”关乎的是音韵学的基本原理,与音乐无关。 “声”指的是“声律”,“调”指的是“词调”,而现在常被误解为声音与曲调,属音乐范畴,殊不知古人将“声律”与“音律”做了严格的区分。“声律”指的是汉字的平仄, “词调”指的是依平仄关系而成的格律。所以,词调、词作付唱,并没有确定的旋律,也无需有确定的唱调。“词”之为“词”在其律,便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只有词谱保存至今,而没有乐谱。此外,洛地先生在 《律词之唱,“歌咏言”的演化——将“词”视为“隋唐燕乐”的“音乐文学”,是20世纪词学研究中的一个根本性大失误》这篇文章中再次声明,律词格律关系,便是歌唱者将词化乐应该遵守的规范,它是不需要确定的曲调来演唱的,只是将文词化为乐,以一种“以文化乐”的方式传唱。
3.词的变体
词牌是有定格的,但并不是一尘不变。很多词牌由于添加、减少字数,或改变句式结构,产生了新的变格。由于变体的存在,一些词牌甚至多达十几种或几十种变化,例如 《词谱》中,《洞仙歌》又一体数达到了39个之多。但是洛地先生认为,词的变格有着自身的规律,并非人为的刻意划分。
关于又一体的问题,洛地先生认为很多是“一字领”的误解。领字的观念由沈义父和张炎最早提出,当时名为“虚字”,但是关于具体位置,声调等相关问题并未有进一步的讨论。其相关问题可见于王力 《汉语诗律学》、龙榆生 《词曲概论》和施蛰存 《词学名词释义》中。但是洛地先生强调,“一字领”不入本句句式,在句式结构中, “一字领” 系“本句” 句式之“句前附加”[5]102。所以洛地先生对于词体变化中的一体又一体,持否定态度,认为许多“一字领”并不能影响词格的变化。例如在他列举得 《朝贺圣》十一体的例子中,如果将所有的“一字领”拿去,可以发现词格没有太多的变化①详见于洛地:《词体构成》,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142页。。
词体的变化,是由于句式易变所产生。衬字的运用是其中较为熟知的一种方式,此外还有“添字”和“减字”,“折腰”和“摊破”的方式。但是不同的是,衬字的运用并不会打破词体的定格,其他则会产生变体。有时,句式变化产生出的变体形式,会被直接标注在词牌上,例如 《减字木兰花》《摊破浣溪沙》《浪淘沙慢》。
关于句式内变化,并不会对整个篇章产生变化,但是如果韵断发生变化,则会使得结构产生变化。词体通过字与句的不断扩充,使得句式变的复杂,而句式导致韵断的扩充,则使得篇章结构趋于复杂化。所以关于词的结构划分,前人多用字数作为依据②根据字数的不同,一般将词分为三类,即小令,中调和长调。小令为58字内,中调为59至90字,长调为91字以上。,但是洛地先生采用“令、破、慢”的分类方法,使得词变体的问题更为的简单。洛地先生将“令”定义为四韵断; “破”为六韵断; “慢”为八韵断③词一般分为上下两片,即两章,所谓四韵断指上片两韵断,下片两韵断;八韵断为上片四韵断,下片四韵断。。当句式扩充,以及字数的不断增加,原先的一个韵断将会拆为两个韵断,所以韵断及其句式易变,促使了词的结构从“令”向“慢”逐渐演化。此外,关于“和声”的问题也是词体变化中,不可忽视的方面。词曲中的“和声”观念区别于西方“和声学”的意义,其指歌曲中一人或众人应和的部分,常用虚声。在唐教坊曲里,常将律诗入唱,后添“和声”与之附和。但由于多为虚声,句式不受影响。而后人在此虚声的位置上,添置了实词,使得虚声位扩充,词体结构发生变化。句式扩充,“韵断”必然增加,所以“和声”的运用也是“慢”体演变的重要过程,例如 《浪淘沙》,便是由“令”发展到“慢”的典型例子。
三“乐”之理论述略
洛地先生的音乐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中国古代音乐与文学的问题,及其相关衍生问题。研究立足于文人音乐,内容包括文体之上的音乐结构,及相关旋律、节奏和宫调问题。关于文体与乐体的相关问题可见于 《词乐曲唱》(人民音乐出版社),宫调问题集中于 《诸宫调、元曲之所谓“宫调”疑议》、《宋词调与宫调》、《宫调与换韵》等相关文章中。
1.“以文化乐”
上文已经分析了其文体结构理论,音乐理论理论便是依照“文”之理论所构建。
(1)板腔问题
目前音乐理论中,节奏观念完全西化,属于纯粹的音乐问题,而传统音乐的“板”“眼”问题却不全然。节拍如何下板,如何找到规律,完全需要从“文体”角度出发,洛地先生将这些规律概括为“板以点韵”和 “板以分步”。首先,根据“文”之理论, “韵断”这个概念是“文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将它放置在音乐理论中,便是下板之处,是为“板以点韵”。关于“板以点韵”,洛地先生这样解释:“‘韵以句曲,板以句乐’,曲唱 ‘以文化乐’,‘乐句’的 ‘板’,其第一要求就是在 ‘句曲’的 ‘韵’处。这是曲唱板位的第一原则——圈点其韵 (字)。”[7]75然而这种依附于文体的“打板”方式,必然决定了音乐结构出现一种叫“散板”的节奏形态。“散板”为一种不规则的自由节拍,而出现这种不规则节奏原因在于板声划分文句。当板声随着最后一个韵字而出,前面的字的唱法由于没有节奏模式的束缚,便形成了“散”的节奏形态。与“散板”节奏相对的便是有规律的“板眼”节奏,便是通常说的“上板”唱。“上板”唱仍然根据“板以点韵”的原则划分乐句,而与“散板”不同的是,在“板”与“板”之间形成了规律性。 “板以分步”盖在“上板”唱,指在句内板位,以文体结构的“步”位分板。一般而言,最后一个韵字为一板,韵字前句两字一板,例如五言句,记三板。其次,“眼”并不是现如今所说的弱拍,而是指的“板”与“板”之间“空”处,而当“板”与“眼”形成了规律,而就有了现如今“板眼节拍”的方式。最后,关于“赠板”的问题,洛地先生也有清楚的概括。 “赠板”与字的腔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字在腔化后,一个字唱的时值可能是之前的几倍,这就导致一句唱词的时值也是之前唱法的好几倍。于是为了保证“板眼”的规律性,便将之前“眼”位改为“赠板”,重新形成有规律的律动。然而在听觉上,与之前的“板眼”关系并无差别。
关于唱腔的问题,洛地先生写道:“以文化乐”,其旋律构成的特征,也就是曲唱区别于非曲唱的最主要的特征,是“依字声行腔”——按照字读的四声调值走向化为旋律。[7]134古人将字声分为平上去入四个声调,而洛地先生认为词的旋律便是依照这“字腔”而成,并不需要特定的旋律来决定唱腔的走向。此外,为了保证唱腔旋律的流畅性,便在“字腔”与“字腔”之间用旋律片段相连接,即“过腔”,以此保证听觉的舒适性。除此之外,旋律中还会出现一些修饰成分,这些成分被称之为“润腔”。 “润腔”与“过腔”有着本质的不同,“过腔”是旋律的组成部分,但是“润腔”只是起到美化旋律的作用。
(2)韵调问题
宋人在词作中常常标注调名,或称“宫调”,一直以来被认为是谜题。洛地先生认为:“宫调,被视为 ‘迷宫’,其实并不是一个 ‘迷宫’,而是有三个:一是上面说的唐宋宫调,是音乐上的难题;一是元曲的所谓的宫调,是一片混杂;一是明人模仿元曲宫调之所谓 ‘北九宫’创撰出来的‘南九宫十三调’。”[7]314。 一般而言,乐曲的调式(宫调)由旋律的最后一个落音决定,落音是什么音,就是什么调。在古代,该理论被称为“结音”,在 《词源》的 《结声正讹》中有着相关记载。但是对于无旋律保存的众多文学作品,这些宫调似乎显得扑朔迷离。
其实不然,如果按照洛地先生的“以文化乐”的理论,这个谜题似乎可以迎刃而解。“韵”是文体结构中一个重要的概念,诗词的押韵问题,常常被看做文学形态,从来不曾有人将其与音乐理论相联系。然而事实上“韵”与“结音”似乎有着不小的关系,或说“韵”可能在音乐上起到了巩固调性的作用。洛地先生通过现存的 《西厢记诸宫调》全本和 《刘知远诸宫调》残本的分析,发现了每一套词牌用韵与宫调标注的规律。他得出了两点结论:第一,凡换韵处必标“宫调”名;第二,凡同韵连接的众曲牌,在首曲后的诸曲牌必都不标“宫调”[7]328。 此外, “韵” 字的解释与来源似乎也印证了这一关系。“韵”字是魏晋间依据“均”所创造的字,《乐府指迷》中也记载了“均即韵也”。虽然“均”的概念还未有统一的定义,但是其解释都难脱离调式的范畴。若“均即韵也”,那么“韵”作为音乐中巩固调性的作用,完全就合乎情理了。
(3)文体与乐体
依照洛地先生的 “文”与 “乐”的理论,“文”是主导地位, “乐”是附属地位,所以对于词体的变化,音乐结构也将出现相应的变化。
首先,句式的变化,打破了句式的定格,主要体现在音乐的板位和乐句的细节变化。 “板以分步”依据的是句式的定格,但是随着字数变化,“步”的划分必然与之前不同。起初,“增字”“减字”只是使得“步”划分出现多样性。然而,由于字数的任意添减,并且出现无规律的情况,“板以分步”的原则也就不复存在。按洛地先生的理论,乐句的划分依照的是文体结构,句式的“摊破”和“折腰”必然是由一个乐句扩展到两个乐句。而当文体“韵断”增加,音乐乐句也将出现进一步的复杂化。
其次,文体的结构发展,将使得音乐结构趋于规律化。“文”之理论已经谈到,“律词”的“慢”体的出现,标志着词体的成熟,在音乐结构的表现为扩展和统一。在音乐上看,“慢”的意思并不仅意指节奏缓慢,同样指乐体的扩展,时间的延长。从词体上看,“慢”不会为单片,至少为双调,甚至会出现三叠的情况。根据洛地先生的论述,双调有三种结构,上下同片 (A+A),上下片不同 (A+B),上下片同中有异 (A+A’)。其中第三种,他又称为有“换头”的“慢”,意指下片首处句式不同于上片,但未处相同。然而在音乐上看,却有点像带再现的单二,两段结尾相同,开头不同。对于三叠情况,他也有结构的划分,“双拽头” (A+A’+B)或 (A+A+B)和他所撰的“双拽尾” (A+B+B’)。根据这样的结构划分,便就有点近似于西方古典曲式学,这样也就不难理解洛地先生所论的乐体与文体之间的联系了。
但是注意的是,由于词体无休止的变化,定格完全打破,所以“以文化乐”模式逐渐被打破,“曲唱”的形式慢慢消失。而在由明人魏良辅所创的水磨腔 (清曲唱),实则为“曲唱”磨灭之后的再创。正如沈龙绥 《度曲须知》所载:“要皆别有唱法,绝非戏场声口,腔曰 ‘昆腔’,曲名 ‘时曲’,声场禀为曲圣,后世依为鼻祖,盖自有良辅,而南词音理,已极抽秘逞妍矣。[8]”
2.“二十八调”解说
“二十八调”,一直是中国古代音乐史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但是,不得不说,洛地先生一些看法,使得迷雾中的“二十八调”,变得有丝清晰。目前, “二十八调”的解释,常放置于“八十四调”理论中。洛地先生却将两者分开而论,他写道:“宫调,在我国,有两个系统:一是十二宫七调 ‘八十四调’系统;一是七宫四调 ‘二十八调’系统。”[7]312“八十四” 调是存在于雅乐系统中,依照的是旋宫转调,以“钟罄”定律。而“二十八调”系统是俗乐系统,存在的是犯调关系,依“笛管”定律。如果能将两个系统分开而论,不同调式系统的实践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洛地先生在“诸宫调”的调性关系中,发现“二十八调”的运用规律的。《诸宫调、元曲之所谓“宫调”疑议》中,他分析了“诸宫调”曲牌中的“二十八调”调名,并找到了其中的调性关系。首先,洛地先生更正了一些历史问题,他认为:某一特定“宫调”统领某一些特定曲牌;某一些特定曲牌从属于某一特定“宫调”,与事实严重不符”[9]。其次,他力图从纯音乐角度看待调名存在的必然性。在文章中,洛地先生将 《西厢记诸宫调》和 《刘知远诸宫调》中每个调名排列分列成表 (详见例1、例2[9]):
例1:《刘知远》,其 《第一》,十九次即18次转接:
商调F→正宫A→仙吕调F→仙吕调F→南吕宫E→般涉调A→正宫A→歇指调E→商角E→商调F→正宫A→黄钟宫G→中吕调C→黄钟宫G→南吕宫E→黄钟宫G→仙吕调F→商调F→般涉调A。
例2:《董西厢》,其 《卷之一》,三十五次即34次转接:
仙吕调F→般涉调A→仙吕调F→仙吕调F→仙吕调F→黄钟调G→高平调E→仙吕调F→商调F→双调C→仙吕调F→中吕调C→大石调A→仙吕调F→大石调A→仙吕调F→般涉调A→大石调A→中吕调C→中吕调C→仙吕调F→仙吕调F→仙吕调F→小石调D→大石调A→双调C→正宫A→正宫调A→般涉调A→中吕调C→中吕调C→越调G→大石调A→般涉调A→商调F
这些调性转换方式,与西方转调方式有所差异,其中是以二度、三度关系调为主导。据洛地先生统计,两例转调中,四五度关系占27%;大二度关系占11%;小三度关系占24%;大三度关系占30%;小二度关系占8%。然而无独有偶,洛地先生在 《元刊杂剧三十种》中也发现了类似的规律,四五度关系仅占20%;其他关系占到80%。因为这种调性转换极为奇怪,并且与西方音乐理论相悖,所以洛地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并在文章结尾处写道:“既然 ‘诸宫调’与元北曲标示之 ‘宫调’在音乐意义上与 ‘燕乐’调名相龃齬,那么,探究的别一蹊径在哪里?[9]”
窃以为,洛地先生多虑了。笔者认为,其实洛地先生已经接近了问题的答案了,或者说他还不知道,他已经发现了“二十八调”相犯的铁证。王骥德 《曲律》中有载:“今十三调谱中,每调有赚犯、摊犯、二犯、三犯、四犯、五犯、六犯、七犯、赚、道和、傍拍,凡十一则,系六摄,每调皆有因,其法今尽不传,无可考索,盖正括所谓 ‘犯声’以下诸法。[10]”。但是事实上 《词源》 的 《律吕四犯》已经便将犯调过程阐释清楚,并有言“以宫犯宫为正犯,以宫犯商为侧犯,以宫犯羽为偏犯,以宫犯角为旁犯,以角犯宫为归宫,周而复始。”其实洛地先生在 《〈碧鸡漫志〉中的宫调注疏》这篇文章中已经写到:“二十八调之调关系,有三个,即有三个 ‘调系统’。 (用我的说法)是同均之 ‘均调’系统、同调式之 ‘运调’系统、同调头之 ‘律调’系统。‘二十八’调之所以 (我以为)自成为 ‘体系’者,即在于 ‘调系统’。[11]”如果在同均之 “均调” 系统,和同调式之“运调”系统中理解,是解释不了为什么那么多非五度调。但是,如果在同调头之“律调”系统看的话,情况就完全不同。因为同调头之“律调”系统,为十二律吕之下,通过相同的调头音,在“宫”“商”“角”“羽”四调中彼此相犯。意思即为,任何两个没有关系的调,只要出现相同的音级,就可以相互转换。然而如此重要的“二十八调”相犯规律,洛地先未将此“说破”。呜呼,惜哉!
结论
洛地先生的研究成果毫无疑问是非常可观的,他将各个学科综合起来,不仅仅解释了很多疑难问题,并且对各门学科推进也是非常了不起的。但是,洛地先生研究中最值得推崇之处,还当属民族理论的自我构建。他一生致力于此,并打破了长期以来以西方理论为中心的理论研究,回归本体,从中国古典古籍当中找到理论依据。他在已出版的《戏曲与浙江》、《说破·虚假·团圆——中国民族戏剧艺术表现体系三维》和 《词乐曲唱》中,初步构建了中国传统的戏剧和音乐理论体系,为日后的学术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方法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