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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中的竞争与垄断

2018-02-08眭纪刚

中国软科学 2018年9期
关键词:竞争企业发展

眭纪刚,刘 影

(1.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北京 100190; 2.中国科学院大学 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9)

2016年林毅夫[1]和张维迎[2]两位教授关于产业政策的争论,引发中国学界对产业政策问题的广泛关注。吴敬琏等教授则认为,竞争政策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3]。学界的注意力由此开始从产业政策转向竞争政策。其实早在经济学诞生之初,亚当·斯密就指出,竞争是引导企业造福社会的重要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压力迫使企业进行各种创新活动,引发生产和组织变革,最终驱动结构变革和经济发展。

鉴于其重要性,竞争理应成为创新发展理论的核心,但是主流的创新研究主要从科技创新视角进行分析,对竞争问题重视不足;传统的竞争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和法学(反垄断法)领域,而且对于市场结构与创新的研究结论莫衷一是[4]。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不同学科的研究范式不尽相同:主流竞争研究主要从市场结构和产业组织形态等角度来探讨问题(如SCP范式、Williamson[5]、Tirole[6]等),没有打开创新的黑箱,忽略了很多影响创新的因素,更没有涉及发展问题*虽然内生增长理论讨论了竞争与创新的关系,但是仍然将技术创新简化为生产函数的移动。;而创新研究则侧重于从资源配置、创新能力、成果转化等角度分析,忽略了竞争是创新的基本条件。最重要的是,创新发展中的竞争与主流经济理论中的竞争涵义截然不同:在主流经济理论中,竞争描述的是特定市场条件下的一种静止状态,主要用同质企业的数量概括其特征;而创新发展所需的竞争是一种动态过程,其动力来自于企业之间的差异化竞争[7]。鉴于当前的研究现状和不足,本文将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讨论竞争在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归纳主流竞争理论的特征及其在分析创新问题上的不足,提出创新发展所需的竞争环境,最后对我国的创新发展政策提出若干启示。

一、竞争对创新发展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争夺资源和市场而展开各种竞争活动。竞争驱动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创新组织制度,推动经济结构不断变化和发展。创新发展理论的两位先驱——马克思与熊彼特都很重视竞争对创新的推动作用。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除非对生产工具,从而对生产关系和全部社会关系不断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8]。熊彼特强调创新是一种动态竞争替代过程,认为竞争不仅是一种优胜劣汰的过程,而且竞争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和进化过程,是以创造性破坏为特征的内生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9]。企业为追求超额利润而展开的竞争是创新发展的微观基础,竞争有助于我们理解经济发展的原因、过程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7]。

在增长几乎停滞的农业社会,虽然古罗马和中国拥有大量技术发明,但是没有将其转化为生产活动。因为农业社会缺乏促进创新的市场竞争压力,君主可以任意没收臣民财产,没有人愿意对创新活动进行有风险的投资,更不会为此展开竞争;贵族拥有的大片土地能为他们带来稳定收入,而且不存在其他土地所有者的直接竞争,不需要为提高生产率而奋斗。这种社会形态不会形成竞争性市场,也不会对创新产生需求[10]。直到地理大发现和海外贸易兴起后,受越来越多的欧洲纺织品生产商的市场竞争所驱动,飞梭、珍妮纺纱机、工厂系统和规模化生产逐渐在英国被创造和采用。新机器和新生产方式的广泛使用不只是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更是为了提高产品供给速度和生产率,更好地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获取市场份额和击败竞争对手[11]。

工业革命后,世界人均收入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速度增长,背后的动力也要归功于日益激烈的竞争压力,迫使市场中的企业坚持不懈地从事各种创新活动。在现代社会,企业将大部分创新转变为一种内在可控的活动,而不是利用天才人物灵光乍现式的偶然发明。创新成为企业首选的竞争手段,甚至演变为激烈的“军备竞赛”,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如果一个企业投资于某项研发,那么竞争对手除了效仿之外别无他法;创新投资也存在棘轮效应,从长期来看所有企业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研发投入。企业之间的竞争就像“红皇后的奔跑”,每个企业都必须尽可能的快跑才能保持原来的位置。因此,Baumol认为竞争是一部能量巨大的增长发动机,如果没有企业竞相生产出更好的产品,那么经济发展就会非常缓慢[10];欧盟产业政策也认为“竞争是创新、竞争力、增长的驱动力”[12]。可见,竞争在创新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甚至可以说是创新发展的原动力。

二、主流竞争理论及其不足

尽管竞争在创新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创新发展理论对竞争的重视相对不足。目前对竞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主流经济学的市场结构和产业组织理论,但主流竞争理论主要分析理想状态下的“完全竞争”,无助于理解创新发展中的竞争特征。

(一)主流竞争理论的观点

为深入理解竞争的内涵,有必要追溯到经济学诞生时期,探究经济发展和经济学最关注的问题。在亚当·斯密看来,竞争的内涵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协调劳动分工行为,以及通过分工促进经济发展。但随后的新古典理论偏离了长期发展问题,转而关注既定时刻的资源配置和静态均衡等问题,市场机制的本质、供求的信息分布,以及价格机制的确定等成为经济理论强调的重点。原本相互交织的竞争内涵开始分离,并形成不可兼容的维度。

主流的新古典理论把经济运行状态比作物理世界,并大量使用物理学隐喻。竞争被看作类似于牛顿运动的过程,其中价格和资源受引力作用指向最优水平。竞争保证了市场中的秩序和稳定性,就像引力在物体之间的作用[13]。新古典经济学把价格机制看作是协调经济活动的唯一机制。该机制运行的前提是对企业和市场进行抽象假设,认为企业完全理性,拥有完全的知识和预见能力;同一行业中的企业完全同质,企业之间的产品毫无差异;企业的技术选择是既定的和可任意调整的,所有生产要素都可以自由流动;企业可以根据价格变化,随时调整生产要素的技术组合以实现利润最大化。总而言之,市场是完全竞争的[14]。完全竞争模型反映了19世纪早期的经济现象,那时拥有百人以上的企业寥寥无几,企业都被假定为小规模有其现实基础,确实没有必要讨论市场力量何时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因为那时的垄断通常是君主奖赏给臣民的特权,而不是市场作用的结果[10]。只是到了19世纪后期,大型企业才逐渐兴起。

完全竞争是新古典经济理论的核心假设和必要条件,如此就可以确保其理想状态的实现,即通过自由交换实现要素价格的均等化,最终达到均衡状态。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中存在大量买家和卖家,但没有任何一个人的买卖数量大到足以影响市场价格;买卖双方只关注价格和产品数量信息,交易对象是同质化产品。新古典经济学家相信这种完全竞争的“纯粹市场”能够根据很少的信息确定资源的有效配置,竞争越充分越能使价格趋向边际成本,从而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增进社会福利。因此,主流经济学将完全竞争视为最理想的市场状态,并将其作为判断市场效率的基础和一切经济分析的参考点。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Arrow曾认为完全竞争市场最有利于企业创新[15]。垄断的市场结构和复杂的经济行为都被看作是对理想状态的偏离[6],甚至到了“谈垄断色变”的地步。

(二)主流竞争理论的不足

新古典理论的完全竞争假设看似完美,实则存在重大缺陷:该假设不但严重脱离现实,而且误解了竞争的真正内涵。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的内部运行机制简化为用生产函数表示的黑箱,这种简化分析无法解释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特点,模糊了竞争概念的内涵,忽视了企业在追求差异化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经济变化与发展是差异化竞争的结果[16]。完全竞争理论将创新置于次要地位,而且未能将其视作竞争的主要手段。因此这种理论只能解释静态的均衡现象,而无法解释创新发展这种非均衡现象,在此思想指导下的政策会严重误导创新和发展实践。

首先,完全竞争行业看似激烈,实际上根本不包含任何有效竞争。因为完全竞争是以大量企业提供同质化产品为前提,企业家的想象力、雄心、敏锐、毅力、领导力以及决断力等特质都不需要[17]。在完全竞争环境中,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所有企业都可以无成本进入和模仿,产品毫无差异性,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企业只赚取正常收益。企业在竞逐市场份额时,低价策略成为经常使用的手段。然而正如熊彼特所言,过度的价格竞争会使企业利润受损。19世纪90年代的美国正是如此,不断下降的价格迫使企业走向绝境[18]。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彩电行业也曾陷入价格战的过度竞争状态。

其次,竞争的本质特征是驱使企业持续创新,这与熊彼特的“创造性毁灭”内涵一致。主流经济理论中以静态的、完全竞争模型为基础的分析范式无法适用于创新型经济。在完全竞争市场中,每个企业规模都很小,无法赚取超额利润,不会积累多余资本去投资新技术开发。如果投资新技术失败,企业将被立刻逐出市场。如果所有经济活动都处于完全竞争状态,那么创新活动几乎不会发生[19]。因此熊彼特认为,完全竞争的世界不但无法推动创新,还可能阻碍发展进程[9]。

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意识到完全竞争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存在。因为完全竞争分析方法的最大问题在于忽略了现实中的规模经济和产品差异。完全竞争与创新不相容,每当引进任何新生事物时,完全竞争状态就被打破[16]。与静态均衡分析相比,动态分析对于理解真实世界更为重要。克拉克认为,尽管真实的竞争存在各种缺陷,但仍然优于单纯的完全竞争状态,因为后者只能导致停滞[20]。因此,基于同质企业之间价格竞争或静态竞争的理论框架无法理解创新发展的本质,我们不能以这种不现实的标准作为分析创新发展的基准,研究创新发展需要另一种竞争理论。

三、创新发展需要不完全竞争

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创新在竞争中的作用不断凸显,而且所需投资成本巨大。许多企业在竞争压力下向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发展,以便更有效地参与竞争。这种情况与18世纪的小企业竞争完全不同。为了构建贴近现实、解释力更强的竞争理论,需要超越新古典理论的静态框架。在现实世界中,大多数经济活动均处于各种不同程度的不完全竞争条件下[21]。克拉克和熊彼特等学者也强调过,典型的市场结构不是完全竞争的,企业经常使用广告和研发作为主要的竞争手段。这种观点降低了价格竞争和标准竞争模型所代表的理想化形式的重要性[22]。

(一)不完全竞争与创新发展

当原有的市场开始衰落、新技术突飞猛进、竞争对手成倍增长、产品被快速淘汰的时候,只有那些持续创新的企业才能获得最终的成功[23]。创新型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或开发新产品,获取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超额利润,同时使消费者获益并使市场扩张。由于技术进步和主动适应环境需要一定的垄断,而完全竞争不能有效地实现上述目标。因为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企业只需根据市场需求状况提供满足市场的标准化产品,这种市场结构更多地显示出非竞争的特征。实践证明,对创新最有利的市场结构是处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两种极端状态之间的不完全竞争市场[20]。这种市场竞争主要来源于差异化:企业产品符合不同消费者的需求,被替代的可能性小,才能成为赢家;反之,如果产品毫无特色,被替代的可能大,甚至退出市场。因此不完全竞争才是生死存亡的竞争和实质性的竞争,这种竞争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超过完全竞争市场[24]。

熊彼特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中的竞争,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价格竞争,而是来自新产品、新技术、新供给资源、新组织类型的竞争,它的本质在于企业在成本或产量方面占据的决定性优势,由企业的基础和真实的生存状况决定,而不是它们的边际收益和产出决定”[9]。熊彼特指出竞争有两个功效:首先是有利于探讨新的、可能更好的工作方法;其次才是激励和压力作用,从而使价格保持与最低的合理成本相一致,保持企业低成本运行。演化理论继承了这一观点,认为竞争并不是教科书中所描述的消极的、被动接受市场价格和模仿其他企业的行为,而是一个积极的对抗过程[17]。因为人类目的明确的能动性,使得人类社会的竞争、创新和发展不同于生物界漫无目的的进化[25]。竞争过程的要旨就在于比竞争对手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这是在现代竞争中获得优势的主要方式,而不是与竞争对手在同一模式中进行恶性价格竞争[26]。如果从两者对人类经济福利的贡献来衡量,相比静态的价格竞争,动态的差异化竞争的作用更重要,它带来的多样性能创造出不同的产品、技术、制度、战略和行为,使人的选择集大大拓展[27]。有效的竞争主要取决于行为之间的差异而不是企业数量,只要有差异化,两个企业就可以满足竞争条件。企业的数量仅仅在产生行为差异的前提下才是重要的,这时企业数目的增加使得多样性增加,从而提高了行业的竞争程度。

可见,创新理论中的竞争概念不同于主流经济理论中分析均衡状态的竞争,而是用来解释经济变迁的关键概念。经济发展是一种熊彼特式的、基于差异化的不完全竞争过程,而非主流经济理论强调的完全竞争过程。熊彼特强调了差异化竞争在创新中的作用:“在迥然有别于教科书的资本主义现实中,有价值的不是通过低价格实现的竞争,而是关于新商品、新技术的竞争。这种竞争冲击的不是现存企业的盈利空间和产出能力,而是它们的基础和生命。这种竞争和其他竞争在效率上的差别,犹如炮击和徒手攻门间的差别”[9]。竞争的作用不是短期内的资源配置,而是长期的创新发展动力;竞争不只影响企业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17]。无论是为了盈利还是生存,差异化竞争都会推动企业去寻找新的、更好的做事方式。这是一个探索未知世界的过程,企业会处于技术知识的前沿区域,这里存在着经济增长的源泉[28]。因此,为了使发展能够持续,需要在竞争中不断产生新的行为,竞争和创新之间的这种联系被证明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

(二)不完全竞争的表现形式

从上文分析可知,不完全竞争的内涵不同于完全竞争。从理论上讲,只要完全竞争的任一条件不满足,就属于不完全竞争。但是对创新发展而言,最重要的不完全竞争表现为企业能力、产品特性和市场组织等方面的差异性。

1.企业能力差异

与完全竞争模型的假设相比,现实中的企业之间存在独特的和难以模仿的能力差异,即企业是异质的。从企业成长的角度看,企业的动态优势来源于内部知识和能力的长期积累,主要包括战略、组织、惯例和文化:战略是关于企业未来发展的知识和能力;组织是实现战略的途径;惯例是与技巧和实施相关的知识和能力;文化则是与价值相关的知识和能力[14]。Nelson和Winter指出,惯例是组织专用知识的最重要形式。企业的创新活动是从发现组织活动的反常和例外开始的,当现有惯例操作存在困难时,就会引起惯例改进或新惯例产生[22]。

异质性是企业竞争行为的基础,因为企业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不断成长和演化的有机体,在成长中积累了独特的、难以模仿的核心知识和能力,这是企业的关键性生产要素,无法通过市场交换获得[29]。企业能力是企业内部集体学习的结果,难以简单量化为个人或者各个部分之和。企业的异质性表明它可以通过核心知识和能力的积累,以及相应的创新行为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或超额利润。

2.产品差异

与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同质化产品不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企业可以生产差异化产品,使企业在短期内获得市场地位与超额利润。而超额利润会吸引其他企业加入,导致竞争加剧,使企业的创新动力保持下去。企业的组织和技术特征决定了其产品和服务的特性,也支撑着企业之间的多样性[17]。企业试图通过产品或服务创新来获得竞争优势,并且竭力保护自己的优势来源和市场地位。也就是说,竞争是由企业的不同行为所驱动的内生变迁过程,其核心是创新而不是价格调整。

企业通过产品差异化可以构筑市场进入壁垒,从而形成竞争优势并拥有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创新就是提高产品性能、降低产品成本的差异化过程,由此带来的超额利润又能促进技术的不断进步。实践证明,某些企业率先推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创新产品,能够发展为有效的竞争优势。在全球ICT市场上,苹果、谷歌、微软等公司通过持续的创新,不断创造产品差异并走在市场前列。对于后进企业来说,产品差异化程度和进入壁垒越高,越需要在产品开发上付出更多努力。我国的华为等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在相关领域正逐步赶上。

3.市场组织差异

除了企业能力和产品差异,不完全竞争还体现在市场组织形态上。市场竞争的赢家通常不是完全竞争市场中自给自足的个体或小作坊,而是组织良好、依据非市场原则(包括协作、承诺、忠诚、信誉和信任等)组建的大企业或混合型组织。只有在这种市场结构中才能形成有效的创新竞争,但这种“统一、安全、可靠、有序”的大规模市场并不会在自由放任环境下自动产生和运作。建立这种市场的社会成本非常高昂,需要政府和市场参与方付出巨大的协调努力和社会投资[11]。

前文已述及,完全竞争市场无法产生创新,但现实世界中不断涌现的创新事实表明,纯市场经济那只“看不见的手”已经被一种由组织要素与市场要素结合起来的混合形式所替代[30]。这种市场特征既有市场交易活动,也包括技术、组织和制度等因素,因而不是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而是由组织与市场结合起来的混合形式和不完全竞争市场,并且允许政府或多或少承担重要的角色[31]。这种市场并不像新古典经济学所认为的那样会阻碍经济发展,而是代表了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石[32]。

只有将创新发展环境理解为不完全竞争体系,而非一个完美的市场体系,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明智的发展政策。Reinert指出,利用不完全竞争可获取高于完全竞争时的收益,包括更高的企业利润、个人工资和政府税收,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推动力。富裕国家当初创造了专利和关税等制度和动态不完全竞争环境,也创造了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租金[33]。在新自由主义思想的灌输下,落后国家已经忘却了经济发展政策工具背后的逻辑,在初级产品的完全竞争中步履艰难。

(三)不完全竞争案例:技术联盟

传统观点认为,企业为保持竞争优势会采用保密、专利等方式防止新技术向外扩散。然而,如果每个企业都无法利用外部创新成果,都要从事重复的研发活动,就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和整体效率低下。在现实中,竞争和逐利驱使很多企业自愿向外(甚至包括竞争对手)扩散自己的专有技术。对于创新者来说,放弃使用新技术的排他权不但能获得技术转让的直接回报,还能保留首先使用这项发明所带来的利益,这是对创新过程持续投资的额外激励[10]。对其他企业而言,在市场竞争中尽快利用最新的技术也很重要,与其自己花时间开发技术,不如支付一笔费用获得新技术的使用权。

在现代社会,相互竞争的企业常常通过联合研究、技术交易、专利许可的方式结成技术联盟进行合作。相对于依靠自身资源的单个企业而言,多家企业共同承担高昂的研发成本更加合算,共享知识也能降低研发风险,比单个企业拥有更大的创新动力和竞争优势。发达国家的技术联盟非常普遍,公司之间形成各种技术许可协议。如苹果和微软公司达成的专利和技术许可交易,使双方从竞争对手变成合作伙伴。据美国国家科技报告(2000)显示,从1980年至1998年,美国、欧洲和日本的企业共组成了约9000个技术战略联盟[10]。越多的企业和个人以更快的速度使用更好的技术和产品,社会创新发展的速度会越快。

尽管技术扩散有利于经济发展,但是新技术的外部性会使研发支出少于社会最优水平,减少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在扩散和保护两种合意的行为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现代社会,创新扩散的速度越来越快,但是企业并没有减少创新投入。因为技术联盟这种组织形式激励成员企业增加新技术的研发投资而非抑制创新活动;如果不按承诺提供新技术信息,则会被踢出联盟。这种机制使创新的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内部化,部分缓解了创新和扩散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新技术的产生、快速传播和广泛应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福利。

四、竞争、垄断与创新发展

企业在竞争中追求垄断利润是创新发展的原动力,但是如果企业获得垄断地位之后妨碍市场竞争和其他企业创新时,就需要政府进行反垄断干预,避免竞争过程受到抑制和扭曲。创新发展政策要解决的两大问题是,既要加强私人部门的创新保护,又要促进创新成果的扩散和应用,在技术的私有性和公有性之间建立一种适当的平衡和张力[34]。与创新有关的各种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权衡取舍中被塑造出来[10]。

(一)竞争与垄断的权衡

企业在差异化竞争的基础上,还需要添加一定的垄断要素,才可能促进积极的竞争。因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寻求超额利润、获得市场优势的动机所激发的。这将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服务,并因此产生一个持续创新的自我强化机制。如果企业通过创新获取了超额利润,但竞争对手能很快无成本或低成本地进行模仿,那么创新就无法产生竞争优势,企业的创新意愿就会大大降低。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持续的竞争和创新,就需要政府提供专利等激励机制和保护措施。企业通过差异化竞争在行业里占据统治地位,是优异能力的反映,而非滥用市场地位的标志[17]。因此熊彼特用“创造性毁灭”为大企业辩解,认为大企业带来的是创新,而不是垄断和阻碍创新[9]。特别是现代的高技术开发如此复杂昂贵,而大型企业掌握大量创新资源,更容易实现规模经济。

在创新发展中,竞争与垄断是辩证统一关系,二者之间并非完全对立,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互相转换。因为演化过程的自然趋势是集中于更有效的行为或垄断,破坏驱动竞争的多样性。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为了获取垄断地位,而不是为了以帕累托效率的方式来分配资源,竞争的结果就是幸存下来的最强企业垄断市场[17]。但只要存在创新机会,新进入的创新者就会破坏垄断者的优势和地位,导致新的竞争;而且新产品和新工艺往往会缩短垄断的寿命,提前结束先行企业的垄断地位。例如,在创新活跃的信息技术领域,领军企业不断变换。这种动态的两重性问题给反垄断政策提出了一个两难选择:如果拆分那些由于过去的成功而已经长大的企业,肯定会降低这些企业从事重大创新的积极性;如果不进行干预,那些已失去创新活力的企业会在一个行业里长期占据垄断地位。后一种情况的危害更加严重,不仅因为垄断使价格严重偏离成本,造成消费者福利损失,更重要的是,这种限制或压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会阻碍多样性和差异化的产生,限制可能的创新之源,发展根本无从谈起[27]。例如,19世纪末期的一些美国企业形成卡特尔组织,为了防止这些企业垄断和共谋,导致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的出台[18]。

政府介入市场、判断市场制度是否有效,不能只看市场配置既定资源的静态效率,更应看其对资源新用途的适应程度、对不断变化目标的反应能力,以及是否促进经济发展[7]。例如,传统意义上的寡头垄断是反垄断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因为寡头企业采取了与完全竞争不同的价格,超出了边际成本。但是对创新型企业来说,如果没有超额利润,企业就无法补偿创新投资,这种利润已不是垄断力量的表现。正如Shapiro所说,获取较高利润并没有什么不好,高利润并不意味着就拥有垄断权力[35]。而且超额利润还会产生示范效应,鼓励其他企业竞相开展创新活动。再如,传统的反垄断理论认为,如果企业的联盟行为使价格高于独立企业相互竞争所达到的价格水平,将会损害社会福利,需要反垄断法干预。但是不能据此认为企业间的所有合作都会损害社会福利。从组织结构来看,技术联盟虽然属于一种共谋行为,但是与价格联盟相比,技术联盟企业之间的合作研发行为有助于将创新的外部性内部化,既可提高创新效率,也可促进社会福利。因此,反垄断法不应干预技术联盟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行为,对研发活动的联合应该采取宽容政策,除非技术共享减低了企业进行研发投资的激励或可替代技术的多样性[10]。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权衡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都是促进创新、增进社会福利的制度,但是二者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明显冲突[36]。一方面,给发明者授予专利保护的逻辑非常明确:创新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源泉,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如果不对那些开发新技术的先行企业提供保护和激励,竞争对手就会快速复制这些新技术。竞争者的模仿虽然会降低新产品价格(短期来看对社会有利),但是先行企业将无法从新产品中获取超额利润。长此以往将导致创新活动越来越少,不利于社会长期发展。为了提供创新激励,政府必须向发明者提供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为创新者提供一定期限的排他权或合法垄断,用高额利润推动企业竞相提供新产品。例如,早在15世纪,威尼斯共和国就为技术工匠授予垄断权,鼓励技术创新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生活水平。1769年,瓦特因为“降低消防车蒸汽和燃料消耗的新方法”而获得专利,蒸汽机的广泛应用成为英国工业革命的标志[37]。虽然美国经济在18世纪以农业和手工业为主,但是建国之后的专利制度在鼓励技术发明和经济赶超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从19世纪后期开始在全球技术创新中取得优势地位,涌现出从爱迪生的电灯,到莱特兄弟的飞机,再到移动电话和各种生物医药等改变人类社会的重大创新。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无体物而存在,对于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的扩大解释和行使,不存在物理上的障碍和地点上的限制[38]。这个特征导致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易于机会主义行使权利,通过滥用知识产权(在专利法授予的权利之外寻求独占权)来排除和限制竞争、抑制创新,这就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宗旨。因此,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可能导致创新和专利增加,但未必带来社会的发展。例如,莱特兄弟在1906年获得了飞行器的专利权,但是因为美国的专利保护太严格,反而阻碍了航空业的发展,以至于一战开始时美国没有能够参战的飞机[39]。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飞机制造商达成了专利共享,才终止了所有的专利诉讼[40]。可见,良性的创新激励既要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同时应降低一些因保护性过强而阻碍其他人创新的门槛,否则将会影响创新成果的应用*2017年3-4月,中国多部委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意见,将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规制。。与美国专利法相比,日本专利法对发明者的保护较少,不但没有导致日本创新活动的减少,反而加强了日本创新者与竞争对手签订技术分享合同的动机,促进了发明在经济社会中的迅速传播与广泛使用,提高了社会生产力[10]。在此背景下,美国也开始反思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是否合理。

因此,在创新发展过程中,政府需要界定好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边界,在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之间取得平衡。平衡的原则是看企业的垄断地位是否由市场内生形成,由技术创新而获得的垄断地位应该被适当允许。因为这种垄断虽然带来高额利润,但不会损害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不应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随着对竞争与创新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美国的反垄断指导思想发生了重大转变。如果在三十年前结构主义思潮主导时期,微软等大企业可能会因市场份额过高而被肢解。但是美国后来意识到,能否保持持续的创新活力是美国继续领跑全球的关键,于是反垄断政策目标从维护竞争转向促进创新[41]。尽管政府对大企业的反垄断监督不遗余力,如联邦司法部、多个州政府司法机构都曾多次对微软的产品搭售行为(主要是Windows操作系统与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的搭售)提起诉讼,并处以巨额罚款;欧盟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英特尔与下游企业合谋的纵向协议提起诉讼;谷歌近年来的兼并行为也被西方各国政府进行多次反垄断调查*美国高通公司(Qualcomm)也受到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的反垄断调查。该公司依靠芯片的低价格获取市场地位,再通过芯片搭售高价专利,并对不同地区的用户征收不同的专利许可费。手机生产商为了购买高通芯片,不得不接受高通的专利费要求。2015年,中国发改委认为高通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对其处以60.88亿元罚单,成为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但西方国家从来不对微软研发和销售Windows和新平台,对英特尔和AMD在技术领域的激烈竞争,对谷歌改进网络搜索引擎算法等行为提起反垄断诉讼[42]。

五、对中国创新发展政策的启示

良好的竞争政策是通向现代创新型经济之路[36]。但是我国的创新发展政策对创新的原动力——竞争关注相对不足,忽视了竞争在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好的经济政策应该包括竞争性的市场,这种市场奖励创新且将政府的作用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10]。因此,我国的创新发展亟需重视竞争政策的作用,这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体现。本文对我国创新发展政策的启示在于:

(一)竞争是创新发展的原动力,应成为创新发展政策的核心议题

市场竞争导致企业寻找新产品、新技术、新原料、新市场、新组织等创新活动。竞争能给率先创新的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并引发其他企业仿效和创新投资热潮,推动经济走向繁荣。因此,企业为获取超额利润而展开的竞争是创新发展的原动力,在创新发展过程中营造一个有利于创新的竞争环境和激励机制尤为重要,竞争政策应成为创新发展政策的核心议题。但我国的创新发展政策以创新资源配置为主,将研发计划作为首要的政策工具[43],竞争政策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我国市场环境存在许多不合理竞争行为,如价格竞争、行政垄断、侵犯知识产权和滥用知识产权、对个别企业的补贴、市场准入限制等,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和创新激励机制的建立。仅靠市场自身无法形成合理的竞争环境,需要政府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矫正过度的竞争和不合理的垄断,进而形成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竞争环境。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已将“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放在重要位置,反映了我国近年来对创新发展动力认识的深化,但需要相关实施细则的落实。

(二)虽然竞争有利于创新发展,但并非“越充分越好”

创新发展所需的竞争不同于传统理论的竞争。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竞争政策意在营造理想的市场结构,重点关注给定资源的配置效率,反垄断政策旨在控制企业通过合谋协议、并购等增强市场势力的破坏性行为。而创新型企业与传统企业在市场界定、进入壁垒、竞争和创新特点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需要对垄断力量的本质和特征进行彻底修正。对于创新型企业,更重要的是竞争强度如何影响创新速率以获得动态效率,市场不完善、企业间协作是创新的必要条件。以传统工业经济为基础制定的竞争政策认为竞争“越充分越好”,这种传统理念对创新型企业并不适用,因此需要转换竞争政策目标。在对企业进行反垄断分析时,对于企业间自发形成的创新协作机制,如有利于企业创新水平、产业竞争力与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但不损害市场实质效率的协议(如经营者为了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的联盟行为)应给予鼓励,不应以传统的分析框架来判断,避免反垄断法矫枉过正反而阻碍创新发展。

(三)平衡好竞争与垄断之间的关系

创新发展政策不同于创新政策,不仅要激励创新的产生,还要促进创新的扩散和应用,关注社会福利提升。因此,创新发展政策需要权衡竞争与垄断的关系:对阻碍创新的过度竞争进行适度干预,鼓励产业适度集中、扩大经营规模、增加产品差异化;对不合理的垄断行为加以规制,拆分托拉斯、阻止兼并、放松市场准入条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作为创新发展政策的重要工具,也要把握好“度”: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使创新得不到足够激励,导致创新动力不足;知识产权过度保护超出权利人应获得的权利范围,会削弱市场竞争和扩散应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应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适当的控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本身能够解决的,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政策自身的权利限制规范来解决;需要与其他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的机制协同加以解决的,反垄断法应积极介入和正确实施。总之,创新发展需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收益,但是对于市场垄断行为要通过竞争政策加以规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获取知识是未来发展的关键,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兼顾创新与发展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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