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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翁之意不在酒,一个智残儿的监护人之争

2018-02-07李军

婚姻与家庭·社会纪实 2018年2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民事行为遗嘱

李军

张晓波可谓命运多舛,很小就失去父母,自己又在一次车祸中,由于脑部受伤,造成智力发育迟缓。爷爷把张晓波接到自己的身边,悉心照料着,而姑姑对他也是呵护有加,经常去看望他。

一晃十几年过去了,张晓波长成了一个大小伙子,虽然思维和行动还是迟缓,但他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这让爷爷非常欣慰。但老人年事渐高,思前想后,他决定将自己的房产交由张晓波继承,便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

立完遗嘱半年,爷爷便离开了人世。老人去世一个月后,姑姑想帮助张晓波继承爷爷的房产,却遭到叔叔的反对。

法律点1:张晓波能否凭借此份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有权代替死去的父母继承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遗产。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數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理论上将第一种情形称为“遗嘱继承”,第二种情形称为“遗嘱赠与”。

既然张晓波不是法定继承人,那么爷爷在遗嘱中将房产赠与他的行为,应属“遗嘱赠与”,张晓波是受遗赠人。继承人接受继承,无须做出明确表示,但是受遗赠人接受遗赠,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明确表示,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的权利。

张晓波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明确表示,张晓波的爷爷去世尚不足一个月,但是离其立下遗嘱已经超过两个月,张晓波的叔叔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主张张晓波放弃受遗赠的权利。但他的认识是错误的,张晓波的爷爷立下遗嘱之时,遗嘱成立但未生效,老人去世时,遗嘱才正式生效,张晓波才据此遗嘱拥有受遗赠权。一般来说,爷爷去世的时间是两个月的起算时间,实践中也有部分受遗赠人在遗赠人去世后,才知道有遗嘱,此时应以受遗赠人知道该遗嘱的时间起算。

叔叔一家在得知不能阻止张晓波受遗赠的权利之后,又想出其他办法,从来不管张晓波的叔叔提出要当他的监护人,张晓波由他们来照顾,房子自然也由他们看管,他们的真实目的是想住进爷爷的房里。

姑姑坚决不同意。双方互不相让,姑姑和叔叔为当张晓波的监护人发生了争议。

法律点2:如何从法律程序上给张晓波确定合适的监护人?

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自己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顺序由其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张晓波没有配偶、父母、子女,姑姑和叔叔是他的近亲属,都有资格担当他的监护人,但姑姑和叔叔为当监护人发生争议时,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必须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指定监护人。

于是,张晓波的姑姑和叔叔都向居委会申请,要求做张晓波的监护人。《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确定监护人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依据被监护人张晓波的真实意愿,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姑姑为张晓波的监护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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