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可获得性
2018-02-07郭延安俞滨
□郭延安 俞滨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一号文件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浙江成长迅速,但信贷支持强度无法满足其发展需要。
据笔者所在课题组2017年对浙北、浙中、浙南三个区域共6个县(市、区)、18个镇(乡)、51个村取得的558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样本调查结果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浙江成长迅速,规模一般远远大于普通农户,其对人力、机械、技术特别是资金要素的需求更为强烈,尤其需要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但现实情况是,农村金融市场的系统性缺陷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配给不足,使得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并且已经成为制约其生产经营的重要因素。
影响因素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正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合格抵押物。调查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合格抵押物是其难以获得贷款资金的最大障碍。在全部申请的479笔贷款中,获得申请成功的有235笔,其中有168笔是通过抵押金融机构认可的自有房产、汽车才获得了所需贷款。众多的经营主体则因为没有相应的合格抵押物或者拥有的合格抵押物价值过低而未能获得申请贷款。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所认可的抵押物仅有部分房产以及一些大型机械设备等,范围较窄。而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等归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不能作为抵押对象。同时,目前我国还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和住房,而且许多农村住房被认定为违规小产权房,这就使得农村住房的交易范围极为有限,农村房产的价值大打折扣。因此,即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有住房可以抵押,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价值也比较小,从而大大降低了其正规信贷可获得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实力仍需进一步增强。调查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亟需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发挥规模效应,提高自身实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面积多集中于100-500亩,有344家,占调查总样本的61.65%;其次是500-1000亩,有103家,占调查总样本的18.46%,100亩以下的有70家,占比12.54%;而超过1000亩的有41家,占比仅为7.35%。当前浙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于发展阶段,自身资产还不多,能成为农村金融机构合格抵押物的资产更少,而且用于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农用机械变现能力较差,农村金融机构根本不愿用来抵押。同时,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财务报表不达标等问题比较突出,使当地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全面、准确地了解其日常经营和资产负债情况,因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存在担忧。
农村金融机构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调查显示,当前浙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增长迅速,资金需求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资金需求量最多的区间在50-100万元之间,有159户,占需要信贷总经营主体数的41.84%;其次是20-50万元的区间,有110户,占比28.95%;正规信贷资金需求量在100万元以上的有84户,占比22.11%;而规模相对较小的20万元以下资金需求量的只有27户,占比仅为7.11%;380户有正规信贷资金需求的样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平均资金需求量为97.69万元,这一需求水平要比一般农户的资金需求量大得多,基本和一家小型企业的资金需求量相当。农村金融机构面对数量不断增长的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规模,还没有及时完善和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在发放贷款时往往优先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和已经取得市场盈利的相对成熟的农村龙头企业,大量具有家庭经营特征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则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农村金融机构还没有建立起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别化的信贷管理体系,这也是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强。调查显示,当前农业保险体系缺位现象比较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项目完全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农业保险的比例高达73.25%,生产经营风险完全由目前实力不强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自身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机构对这些新兴农业经营主体风险水平的评价,从而加剧了农村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惜贷”情况的发生。农业是自然生产与经济生产相交织的特殊行业,不仅要面临市场的波动,还要承受因发生自然灾害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而农业保险则是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保护生产者利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出现经营损失而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担忧。但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固有特点,农业保险实施难度大、回报率普遍较低,加之相关制度规范建设上不够健全,这就使得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保险公司在引入农业保险方面缺乏动为,造成农业保险的供给严重不足,农业保险体系缺位。
全面提高正规信贷可获得性
深化农村制度改革,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水平。第一,继续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开展,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抵押奠定坚实基础。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进程,推动规范流转,激活农地抵押市场,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水平。第二,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高农村各类资产的流通能力。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逐步在试点地区率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为农村产权交易和产权融资搭建平台,推动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进程,将农村集体类产权及个人房屋等产权,纳入有形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有序流动。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的信息网络平台,为处置农村抵押资产提供更加便捷的渠道。第三,根据各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和对资金的需求情况,因地制宜,有计划地逐步推进扩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试点。
推进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融资效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不同于普通农户的信贷特征表现,因此,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力度,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对于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重点探索以农机具、存货、大额订单等为标的的抵押业务,创新开展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营销贷款相关产品;对于以经济作物种植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重点探索以大棚设施、现金流以及应收账款等为标的的抵押业务;而对于以养殖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重点创新生产厂房、库存产品、水域滩涂使用权等为抵押的贷款业务;针对资信情况较好、资金周转量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探索发放信用贷款。同时,农村金融机构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要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贷款规律、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有更加准确的了解,优化服务,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效率。
优化农村金融生态体系,改善融资环境。一方面,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的信用评价制度,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相结合,探索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纳入征信系统管理,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融资。另一方面,加强包括农业保险体系在内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业保险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元、快捷、高效的保险服务,进一步丰富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种类,努为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环境。
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人才队伍,释放农业农村活力。一是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队伍的政策扶持力度。县财政部门可设立人才队伍培训教育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培训。二是要建立健全农民职称评审等激励机制。制定以个人学历、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评价标准、认定程序和实施办法,健全农民职称评审制度。政府应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引导与扶持,从项目立项、技术支持、资金投入、金融支持、保险和税收等多角度加以扶持。三要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科学化和有效化生产管理,增强对策导向以及市场信息的辨识力度,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稳步推进品牌经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增强自身综合实力,提高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