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的信用监管
2018-02-07章转轮
□章转轮
浙江省高度重视数字经济。2017年12月,浙江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数字经济作为“一号工程”来抓,发挥浙江信息经济、“物联网+”的先发优势,高水平打造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新经济,推动全社会经济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着力提升浙江经济竞争力。过去一年,浙江省数字经济产业快速发展,数字经济体量排名全国第三,相关核心主营收入达到近1.4万亿元,同比增长22.8%,连续四年超过万亿元,稳居八大万亿产业之首。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浙江经济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当下,数字经济正在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点击手机就能轻松购买高铁票、刷脸就能完成在线支付、相隔万里也能看病诊疗、扫描就能骑共享单车等。不过,我们在享受数字经济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由于数字经济具有平台化、数据化、普惠化三大特征,传统的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新型的数字经济监管模式应该如何构建?笔者认为,可以用信用监管的新理念来解决这个问题。具体而言,信用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对数字经济监管发挥较大作用:
监管重点方面,信用助推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长期来,政府监管部门更多地将监管重点放在事前审批,对企业的限制性要求较多;同样,企业主要集中大量的资源放在审批环节,一旦达到相关资质要求,企业自我监管动力不足,监管部门也容易放松监管。但是,就数字经济而言,大多数是轻资产的高科技企业,往往以软件、程序等方式居多,一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更多体现为基于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基础上的信息整合加工等无形方式,智力密集程度普遍较高。传统的事前监管要求已经不太适用于对数字经济的监管,这就需要通过制定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强化信用承诺兑现、完善信用奖惩制度等安排,实现监管重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监管方式方面,信用助推单边监管向协同监管转变。数字经济时代,社会治理模式发生深刻变革,过去单纯政府监管模式加速向多元化协同监管模式转变,逐步形成以政府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平台治理和社会监管广泛参与的立体化治理体系。第一,政府负责数字经济立法以及信用监管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形成数字经济监管“黑名单”制度,提高数字经济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失信违法成本。第二,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制定行业或平台信用评价体系,要求行业或平台企业通过自身拥有的各类数据库、信用评价系统等原始数据来对相关企业进行有效治理,降低监管成本。第三,要积极利用社会资源,通过标准准入等方式建立由信用服务机构等有关主体参与的监管实验室,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壮大社会监管力量,最终形成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协同监管新格局。
监管手段方面,信用助推人力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往往会产生海量数据、参与人数众多、交易频率极高,如果还是依赖大量人力物力的运动式、随机性的传统监管手段,就会导致监管人员疲于奔波、监管效率低下。解决这种不利局面的根本途径就是强化数字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技术含量,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一方面,建立监管部门和平台企业的违法失信信息共享机制。监管部门要逐步对平台企业开放基础数据库,同时平台企业内部形成的海量数据库也应逐步对监管部门开放,双方形成互通有无、数据流畅的无障碍信息共享机制,其中数字经济领域的违法失信信息共享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加快全国统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建立数字经济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构建“数字经济监管模型”,推进数字经济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数字化,全面提升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