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创造价值
——关于合作制的思考
2018-02-07
乡村振兴既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又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乡村振兴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产业兴旺既是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又是乡村振兴的物质支撑。没有产业兴旺,乡村振兴就成为一句空话;而没有合作制,产业兴旺就失去了制度依托。
一、农业现代化最缺什么?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农业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实现了从贫穷到温饱再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代。《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研究》一书显示,从1980年到2012年,我国农业现代化综合发展指数由0.22上升到0.63,上升了186%。
囿于历史与现实的因素,我国“三农”虽取得历史性成就,但仍存在亟待解决的困难,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就整体而言,农业仍是国民经济最薄弱的环节,农村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突出“短板”,农民仍是扶贫脱困最多的人群,农业现代化明显滞后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据《中国现代化报告2012-农业现代化研究》显示:尽管我国粮食单产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但农业劳动生产率只有工业的10%,仅为发达国家的2%。截至2008年,我国农业现代化比整体现代化低约10%。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4—聚焦民生》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比为3.23∶1,是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农业竞争力弱,农民收入少,农村公共服务不足,已成为“三农”这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中之难”的突出表现。
农业现代化相对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缺土地的问题,虽然我国国土面积居世界前列,但耕地明显偏少,人均耕地只有1.38亩左右,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水资源更为缺乏。1996年,中国农户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0.67公顷;2006年则下降到0.61公顷,农地经营规模不足1公顷的农户数量占比高达92%。又有缺劳动力的因素,虽然我国农村劳动力基数大,大约在4.8亿左右,但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经商,真正种田的多为妇女、儿童、老人,也就是所谓“386199”部队,严重缺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据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2012年—2016年连续五年的暑期调查,纯务农人口平均年龄约55岁,比外出务工劳动力大16岁。有缺资金的问题,虽然我国调整了工农关系与城乡关系,实行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政策,废除了农业税,逐渐加大了对“三农”的资金扶助。囿于我国“三农”规模大、支农资金被挤占挪用现象严重等因素,“三农”缺资金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缺市场的问题,虽然我国人口众多,农产品市场潜力大,又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工业化对农产品需求旺盛,且我国农产品出口呈增长态势,但我国农产品仍存在阶段性、结构性过剩,周期性的卖难等问题。还有缺技术、缺装备的问题,虽然农业技术水平比过去有了明显进步,但仍缺乏核心技术,缺少技术装备,农业技术推广也存在不少问题。综上所述,土地、劳动力、资金、市场、技术等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致使“三农”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的“难中之难”。
农业的发展固然离不开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资源,没有这些要素资源,农业发展就失去了依托。但仅有这些要素又是不够的,农业发展更离不开经济组织。先进的经济组织能够激发活力,更有效率地配置资源,促进生产力发展;而落后的经济组织则会窒息发展活力,束缚生产力发展。从经济学原理与世界现代化历程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制是最适合非农产业的经济组织,而合作制则是最适合农业产业的经济组织。
公司制作为一种资本的联合,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实现了股东最终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政权的分离,厘清了公司法人与股东的权责,激发了公司活力,成为充满活力的微观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司制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公司的数量与质量连续跃上了几个大台阶,成为我国经济的最有力支撑,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与飞速发展的公司制相比,合作制虽有了发展,但仍存在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不规范等诸多问题,数量与质量,都无法与公司制相提并论,严重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使“三农”问题越发突出:
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重塑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微观基础。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又将个体农民卷入市场经济的漩涡。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主体分散、势单力薄,信息不畅,组织化程度低,广大农民既无力抵御难以预测的自然风险,更无力抵御变化无常的市场风险。分散的农民商品量小,虽有广泛的社会参与度,但缺少商业组织发育成长的内在机制,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与联合,既无法与大市场对接,又无力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我国出现的周期性市场剧烈波动、市场上的“蒜你狠”“姜你军”“向前葱”等现象就是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真实写照。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残缺不全。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从服务主体来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般由3个子系统组成,即政府的公共服务系统、合作经济组织系统、市场化服务系统。这三大子系统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作为关键环节的合作经济组织系统,既可与政府公共服务系统有效对接,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又可把分散农户组织起来,以合作的优势平衡分散的弱势,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维护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虽然我国合作经济组织有了较快发展,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发展不平衡、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致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残缺不全,现代农业缺少了有力支撑。
农民利益双向流失严重。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市场机制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等来调节市场运行的机制。我国分散的个体小农在市场博弈中面临诸多难题。如经营主体分散,势单力薄,经济实力脆弱,无力抵御因市场竞争和需求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如,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非均衡性使农民难以对市场信息进行分析与研判,难以把握市场走向,容易造成生产上的彼此模仿,价格上的同上同下、大起大落;再如,由于主体分散,商品量小、交易方式落后等因素,缺少商业谈判地位与议价能力,常常是高价买进农业生产资料,低价卖出农产品,造成农民利益的双向流失。
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利益双向流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但这些问题只是表面现象,其重要根源就是缺少合作制这个制度供给,缺少一个货真价实的合作经济组织,缺少一个上下贯通、协调运转的为农服务体系。因此,现代农业发展离不开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资源,更离不开合作制的制度供给。
二、合作制能给“三农”带来什么
作为一种经济学术语,合作制是制度上的说法,而形式与内容上则叫合作经济组织或合作社。
与资本联合的公司制不同,合作制作为一种人的联合,旨在满足自愿联合的人们的共同需求。“谁的”“为谁”是合作社的核心问题。合作社既是农民社员所有,又是为农民社员服务的。所有者、控制者和受益者“三位一体”,统一于合作社服务使用者。合作制的这一基本特征根植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与治理机制。这些原则包括“开放的社员资格”“民主的社会控制”“社员的经济参与与盈余分配”“社员的教育、培训及沟通”等。这些基本原则既是合作制的价值所在,又是合作制区别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独特的制度安排,赋予合作制旺盛的生产力,使之成为最适合农业产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法人,既有一定的经济功能,对内为入社社员服务,对外以联合的优势参与市场博弈;合作社又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对内是提高自身组织化水平的载体,对外是与政府联系的桥梁。把合作制导入农业,就会给“三农”带来三个明显的变化:
能有效改变农户的地位。一个是自然农户,属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一个是法人农户,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确定了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重塑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微观基础。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农户没有其他经营主体具有的法律地位与经济地位。合作制能有效地让农民组织起来,不再以单个自然人形式出现在市场经济舞台上,蜕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了由自然农户到法人农户的转变。这一转变让入社农户拥有了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与社会经济地位,拥有了不同类型的组织资源与服务供给。在合作社内部,入社农户能够得到合作社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供给,如良种供应、新产品开发、土壤分析、合理施肥用药、农地耕地收割、粮食烘干、农产品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服务。既能在产中环节充分发挥农户家庭精心的田间管理优势,促进农业生产的标准化、社会化;又能以合作的优势、法人的身份改变农民在市场博弈中的不利地位,提升农民的谈判地位与议价能力,提高农民组织水平,更好地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衔接。
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合作社制度是对市场交易中谈判权力悬殊现象的矫正机制。农户一般处在农业的中间生产环节,生产既需要向市场采购农药、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也需要短期金融支持和及时技术指导;而完成生产之后又要面对销售、加工等产业链下游的问题。因此,作为个体的农民直接面对波动的市场具有非常大的市场风险。我国农民数量众多,商品量小,居住分散,面临交易成本与服务成本过高的问题,形成了所谓的“交易黑洞”“信息黑洞”。与个体农民相比,合作社具有规模优势、成本控制优势、技术利用优势、谈判议价能力。入社农民既能分享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又能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有效化解市场风险。既能够通过农资等批量进货降低价格,保证质量,为农民减少支出;又可以通过批量出售农产品,提供农户的议价能力,增加农民收入;还可以通过盈余返还的收入,再次增加农民收入。
能有效搭建“三农”服务平台。我国家庭承包经营以土地的小块分割为基础,耕地规模小,地块零散,这固然能充分挖掘每块土地的生产活力,但阻碍了农业的社会化分工与三产融合。合作社是联系农民、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的独特载体,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对产业发展来说,合作社的经营规模比个体小农有了几何级数的提高,能够有效地拉长农业产业链,打造农业价值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政府管理来说,合作社既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又是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有效平台,能够有效沟通政府与个体农户的联系,辅助实施农业政策,承接政府农业项目,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对农民自身来说,能有效提高组织化水平,便捷地获取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合作制的这种特殊价值已在发达国家得到反复验证。虽然各国农业资源禀赋不同,农业现代化的道路各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农业经营大多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并在家庭经营之上,按合作制原则组建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系列化服务。农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特殊产业,劳动成果与劳动过程存在分离,对劳动过程很难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家庭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一个集生产、消费、教育、抚养子女于一体的社会经济细胞,具有持久的稳定性。而农业因具有内部规模经济不显著,劳动的监督和质量都极其困难等特点,而成为一个适宜家庭经营的产业。但农业的产前与产后环节又与市场具有多种多样的联系,产中环节也需要系列化的社会化服务,个体农户直接面对市场又具有难以预测的风险。因此,只有加入合作社,才能有效化解这种风险。在欧洲与美国,80%以上的农场主加入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丹麦合作社销售的花卉、水果、蔬菜分别占到该国市场份额的95%、78%和70%。日本是一个国土狭小的多山的国家,农地面积仅有534万公顷,只占国土面积的14.3%。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基于这种条件,日本在二战后快速地实现了农业的高度现代化。这一方面得益于政府对农业的保护与支持,另一方面得益于日本农协的系列化服务。
三、合作制在中国的发展
从1844年诞生的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英国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算起,合作社已有170多年历史。从1895年成立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算起,这个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组织也有120多年的历史。一百多年来,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的合作社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在现代化进程中特别是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合作社在中国也有了100多年的历史,大致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前、改革开放前与改革开放后三个阶段。在新中国成立前,京师大学堂早在清末就开设了合作社课程。1918年,北京大学成立了消费合作社。1934年,《中华民国合作社法》颁布施行,促进了合作社发展。到1935年10月,全国各地合作社增至25842个。但由于缺乏稳定的社会环境,民国时期的合作社收效甚微,乏善可陈。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注重合作社发展。1923年,共产党就在广东海陆丰成立了农民消费合作社。30年代初,苏区中央政府就颁布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又在延安成立了南区合作社,毛泽东还专门总结了南区合作社的经验。新中国成立前夕,刘少奇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作了《关于新中国的经济建设方针》的报告,专门提出了发展合作社的计划。
新中国成立后,党又在土地改革之后,领导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合作化运动初期,按照农户自愿与互利原则组建的互助组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具有明显的合作社特征。随着“大跃进”与人民公社风潮的兴起,以“土地归公”为特征的高级社取代了“土地私有的初级社”,并进一步演变为以“一大二公”为特征的人民公社体制。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除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外,又在农村普遍建立了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后两种合作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一样,都是由国家控制的,性质与国营企业一样,只是挂着“集体所有制”的牌子。新生的政权通过合作社运动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但这种政社合一的体制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与生产经营自主权,束缚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说明的是,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名义上是合作社,实质上却是消灭合作社,建立起与合作社原则背道而驰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粗听起来好像区别不大,但细细考究,两者又有本质差别。合作经济就是把各自部分生产要素合在一处使用,所有权不变;而集体经济则是把各自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合作化与集体化两者不是一回事,权利主体完全不同。
改革开放40年来,特别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合作社发展进入了第三阶段。废除人民公社制度与统购统销政策,实行“家庭承包,双层经营”新体制,顺应了亿万农民的期盼,契合了农业生产的特点,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既为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又为农民的联合合作创造了广阔空间。20世纪90年代,全国各地出现了由农民和其他经营者自发建立的新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组织大多被冠之以“协会”、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等。进入新世纪以来,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农产品营销协会”“土地合作社”不断涌现,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织形式。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又首次明确了合作社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其内部运行机制以及国家相关扶持政策。2018年7月1日,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这些都为合作社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合作社发展呈现出发展速度快、质量高、领域宽、带动强等态势。据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10.2万家,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3%。另据原农业部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15年,我国合作社为农业提供的经营服务总值为10.6万亿元,其中,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7866亿元,平均帮助每个成员销售农产品1.3万元,统一购买生产投入品总值2745亿元,平均每户为0.5万元。合作社的兴起与发展,在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已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现代农业的中坚力量。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又加快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步伐。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2个文件,提出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正式下发。这个文件把供销合作社定性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综合改革的原则、目标以及重点任务。3年多来,供销合作社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由点到面,逐步展开,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有效地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能力,逐渐成为为农业农村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生力军。
然而,对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我国合作经济组织虽有了较快发展,但仍存在不少矛盾与问题:
一是“伪合作社”问题。合作社有特定的含义与制度架构特征。而我国有相当比例的合作社虽然登记为合作社,但架构却是“公司+农户”。合作社为外壳,企业为内核。公司据此套取政府补贴,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入社农户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服务与实惠。也有虚假注册、投机注册等问题,旨在获取政府补贴或申请政府扶持项目。
二是空壳合作社问题。空壳是指目前处于不经营状态,徒有合作社其名,而无实质性的服务与经营。由于政府考核导向等多种原因,不少地方成立了空壳合作社,虽完成了注册登记,增加了考核数字,但对内无服务,对外无经营。也有一些合作社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已处于关门状态,但又难以提供清算报告,注销不了,成为“空壳合作社”。
三是合作社不规范问题。既有产权结构不合理、大股东控制问题;又有运行不规范、民主决策落实不力的问题;还有合作社章程流于形式,骨干成员与普通农户利益连接不紧密的问题等。
四是带动能力弱的问题。合作社规模过小,经济实力不强,缺乏经营管理人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自身生存都成问题,更谈不上有效的服务,既没有拉长产业链,也没有打造价值链,更没有盈余分配,明显缺乏带动力与凝聚力。
五是供销合作社改革滞后。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又恢复了“文革”期间被正式并入国有经济的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但仍没有恢复由社员自愿组成,由农民当家作主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虽然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取得明显进步,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与农民利益连结不紧密、为农服务功能不完备、市场化运作水平不高等问题。信用合作社已不具有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有的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正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我国“三农”工作中缺少一个有效率的经营性服务力量,农民缺少一个货真价实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缺少一个契合产业特点的制度供给,致使现代农业发展受阻,“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等问题更加凸显。
四、发展合作制的思考
合作制契合了农业产业的特点,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发展合作制,关键要认清我国农业所处的历史阶段,理清发展思路。从发展方位来看,我国已进入了工业化的中后期,工农、城乡关系已由以农补工调整为以工补农,以城带乡,这就为农业发展创造了有利外部条件;从农业自身发展阶段来看,我国农业正在由农业2.0时代向农业3.0时代转变。在农业1.0时代,农业生产活动大多由体力与畜力来完成,面朝黄土背朝天是基本的生产方式。随着农业2.0向3.0转变,即农业机械化到自动化的转变,农业生产效率不断提高,农民人数逐渐减少,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从发展动力来说,市场已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有效加快了农业内部分工与合作。从农民来说,在农业1.0时代,农民既是身份,又是职业。随着农业2.0-3.0的转变,农民将逐渐完成由身份向职业的转变。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预示着把农民从身份概念转变为职业概念的开始。事实上,我国已有一部分农民已演变为职业农民。据原农业部资料,2015年,全国职业农民人数已达到1272万人。到农业4.0时代,即农业全面进入智能化阶段,农民就会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把“合作制”导入“三农”,关键在“五管齐下”,形成合力:
一要合理界定合作社成员资格。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谁的”“为谁”是其核心要义。根据农业从2.0向3.0转变的趋势,参照日本、韩国以及台湾农会的做法,合理界定合作社成员资格,由户籍意义上的农民修改为职业意义上的农民,使合作社名副其实。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农民的职业归属感,提升合作社的凝聚力,增强合作社的带动力。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消除工商资本、规模农户对合作社经营权的控制。
二要不断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按合作制原则组建合作社,完善合作社章程,规范各类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民主管理机制,真正实现自主决策、民主管理、共同经营。
三要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与行政组织不同,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建立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之上的。因此,政府既不能通过行政手段,违背农民自身意愿,大包大揽;又不能放手不管放任自流,而是要从促进农民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高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与经济手段,引导和支持农民的组织化。不断优化农民组织化的外部环境与制度环境,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登记门槛,放宽经营范围,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开展“合作社日”活动,营造农民组织化的浓厚氛围,让合作制理念深入人心。要通过政策支持、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教育培训等形式,大力培育新型农民,鼓励农民之间的联合合作,支持引导农民提高组织化水平。
四要发挥好农民的自主作用。农民的组织化是以农民的自主性为基本前提的。只有让农民充分认识到组织起来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才能使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内在的有序性与稳定性。因此,在推进农民组织化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坚持入社自愿与退社自由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让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坚持依托特色产业与主导产业,坚持农民主体原则,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做到成立一个组织,带领一批农户,兴旺一方产业,打造农业产业链与价值链。要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农民树立现代市场意识、自主精神、开放意识、法制观念,摒弃小富即安、不思进取、保守封闭等小农意识,不断增强农民的自主性。
五要强化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合发展。中国供销合作社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重要成员,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供销合作社自成体系,点多面广,具有为农服务的深厚基础与独特优势,初步具备了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通过这几年的综合改革,中国供销合作社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初步成为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的为农服务的骨干力量。因此,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带动作用,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合发展,加强同产业的横向联合和产业链上的纵向整合,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规模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社吸纳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组建新的基层社,吸纳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担任基层社负责人,以融合发展促进服务优势叠加、产业交叉渗透、功能互补延伸,实现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形成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