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研究

2018-02-07王天西1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食品标签通则生产经营者

王天西1,2

(1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福建 福州 350002)

(2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福建 福州 350002)

1 前言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所有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即包装上的任何标示均属于食品标签的范畴,是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方法等信息说明,是反映食品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性能最为直接的和主要的信息来源,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保障。因此,美观而又不失信息内容客观性、真实性的标签对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都极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1]上述条款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具体标注的内容和瑕疵标签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打击食品生产销售违法犯罪的公告(2018年第35号)也对打击虚假食品宣传和保障消费者权益有关事项作了公告说明。正确标注食品标签的重要性应引起各级食品监督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的高度重视。近几年来,国家逐步完善并实施食品标签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政府监督部门和社会机构也加强了对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标签相关标准解读和宣贯工作。经过共同努力和社会监督,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标签质量有明显提高。然而,在市场上及实际标签检验工作中还存在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问题,市场上销售的加工食品以预包装食品为主。为此,文中主要结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应了解和熟悉的标签检验背景,探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常见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提出提高标注签标注质量的建议。

2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应了解和熟悉的标签检验背景

2.1 标签标注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权威科学信息

一是相关的国家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二是相关的国家标准,主要有: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T 19630.3-2011《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相关产品通则或通用要求,如GB/T10789-2015《饮料通则》、GB/T 20977-2007《糕点通则》、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等;三是产品执行标准及其引用的标准对标签标注的要求;四是部门法规、规章和问答,主要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卫计委和原卫生部有关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公告和答复、GB7718-2011标准问答、GB 28050-2011标准问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五是权威科学信息,如:《中国食物成分表(2002)》中规定的食品和食品原料成分信息,《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中有关食品原料的特性说明等信息,在标签检验工作中都可以将这些权威信息作为判定标签标注信息是否科学合理的依据来源的补充。

2.2 产品相关国家标准和食品或原料的公告要求

确认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无误后,应根据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和实物判断产品属性类别,确定标签的信息内容,除了应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其他国家标准、部门法规等要求。例如,食品配料表中有标注食品添加剂,应确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使用量和标注名称是否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食品配料名称是否明确具体和规范,卫生部公告的对某些配料名称、使用情况和适宜人群等是否有特定要求。

2.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应确定其他选择性标注内容正确、规范与否,比如用数字、图案或文字表示的产品性能说明和宣传用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告等的要求,如《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123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3];卫计委公告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

2.4 审查标签标注内容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整体审查标签文字说明、数字标示等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包括食品配料表和强制性标注内容的完整性,信息之间的合理性、关联性、统一性和相互印证性,避免信息表述相互矛盾。

3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都应遵循的基础标准,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是GB 7718-2011标准营养标签标注方面的补充。也就是说,除了GB28050-2011标准规定豁免标示并且未标示营养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外,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都应符合GB 7718-2011和GB28050-2011标准要求。在此基础上,其余的标准、法律法规和公告等对于不同食品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所以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中大部分是不符合GB7718-2011和GB28050-2011标准要求。

3.1 涉及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

3.1.1 基本要求[4]

信息标示无科学依据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例如:某食品添加二十二碳六烯酸(DHA)配料,宣称“DHA能有效促进胎儿大脑发育和胎儿视网膜光感细胞的成熟。”生产经营者又不能提供相关科学的佐证资料,可被视为无科学依据。

配料表标示不真实、准确。例如:产品经检验检出食品添加剂,但配料表中未标示;产品中使用了人造奶油,其配料表中标示为奶油。人造奶油是氢化植物油,奶油则是乳制品,营养价值不同。

非保健食品标明具有保健作用。例如:有的食品配料表中标示某些药食两用的配料,引用《本草纲目》的药理解释进行宣称。在普通食品中使用药食两用的原料,不应对原料或产品进行保健作用方面的宣称。

3.1.2 食品名称[4]

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语言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属性相近的产品混淆。例如:添加了芒果味香精的果味饮料,“芒果”两字特别大且醒目,颜色与“果味饮料”不一致,让消费者误以为“芒果汁饮料”而购买。某糕点配料中添加了少量普通虾粉,食品名称为“干吃龙虾面油炸糕点”,其中“龙虾面”标注在包装正面中间字体特别大,颜色醒目,在包装袋正面下沿用浅色小号字体标注“油炸糕点”,误导消费者以为该产品以龙虾为原料制作的干吃面而购买。

3.1.3 配料表[4]

配料名称未采用反映真实属性的专用具体名称标注,标注不规范。例如:食用盐标注为“盐”;白砂糖标注为“糖”;鲜鸡蛋标注为“鲜蛋”;酿造酱油标注为“酱油”;鸡精调味料标注为“鸡精”;鸡粉调味料标注为“鸡粉”;植物油标注为“油”;人造奶油标注为“奶油”;重瓣玫瑰花标注为“玫瑰花”等。

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例如:阿斯巴甜未标注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红曲粉未标注为“红曲米”或“红曲红”;呈味核苷酸二钠未标注为“5’-呈味核苷酸二钠标”;胡萝卜素未标注为“β-胡萝卜素”;属于咸味香精、商品名称为“牛肉膏”的未标注为“食用香精”;变性淀粉未标示GB2760中规定的通用名称。

某些食品中,其添加量不小于25%的复合配料未标示原始配料,例如:植脂末、复合调味料、调味汁等。

3.1.4 净含量和规格[4]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三者缺一不可,计量单位和字符高度应符合GB7718-2011标准的规定,应与食品名称标注在同一展示面,大包装内有多个小包装的食品应同时标注规格。含固、液两相物质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配料的食品还应标注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很多食品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只有部分内容符合要求,法定计量单位也不规范,如“公斤”“Kg”“ML”等。

3.1.5 食品标签特殊要求[4]

未按产品执行标准和引用的标准、卫生部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示。如GH/T 18796-2012《蜂蜜》标准规定不得以“蜂蜜”或“蜜”作为蜂蜜制品的名称或名称主词;GB/T 22111-200《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标准规定应清晰表明“普洱茶(生茶)”或“普洱茶(熟茶)”,可使用不同包装颜色(如生茶为绿色,熟茶为棕色);卫生部公告规定严禁在乳品标签、标识和广告中宣传“无抗奶”;使用库拉索芦荟凝胶的产品应标示“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等。

3.2 涉及 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营养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

3.2.1 适用范围[5]

对标准规定的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范围不明确,导致漏标营养标签。卫生部关于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七)项-第(十五)项是对该标准第7条关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食品类别的更为具体详细的补充说明,如规定:味精、食醋、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酵母、食用淀粉等食品属于豁免强标范围,但是大米、麦粉等不属于豁免范围。

3.2.2 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5]

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GB 28050-2011标准中表1的规定。例如:名称标注不规范,脂肪标注为“总脂肪”或“粗脂肪”,卫生部关于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二十六)项规定脂肪的含量可通过测定总脂肪或粗脂肪获得,在营养标签上两者均应标示为“脂肪”;碳水化合物标示为“总碳水化合物”,问答(修订版)第(二十六)项规定碳水化合物和总碳水化合物均应以“碳水化合物”标示;同一营养成分表中未采用同一修约规则;能量单位“kJ”误写成“KJ”或“kj”,“钠”误标注为“纳”。

3.2.3 营养标签格式[5]

GB 28050-2011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6种格式,应选择6种格式中的一种进行营养标签的标示。某些食品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标注营养成分表,例如:“营养成分表”标注为“营养成份表”,或标注在方框里边;采用附有外文的格式时,英文未完全标注对应信息,或英文标注错误;“营养素参考值%”栏所在的数字漏标“%”。

4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1)少数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意识淡薄。

少数生产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和质量观念落后,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重要性不够重视,对标签标注的规定和标准不懂或知之甚少,也不注重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培训有关食品标签标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有些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明知故犯,为了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更好地销售商品,在标签标注信息上做起了文章,打“擦边球”,违背诚信经营原则,误导无标签信息专业识别背景的广大消费者购买,其实这种标签“瑕疵”也同样违背《食品安全法》。

(2)生产经营者相关技术人员不注重学习标签专业知识。

企业生产技术人员不了解和熟悉标签标注应掌握的背景资料,没有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未能及时、全面了解和收集更新权威发布的有关食品标签标注的动态信息,导致标签标注不完整、不规范。

(3)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督力量投入不足。

国家实施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将食品标签列入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检验项目,但是在日常的监督管理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主要关注食品的理化和微生物质量指标,对食品标签质量的监督不够重视,缺乏标签质量监督的投入和力度,客观上也导致生产经营者忽视或不重视标签质量,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正。

(4)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标签的法律地位,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虽然近几年出现职业打假人,研究食品标签及相关标准,发现问题并通过监管部分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对生产经营者的标签标注质量意识和市场上食品标签质量的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大多数消费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内容了解不多,购买时图方便实惠,忽视了产品质量和反映产品质量的标签信息说明,质量鉴别能力不强,维权意识淡薄,导致食品标签质量缺失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

5 全面提高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质量的建议

(1)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生产经营和维权意识。

政府执法监管机构应通过不同渠道、不同形式加大力度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让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强化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意识,树立以质量取胜的正确市场竞争观念。同时应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让消费者懂得并善于使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2)面向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标签标注知识培训。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开展食品标签咨询服务和食品标签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标签标注水平,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普及标签知识,倡导树立品质消费理念,提高消费者对食品标签的识别能力,形成人人识标签和人人可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网,全面促进预包装食品标签质量的提高。

(3)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标签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标签检验项目列入生产细则审查项目、国抽细则和地方监督项目,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查。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标签项目不合格生产企业名单,积极扶持守法诚信的生产企业,加强诚信平台建设,形成政府监督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消费者有效监督的诚信运行机制。

6 结语

食品标签既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向社会明示产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消费者直接获取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食品安全法》对标签标注的内容要求和处罚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标签标注正确与否,无论对于生产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尤为重要。虽然经过这几年各方面的努力,标签标注质量明显改观,但是在实际检验工作中还是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文中通过对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以及所提出的全面提高食品标签质量的建议,有利于生产经营者重视和提高标签标注质量,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更有助于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猜你喜欢

食品标签通则生产经营者
食品标签别玩“躲猫猫”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的通告
新密市召开食品标签治理培训会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旧版比较
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
我国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
通则有路
修订食品标签规定
台湾地区食品标签标准及其管理机制研究
请遵循《联律通则》——对某地春节出句征对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