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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因路面结冰路滑在上班途中摔倒致伤能否认定工伤

2018-02-07/王

中国医疗保险 2018年11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交通事故

文 /王 黎

案情回放

2018年1月29日早上8时许,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易女士和往常一样从地铁口步行至单位上班,在距离单位还有几分钟路程时,因道路路面结冰不慎自己滑倒,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腰背部挫伤,胸椎骨折。2月12日,易某再次做核磁共振检查,诊断报告认定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骶4椎体骨折,医院要求其绝对卧床、住院治疗。2018年9月,易某以“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由,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受理易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经调查后,作出易某不属于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易某认为自己摔倒后虽未取得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但也不能排除其非主要责任的可能性。此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自己摔倒,未取得交警部门非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的,工伤认定部门能否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工伤认定部门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判断为依据判定易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

案例评析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法律法规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结合最高法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应包括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和非本人主要责任三个要素。还人性化地将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以及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等情况都纳入了工伤保险认定范围,体现了工伤保险的保障力度。但工伤保险是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保险,保障的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而必须予以保障的工伤职工,其保障范围不应被无限扩大。如将因自己未尽到自我保护责任而导致受伤的情形都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将是对其他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不公平。

易某于上班途中在单位附近道路上自己滑倒致伤,主要原因是其本人没有尽到道路交通安全应有的注意义务,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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