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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行为

2018-02-07符博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8年3期
关键词:博客信息

符博

(唐山劳动技师学院,河北唐山063300)

1 言论自由的概念

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大致分为狭义、广义的两类。狭义的言论自由仅指说话自由;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随着社会发展和公民意识的提高,言论自由涵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有学者认为言论自由除上述所有内容之外,还应该包括集会、结社自由,加入政党和参加政党活动自由、投票与选举运动自由,使之兼有人身自由、参政权和精神自由的性质,成为一种综合性的集合权利。

2 互联网的发展对言论自由的影响

2.1 互联网上言论自由范畴的延伸和发展

互联网不仅吸纳了以往信息传播、沟通、交流的优势,还以它独特的技术手段使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接受信息的一方从被动接受变成了主动参与,真正实现了信息传播交流无距离、零时差,让言论自由中的“自由”二字有了更实际更具体的表现。

2.1.1 论坛上发表演说、评论

论坛也就是俗称的“BBS”,最初被翻译成“电子公告板”,人们,尤其是青年人,逐渐习惯了通过网络更快地获得资讯,在论坛上大家可以对自己的所见所闻做出评论,并且这种评论“帖子”会迅速地被他人看到,转眼就获得成千上万的点击量。这些权利就是“说话自由”在互联网时代的延伸。

2.1.2 创建博客、微博

博客,英文blog,译为网络日志,一篇典型的博客文章往往会包含文字、图片、照片、网络链接等多种内容,有的博客作者还会将一段时期的见闻进行连载,甚至有的用户会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连载小说,受关注度较高的用户还会因此被称为“网络作家”。这种连载能否受到关注取决于网友自己的选择,区别于传统媒体,读者必须对已出版报纸杂志的内容被动地接受,但其形式却类似于以往报纸杂志等媒体的出版方式。所以笔者认为这正是出版自由权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延伸。

微博是博客的衍生品,英文为MicroBlog,它是为了人们更快捷地获取信息、分享信息以及传播信息的平台,它有效地综合了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的优势,用户只需下载app,就可以将博客的所有功能在个人移动电话上实现,随时随地发表见闻和观点,同时用户还可以@网友关注度高的微博用户(俗称网络大V),让自己的发表被更多的网友看见,成为新闻的传播者和评论者,实现互联网时代的新闻自由。

当然除了博客,微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应用和技术也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丰富的获取、分享和传播的平台,网民在网络领域也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比如制作网站的自由、创建电子期刊的自由、创建电子书籍和文集的自由等等,这些也都是新闻、出版自由权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和发展。

2.1.3 QQ群、微信转发信息

QQ群是腾讯公司推出的多人聊天交流服务,通过QQ群的使用,网友可以大幅度提高信息传播的效率。QQ群更像是一个网民集结地,在一个群里的网民往往有着相同的爱好,或者对同一件事情感兴趣,大家在群里发表观点,相互交流。这种网络的集结形式也可以视为集会自由权的延伸和体现。

近年来,微信的出现、发展和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通信方式,用微信发消息、网络通话、视频聊天正在逐步取代“打电话”这种单一的通信方式,人们的通信方式比以往更加便捷,形式也比以往更加多样,可以说通信自由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呈现了新的特性和形式。

2.2 互联网上过度自由的言论可能引发的侵权行为

2.2.1 互联网上过度言论自由的现象

“人肉搜索”最早起源于猫扑网,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性。2008年4月,女白领姜岩因丈夫婚外情自杀身亡,自杀前,姜岩在博客中记录了自己的心路历程,正是这篇“死亡博客”将其丈夫、公婆以及第三者推上了风口浪尖,网友对整个事件中的相关人员以及其亲属进行“人肉搜索”,使得其丈夫、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悉数曝光,甚至有网友跑到其父母住处贴标语,挂横幅。丈夫不胜压力最终将大旗网、天涯论坛和“北方的候鸟”网站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一案件也使“人肉搜索”从网络现象变为法律实践,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1]。

某博客用户在自己的博客上,刊发了一篇《烂人烂教材》的网络日志,指名道姓辱骂陈堂发,陈堂发随后将该网站的主办单位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被告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维持了原判。该案是中国首起进入公众视野的博客侵权纠纷案,被称之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经常以“博客侵权”进入人们视野的还有宋祖德。2008年10月,宋祖德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诽谤谢晋,法院判定宋祖德侵犯谢晋名誉权,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谢晋遗孀徐大雯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近29万元。2014年8月,宋祖德在其博客中发表名为《李连杰的卖国贼之路越走越远》的博文,李连杰将宋祖德和其他两位相关法人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的显著位置向李连杰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10万元。

“网络水军”是网络上衍生出的一种新职业,他们以大量的发贴、回帖炒作造势来获取报酬,由于人数众多而被形象地称为“网络水军”。他们有专兼职之分,占据着论坛、博客、QQ群等大部分网络空间,有时会为商家做“口碑营销”,有时会成为社会事件的“网络推手”,有时会因利益驱使诽谤、谩骂、攻击他人,新华网曾将“网络水军”定义为“网络黑社会”,呼吁相关部门尽快立法,对着这种现象予以打击。

当然,也有一些网友是在非恶意的情况下变成了某一事件的“推手”。比如QQ群和微信转发信息,转发的人往往不会考查被转信息是否真实,而是主要看被转信息自己是否感兴趣,是否能让他人感兴趣,而数以亿计的网友这样毫无置疑地转发,往往会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形成“网络谣言”,侵犯他人利益,引发一系列的侵权行为。

2.2.2 可能引发的侵权行为

上述事件都是互联网时代特有的现象,往往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还有一种现象非互联网时代特有,但随着互联网上言论自由的发展而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这种现象就是“舆论审判”。例如“邓玉娇案”。邓玉娇在洗浴中心挥刀刺向当地官员,造成一死一伤,被当地检察机关以“防卫过当”起诉。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案件借助网络的力量持续发酵,舆论一边倒地认为邓玉娇是无罪的,她甚至成为了网友心目中为民除害的英雄,而当地检察机关对事件的定性被网友看作是“官官相护”的结果。公众舆论支持将邓玉娇的行为认定为完全无罪的“正当防卫”。随后,法院在判决中采取折中路线,即认定了“防卫过当”的定性,又以有“自首情节”和“心境障碍”为由,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但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该秉承公正审判的原则,舆论干预司法不行,网络干预司法也不行,司法审判不应受到网络民意的影响。

3 结语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许多新的内涵,它的范畴也在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不断延伸。在互联网这个独立的空间中,公民可以充分地行使言论自由权,但也因此遇到了以往从未遇到过的问题。研究网路时代言论自由的特点和网络侵权问题,对于更好地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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