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单位参与“大数据”项目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8-02-07杨宇谦
■ 杨宇谦
(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陕西 西安 710021)
1 “大数据”时代对地勘单位转型的价值
地质学从发轫起就具有信息学科的特征。在现代产业视角下,地质数据具有重要的分析利用价值,是“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勘行业抢抓“大数据”发展机遇,对于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能源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1 丰富行业知识
从信息科学的角度来看,地质工作是建立在对数据采集、汇聚、存储、管理、分析、利用和继承基础上的专业学科。现存于各地质单位、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地质工作者手中的资料,都可以作为“大数据”产业中的数据源。从传统意义上看,地质工作通常以野外调查、钻探(槽探)施工工程、地球物理探测、地球化学探测、遥感、分析测试和综合研究等为手段,积累了大量有关地质构造和目标矿体的数据信息。包括野外填图、现场照片录像、分析测试结果、GIS信息、遥感影像数据,以及结构化数据(主要是可用来开发资源评价体系模型系统的基础项目数据、地质图件数据、市场价格数据、政策规范数据等)、工程地质模型数据和环境地质、灾害地质监测数据等,在“大数据”项目中均可作为数据源输入。在“虚拟现实”的数据中,也需要大量应用有关地质数据。因此,地勘行业可以说是大数据的“富矿”。
在掌握规模庞大的数据信息基础上,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数据进行智能处理,能产生反映地球表层及地球物质构成的重要信息。在此基础上,巨量地质数据可以为制定找矿、生态和地质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撑,也可以成为验证理论知识的重要依据,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提供新的指引。
1.2 推动学科建设
在“大数据”成为主流语汇之前,数字地质学已经成为地质学的重要分支。伴随“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技术创新速度提升。数据资源的不断丰富,也为全面掌握和了解地球运动规律提供了更为坚实可靠的支撑。在微观尺度上,先进智能感知、智能处理和通信网络技术的应用范围,已经广泛覆盖了地球表层及地下岩石矿床。在宏观尺度上,卫星、遥感等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地质大数据与空间大数据相融合,继而向地质空间大数据的方向发展成为可能。包括调查报告、科学报告、成果图件、成果数据及出版物在内的地质研究成果可以通过汇聚进入元数据之中,有关下载、阅读、被引量将纳入智能计算、偏好分析之中。地质成果的二次研究将推动新知识的产生,为学科建设提供了新的观点和理论。
1.3 加强产业融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勘行业的产业链基本稳定。通过向“大数据”产业进行延伸,地勘单位可能争取到新的功能定位。首先,地质数据是地勘行业在找矿过程中产生和积累形成的结构化信息。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既然地勘行业是地质数据的“所有者”,那么在“大数据”产业中也应居于上游,具有较好的产业分工基础。其次,随着地质数据采集技术的提升,数据量增长速度加快,在引入“大数据”理念的基础上,将云计算、物联网等交叉融合,地勘行业能从装备、产品、技术等多个角度,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第三,将成果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共享,有利于弥补内部相对封闭的短板,促进信息技术和数据资源的充分利用。目前,电竞行业、旅游行业、交通行业都有着依托地质大数据培育新消费热点的潜力,也是地勘行业创新业态,加快延伸的重要方向。
1.4 回归公益定位
传统地勘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通过向“大数据”领域延伸,地勘行业对全社会的贡献形式将更为多样。例如,将智能云服务等技术应用到地质资料的优化处理过程中,实现“智能地质调查”,可实现在无需人工参与环境下的自动聚类。又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可在72小时内完成一个省几十年地质资料文档的存储。对于全社会而言,这种技术服务的进步,即可带来生产率的提高。
目前,国内已有地勘单位根据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提出了开发“大数据”产业的规划。其核心特征是,要实现从重视经济效益优先向重视社会效益优先转变,从“探获资源”向“预测趋势”转变,通过引入先进技术,摆脱现有地勘单位由于和矿业生产在时间上分离、空间上隔绝导致的“有地(勘)无矿(业)、有矿(业)无地(勘)”局面,向全天候、全周期的地质工作方向寻求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2 地勘单位参与“大数据”的发展现状和构建途径
2.1 实践背景
截至2016年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完成了国有地勘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获得各省(区、市)编办的批复。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地勘单位必须结合新的社会分工和业态创新趋势要求,对自身主要业务和服务流程进行优化,“大数据”则为地勘单位拓展服务功能提供了新的平台。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明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方式搞变相审批。由于国有地勘单位在资质审批方面不再具有与其他例外的准入优势,地勘市场的准入门槛将更为开放,市场竞争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2017年5月,国土资源部会同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该《意见》同时要求,实施百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这对于地勘单位的勘查能力和推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 基础条件
从制度安排和政策要求来看,20世纪80年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颁布,建立了统一的资料汇交管理体制。2002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明确地质资料汇聚体系由全国地质资料馆、各省级地质资料馆及委托保管单位构成,并要求相关地质工作都要实行地质资料统一汇交。
2017年6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促进国土资源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构建统一的国土资源数据资源体系,汇聚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等各类数据,全面提升国土资源数据支撑能力”“加强对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领域的各类成果资料、基础数据、管理数据和统计数据进行有效集成”“设计、开发和制作地质矿产、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专题信息产品”“建立国土资源国家智库信息化平台”。同时,该《意见》还要求,加强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分析预警与信息服务、大力推进地质调查信息服务。
从硬件设施和成果来看,2016年2月,中国地质调查局要求以推进“地质云”(地质大数据)建设为手段,提升地质信息服务效率和水平。2017年11月6日,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布了我国首个国家地质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地质云”,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理念,采用1个主中心、6个区域中心、12个专业中心的数据采集分发模式,可与30余家单位及70多个国家核心地质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实时共享,在中央层面创造了地质“大数据”开发的样板。
2.3 构建地勘“大数据”项目的途径和方式
目前,地方的地勘单位参与“大数据”项目建设,主要通过如下四种途径实现:
一是融入省级“大数据”平台项目建设,成为地方性大数据平台的专业平台及组成部分。例如,四川省地质调查院申报的“四川地质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应用示范”项目,于2017年6月入围18个四川省政务大数据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优秀项目之一。该项目定位为增加地质工作的内部动力,为政府部门、地质行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社会民众提供各类地质服务。
二是开发系统内的“大数据”平台,推动信息化建设。例如,湖北省地质调查院推动该省“地质大数据平台”建设,明确了平台建设的基本构想,并以项目建设为契机,对所属单位“大数据”平台建设需求进行调研,分析湖北省地、物、化数据库建设的设计和规划,为后续工作进行准备。
三是在地方政府和央企“大数据”的产业合作中,地勘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推动专业化数据平台建设。例如,2016年7月,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与四川省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与航天科工集团下属企业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智慧地矿”的建设目标。目前项目正在推进之中。
四是借助“大数据”的平台特征,丰富本单位主业内涵,推动产业转型。例如,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利用资源存量,于2016年12月完成了“贵州地质科技园”建设,兴建了大数据产业园。该产业园是“产生数据平台的平台”,将主导开发矿业信息咨询软件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地质科技、咨询、交易等领域的服务,也为地勘单位解决驻地、人员分流等问题提供了新的渠道。
3 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地勘单位分散实施的“大数据”项目和中央有关部门统一实施的“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在决策依据、归口部门、定位目标、运作理念、技术条件方面都存在差异,缺乏协调指导的地勘单位,特别是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可能出现“一哄而上”“各自为战”的情况,需要加强衔接。
二是对“大数据”从资料到财富、从信息到政策的转化途径缺少充分认识。尽管“大数据”在私营部门可以推动商业创新点产生,但对于地勘单位而言,“大数据”走进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消费产品的开发路径仍不明确,缺少市场、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咨询。对如何开发商业运营模式的评估不尽准确,容易导致地勘单位盲目乐观。
三是如何平衡好“大与小”“多与少”关系的问题。地质数据获得不易,利用成本高,如果全面开发利用海量的地质信息数据,势必产生更为巨大的一次投入成本。对于以获得商业利润为目的的项目,如何既考虑风险,又兼顾效益,必须处理好开发广度与深度的关系。
四是地勘单位未能明确开发“大数据”项目的导向,存在“问题导向”和“技术导向”之争。地勘单位在计算科学、硬件性能、理论创新等方面,对信息学科的依赖性较强,需要建立与其他专业队伍合作的机制,组建好项目团队,既不应“自寻出路”,也不能让其他产业利益“牵着鼻子走”。
4 政策建议
4.1 抢抓“大数据”产业发展机遇
一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理念和方法的认识,从政策角度激励地勘单位参与“大数据”的产业分工。例如,对于数据标准化工作表现突出的地勘单位,可以下达相关科研项目并予以资助,鼓励其进一步推动数据互联互通,通过推动地质数据共享获得更大的利益;对于具有经营性特征的地勘单位,可将获得公益地质信息的渠道向“大数据”方向转移,引导其主动关注“大数据”有关技术知识。二是地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大数据”是改变自身行业分工和职能的重要机遇,竞争形势可谓“不进则退”。三是要从地方和部门两个渠道做好市场培育工作,地方地勘单位不仅应该紧跟所在地政府部门,同时要与央企对接,利用航天、电子、遥感、生物、农业企业对地质数据的需求,适时进行产业转型。
4.2 以集约化方式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
一是中央地勘单位应集中资源,以重要项目、重要矿种、重要地质服务的“大数据”平台建设和专业化开发为主要职责。二是部分中央地勘单位可以通过资本技术纽带,选择具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地方地勘单位,搭建合作平台,打造具有支撑作用的工业、信息互联网,在较为成熟的矿业交易平台和融资平台进行“大数据”试点。三是地方地勘单位要发挥技术优势,加快人才队伍升级,对传统地勘资料进行再分析、再利用,同时引入一部分适用的信息技术,试点推进“智慧地矿”项目普及。
4.3 明确资源投入的优先性和针对性
一是以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为先导,不断提升地质数字资料馆的知识服务层次,实现知识挖掘、知识组织、知识开发的服务内容目标和知识提供与检索、整合与加工、共享与交流的知识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二是为避免“大数据”平台建设出现重复布局,应对财政拨款的项目实施严格的对比审批,规定在特定空间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重复布局建设数据中心。现有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应逐步向全国统一的地质云平台迁移。三是地方政府应适时成立地质“大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大数据交易体系和交易场所。四是允许地勘单位在本单位内部对专业数据进行再开发、再利用,特别是对“新特稀缺”矿种,应试点建立对市场需求进行综合分析的需求平台,加强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的应用,赋予地勘单位地质服务呼叫中心和数据挖掘平台的功能。在此过程中,要鼓励地勘单位对测绘软件开发等企业进行收购,构建综合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切实推动队伍转型。
4.4 切实保障法律主体地位和信息安全
一是要明确各类地勘单位(含企业)对所提供用于“云计算”平台建设的基础数据拥有所有权,外委服务商未经数据拥有单位授权,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未征得所有人同意,也不得将平台和数据捆绑用于推广介绍或谋取商业利益。二是要加强地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明确数据采集、使用、开放等环节信息安全的范围、要求和责任。三是对于进行基础数据采集的各类专线网络和感知终端,应明确要求以国内产品为主要采购对象,使用正版软件特别是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四是要提高地质公共数据中心的存储资源安全保护级别,对计算资源实施集约部署、统一管理。对由企业自建或向数据中心服务商租赁,为行业、企业、公众提供服务的商业地质数据中心,应主动接受有关保密安全部门的检查,配合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