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困境、成因及其出路
2018-02-07雷湾
雷湾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1 引言
2018年1月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体现了我国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高度关注,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7》数据显示,2016年末全国规模以上企业总数为37.9万户,其中中小工业企业为37.0万户,中小工业企业占比工业企业总数的97%以上,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力量。而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长期以来传统宏观金融政策的影响,以及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渠道不畅通致使融资困难依然是阻滞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成因。2014年3月起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首次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产生了极大的市场需求。
2 中小企业青睐民间融资的原因分析
2.1 受中小企业自身的限制
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是依靠自有资金建立起来的私营、民营性质的企业,这些企业普遍从事科技含量低的传统产业,资金实力弱,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便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尽管中小企业融资多用于传统的扩大生产活动,属于比较稳健的投资,但多数中小企业受经营规模和技术水平限制以及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影响了自身的良性发展,更加大了其偿付能力和经营信用能力的不确定性,所以很多中小企业其实并不具备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而民间融资由于借贷双方对于偿债能力和风险都有所了解,并且有着来自各方面道德约束作为保障,因此更适用于各类型企业及个人之间的资金调剂,相对而言是一类有效的融资方式。
2.2 通过正规渠道融资困难
大部分中小企业在融资渠道的选择上,将正规金融机构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正规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金融发展,但有限的资源和资金需要用于保证和支持国家重点大型企业的发展,大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家经济命脉,因此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往往是先向“大行业、大企业”集中。而且部分小企业存在短期行为,自我约束能力弱,有的甚至会恶意逃避银行债务,也无法提供体现企业的偿付能力的证据,对借贷资金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银行出于对安全的考虑,只得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导致了较低的通过率。当今社会上所广泛存在的民间融资,实质上已逐渐成为政策及经济影响与中小企业需求之间矛盾产生的结果。
3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3.1 民间融资领域犯罪活动频发
近年来,由民间融资出发却转变为非法集资的案件层出不穷。据中国银监会文件显示,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突出,涉案范围甚至波及全国近90%的地市州盟。如累积融资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件,不计其数的投资者被卷入到这起案件中,仅在公安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的投资人就超过了24万人。随着民间融资链条不断延长,债权关系也越来越错综复杂,导致风险不断扩大,部分企业由于无力偿付高额利息而停产、倒闭,甚至因高利息纠纷发生斗殴致伤,最终升级形成暴力犯罪的刑事案件,严重地破坏了金融业的秩序和危及社会稳定。
3.2 民间融资的利率约定不规范
我国的民间融资利率一般都是随行就市,在市场需求旺盛时,民间融资利率持续走高,中小企业很难以合理的利率获得资金,某些中小企业甚至会铤而走险寻求高利贷途径,通过接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最高年利率36%的协议来筹集资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高利贷”显示,2017年“高利贷”案件包括10855件,其中刑事案件就有2898件,在“高利贷”案件中以“民间借贷”为关键词的案件3522件。一旦有由于中小企业自身情况恶化,导致无法继续给付利息的融资违约事件发生时,民间融资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法律窘境。
3.3 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缺失
民间融资本身就属于非正规融资,是处于体制外的一种“替代供给”[1],它无法同正规金融机构一样,得到监管部门对正规金融行为所给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并且由于民间融资自身的复杂性、隐蔽性,各监管部门在面对民间融资问题时,难以明确地判断并根据其业务,在划分责任和协调工作等方面做出细致规定,致使容易出现监管缺失。而在缺乏监管的环境下,民间金融市场中充斥着大量自发产生的民间融资机构、不良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和非法集资者,从而使得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难以动态地适应市场变化和避免融资风险,融资问题仍然凸显。
4 浅谈对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建议
4.1 强化对违法民间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
部分中小企业对于民间融资的认识存在误区,融资具有盲目性,因此很少注重融资程序的规范性,一旦运用不当,民间融资就会误入非正当融资领域,往往给中小企业和个人都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宣传教育,向社会大众科普民间融资知识,使大众产生对于正常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认识,培养正确的融资理念;不断提高大众法律风险意识和对非法融资活动的防范能力,加强源头治理以避免大众误入非法民间融资而不自知。此外政府需以明晰的标准划定合法民间融资的范围,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对民间融资领域中事实上违法和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特征的民间融资活动进行规范、增强打击力度,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提供有力的保障。
4.2 积极推动民间融资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体现了我国金融市场对资金价格的认同度,关系到负贷人的偿债能力,同时,也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一般认为,民间融资利率由市场资金的供需共同决定,供需关系能准确反映资本稀缺程度以及资金真实价格,民间融资利率市场化已成为我国民间融资发展进程中必然的趋势。联系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经济的迅猛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虽然多方媒体对于民间融资的报道偏重负面消息,但实际上,出现非法民间融资状况的企业分布区域比较集中,而且除了一些处于融资灰色地带的渠道,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融资利率开始呈现出理性回归趋势。并且,一直以来民间融资利率都是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标准,同期利率的水平间接关联和束缚着民间融资利率。[2]因此我国应推动民间融资利率市场化改革,并积极完善对融资利率的规定,通过这些调整控制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问题升级。
4.3 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民间融资发展
我国现行监管制度是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或业务,设立对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并通过赋予和强化这些监管部门的职能,以增强对无序融资的管制,体现了我国对于设立健全监管机制的重视。这种制度自设立以来对我国金融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准许放开民间金融资本市场发展、民间金融组织存在的同时,监管机构更要加强对民间金融市场环境的监管,尤其是在融资行为相对活跃的区域,要加大对融资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检测力度。应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有关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并且建立一套专门的监督检测体系,收集相对有效的信息,特别是中小企业民间贷款利率等重要数据,以助监管部门准确分析市场中资本的现实走向,在此基础上相应地制定出适合市场现实情况的监管政策,促进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