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面统一城乡居民医保
2018-02-07海韵
2017年12月13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7〕29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新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北京市居民医保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结构,实现了制度政策和管理体制的全面统一;同时也标志着北京市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统一,保证了城乡居民公平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按照《办法》的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新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将有明显提升,定点医疗机构选择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为农村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从2018年1月1日起使用。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基金的支付管理工作。《办法》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基金运行的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定期提供在校参保学生的有关信息,并指导各类学校做好学生参保工作。各区政府负责基层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运行保障,充实社会保险基层工作力量,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基层服务网络。
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了国家提出的“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要求,财政继续加大补助力度,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方面有明显提升,定点医疗机构选择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还将为农村居民发放社保卡,农村居民就医时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无需个人再先行垫付医药费,进一步降低农村居民的就医经济负担。
财政继续加大补助力度。财政人均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1040元统一提高到1430元,提高了40%。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2月底,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学生儿童和老年人的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8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0元。城乡居民中低保、困补、低收入救助、残疾等13类困难人员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医保待遇水平明显提升。在报销标准上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积极发挥医保调节作用,推进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新制度实施后,城乡居民的医保待遇全面提升,门诊最高报销比例达到了55%,比原来提高了5个百分点,门诊年度封顶线统一为3000元;住院最高报销比例达80%,比原来提高了5-10个百分点,住院年度封顶线统一提高到20万元。
就医范围进一步扩大。原有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将增加至3000余家,参保人员就医范围明显扩大。另外,参保人员需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协和、人民、中日友好、北医三院等19家A类定点医院,医科院肿瘤、阜外心血管、口腔、安定医院等144家专科定点医院,东直门、广安门、北京中医院等124家中医定点医院无需选择。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基层首诊”制度,需先到本人定点或共同定点中的基层医院进行首诊,经首诊转诊后,可到本人定点医院及A类、中医、专科定点医院就医,一次转诊有效时限为180天。
新制度还统一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可报销的药品种类将由目前的2510种扩大到3000多种,与职工医保保持一致。(海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