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成员在履行职务中突发疾病死亡可否受理工伤认定?
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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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所属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对于村委会这样的组织是否属于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村委会组织成员参加有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发生伤病的,工伤保险机构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案情回放
李某今年59岁,系某村民委员会委员,根据村委会安排,组织部分村民排练秧歌舞。某日上午10时许,李某在排练秧歌舞过程中,突发疾病昏迷,急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时许死亡。其妻张某以李某系村委会成员,其突发疾病死亡是在组织部分村民排练秧歌舞过程中发生的,以此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告知张某需提供李某与村委会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提供相应村委员是劳动关系主体的法律依据。市人社局在张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为李某所在的村委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不服,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李某属于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决定。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因张某向法庭提交的李某与村委会具有劳动关系的材料没有法律依据,又不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的证明,故当地人社局不受理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行为并无不当,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死者李某妻子认为,李某是根据村民委员会安排,组织村民排练秧歌舞,是履职行为,李某与村委会具有劳动关系。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考虑,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突发疾病,且在发病48小时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应予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认为,村委会不具有缔结用工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李某与村委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也不在工伤保险机构受理事项的范围,故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无不当。
案例评析
村委会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格用人单位,亦不具有缔结用工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李某虽在履行村委会安排的事务中突发疾病死亡,但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也不在工伤保险机构的受理事项范围。从相关法律法规看,用人单位需要符合规定的情形并依法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上述规定,从正面列举了用人单位的种类,村委会均未被纳入列举的用人单位范围,故依法不属于适格的用人单位。从村委会的产生和职能看,村委会亦不属于适格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罢免及终止职务亦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村委会成员任职期间根据工作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给予适当补贴。村委会不具有缔结用工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适格用人单位。因此,市人社局在收到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工伤认定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无不当。
对于在履行村民委员会安排的事务中发生伤病亡的应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角度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