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办理回顾
2018-02-07王海东
当事人于海明,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昆山市昆城一品酒店业务经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9月1日撤案并解除强制措施。
一、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 (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 (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二、介入过程
2018年8月27日23时许,在接到昆山市公安局的介入邀请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立即派员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介入该案。
2018年8月28日,该案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及刘海龙的生前照片、抖音视频、个人违法经历等信息在互联网上不胫而走,并迅速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反应,于8月29日介入该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对案件的进一步侦查进行引导。
2018年8月29日,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初步查证的基础上,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侦查建议16条。针对本案可能系正当防卫的情况,要求公安机关查清于海明砍刘海龙第一刀的致伤情况、后面的伤情是否单独可以评价为轻伤、重伤、对刀具是否是管制刀具进行鉴定等;针对群众关心的刘海龙是否涉黑的问题,要求公安机关查清刘海龙名下的聚业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的主要活动、有无套路贷的可能、有无其他成员、扫黑除恶期间是否对该公司及人员予以关注、刘海龙的收入来源等。
2018年8月31日,在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提出于海明对正在进行的行凶采取防卫行为,没有过当,属正当防卫,与公安机关的意见一致。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海明撤销案件。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检方通报: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三、本案的积极意义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两个通报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分析意见》的发布,回应舆论关切,赢得社会各界点赞。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昆山市公安局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网民、群众赠送的锦旗60余面,案件处置获得群众广泛认可。对于海明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第一,于海明案认定为正当防卫,可以成为对正当防卫的一堂法治普及课,对于公民大胆运用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刑法不仅要成为打击犯罪的工具,而且要成为保护人民的武器。而对正当防卫的正确认定,就是刑法保护人民功能的正确体现。于海明案认定为正当防卫,可以通过实际案例向公众发出规范指引和政策宣示,向社会释放“公民可以正当防卫、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好人无须忍气吞声、坏人不能为非作歹”“弘扬社会正气、保护良善公民”等方面的正确信号。
第二,于海明案认定为正当防卫,对司法人员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立法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和成立条件未能正确掌握,存在许多不正确的观念,很少认定正当防卫,或者对防卫限度提出近乎苛刻的要求,或者是非不分,将对暴力犯罪采取手段反抗的情形简单地认定为互殴,等等。本案在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下,即时将案情和认定理由公布,对于此后正当防卫尺度的把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三,于海明案认定为正当防卫,对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司法离不开公共利益、刑事政策和社会效果的考量。本案认定为正当防卫,可以告诫社会公众,如果实施攻击性、紧迫性、暴力性的不法侵害就会使自己处于被防卫的状态,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就会降低;任意持械寻衅滋事者在侵害别人的时候,自己就得不到安全。这不仅对遏制民间黑恶势力的蔓延、伸张社会正义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侵害他人的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也是一种震慑。
第四,于海明案认定正当防卫,对社会公众而言,有厘清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现实价值。现实中,对于发生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应当如何处理,社会公众缺乏重大影响案例的指引,甚至个别司法人员也认为,防卫人在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时,应该优先选择上述方法,只有迫不得已才能正当防卫,严重混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变成“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必须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其结果使得公民在面对凶残暴徒时,畏畏缩缩,投鼠忌器,似乎回避犯罪成为面对犯罪时唯一的正确选择。本案认定为正当防卫,可以破除这种错误认识,具有倡导社会良好风尚、弘扬正气的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