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内蒙古司法行政工作的思考与实践
2018-02-07毕力夫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厅长
毕力夫(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厅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于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时代内蒙古司法行政工作将有什么样的新作为,是我们必须面对、也必须回答好的问题。这就需要重新审视司法行政工作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的职责和使命,重新评估司法行政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重新界定司法行政工作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的责任和担当。为此,笔者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思考,结合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体会和理解,谈谈对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些想法和思路。
一、新时代赋予司法行政工作更多的职能和使命
司法行政工作在经济社会管理中承担着大量基础性、保障性任务,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一是司法行政机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达33万件,公证机构办理各类公证事项达177万余件。此外,我们正在积极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工作。二是司法行政机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参与者。着力做好四级政府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积极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当好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律帮手,在转方式、调结构、加强对外贸易、扩大对外开放、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等方面发挥法律参谋作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政策制定、行政处罚和执法领域,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有效解决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据统计,律师担任各级政府法律顾问3102家,律师担任村居(嘎查)法律顾问7569家,村居(嘎查)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72%,较前五年增长163%。三是司法行政机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践行者。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各级审判机关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2017年监督案件39件共132人次,出庭75次共288人次,对推进司法改革意义重大。四是司法行政机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服务者。监狱、戒毒、社区矫正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律师、公证构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保障民生提供法律服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自2013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参加考试人数达11.7万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有10600余人,为法治内蒙古建设储备了专业人才。法治宣传教育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普法任务是将法律送到亿万家庭的浩大工程,重点培养全民法治意识,形成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法治建设。
二、聚焦“预防为主”,体现司法行政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
司法行政的大量工作在“前期”,主要任务在“后台”。
(一)发挥好人民调解的“解压阀”作用。人民调解制度是在我国民间调解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方法灵活、程序便捷等特点,在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是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的“第一道防线”,被誉为“东方经验”。内蒙古有人民调解组织1.7万个,人民调解员7.8万名,近五年来调解案件72.4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6.97%。以2016年的数据为例,案件总数12万件,涉案人数28万人,涉案金额16亿元,节省诉讼费6.9亿元,节省交通费、住宿费、材料费等费用2.3亿元,节约416万天,全区各级政府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补助338万元。平均每个案件节省费用7700元,为每名当事人平均节省时间14.7天。人民调解案件数占到全区案件的50%以上,这说明如果没有人民调解发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作用,自治区在现有的100多个基层法院的基础上,至少需要增加50个以上的法院才能满足群众诉求。按平均每院150人计算,仅人员经费近8个亿。从2017年的数据来看,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仍是主要案件类型,占调解纠纷总数的34.9%;房屋宅基地、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山林土地、征地拆迁纠纷占调解纠纷总数的34.2%;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污染、消费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占纠纷总数的19.8%,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此,人民调解要坚持预防为主、排查在先,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坚持抓早、抓小,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坚持依法调解、依法说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民调解,在及时做到案结事了的同时进一步促进公平正义,要注重与德治的充分结合,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要坚持创新调解、增强活力,运用传统方式的同时,顺应“互联网+”新趋势,推动应用网上调解、视频调解、微信调解、电视调解等。
(二)发挥好法律援助的“稳压器”作用。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得公民能够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进入诉讼程序、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权的保障和维护。要推动建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更多与民生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使法律援助覆盖中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完善便民利民举措,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批简便化、服务全程化。全区已建成103个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245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10939个法律援助联络点,“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牧区半天”的法律援助服务圈已构建完成。
(三)发挥好法治宣传的“预防针”作用。法治宣传教育的目的是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法治宣传的作用就像打“预防针”,就是要在身体内形成“抗体”,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是提升重点对象法律素质。更加注重“关键少数”,把普法工作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坚持抓好领导干部学法考法述法,并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加大难点群体、盲点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针对群众法治需求诠释法理、宣传法治 ,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有法可依、公民知法守法的良好风尚。二是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作用。要突出群众需求,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激励等方式,建立法治宣传产品、法治文化产品的研发推广流程,打造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精品。要建立法治宣传媒体资源库,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百姓受惠”的模式,研发创作法治戏曲、法治歌曲、法治小品等法治文艺作品,以及剪纸、皮画、版画等法治文化产品。要充分发挥新媒体独特优势,加强普法网站和普法网络集群建设,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客户端开展普法活动,强化“互联网+”思维,建立技术先进、传播快捷的普法平台,为公众提供更多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三是改进普法工作运行机制。要坚持普治并举,通过调查研究深入把握新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根据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及时将法律送到基层,真正做到“普法宣传到一线、普法成效在一线”。更加注重“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使普法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织造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依托基层社会治理网格,设立网格化普法信息员、联络员,切实把普法工作延伸到基层每个角落,努力形成线上线下相互补充、多层次、全方位的普法格局,实现法治与群众生产生活的“零距离”。四是探索建立普法工作评估体系。要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评估体系,建立自我评估、群众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机制,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实地调研、自我反馈、定期回访为主要方式,对照法治宣传教育量化指标,从活动数量、时间、成本、内容、方法,及群众满意度、知晓率、社会评价等方面,综合、客观、准确评价法治宣传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坚持阶段性评估和动态评估相结合,每季度对工作绩效进行阶段性测试,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服务质效。
三、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各项工作
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将倒逼法律服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准确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对司法行政改革发展至关重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从内蒙古的法律服务情况来看,不平衡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区域发展不平衡。北京每万人有律师12名,西藏每万人有律师0.8名,内蒙古每万人有律师2.8名。以内蒙古为例,呼和浩特每万人有律师6.7名,而地处偏远的阿拉善每万人有律师3名,经济较发达的呼和浩特、包头、赤峰地区的律师占到全区律师的50%以上。第二,城乡发展不平衡。长期形成的二元结构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影响巨大,城市法律服务和农村法律服务面对的问题不同,差异较大。如内蒙古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只设到旗县市区一级,农村这几年在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但事实上没有能够满足群众需求且内容丰富的法律服务资源。第三,法律服务结构发展不平衡。从2016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内蒙古共有律师事务所453家,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有276家,占60.9%;10至30人的律师事务所有156家,占34.4%;30至50人的律师事务所16家,占3.5%;5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有5家,占1.1%。而且内蒙古的律师业务结构不合理,存在低端业务过剩、高端业务短缺的结构性矛盾。第四,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平衡。内蒙古自治区的优质法律服务资源集中在呼和浩特、赤峰等经济较发达地区,牧区农区律师、公证的服务半径最远的达500多公里,平均也有100多公里。第五,供给方式不平衡。内蒙古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方式单一、传统,不能很好地满足群众的法律服务需要。比如,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没有大的变化,一本书、一宣传、一比赛、一演出的“四个一”仍然是供给的主角,新媒体技术不学不懂不会,无法将创新普法宣传产品及时推送到受众身边。
内蒙古法律服务的不充分发展主要有:第一,法律服务的意识培养不充分。很多公共法律服务理念比较陈旧,还停留在“要我服务”的被动层面上,没有真正树立起法律服务是第一要务的理念。第二,法律服务体系发展不充分。完整的法律服务体系尚未形成,高端法律人才和蒙汉双语律师人才供给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短板。目前,蒙汉双语法律服务律师只有265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21人,两者总计不足500人,蒙古族群众每万人中只有0.58名律师,是全区律师占比的20%。第三,法律服务内涵发展不充分。过去我们在法律服务上,注重规模发展和数量的增加,长期的惯性思维使得我们对影响法律服务的内在、核心内容关注不够,扩展法律服务外延的冲动依然强劲,质量提升明显不足。第四,法律服务队伍供给能力不充分。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12859名工作人员中,博士2名,占比0.015%;硕士336名,占比2.6%;本科生6068名,占比47.2%;大专学历3593名,占比27.9%;专科以下786名,占比6.1%,学历普遍偏低。从专业角度看,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中法律类专业的4818名,占比37.4%,高层次人才不足,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人才较少。第五,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不充分。中俄蒙经济走廊建设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内蒙古处于中国向北开放最前沿的区域,与蒙古国、俄罗斯接壤,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枢纽。目前,内蒙古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跨区域、跨国家协作不够,缺乏高水准、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内蒙古司法行政机关立足实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五项工程,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是加大案例库建设力度。着眼资源共享共用,建立蒙汉双语媒体资源库,实时推送蒙汉双语案例,促进司法行政各类资源的共建、共享和共用。同时,收集整合全区乃至全国的优秀普法微电影、普法栏目剧等媒体资源,建立媒体资源库。借助微信、微博、广电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认知度,扩大社会影响力。二是强化双语人才供给。在“十三五”期间,计划在全区每年培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蒙文考试的100名蒙汉双语青年律师、100名蒙汉双语应届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两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力争用五年时间培养扶持500名蒙汉双语律师、500名蒙汉双语律师后备人才。随着内蒙古与俄蒙法律事务交流的不断深入,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建设这一契机,通过密切的交流合作,提升律师、公证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进一步明确全区涉外法律服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尤其是要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编纂《蒙汉双语法律词典》。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蒙汉双语法律词典,各地自主编写的一些蒙语普法教材、宣传资料等不规范、不准确的情形很多,有时不能准确诠释法律法规的真实含义,甚至造成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误解。因此,应组织专门队伍开展蒙汉双语法律词典的编纂工作,力争为蒙古族群众提供系统、完整、准确的蒙汉双语法律工具书。研发蒙汉双语法律互译系统,这是促进网络蒙汉双语法律服务便捷化的有效途径。四是推行法律服务4K机顶盒入户工程。在有线电视4K智能机顶盒首页添加“公共法律服务”模块,将线下法律服务资源择优架构到线上平台,在电视终端上实现法律服务数据查询、音视频点播、法律咨询、视频会议等功能,解决牧区、山区和偏远地区人民群众寻求法律服务难的问题,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享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五是推进司法鉴定改革。与区外水平高、规模大的司法鉴定机构合作,建立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为主导,引入社会资本的高水平、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制,充分发挥其在解决重大疑难、特殊复杂问题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内蒙古实际,在东西部地区均建立符合司法鉴定发展方向的高水平鉴定机构,重点加强法医病理鉴定机构建设。完善退出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司法鉴定机构以兼并重组、强强合作、以强带弱、淘汰弱小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发展。
四、以治本安全观为引领,向社会输送合格“产品”
司法部张军部长指出,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切实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向社会输送合格“产品”。治本安全观是认识论与方法论的有机统一,其中蕴藏着价值理念、实现路径,是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课题。
(一)监狱、戒毒工作一定要在教育人、改造人上下功夫。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制约监狱、戒毒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政策性、保障性的深层次问题:一是要争取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政策和投资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继续实施监狱、戒毒场所布局调整,争取用2~3年时间将全区监狱、戒毒所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满足对罪犯和戒毒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教育需要的刑罚执行机关和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加大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真正实现经费全额保障,并建立完善监狱、戒毒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二是优化全区监狱医院布局,根据医疗管理需要,科学规划全区监狱系统医疗场所建设、专业科室设置、医技人员配置和医疗设施配备,建立医疗“三级”网络架构。2017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与监狱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地方公立医院对口支援监狱医疗机构、服刑人员性病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建立服刑人员病情诊断专家库三个文件,21所监狱系统医疗机构分别与43家地方公立医院签约,建立稳定对口支援关系;全区罪犯性病、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属地各级卫生部门防治体系,对915名患有性病、结核病的罪犯进行集中攻坚诊治,其中临床治愈698名罪犯,力争到2018年上半年将监狱现有的性病和结核病全部治愈;建立罪犯健康档案和民警职工健康档案,充分发挥远程诊疗和内部转诊机制,罪犯外出就医人次大幅度下降,有效缓解了罪犯到社会医院就诊的压力,降低了安全风险。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汇报,协调卫计委等有关部门,争取将罪犯医疗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制范围。三是在不断完善监狱保障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监狱职能,从根本上改变监狱把主要精力放到企业创收上的传统做法,提高罪犯劳动报酬,真正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教育人、改造人上来,为落实治本安全观打下坚实的基础。四是启动罪犯质量调查和罪犯新生评估工作,对罪犯逐步实施分类管理,完善针对性管理措施,牢牢把握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主动权。五是制定出台落实治本安全观的教育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加强顶层设计,科学规定教育改造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强化思想教育,普及义务教育,重视技能培训,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大力推进社会帮教、亲情帮教、特困救助三项工程。
(二)社区矫正一定要在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目前,全区社区服刑人员近1.5万名,执法和日常管理教育主要由旗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负责。但是,全区旗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专项编制人员只有267人,每个机构平均不足3人;1102个司法所共有专项编制人员2800余名,平均每所2.7人,管理14名社区服刑人员,有的司法所服务3万多名群众,服务半径达160公里以上,工作力量不足与工作任务繁重的矛盾较为突出。此外,由于一些农牧场和开发区管理体制不健全,有34个司法所没有主管的旗县级司法局,依法应当由旗县司法局行使的社区矫正执法职能无法有效行使。
针对以上问题:一要强化社区矫正执法,按照旗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拥有至少3名,司法所拥有至少1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工作人员的标准,配齐了执法力量,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二要做好管控的同时,加强对特殊人数的心理矫治和引导,加大技能培训和帮扶力度,特别是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坚持“给出路”的原则,最大限度消除不满情绪,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实现管理效果最大化。三要构建“一体化”治理模式,针对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的特点,在系统内部推进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紧密衔接;在系统外部形成与公检法、工商、税务、民政之间的配合协作机制,增强整体合力。四要强化社会协同,运用社会力量提升教育改造和服务管理水平。着重探索建立与开放、动态社会环境相适应的工作方式,以做好特殊人群的衔接管理为重点,加快推进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矫正中心、安置帮教基地等场所的规范化建设,推动实现社区矫正中心和安置帮教基地在旗县(市区)全覆盖,不断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五、放大信息技术效应,推动司法行政创新发展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来讲,解决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的重要手段就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资源,建设“标准统一、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高度集成”的信息化体系,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在既有信息化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上下互通、左右互联、内外共享,构建大数据、大管理、大应用、大创新、大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格局。
(一)用数据管理。做强业务标准,进一步按照司法行政系统“三室一中心”建设要求,根据司法部业务标准,结合内蒙古实际,组织人员制定技术标准,以便形成全区统一标准体系。要坚持“采集为先、应用为本”的理念,加快制定源头信息采集目录,出台信息采集责任清单,建立并严格落实数据采集质量责任制。要切实按照“信息流、工作流、采集流”一体化的要求,将工作流与采集流结合起来,保证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做强软件应用,建立业务软件应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明确数据录入标准,完善数据录入审查机制,实现数据录入全网追溯,做到数据录入及时、全面、准确,业务开展线上线下同步。业务数据和信息是一个“富矿”,不应该让其仅仅停留在卷宗上、堆砌在档案库房里,而是要依法妥善地加以发掘和利用。要让业务系统使用和信息录入成为基层干警工作中的固化程序,实现信息录入与工作的紧密融合,防止日常工作和信息录入“两张皮”。
(二)用数据执法。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为契机,一方面以服务少数民族群众为立足点,建设蒙汉双语媒体资源库,将典型的、有教育意义的法律服务资源以“看得懂,听得明白”的方式呈现给人民群众;另一方面以方便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导向,定制开发司法智能终端(JiPad),将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集于一个界面,支持在线和离线数据采集,减少大量的数据补录工作,激发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应用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司法云”,建设司法行政大数据分析研判平台,对数据进行“清洗”和态势感知、关联分析,向群众提供精准化的法律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闭环执法体系,通过对服刑人员从法院宣判到监狱服刑、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回归社会的全周期管理和数据融合分析,实现底线安全观到治本安全观的转变,全面提升教育矫治水平。
(三)用数据服务。通过平台共建、系统对接等方式,加强与公、检、法、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推动法律服务协同联动,实现数据流、业务流、信息流的深度融合,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变成现实。基于信息的全面采集,对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的电子档案、历史轨迹、心理测评、生命体征等信息进行融合分析,预防重新犯罪,实现精准监管。整合现有资源,构建集“12348”热线平台、网站、微博、微信、移动APP、智能机顶盒“六位”一体的蒙汉双语“12348”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淘宝式”的热线服务、网上服务、实体服务,随时随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六、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建立适应新时代新任务的工作机制,是当前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司法行政增强内生动力、发挥自身潜力的必由之路。
(一)建立司法行政实战保障机制。实体化建设是做实做细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对提升司法行政维护稳定和服务保障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做强司法局。旗县(市区)司法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战斗”实体,也是司法行政工作最重要的一环。需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指挥平台,使之成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总牵引”。做实司法行政工作,要建立“四型司法局”,即合成型司法局、指挥型司法局、研判型司法局、服务型司法局。二是做大司法所。根据职能和业务要求,合理设置、及时调整业务用房使用功能。根据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总量、工作强度、编制数量等因素,探索“1+N”模式,即将司法所职能与综治、维稳、信访工作整合,使其主动参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更好地发挥司法所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开展司法所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司法所服务能力。三是做实公共法律服务室。公共法律服务室是利于推动法治工作网络、机制、人员向嘎查(村、社区)的延伸。要科学合理划分,在农村牧区行政村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室,对于人口居住高度分散、地域偏远的地区,可设置流动公共法律服务室(车)。结合当前农村振兴发展战略,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资金保障。
(二)建立司法行政项目运行机制。司法行政项目化建设就是将司法行政领域的重点难点工作像抓工程建设项目那样,抓推进、抓落实:一要坚持问题导向,盯住短板立项。对自身的软肋、短板进行研究立项,明确领导为项目负责人,部门为专理人,通过选题立项,切实把司法行政工作的“软任务”量化为“硬指标”。二要加强项目统筹,确保落实落地。成立项目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项目规划,细化创建目标、具体措施、活动载体、时间步骤等,切实增强项目的可操作性。三要强化监督考核,加强跟踪问效。要建立督查推进和信息反馈机制,开展经常性督查指导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并作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述职的重要内容。同时研究项目考核办法,运用综合测评、实地察看、量化评分等方法一抓到底。
(三)建立司法行政工作标准化机制。标准是衡量绩效的基础,是对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比较的客观尺度,是推动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抓手,推动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健全完善全系统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工作范围和组织管理要求,优化司法行政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全周期流程,建立年度标准研制、修订和实施计划,形成科学、高效、便捷的标准化建设管理体系。二是严格执行标准。强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标准化工作的理解和认同,把执行标准作为提高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实际,注重打造样板和示范,注重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实现整体提高。三是完善评估评价。标准制定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建立指导联系制度,形成情况报告、问题反馈、定期研讨等机制,通过上下联动提高标准制定和实施水平,提升标准与实际工作的匹配度。建立成效评价机制,将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标准确定为评估重点项目,组织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转化为修订完善标准的依据,不断提高标准化建设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