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交通伤法医临床学鉴定
2018-02-07张德雨张纯兵宋孝飞张双双
张德雨,张纯兵,宋孝飞,雷 兵,张双双,吴 军
(1.上海法衡司法鉴定所,上海 201202;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50;3.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上海 200050)
国际上一般认为:某个地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7%以上,就可以认定该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1]。2010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大陆地区65岁以上人口已经占总人口的8.87%,标志我国已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2]。20世纪70—80年代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及独生子女政策,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影响我国人口结构,最为突出表现为:2010—2050年我国老龄化程度将日益加深。1982年维也纳世界老年人问题大会上,将60岁作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老年人起点年龄。并在此基础上,将老年人划分为:低龄老年人(60~69),中龄老年人(70~79),高龄老年人(80 岁以上)[3]。低龄、中龄老年人相对来说,大多身体健康状况均较好,出行较多,但相对于青壮年人,生理运动功能、协调能力、反应能力都已有明显降低,因而发生交通伤的致残、致死概率相对较高。上海市2000年调查结果显示,交通事故致死案件中,60~70岁年龄组占总死亡人数30.3%,远高于非老年人组[4]。老年人因自身生理机能、心理机能降低及自身疾病等因素,其交通伤致伤、致残也与非老人有一定区别。本文通过总结自身工作经验,试图分析老年人交通伤残鉴定的特点。
1 老年人交通伤伤残鉴定的一般原则
老年人身体老化,常患有慢性疾病,体质较差,治疗恢复时间较长。鉴定时,鉴定人应考虑到老年人交通伤与非老年人之间存在一定差异,选择合适的鉴定时机,并对老年人交通伤后遗留残情进行必要的鉴别,区分交通伤与自身疾病及其外伤作用力的大小,评估损伤参与度。
1.1 鉴定时机选择
一般情况下,交通伤残疾的鉴定时机在三到六个月为宜,但针对老年人的鉴定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其实际住院时间、出院后休息时间,以及康复时间等,结合老年人鉴定时提供的病史、影像学资料等,全面回顾整个诊治及康复过程,选择合适的鉴定时机。国内专家汤涛等[5]曾进行过脑外伤精神鉴定案件的回顾性研究,认为非老年人轻度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鉴定以六个月为宜,中重度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鉴定以九个月为宜。其后李方敏等[6]对老年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残鉴定时机进行了研究,认为老年人康复期较长,以一年更为适宜。因此实际鉴定中,对一些老年人交通伤,需要结合治疗经过、恢复期间自身感受,以及鉴定人对伤者伤情及恢复状况的综合评估,在参考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伤者个性化特点,选择合理的鉴定时机。
1.2 鉴别伤病关系,判定原因力大小
老年人严重交通伤以后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或多或少会遗留后遗症。但老年人常患有慢性疾病,交通伤后遗症可能不是完全由原发性创伤所致,有的为损伤的直接后果,有的为原有疾病造成的后果,有的为疾病与损伤共同作用所致;还有少数情况,涉及到医疗行为与损伤后果之间的关系。鉴定人必须首先对损伤后遗症的原因加以分析,评估损伤后果与原发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7]。按照《国际功能与疾病分类》,原发性损伤应包括原发性交通伤及其并发症、继发症。原发性损伤对于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分为六个等级:没有作用、轻微作用、次要作用、同等作用、主要作用、完全作用。鉴定中,我们不能简单地因为老年人机体衰老、体质差、免疫力低下,降低交通伤的责任,而应从实际出发,把与原发性损伤直接导致的并发症、继发症一并作为评定伤残依据。
2 老年人退行性变器官伤残的鉴定
2.1 依据原发性损伤评定致残程度,区别生理性与病理性退行性变
进入老年后,身体机能与结构退化明显加速。有些器官,组织结构与生理功能表现为渐进式退行性改变,但仍可发挥基本正常的生理功能,属于生理性退行性变,鉴定中一般不将其视为原有基础疾病。有些退行变明显,临床症状及体征严重,影响器官的正常功能及老年人生活,应属于病理性退行性变。其中以颈椎、腰椎退行变以及骨质疏松最为常见,也是鉴定中争议较多的部分。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法医临床鉴定中必须区别对待,宜考虑伤病关系,分析交通伤与残疾程度之间因果关系,必要时评定损伤参与度。
(1)颈椎、腰椎退行性变,随着年龄增长,椎体骨质疏松、硬化,及椎间盘膨出退变,髓核水分降低,纤维环弹性与韧性降低。在老年人交通伤中较为常见,又以颈椎与腰椎椎间盘退行性变多见。临床表现为:颈痛、腰背痛、颈椎强直、腰椎活动受限等。大多人是由于长期低头、弯腰、扭动、负重等积累损伤引起。少数情况下,脊柱遭外力作用突然加速、减速或者快速旋转,引起纤维环水平状破裂所致,髓核自破裂纤维环处突出(或脱出),导致相邻脊髓或者神经根受压,即为椎间盘突出症。
针对不同原因的椎间盘病变,鉴定人需要进行因果关系分析,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外力作用轻微,损伤当时没有相应临床病史记载,损伤前或损伤后的病史都有相关记录,可以认为损伤与椎间盘退行变之间没有因果关系。②外力作用不严重,伤后立即出现脊神经根受压症状或者体征。影像学资料显示存在明显椎间盘突出表现,相邻椎体边缘或者小关节增生明显,损伤周围软组织损伤不明显,也没有明显椎体骨折或者脱位。即伤者原来就存在椎间盘退行性变,交通伤与椎间盘突出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经过治疗后,临床症状体征明显缓解,故不能排除交通伤与椎间盘突出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即外伤加重椎间盘突出的症状与体征。可以鉴定交通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参与度拟为5%~44%。③外力有一定强度,损伤后立即出现椎间盘突出,脊髓或者神经根压迫的症状及体征(如肢体瘫痪等)。影像学资料显示:存在明显椎间盘退行性改变,椎管狭窄,突出的椎间盘未见明显钙化或者陈旧性改变,未见椎体骨折或者脱位,未见明显软组织损伤改变。很难区分交通伤、退行性变、还是其他因素起主要作用,则判定交通伤与椎间盘突出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交通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参与度拟为45%~55%。④外力较大,特别是高能量损伤,损伤后立即出现椎间盘突出及脊髓或者神经根受压迫症状及体征(如肢体瘫痪等)。影像学资料显示:脊椎骨折或脱位,椎间盘突出节段,周围软组织明显肿胀。即使同时存在明显椎体、椎间盘退行变或者椎管有狭窄,仍然认定交通伤为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96%~100%[8]。
(2)骨质疏松,为一种以骨骼中矿物质含量减少、骨组织微结构破坏、骨骼脆性增加,易于骨折的全身性疾病。骨质疏松在老年人中较常见,特别是老年女性。如果再患有内分泌疾病,长期使用激素类药物则,患有骨后疏松机会大大增加。据统计,体内骨骼矿物质沉积在成年后达到峰值,以后逐渐降低,男性每年降低0.22%、女性每年降低0.33%,当矿物质含量减少12% 以上,即易发骨折[9-10]。骨质疏松相关的骨折,也称作脆性骨折,多见于脊柱骨、桡骨远端、股骨近端(包括股骨颈、股骨粗隆)。
普通人群中,多存在不同程度的骨质疏松,老年人交通伤所致骨折,只要案件材料可以证实,损伤当时暴力足够强大,以致作用于正常健康人体也可以造成骨折,且病史资料中有暴力部位存在局部软组织损伤,即便伤者有明显骨质疏松,也不宜考虑伤病关系,应认定交通损伤与骨折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11]。特殊情况下,现有材料证实伤者存在明显骨质疏松的基础疾病,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检查均提示有严重的骨质疏松,且遭受到的交通伤暴力非常轻微,病史资料中也没有局部损伤伤痕的记录,则可以判定损伤与骨折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暴力大小认定比较困难,常需借助详细的现场记录或者摄像资料证实[12-13]。
2.2 考虑退行性变因素,校正后评定伤残等级
老年人有些器官退行性变明显,功能明显减退,与非老年人群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此类案件伤残鉴定,宜采用相应的校正方法,去除该器官退性变作用因素。例如,老年交通伤中,肢体损伤最常见,考虑到大部分人两侧肢体有相似退化过程,建议用健侧肢体活动度作为参考值,进行肢体活动功能丧失的计算。鉴定时,同时对两侧肢体的关节活动度进行测量。另外,听力障碍也是老年伤残中经常碰到问题,正常人听力功能在30~40岁以后就会逐步减退,对于老年人听力障碍的评定,测定与计算其听阈值时,按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GB7582-87)听阈级偏差的中间值(50%)进行修正,其中4000Hz的修正值参考2000Hz的数值。
2.3 考虑退行性变因素,不评定伤残等级
有些器官功能,在人的一生中,只是阶段性发挥作用,到了一定年龄阶段后,这项功能快速减退,甚至完全缺失,对老年人生活能力、工作能力、社交能力也没有明显影响。此类器官损伤,鉴定时通常:只说明因果关系,而不评定伤残。最典型的例子是老年男性性功能,女性的生育功能等。但是行业内尚未完全形成共识,是老年人交通伤鉴定中的难点[7]。60岁以上男性,性功能明显下降,虽部分人阴茎仍然能够勃起,完成性活动,甚至具有生育能力,但鉴定实践中对于会阴部及神经损伤所导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一般不进行性功能方面的测定,只说明交通伤与阴经勃起障碍之间因果关系,不评定伤残等级[7]。对于女性生殖器官的损伤,一般也仅针对造成器官的直接损伤评定伤残,而不对生育功能评定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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