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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研究

2018-02-07郑会霞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体系群众

郑会霞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河南 郑州 451000)

乡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乡村问题关乎社会稳定、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乡村兴则国家兴,党的十九大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国家战略提到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这是我们党在全面认识和把握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促进乡村有效治理、建构乡村社会发展新秩序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这为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因此,我们需要适应新形势、顺应新常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构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积极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的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创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乡村全面振兴,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生态环境。

一、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构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乡村社会治理是整个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关系着党和国家政策的有效落实,也关系着乡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重大问题。因此,全面认识和把握乡村社会发展的特征,遵循乡村社会发展的规律,构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科学化、民主化、合理化,对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促进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急剧的社会变迁和社会变革,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几亿农民工进城,改变了我国乡村社会结构和社会风貌,冲击了传统乡村的社会秩序,引发了诸如农村家庭留守化、离农人口两栖化、土地抛荒化、传统文化断裂、社会道德滑坡等“农村病”的出现,并越来越突出。“空巢村”“老人村”“留守儿童村”已成为当下中国,尤其是西部广大农村不争的客观事实,留给人们的不仅仅是乡愁,还有实实在在的“乡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2]这是对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作出的新的战略部署,提出的新的目标要求。没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乡村振兴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是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构建乡村社会治理新体系,为我国乡村社会走向“乡风文明”,实现“治理有效”,开辟了新境界,也必将为广大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提供坚实的支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构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增强乡村社会治理能力,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客观要求,也成为现代国家建构中一项重要的任务。

2.是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时代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3]。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意味着今天的发展面临着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一方面,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深刻表明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日趋多元化、差异化、高端化,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比以往更迫切、更强烈。另一方面,“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当前乡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教育医疗卫生资源、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与城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乡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许多方面还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乡村的社会秩序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乡村的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亟待创新。因此,新时代必须把平衡协调各方面的问题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把社会公平正义和重建乡村社会发展新秩序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让亿万农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新生活。这就要求我们党“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4],破解城乡发展不平衡、社会治理不协调等问题,构建科学有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增进乡村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构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有利于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城乡差别及乡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重建乡村社会秩序,这是应对社会矛盾变化、创造美好生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时代要求。

3.是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乡村的政治、经济、社会、思想基础发生了重要变化,乡村的社会结构、乡村的社会关系以及农民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产生了大量的新的社会需求、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冲击着乡村的社会发展秩序,对传统乡村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体系提出了新挑战。第一,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城乡二元结构的打破,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产权制的改革、农村新兴产业发展、非村级组织成员的进入、各类社会组织的建立以及政府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促使乡村社会由集体组织与成员之间单一结构转向多样化的社会结构转变。乡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复杂化,乡村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多,正在由组织内部事务向社会事务转型,并且乡村社会的自治组织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需要我们的政府、社会组织、个人顺应这种变化,提升社会治理的认识和行动自觉,学习和增强社会治理的知识和能力,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科学化、民主化、合理化。第二,随着乡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乡村社会的不断分化重组,乡村社会的利益诉求变得更加复杂化,不同年龄、学历,不同的社会角色,不同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等等,形成不同的利益诉求,形成不同的权利关系和矛盾。传统的乡村社会生活正在由亲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转化,血缘关系逐渐让渡给利益关系,正在由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社会关系的协调、规范,不仅需要道德的力量,更需要制度和法律的权威。创新乡村社会治理的方式已成为当前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第三,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城乡流动越来越频繁,乡村社会中个人由“组织人”向“社会人”的过渡,自我意识不断觉醒,人们从追求物质利益的公平转向追求个人自由权和发展权的公平和正义,个人需求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包括心理调适、精神抚慰、思想引导、行为矫正等,需要有专业的知识、专业的技能,需要有专业的社会工作组织和专业的人才队伍,而这正是我们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短板,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必须加以解决。第四,随着城乡社会的融合,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碰撞,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5]。而每个乡村的区域位置、发展水平、产业特色、社会结构等等的不同,对社会治理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迫切需要从各地实际出发,创新社会治理的理念和实践方法。因此,构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提升乡村社会治理能力,是破解乡村社会发展中的难题,化解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必然要求。

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构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九大站在新的历史高度,明确了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方向和实现路径,为加强和创新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纲领性指引。因此,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研究和把握新时代乡村社会发展和乡村社会治理的规律,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遵循客观规律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相结合,积极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的创新,构建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体,以乡村法治为准绳,以德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体系。

(一)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构建乡村基层组织体系

基层党组织是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核心,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建立科学高效的乡村基层组织体系,明确乡村社会治理工作推进的责任主体,乡村治理才会有坚强的领导力量。

1.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要充分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突出建制村、农村新社区党组织建设,深化书记队伍“领头雁”工程,实现“第一书记”和“农村工作指导员”选派建制村、农村新社区的全覆盖。要推进农村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强化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增强其政治领导力和正能量的感召力。健全完善乡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体系、选拔任用体系和奖惩激励体系,促进其认知结构、思维方式、工作理念、技能水平、综合素养的提升,要深化和巩固作风建设的成果,强化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自觉,以适应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工作的需要。

2.建立乡村社会治理的综合协调机构。以乡村社会治理的需求为导向,编制统一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成贯通的权力运行图,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要研究乡村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特点和规律,总结乡村社会治理的实践创新,增强政策、制度供给的及时性、精准性,加强对乡村社会治理的宣传和指导。要加强社会治理资源的配置,按照“四个优先”的要求,实现资源要素配置向乡村倾斜,在社会事务、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的同时,人财物、责权利也要同步配置到位。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做到统一谋划、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系统协调、整体推进。

3.增强新时代群众工作的本领。做好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群众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至关重要。做好新时代群众工作,首要的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导向,把乡村治理和服务群众有机结合起来,探索联系服务农民群众的新方式。重要的是继承和发扬我们党的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方法,用真情实意感染人、用办实事求实效感召人、用处事公正凝聚人。

(二)加强乡村自治组织建设,夯实乡村社会治理基础

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主体,提升乡村群众和自治组织开展社区协商和服务能力是乡村治理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乡村的治理结构发生了较大改变,相应的乡村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的运行也发生了改变。构建乡村治理体系,关键是厘清政府社会治理职能与基层群众民主自治权力的边界,优化配置乡村社会治理资源,搭建参与平台,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引导、培育和协调乡村自治组织开展各种活动,进一步提升乡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水平。

1.尊重农民的主体性,提高农民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积极性。社会治理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也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情,社会的事情要想办好,必须有全体人民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建设,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治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千百年来,特别是近代以来我国的乡村治理经验留给我们的最为宝贵的经验教训,就是对广大农民群众主体性权利的保护与尊重的缺失。因此,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中,应多关注农民对治理的要求,了解他们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实际需求是什么,面对农民的具体困难和需求国家和政府能做什么、该做什么。这种治理逻辑的转变,实际上是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2.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为农民广泛参与自治提供渠道和平台。建设乡村社区自治组织,要妥善处理社区自治组织与原村级经济组织的关系,有序推进乡村基层民主自治组织创新,依法推进基层民主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强化制度管事、规范约束、程序制衡。现行的基层民主自治的有效方式,要通过制度建设加以固化,对已经建立、基层干部群众拥护和满意的各项制度要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约束权力空间,并配备明晰的流程图和群众监督节点,通过程序化实现权力与利益相关人的制衡。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规范小微权力的运行,编制完善小微权力清单,规范小微权力运行图,落实小微权力监督流程。

3.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要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民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的群众动员优势,使社会组织成为乡村基层政府的有力帮手,形成乡村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局面。注重村级经济组织建设,即乡村生产性服务业组织化建设,农村新业态、农村创客等合作组织、协会建设,农村文化、体育等群众组织建设以及农村志愿者队伍、老年协会等建设,注重提升乡村妇女组织、共青团队伍的建设水平,加强新乡贤队伍、乡贤理事会、村监委、村民代表监督小组等建设,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运作机制,促进乡村社会治理和谐有序进行。

4.健全乡村社会治理的基础设施,完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乡村社会治理要有载体、平台,有阵地,有配套的基础设施。结合智慧社区建设,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和网上办事系统的不断完善,加强乡村社会治理智慧系统的建设,建立政府、社会组织、个人信息共享、互动交流、网上办事的统一平台,提高社会事务办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时效性、精准度、满意率。要在村民办事中心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乡村社会事务办事中心的规范化建设,适应政府社会治理职能下沉以及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情况、新趋势,形成政府、社会、自治组织统一的社会事务服务、办事中心,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目标。要立足乡村实际,特别是外出就业、创业人员多的情况,建立相应的流动服务制度和操作办法。

(三)加强依法治理,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法治是构建乡村社会治理新体系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乡村治理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还存在着“法不全、普法难、用法难、执法难、监督难”等问题,“遇事找关系、办事讲人情、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健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把贯彻中央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决定与构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结合起来,加强依法治理,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乡村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乡村社会的分化,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加上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各种诱惑的存在,传统的乡村社会生活正在由亲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转化,血缘关系逐渐让渡给利益关系,人情社会转向法理社会,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社会关系的协调、规范不仅需要道德的力量,更需要制度和法律的权威。因此,面对当前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要加强乡村法治宣传,创新乡村干部群众的法治教育,丰富法治专题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增强乡村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提升他们学法、知法、用法、护法的自觉和责任担当,促使他们形成知法、信法、守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2.促进乡村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第一,强化对乡村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法律约束,依法依规处理事务,增强乡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思维意识、运用法治方式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第二,依法加强乡村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对村务治理的指导以及对农村各类问题的预防和监管,依法推进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开展治安问题专项整治,让广大农民群众感受法律力量、认知法律尊严、增强法律信仰。

3.加快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活动进行,大幅度降低乡村干部群众用法成本。用一个个公正的判决,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推动乡村基层干部群众形成学法、信法、用法的思想自觉,引导群众以正当的途径、法律的手段和理性的态度,合理合法地解决矛盾纠纷。

4.建立健全乡村社会信用体系。信用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公共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要根据职责分工,在实施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和行业服务中,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留下的“痕迹”,实行归档管理,全面建立市场诚信记录。要通过加快整合市场信用信息资源,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构建统一的市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对市场诚信记录进行分类管理,严格监控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严厉惩治失信市场主体,在全社会形成守信诚信的良好氛围。

(四)塑造乡村德治秩序,营造乡村良好的社会环境

德治是健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随着社会的转型发展,乡村思想文化出现了多元化趋势,一些传统的思想观念在当前瞬息万变的社会中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旧的价值观念慢慢消失,而新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又一时难以形成。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潮的影响,中华传统的仁义、谦让、助人、爱国、奉公等优良美德逐渐淡忘丢弃,导致乡村价值观念多元化、乡村道德秩序失范、社会风气持续恶化。进入新时代,面对乡村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构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重点是整合乡村多种社会价值观念,塑造乡村德治秩序。

1.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一,要结合乡村振兴实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日常的形势宣传、主题宣传、典型宣传、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中,不断巩固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思想舆论,使核心价值观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第二,坚持教育引导与文化熏陶相结合,把核心价值观融入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入心入脑,并转化为行动自觉。第三,要把核心价值观写入村规民约,凝聚符合生态文明以及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美好生态产品需求的、具有时代特点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让村民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规范进行自我约束。

2.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通过振兴乡村文化,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建设,增强乡村群众的道德意识和公民意识,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第一,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积极打造农村文化圈,开展全民阅读、经典诵读、文化科技卫生下乡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中的重要作用。第二,要深入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淳朴民风、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改善乡村居民的精神风貌,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第三,增强村规民约、优良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引导力、约束力和调控力,使之成为人们的行为选择、习惯校正的规范,形成乡村良好的道德风尚。

3.注重宣传先进典型、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道德规范引领、道德模范示范与严守法律底线、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结合,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第一,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开展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等评选表彰活动,打造一批书香家庭、绿色家庭、平安家庭等特色家庭;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评选活动,大力宣传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号召全社会以道德模范为榜样,见贤思齐、崇德向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向善向好的社会风尚[6]。第二,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黄赌毒、非法传教组织及乡村黑恶团伙,依法惩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排查各类民事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可能激化的苗头,及时进行法律干预和司法调解,为乡村社会治理提供风清气正的社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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