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
2018-02-07赵大程司法部副部长
赵大程(司法部副部长)
经司法部批准,在今年考试公告向社会发布前两周,我们举办全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培训班,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做好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准备,确保年度考试安全顺利。
一、准确把握新方位新起点,切实增强做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为培养选拔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队伍服务的。实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就要始终着眼于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准确把握我们已经站在什么样的历史起点上、肩负着什么样的职责使命、向着什么样的目标进发,切实打牢坚实的思想基础。
要深刻认识到,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建立的新制度。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就鲜明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强调要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作出重要论述、重要指示。这是我们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理论起点、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为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明确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司法部按照《意见》精神完成了有关法律修改和规章制定工作,定于2018年开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亲历这一过程,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导下形成的制度成果。实施这一制度的新方位就是以有力的组织保障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工作的新起点就是服务建设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要深刻认识到,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法治人才基础保障的新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这深刻阐释了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在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选拔培养工作中的源头性、基础性地位。《意见》认真贯彻落实这一重要精神,强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实施这一制度,就要紧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立足于服务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以增强法治人才选拔培养科学性、公信力为努力方向,强化法律职业的政治素养标准、业务能力标准和职业伦理标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方式方法,建好用好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加强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把好法治人才的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和管理关,选拔培养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合格社会主义法治人才。
要深刻认识到,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在司法考试制度基础上调整完善的新制度。自2001年建立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司法考试服从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坚持正确发展方向,保持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目前,已有96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还有2万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将在今年7月份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吸纳了原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思想和测量方法,根据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更高要求,在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测量要求上进行了全新的设计和完善,更加突出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性、扩展性、实践性特征。实施这一制度,就要准确把握制度设计中的创新点,使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选拔的实施目标更明确、针对性更强、要求更高、测量方法更加科学、管理措施更加严格。要继续坚持原司法考试形成的好的经验做法,继续坚持“从严治考、热情服务”的总原则,不忘本来,面向未来,使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行稳致远。
实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实践。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准确把握这项工作的新方位和新起点,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选拔培养的正确政治方向,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穿到政策制度、考试内容、资格管理和职前培训等各环节,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二、学懂弄通新规定新要求,确保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项改革措施不走样不变形
认真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办法》,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考试管理人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务必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切实提高对新制度新要求的认识和理解,确保《意见》各项规定落实落地。结合《意见》和《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的情况,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准确把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性质定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较原来的司法考试制度,具有“专业性、扩展性、实践性”三大显著特征:一是专业性。《意见》提高了考试报名门槛,对报名参考人员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专业性要求更高,这主要是考虑适应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需要。二是扩展性。《意见》扩展了考试人员范围,将参考人员范围由法官、检察官等四类人员扩展到九类人员,这主要是考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各个领域,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更有力的人才保障。三是实践性。《意见》强调要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这主要是考虑法治实务部门需要法律职业人员具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要侧重实践能力测量。基于以上三个特性,法律职业资格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我们要在准确把握三个特性基础上深刻理解有关制度安排的价值考量,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在贯彻实施中不走样不变形。
准确把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考人员范围。根据《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办法》明确九类职业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之所以将法律类仲裁员、法律顾问和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范围,主要是考虑这些职业要么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要么就具有准司法性质,其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对他们有更高的从业资格要求。需要指出的是,《意见》对法律顾问的身份并未作出限制,因此,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顾问不限于公务员身份人员。至于《实施办法》仅规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是受限于立法要求,并不意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就不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准确把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意见》适当提高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这主要是考虑,一般而言,严格的大学准入考试、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有利于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训练养成,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自《意见》印发后,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就受到社会和考生关注。为妥善处理好新老制度衔接问题,《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按照《意见》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采取不动存量做好增量的工作思路,对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在第9条作了一般性规定,在第22条作了特殊规定。从目前各界的反应看,这一安排受到了实务部门、学界和广大考生的好评和肯定,我们要全面执行这一规定,把政策落实好。
准确把握不得报名的禁止性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意见》明确,“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落实好《决定》和《意见》精神,《实施办法》规定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等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新规定。我们要在工作中严格落实这一规定,把好考试的报名关。
准确把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方式方法。考试的科学性与考试的方式方法是紧密相关的。作为测量法律职业素养的考试,关键是要通过考试,有效检验考生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有效检验考生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实施办法》在总结司法考试制度经验做法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级职业资格类考试和国外司法考试(律师考试)制度的相关做法对考试方式方法进行了各方面的改革。一是实行2+1考试模式,即客观题2张试卷,主观题1张试卷。考试将增加检验考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能力的考试内容和分值比重,主、客观题在命题上都会更加突出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二是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客观题考试在包括港澳考区在内的全国各考区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主观题考试以纸笔考试为主,在若干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为了让考生更好集中精力思考法治实践问题,减轻一般概念记忆压力,在主观题考场为考生摆放法律法规汇编。三是实行一次考试分阶段进行。从今年开始,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通过客观题考试后再参加主观题考试。四是增加客观题考试成绩有效时长。考生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我们要精准落实这些改革措施,不断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方式方法。
准确把握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意见》明确要加强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新职责。《实施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严格法律职业的管理关,实施资格暂停、告诫、吊销等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后续管理和动态管理。我们要切实履行好后续监管职责,维护法律职业人员的良好形象。
准确把握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这是《意见》的创新点之一,也是《意见》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职能之一。过去,我们的职前培训工作是“九龙治水、各管一摊”,在培训方式、内容、期限、教材、师资和考核标准等都不一致,不利于促进不同岗位的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现在是“九九归一”,实行统一的职前培训,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原则,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实行“先选后训”“谁选谁训”的培训模式。我们要严把法律职业的培训关,促进养成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和共同的法律职业操守。
三、做好时代答卷,推动新时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行稳致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是司法部重新组建后的第一年,也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首考之年、开局之年。开局之年要开好局,各项工作要有新气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要认清形势任务,强化责任担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按照两办《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办法》要求,从思想、工作和物质保障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切实抓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提供精准服务。过去我们在司法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形成的“从严治考、热情服务”的总原则,可以说既是过去我们从事司法考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过去司法考试实践的真实写照。实践证明,坚持这一总原则是确保司法考试安全顺利进行最重要的工作准则,我们在新时代开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保持严谨、专业、缜密的工作态度,全面规范工作制度,严格工作标准,严密考试流程,严守考试纪律,确保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再上新水平。
思想认识上要再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时效要求强,舆论燃点低。各地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属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大局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使命,充分认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确保党中央关于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地见效。要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考试工作无小事的思想,把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准备,认真组织,做到领导责任到位、部门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要增强时效意识。要制定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建立工作台账,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压实责任,跑表计时,确保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
政策法规上要再学习。制度建设是今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突出任务。《实施办法》的公布实施,只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设的第一步。根据计划,今年还要研究制定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资格管理办法、考试工作规则、应试规则和监考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形成一整套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体系规范体系。各地要把学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法规作为重要任务,组织广大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干部学懂弄通。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配套规范文件,提高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水平。要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准确解答考生疑问,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对考务管理知识的学习,掌握机考要求,知晓考务流程,熟悉操作规范,确保全面机考工作实施顺畅。
组织领导上要再加强。做好考试实施工作,组织领导是决定因素。要明确“一把手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主动协调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要问题要亲自过问,关键环节和落实情况要亲自协调督察,落实好第一责任。要加强工作谋划。各地要充分认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新职责新定位,强化各项工作措施,提高服务管理能力,切实履行好考试组织、资格管理和职前培训规划等各项职能,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水平。要落实“属地责任”。要在坚持部里统一安排部署和指挥领导下,明确考区主体责任,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要压实“部门责任”。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教育、公安、保密、无线电、电力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履行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做好对下指导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新设考区和薄弱地区、困难地区的督促检查力度,帮助地方解决实际困难,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方法措施上要再精细。今年客观题考试全面实行机考,主观题考试部分考区实行机考试点,解决好机位问题是考试组织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争取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支持,采取新设考区、租赁、共建、自建等方式,积极挖掘考试机位资源潜力,落实好考点考场和考试机位。要扎实做好技术测试工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技术服务保障合作形式,认真细致地开展考前考场网络和软硬件环境测试,扎实做好考场环境检验、网络压力测试、软硬件检测等工作,采取考前周报、日报制度等方式实时掌握技术测试情况、工作进度、问题解决方案及处理结果,确保技术服务万无一失。要完善应急预案,深入研究考前、考中、考后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和隐患,针对考试机、网络、电力保障等问题,提前谋划,充分准备,会同电力、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部门做好预案,同时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完善应急处理机制,提升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积极防范和化解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要确保试卷传输安全和考试信息安全,电子试卷要多重加密,考前通过多链路传输,防止试卷信息被截获、解密,考后做好考试信息接收和复核工作,及时检查考试数据的完整性,按规定要求及时备份、汇总、上传考试数据,确保考试信息不泄密、不失真。要做好纸质试卷(答卷)的运送、交接、保管和返送工作。今年主观题考试绝大部分地区采取纸笔考试方法,承担主观题考试的考区还要像以往一样,严格执行纸质试卷(答卷)的运送、交接、保管和返送等制度,从严过细做好主观题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保证试卷答卷绝对安全,确保主观题考试顺利。要落实好考试期间值班及报告制度,各级考试管理部门要在考试前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按时上报考试情况和数据,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及时逐级报告,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问责。要细做服务考生的各项工作,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创新服务方式,认真做好考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回应考生合理诉求,努力为考生提供便捷周到贴心的服务。
安全防范上要再严密。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是我们在什么时候都必须高度重视的。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大力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全体系建设,加大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应用力度,做到物防、技防和人防同步跟进、同上水平,确保考试信息安全和考生信息安全。要继续坚持“四严”要求,做到“严密组织、严谨程序、严格标准、严明纪律”。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接受保密教育,严防失泄密事件和其他事故发生。要预判安全风险,善于从蛛丝马迹中发现风险点,善于运用大数据分析隐患源,确保各类安全风险发现在早、处置在小。要加强考试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及时将严重失信的违纪作弊考生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有力震慑,引导考生规范自己行为,始终保持心有所畏、行有所止的约束。要净化考试环境,积极争取公安、网信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开展涉考网络环境整治,防范和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考试作弊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要加强监考工作,把考场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按照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应试规则要求,加强监考、巡考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程序规范,切实维护好考场考试秩序。
队伍建设上要再强化。能不能实现法律职业资格安全顺利的工作目标,关键在于我们的干部和工作。要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要求,充实人员力量,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思想道德好的干部选派到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岗位上。要营造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的环境,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让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相关知识,熟练掌握机考考务规则、考试要求、操作规范。本次培训班期间,将专门组织考试系统及相关业务培训,上机实战模拟演练。本次培训班后,各地要根据部里统一安排,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有序组织好本地区考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到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伟大成就都是接续奋斗的结果,一切伟大事业都需要在继往开来中推进。新时代赋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新的历史使命。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工作,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重整行装再出发,努力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不断开创新时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事业新局面,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供有力人才保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