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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罪犯离监探亲常态化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2018-07-24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四川省崇州监狱联合课题组

中国司法 2018年7期
关键词:探亲罪犯监狱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四川省崇州监狱联合课题组

罪犯离监探亲是指准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暂时离开监狱、探望亲属,是在做好风险防范前提下监狱对罪犯的一种狱政奖励。《监狱法》和《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探亲规定》对罪犯离监探亲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予其离监探亲。2001年司法部制定印发了《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探亲规定》,进一步对离监探亲的条件、程序、监督等作出了重大规定,使之相对具有可操作性。

一、离监探亲工作的重大意义

罪犯离监探亲是激励罪犯向好改造,提高改造质量的有效手段,对全面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推进行刑个别化与社会化,构建惩教一体的监管改造工作格局,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实现监狱输出合格“产品”的核心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离监探亲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把罪犯改造好,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能够从根本上促进家庭与社会和谐,服务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监狱开展离监探亲工作是开拓罪犯与社会接触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文化。汉代监狱在每年伏腊之时及特殊情况下,允许系囚暂时回家,但必须按照约定期限返回监狱。在唐宋八大家欧阳修的史论文章《纵囚论》中详细评论了唐太宗李世民假释死囚罪犯,犯人被释归家后又全部按时返回的史实。2018年春节,全国27个省(区、市)311所监狱批准999名罪犯离监探亲,不押送、不穿囚服,100%自行准时回监。从中华民族辉煌历史中标志性的“汉唐盛世”的“纵囚归家约期还”,到当今盛世中国彰显行刑社会化的罪犯离监探亲制度,不仅是历史文化的传承,更是法治文化的进步。新时期的罪犯离监探亲工作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公共安全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充分地彰显了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谐中国的建设成就。

(二)离监探亲是践行治本安全观的具体承载

监狱改造罪犯,就像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保障措施,生产一项产品,产品质量要达到标准,而且围绕产品质量标准又有一套实施方案,这样才能保证产品生产出来是合格的。罪犯离监探亲正是监狱在“产品”输出前的一次重要的“市场检验”,势必督促监狱最大限度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在激发罪犯主观能动性,激励罪犯进行自我改造的同时,不断增加监狱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公平正义的贡献值。可以说,离监探亲工作不仅是依法依规之举,也是人道和人性之举,彰显了法治的关怀与温度。监狱开展罪犯离监探亲工作顺应了司法行政改革对监狱赋予的新任务,是对践行落实治本安全观的积极回应。

二、离监探亲工作的具体实践及问题分析

虽然《监狱法》和《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探亲规定》对罪犯离监探亲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基于监管安全风险、社会接纳程度等多方面原因,近些年全国多数监狱停止了这项制度的执行。

2008年,四川监狱以汶川大地震为契机,在省监狱管理局的主导下开展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罪犯离监探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后经几年的探索与实践,罪犯离监探亲工作逐步形成了“监狱主导、家庭接纳、基层党委政府重视、部门联动、社会包容”的联动机制。从2007年至今,四川监狱共计组织4173名罪犯离监探亲,无一起监管安全和治安事故发生。此项工作的开展受到了司法部的高度肯定。2017年,司法部向中央政法委专报了四川近十年开展离监探亲的情况,推广介绍四川经验。虽然四川监狱在罪犯离监探亲开展工作上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我们不能否认,当前离监探亲工作依然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与完善的问题。

(一)离监探亲尚未真正成为常态工作

从时间节点来看,在过去的工作实践中,监狱开展离监探亲工作绝大多数集中在个别重大节假日期间(如春节、元旦等);从探亲罪犯的数量来看,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将探亲罪犯比例控制在押犯总数的1%以内,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远低于这个比例。

为此,一年一度的离监探亲,百里尚不能挑一的入选率,使之成为了绝大多数罪犯心目中可遇不可求的“幸运”。从实际运行来看,监狱民警对开展离监探亲工作如发生监管安全可能被追责的顾虑,无法纳入常态工作的范畴,也就没有深入研讨、系统谋划的驱动力。加之形成内因、外因的综合影响,导致离监探亲工作的激励效应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相应的配套机制也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图一:四川某监狱近年来离监探亲法定比例与实际执行人数对比示意图

(二)罪犯离监探亲的考评机制还不健全

离监探亲制度绝不意味着无原则、无监管地“纵囚”。根据《监狱法》等相关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离监探亲需要有严格的审查和审批流程,并配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机制。但目前各省监狱对罪犯离监前后的考评机制还存在很大差异,对罪犯离监探亲的审批没有一个系统明确的考量标准,依然以民警主观判断为主,体现更多的仍然是监狱意志,因此,离监探亲的考评机制急需进一步健全和规范。

(三)罪犯离监探亲制度化还存在明显缺位

当前我国离监探亲制度主要体现在《监狱法》和《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探亲规定》中,其中《监狱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宏观轮廓的确定,一直缺少《监狱法实施细则》对其作明确规定,而《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探亲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地位低,条款太少,操作性不强。除此以外,仅仅是监狱上级主管部门针对某一次活动而出台的通知性指导文件,缺乏法律制度层面的长效机制。离监探亲工作自身的特点和承载的职能决定了它不是“一时之功”的权宜之计,也不是只靠监狱“一家之力”而能为之,需要贯穿全过程、涵盖狱地各相关部门的规范流程、明确权责的配套制度加以保障。

(四)离监探亲狱地联动机制还不够完善

从时间上看,罪犯离监探亲是在罪犯服刑改造的过程中;从空间上看,罪犯离监探亲是罪犯离开监管场所直接接触社会。这就决定了罪犯离监探亲的实施主体不能局限于监狱一方。随着,我国行刑社会化的不断深化、发展,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本身趋于全方位、开放性发展,需要整合各级、各类资源共同实施。在过去的工作实践中,不可避免、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狱孤军奋战的尴尬局面。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公安机关仅仅行使“知晓权”,而不是“参与者”和“组织者”,离监探亲基本由监狱一手主导,狱地联动形同虚设。

(五)罪犯离监探亲的综合效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过去的具体实践中,罪犯离监探亲作为一项狱政奖励手段,也仅仅作为一项奖励手段,单一地发挥着激励罪犯的功能。罪犯离监探亲仅仅是暂时回归家庭,与亲人团聚,体会家庭温暖,感受天伦之乐,其综合效能没有得到充分的拓展和发挥。作为监狱工作践行治本安全观的具体承载手段之一,离监探亲工作本应承担着引导罪犯赎罪悔罪、激励罪犯改造、犯罪特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关注和认可的多重职能。监狱工作者要立足监狱,着眼社会各界,站在构建“大教育”格局的高度来创新谋划离监探亲工作的方式、方法,彰显其综合效应。

三、探索、建立罪犯离监探亲常态化机制

离监探亲工作“常态化”目标的提出为监狱离监探亲工作明确了定位、指明了方向。一方面,离监探亲作为监狱对罪犯的一种奖励措施、一种教育改造手段,真正发挥激励罪犯的作用,要成为绝大多数罪犯通过积极改造而看得见、摸得着的希望和目标;另一方面,离监探亲工作作为监狱开放姿态的展示平台,要充分、持续发挥对狱内、狱外的特殊带动和辐射效应,进而彰显社会法治进程与和谐程度。监狱作为离监探亲工作的“发起者”,要打破固定模式和传统思维,大胆开拓、积极创新,参照监狱现有的亲情会见、亲情会餐模式,实施动态管理。在满足现有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背景、服刑时长、分级处遇等前置条件的基础上,监狱结合罪犯现实表现进行量化累计考核,建立“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实施一个”的常态模式。例如:在四川某监狱推行罪犯改造考核分和激励分并行机制,其中激励分主要用于罪犯享受分级处遇、劳动报酬等的评价体系。罪犯通过积极改造在满足上述前置条件的基础上,激励分达到一定额度,就可以进入离监探亲的申请、审批程序,监狱审批把控单批次比例,但不受时间限制。让绝大多数罪犯在服刑改造全过程中都有清晰的目标和现实的希望,最大限度地激励他们积极改造,让家属和社会各界能不间断地感受监狱带来的合格“产品”体验,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离监探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一)健全探亲罪犯的综合考评机制

监狱既是离监探亲工作的“始发站”,也是“终点站”。对探亲罪犯的审核、考评是必须坚守的本位职责,是确保离监探亲工作的规范、有序、平稳实施的前置条件。如何进一步健全、规范探亲罪犯综合考评机制是实现离监探亲工作常态化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综合考评机制包括探亲前的前置审批、探亲中的动态考评、探亲后的鉴定反馈三个内容。

1.探亲前的前置审批。罪犯离监探亲既是教育改造罪犯社会化、人性化的表达,也是监狱内部行政管理的具体事务,更涉及到刑罚执行要素的变化。因此,为保持监狱业务职能的专业性、延续性与习惯性,罪犯离监探亲事务的审批应贯穿教育改造、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等多个部门。在四川监狱,罪犯被批准离监探亲,所有审批过程都在当地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对离监探亲的刑种、刑期、改造表现等严格审查。对符合离监探亲条件的罪犯百分之百开展离监风险评估。最后被批准离监探亲罪犯名单还要在监狱各监区公示,监狱所有罪犯都能看到并监督。

结合四川监狱的实践经验,笔者以为,探亲罪犯综合考评机制的构建与推行要贯穿始终,实现相关要素的有效衔接与整体关照。四川某监狱在2018年开展元旦和春节罪犯离监探亲工作中构建了包含“罪犯集体评议”“罪犯危险性评估和再犯罪评估”等在内的十一个环节的标准工作流程, 并全程主动接受监督,集全狱之力确保了此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防控风险、确保稳定的同时向社会公众展示了当代监狱公正司法与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图二:四川某监狱罪犯离监探亲审批流程示意图

2.探亲中的动态考评。罪犯离监探亲从刑罚意义上而言,仍然属于服刑改造的过程,同样应该接受监狱的考核。但与狱内服刑不同,监狱的评价应该基于罪犯对探亲期间相关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为此,监狱在开展罪犯离监探亲工作中,详细向罪犯告知包括出行范围、准时报到、禁止言行等纪律要求,并建立相关的考评细则,对罪犯是否遵守相关纪律纳入罪犯服刑改造的当月考核记载。同时,对罪犯在探亲期间参加公益活动、积极认罪悔罪等现实表现予以认定和表彰。确保罪犯在探亲期间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和纪律意识,增强自我约束力。

3.探亲后的鉴定反馈。罪犯离监探亲将与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进行对接,上述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也同时具有对罪犯在探亲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的权利。为此,地方各级部门可以通过罪犯离监探亲综合鉴定表对罪犯的现实表现进行鉴定、评价,监狱予以采纳,对应罪犯奖惩,进一步深化狱地联动的实际效力。罪犯返监后,监狱通过座谈和开展狱内“现身说法”,对探亲罪犯开展社会体验评估,量化直接效应。

图三:罪犯离监探亲综合考评机制示意图

(二)建立完善的狱地联动机制

不可否认,罪犯离监探亲的风险客观存在。因此,各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必须牢记职责使命,加强执法协作机制建设,切实防控罪犯离监探亲全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各种风险和隐患。四川在开展离监探亲工作中,按照“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信息互通、整体联动”的要求,建立审查严格、管控有力、多方协同、安全高效的罪犯离监探亲长效机制,构建了“社会包容、政府帮扶、部门联动、家庭接纳”的共同教育格局,摸索、总结、提炼了科学、系统的狱地联动经验。

图四:四川监狱离监探亲工作狱地联动示意图

1.依法公正、系统排查。聚焦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全程公开公正。首先由监狱对提出申请罪犯进行依法严格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就探亲对象亲属关系、经常居住地、案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常住地司法局发放《罪犯离监探亲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社区矫治单位协同监狱排查,切实从源头上防范罪犯探亲可能带来的风险。

2.目标同向、无缝衔接。统筹兼顾罪犯改造表现和社会形势、地区治安等情况,健全评估机制、强化管控措施,确保罪犯探亲期间绝不发生监管事故和治安事件。监狱提前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罪犯探亲地的县(区)司法局,由司法局分别通知罪犯探亲地派出所和司法所。罪犯回到探亲地当日,应持《罪犯离监探亲证明书》到辖区派出所、司法所报到,并与之签订《罪犯离监探亲保证书》;罪犯在返监前,到报到部门领取鉴定材料并签章;罪犯返监后,监狱及时进行情况反馈。

3.执法联动、协同管控。笔者建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出台离监探亲相关规定,破除职能制约,强化职责协同,按照“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密切配合、信息互通、整体联动、运行通畅”的要求,提升执法能力。狱地各部门按照“一监测、双报告、一查问”的要求,对探亲罪犯进行动态监测、协同管控。“一监测”是指地方司法局专门安排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离监探亲罪犯逐人落实管控,每日电话跟踪监测;“双报告”是指探亲罪犯每日定时定点向监狱、派出所报告情况;“一查问”是指对罪犯未及时报告的,辖区派出所应当进行主动查问。对有条件的地区或监狱,可以采用电子定位手环、微信定位等技术手段,防止罪犯越界脱管。

4.信息畅通、联动处置。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建立联系人制度,分别确定1名相对固定的联系人,同时建立大数据信息共享,确保信息畅通,重点对舆情、社情加强收集管控,及时沟通、稳妥处置。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对罪犯在探亲期间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由探亲地、事发地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先行处置,并及时通报监狱;监狱在接到通报后,立即派遣民警前往参与处置;对逾期不归(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发生脱逃的,按照相关预案,及时进行追捕。

5.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狱地各部门明确分管领导,强化层级管理,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履职要求,全面提供组织保障。监狱发挥主导作用,将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积极邀请驻狱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员、社会媒体等力量进行广泛的执法监督,确保工作依法有序、公开透明。

(三)建立离监探亲综合效能辐射机制

罪犯离监探亲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要正确把握离监探亲的多重功能,注重离监探亲罪犯悔罪赎罪、警示教育、亲情交融的统筹结合,充分发挥离监探亲的引领作用和辐射作用,提升改造罪犯质量,巩固罪犯改造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川某监狱在2018年元旦节开展罪犯离监探亲工作中,尊重罪犯的个人意愿,主动对接地方司法、教育部门,帮助罪犯在探亲期间走进高校,参加公益普法活动,为广大高校师生开展“现身说法”。在“现身说法”中,该探亲罪犯结合自身经历,剖析犯罪根源,宣讲犯罪危害,警醒在场师生敬畏法律、远离犯罪,得到广泛认可与肯定。探亲罪犯返监后,监狱安排他们现身说法、分享体会,以亲身经历传播正能量,达到“探亲一人、带动一群、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通过整合资源、狱地联动,该狱罪犯离监探亲工作不但向家属、社会传递了狱内改造的正面信息,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理解和大力支持,弘扬了社会正能量。

监狱作为离监探亲的主导机关,要积极做好离监探亲宣传报道工作,深度挖掘离监探亲罪犯的典型个案,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认可。2018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四川某监狱开展罪犯离监探亲工作,监狱宣传部门主动发声,充分发挥监狱微信公众号宣传主阵地作用,主动向社会媒体详细通报罪犯离监探亲工作要求、审批程序等相关事宜。省内各大媒体深入挖掘改造典型,全面跟踪报道,传播社会正能量,为罪犯离监探亲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向社会公众展示了监狱挽救人、教育人、改造人的工作效果,展现了监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管理形象,深化和拓展了离监探亲的辐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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