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部队舰艇人员综合能力建设路径探析
2018-02-06刘鲁帅
刘鲁帅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河北 廊坊 065000)
中国是陆海兼备的半海洋性国家。海洋独特的战略价值和丰富的资源是世界各国争相利用的宝库,开发和利用海洋已经成为世界强国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必由之路。海警部队*此处指划入武警部队的现役海警力量,区别于2013年由原中国渔政、中国海监、海关缉私和公安边防海警整合而成的“中国海警”概念。作为海上维权执法的主力军,对维护海上安全稳定、保护海洋权益起着愈加重要的作用。舰艇是海警部队开展维权执法活动的工具和载体,能够熟练掌握其技术性能的舰艇人员更是维权执法活动顺利开展的保证。随着我国海洋维权执法形势的变化,海警部队舰艇人员的能力能否满足复杂的海上维权执法形势需求,是影响海警部队的建设和发展的关键所在。鉴于此,如何加强海警部队舰艇人员综合能力建设,提高其业务水平,使基层舰艇维权执法作用有效发挥值得探讨。
一、海警部队舰艇工作特点
(一)工作环境复杂而危险
海上风云多变、气象万千,海洋航行常受到大风(甚至台风)、大雾的影响,再加上暗涌,为船舶的航行增加了困难。海警舰艇人员长期生活在海上,生活空间极其狭窄,出海期间船舶大幅度的晃动也会对舰艇人员的身体素质和意志力提出更高要求。另外,海上犯罪复杂多样,特别是高科技的介入,犯罪分子的装备,比如船舶、武器等,甚至比海警舰艇所配备的执法装备还要先进。在与这些犯罪分子的斗争中,舰艇人员的自身安全也受到威胁。
(二)综合素质要求高
海警舰艇工作的性质决定舰艇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必须经过专业的舰船业务培训,熟练掌握舰船操纵、航海气象、国际避碰等专业技能才能入岗适职。除此之外,舰艇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处置案件的能力也越来越被现实所需要。因为海警执法是一个执法的综合体,它不仅涉及行政执法,如渔业、海洋环境保护等,还包括刑事执法,如打击海上贩毒、海上走私、海盗以及普通刑事犯罪(杀人、抢劫和盗窃等)。海上执法所涉及的事项和法律,包括行政法领域、刑事法领域的诸多内容,与陆地上的执法相比,涵盖的内容更为广泛[1]。
二、海警部队舰艇人员综合能力建设的必要性
(一)外部严峻的维权形势对人员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首次提出突出海上军事斗争准备,他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威胁主要来自海上,军事斗争焦点也在海上。我国拥有3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面积,但属于典型的南北狭长、东西纵深不足的海洋不利国。环顾四周,我国海上维权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形势。半岛方向,中朝存在北黄海划界问题,中韩之间虽然启动了海上划界谈判,但是因海洋划界引起的渔业争端时有发生,渔民越界捕捞和韩国海警粗暴执法问题不断刺激双方舆论对峙,激化两国矛盾升级[2]。东海方向,中国与日本存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争议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争端。近年来,日本不断加强其军备力量建设,同时加大对钓鱼岛方向的力量投送。如2015年,日本成立由650人、12艘舰船组成的警备队,专门应对我国在钓鱼岛海域巡航舰船。台湾地区一直是我国解决东海问题的关键所在,它的地理位置对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不但可以作为中国海军充当冲出第一岛链的突破口和补给点,也可以为中国海军走向深蓝提供十分关键的战略支撑。南海方向,相关国家极力拉拢美国、印度等域外大国介入南海争端,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越南、菲律宾两国不但采取在所占岛礁上修建军事基地、向岛礁上移民的方式强化对各岛礁的占领,而且加强对中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渗透。美国借助“亚太再平衡”战略介入我海上维权斗争,印度基于其“东向”战略,将海军继续向南海方向抵近。中国面临的斗争形势非常严峻,维权压力极大。
(二)新的改革背景要求人员综合能力全面升级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强调“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海洋权益已经成为我国国家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提到:按照先移交、后整编的方式,将国家海洋局(中国海警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及相关职能全部划归武警部队。根据武警部队所担负的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海上维权执法、防卫作战三大职能,海警部队作为武警部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定在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方案的出台进一步将海上执法队伍统一整合、合理划分,自此各海上执法队伍职责权限更加明确,海上事权划分更加清晰。在改革背景下,要求海警部队维权能力全面升级,人员综合素质更需进一步提升。目前,海警部队舰艇人员的能力欠缺和严峻形势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必须加强海警舰艇人员综合能力建设,为更好地满足新形势新背景下的海上维权执法需求奠定坚实基础。
三、当前海警部队舰艇人员综合能力存在的不足
(一)培养使用衔接不畅,新晋干部适岗能力弱
海警舰艇干部根据成长路径不同分为部队生长干部、海警院校毕业生和入警大学生三类,其中海警院校毕业生虽然理论功底较强,但实践经验欠缺,导致新入职干部不能迅速适岗入职。究其原因是院校培养模式和部队需求衔接不够紧密:一是培养目标前瞻性不强。海警院校的本科教育侧重于基础知识的传授,以满足近期任职目标或第一任职目标作为人才输出的标准,对人才的全面发展和长远任职能力培养不足。二是专业层次划分不明显。片面追求课程的设置数量,忽略了基础技能的培养,缺乏对重要科目的重点教授。三是教学内容没有与时俱进。体现在教材更新速度慢(尤其是舰艇装备类的教材),导致学员知识不够,对新舰艇、新技术的掌握不理想,难以适应部队发展的需求[3]。对于入警大学生而言,部队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总政治部于2003年出台《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4],入警大学生从此作为一类干部群体加入部队干部队伍中。相比而言,入警大学生思维活跃,视野开阔,但也有其劣势。以舰艇干部为例,入警大学生在地方院校所学理论与海警舰艇理论匹配度不高,如地方院校对于学生船舶知识的传授以商船为主,而商船和海警舰艇不管从管理模式上还是机器配置上均有较大差距。因此,大部分舰艇入警大学生到艇后都要从头学起,不利于整体战斗力的形成。
(二)法律素养不够,执法能力欠佳
2007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授权公安边防海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发生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行使管辖权[5]。2013年海警整合后,相关执法权限一并交归中国海警,同时增加了渔业、海洋环境保护、海岛保护等职责和任务。警部队基层执法人员处于海警开展维权执法活动的最前沿,不但是海警部队对内执法水平的体现,更是对外维权中国家形象的象征。海警部队支队、大队级配有专业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法律专业出身,而且经过专业的海上案件执法培训,拥有较强的执法能力和法律素养。舰艇级一般成立三人执法小组,作为兼职执法人员参与询问盘查、现场笔录制作等基本的执法活动。但这些兼职执法人员并非科班出身,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一般由舰艇技术干部兼任,因此普遍不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除此之外,舰艇人员普遍缺乏执法意识,不能以主人翁的角色参与到执法办案中,导致执法能力受限。
(三)外语水平不高,涉外交流不畅
海警舰艇人员作为海上维权执法实践的主体,必须具备涉外交流能力和一定的国际视野,这也是海警舰艇专业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之一。要提升涉外交流与合作能力,主要是提高外语(英语)水平、加深对外交礼仪的了解、增强对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感知,这就需要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实践中进行锻炼。放眼国外,加强海警舰艇人员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世界海洋强国、大国的通常做法。“专业化、军事化、国际化”是海警建设和发展的目标,“国际化”这一特点也要求海警人才拥有更高的外语水平。但就目前来看,舰艇人员的外语水平距“国际化”标准还有很大距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重视度不够,缺乏外语学习氛围。基层舰艇人员忙于基础勤务,在业务学习上也常以舰艇操纵、机电维修、处突演练为主,很少能够专门对外语进行学习。另外,缺乏外语培训和考核机制,没有监督敦促,很难在忙碌的工作中抽出时间进行外语学习。另一方面是缺乏对外交流平台。海警执法以对内为主,在对外维权过程中会配备专业的翻译人员随船配合执法。专业执法人员本身精通外语,能够满足涉外交流的需要,而舰艇人员想要获取更多对外交流的机会也会受到很多的限制。
四、海警部队舰艇人员综合能力建设路径探析
(一)放眼全局,优化院校培养模式
人才本身有层级性,在培养海警人才的工作中,在设置培养目标时,应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按照逐级培养的原则,明确目标定位,区分阶段目标和长远目标,对专科、本科、研究生等不同层次的人才设置不一样的培养目标和生成标准。同时,构建多层级的人才培养规划,根据人才的客观价值、主观意愿采取不同的培养方式、方法,遵循以人为本、人尽其才的基本原则[3]。目前,由于海警部队舰艇人员是现役编制,海警院校在人才选拔机制上重视对人员的管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培养,缺乏对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等级认定标准。如果海警院校在学员专业技能的培养上参考地方大学考核模式,毕业生必须通过海事认可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海事适任证书考试才能到舰艇履职,就能够更好地适应和操纵船艇。同时,新招入警大学生也要求必须持有海事适任证书才能入职,入伍新兵在上船工作前必须经过海事认可的海上专业学习,参加适任证书考试才能到舰艇工作[6]。另外,院校毕业生和入警大学生在舰艇上服役可以按照海事各级船员的培训和适任证书考核,逐级晋升对应的职务。海警部队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使军衔等级与适任证书等级相挂钩,满足部队专业技能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激发舰艇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热情。
(二)主次兼顾,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基层舰艇人员除掌握专业航海技能外,必须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一是强化执法队伍素质建设。针对当前海警舰艇人员执法能力偏弱的实际,笔者认为必须全面强化执法培训,可以通过到地方公安机关跟班学习、邀请执法专家授课、进行综合执法培训等方式,全面提高舰艇人员执法素质。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实践锻炼,结合海上警情案件办理,合理组织舰艇人员参与办案,通过实战练兵,提高人员执法能力。二是注重执法队伍梯次建设。要立足海警基层舰艇执法实际,一方面做好入警大学生的选拔工作,切实选拔出适合的人选充实执法队伍,另一方面要做好现有执法力量的培养,增强业务培养的针对性、适用性。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确保队伍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三是不断规范执法行为。要立足实际,不断鼓励引导舰艇执法人员学会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实践中,可主动向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学习,掌握其办案技巧及执法理念;主动与法院建立旁听机制,积极参加不同案件的审理旁听,通过换位思考,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审视自己的执法行为,把握司法机关对执法工作的要求,使海上执法与陆地司法顺畅衔接。
(三)因势利导,鼓励人才自主成长
海警舰艇人员的能力培养,必须着眼全局,深刻思考和把握海上维权执法的特点和规律,把握未来海上行动样式的发展趋向,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体制。一是要鼓励有能力的舰艇人员报考研究生,接受更高层次教育。一方面,研究生教育能够开阔视野,可以进一步提高人员理论文化水平,对其个人发展和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都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研究生教育能够深化人员对维权执法的认识,提高维权执法能力,为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奠定基础。二是重视外语交流能力的培养,建立与地方院校或培养机构的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地方优质资源,对海警舰艇人员外语交流能力进行培养,通过成立海警夜校、海警外语培训班等形式培养人员外语学习兴趣,设置外语考核机制,对成绩优秀的人员进行适当奖励。三是根据人员性格特点,多路径多选择培养舰艇人才。必须积极参加“实验型”“实战型”的实践活动,多方面、多角度地积累各种感性知识和实践经验,着重从思维能力、实践能力、组织能力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7]。
五、结束语
人员的综合能力建设是海警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好海警部队舰艇人员作用是有效开展维权执法活动的必然要求,要坚持海警舰艇人才培养顶层设计系统化、高站位的战略,针对海警舰艇人才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科学构建联合培养机制。海警舰艇人员要以专业化、军事化、国际化的标准,严格训练,提高维权执法能力,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