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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开展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答记者问

2018-02-06本刊编辑部

中国民政 2018年8期
关键词:民政部民政文书

4月25日,在民政部2018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社会救助司有关负责人通报了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并就社会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问:农村兜底保障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请问在通过农村低保兜底保障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方面,民政部有哪些举措和成效?

答:农村低保兜底保障是脱贫攻坚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贫困发生率很高,致贫的原因很复杂,各种困难交织叠加,共性和个性问题集于一体,是全国脱贫攻坚工作的“坚中之坚”。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我部拟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采取下列政策措施,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第一项措施是科学制定低保标准。按照习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2016年以来,民政部按季度通报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县(市、区)的情况,督促农村低保标准低的地区提高标准。截至去年年底,全国所有县(市、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均达到或超过了国家的扶贫标准。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深度贫困地区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在脱贫攻坚期内,全国所有县(市、区)的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

第二项措施是加强工作指导。我们将指导深度贫困地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精神,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于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这些特殊困难群体,采取增发低保金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第三项措施是鼓励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对于参与扶贫项目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工作成本,并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同时,对于建档立卡范围内的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激发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的内生动力,鼓励他们通过劳动脱贫。

第四项措施是加大资金倾斜力度。接下来我们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分配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时,继续坚持“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的基本原则,适当考虑深度贫困地区的特殊困难,尽可能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倾斜。同时,指导各地加大对辖区内的深度贫困市县的倾斜性补助力度,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兜底保障任务。

问:2013年以来,民政部曾经多次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的专项督查,和之前开展过的几次督查、整治、治理这些活动相比,这次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活动将会采取哪些更加有力、更加严格的举措?

答:我们2013年以来开展了多次低保等社会救助方面的专项治理。这次跟以前的专项治理有所不同,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有力举措。

第一个举措是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专门部署,覆盖范围很广,覆盖了部省市县四级,涉及到民政和纪检两个部门。4月19日,民政部、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这项工作,会上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黄树贤同志、分管副部长唐承沛同志、中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龚堂华同志三位领导出席并讲话,省级和已经开通视频系统的县市民政部门、民政纪检部门负责同志都参加了会议,从会议规格上可以看出来比以前的力度有所加大。

第二个举措是将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了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范围。民政部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作为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具体行动,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尽快制定工作方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确保工作落实。为发挥好考核评估这个指挥棒作用,民政部把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今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范围。

第三个举措是以专项治理促规范管理。治理是手段,规范才是目的,民政部将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制定低保申请受理、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近亲属备案等关键环节的规范行政文书,并依据规范文书开展审批审核工作。在农村低保审核审批中,全面运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广运用“互联网+监督”,也就是说县级民政部门在网站上要公开低保对象的相关信息,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个举措是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民政部将汇总分析反映社会救助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相关案件,列出问题线索,会同部纪检组给予重点督查,各省市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拓展信息来源,列出重点案件、重点督查督办,县级民政部门要面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问题线索台账,受理群众关于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问题投诉举报。

问:民政部最近制定了《民政领域脱贫攻坚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把农村低保作为全年治理的一项任务,请问率先在农村低保领域开展专项治理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中央纪委去年底印发了《关于2018年至2020年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也在去年底印发了《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按照要求,民政部今年初制定了《民政领域脱贫攻坚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目的就是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民政领域深入贯彻落实。之所以率先在农村低保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个考虑是,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是民政领域脱贫攻坚的主战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的任务很重,涉及的部门也很多,涉及的对象也很多,但是低保兜底保障是民政领域助力脱贫攻坚的一个主战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农村低保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兜底措施,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主要靠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可以说,农村低保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道防线,就不可能真正完成脱贫攻坚任务。要想守住这道防线,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兜底任务,就必须坚决整治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从而达到查治问题、规范流程、正风肃纪的目的,更好推动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更好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第二个考虑是,个别地方在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仍然存在着腐败和作风问题,需要通过专项治理进行严厉打击。农村低保是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与困难群众利益息息相关。自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以来,各地在规范完善制度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和尝试,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必须看到,农村低保制度在规范管理、高效运行、公开透明等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发生了监守自盗、靠山吃山的恶性违纪违规事件。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是严厉打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必然要求,必须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斩断伸向困难群众救命钱的黑手,提高农村低保规范管理水平,提升困难群众对低保制度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最后一个考虑是,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是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民政领域延伸的应有之义。近年来,中央纪委连续公开曝光多起扶贫领域的腐败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农村低保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件,大多是金额不大但影响恶劣的“微腐败”。民政部这次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就是要防止基层农村低保管理中的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管涌变成大塌方;防止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一些习以为常的小毛病、小问题,逐步演变成危害性强、影响恶劣的“四风”甚至腐败问题。

问:去年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请问目前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情况如何,以及目前农村低保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哪些?

答:2017年,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政部、扶贫办签署农村低保和扶贫数据交换合作协议,建立制度化比对机制。截至2017年底,全国平均农村低保标准达到4301元/人/年,全国22个脱贫攻坚任务重的省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3810元,全国所有县(市、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均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此外,日前民政部制定了《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部署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关于农村低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以下三个:

一是农村低保对象认定难。按照低保制度规定,认定低保对象的主要条件是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但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灵活就业(打零工)等收入,很难准确核实;农业、种养殖业收入因土地、劳作水平差异及交易价格波动等因素,难以折算为货币准确衡量;赡养(抚养、扶养)费也难以量化计算。同时,由于农村人口流动性加大,异地买房、置业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全国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尚未全面建立,还做不到跨区域特别是跨省份的收入财产状况核查。

二是农村基层经办能力不足,基层民政部门“事多人少”现象十分严重,大部分乡镇都只有1-2名民政助理员,除低保工作外,还要负责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福利事务、社会组织管理等工作,甚至负责残联、红十字会等工作,难以做到逐一入户核查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往往依赖村委会调查核实。在一些村级组织软弱涣散或村干部有私心的地方,容易产生“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问题。

三是个别基层工作人员存在消极情绪。随着各级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不断加大,个别基层干部产生了“宁漏勿错”的倾向,容易引发“漏保”问题。同时,一些地方追责处理中,对主观违法乱纪还是客观工作条件不具备导致的工作失误不加区分,没有形成容错纠错机制,一些基层经办人员存在思想负担。

问:您能否就民政部将指导各地建立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长效机制谈谈相关情况?

答:建立规范性的长效机制一直是我们工作努力的方向,也是这次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目标。各地将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找准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政策设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政策落实不到位和存在作风问题的要抓紧整改落实,基层经办服务能力保障不足的要积极争取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这样就能从源头上解决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问题。具体措施主要有三个:

一是应用规范文书。农村低保规范化前提是标准化,为解决农村低保经办服务规范化的问题,民政部在借鉴专家课题研究成果和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类行政文书指引,对受理环节、初审环节、审批环节这些关键环节所涉及的行政文书进行规范,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梳理当地现有的行政文书,查漏补缺,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完善文书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做到“步步有痕迹,环环能倒查”。

二是全面开展核对。民政部将指导各地在农村低保审核审批中,全面运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重点对财政供养人员、大型农机具、政策性财政补贴、扶贫建档立卡增收等信息的核对。

三是推广应用“互联网+监督”。民政部将要求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网站上公开所有救助对象特别是低保对象的姓名、居住的村委会、享受低保金数额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更新,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问:对于民政部制定低保规范行政文书指引这项举措,您能否谈谈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低保审核审批具有规范的程序。但是在实践中发现,各地落实的情况是不一致的,个别地方出现了低保审核审批行政文书不规范问题,影响了农村低保审核审批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所以我们考虑,为规范低保审核审批,减少低保制度的运行风险,提高基层低保操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我们决定根据专家课题研究成果和各地经验,制定指导性的行政文书指引,条件成熟后将印发各地参考借鉴。我们希望,通过制定标准化的低保行政文书指引,带动低保制度的规范化,这是低保规范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当然由于各地情况差距较大,行政文书指引主要规范的是一些重要的环节,通用的环节,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当地的实际加以规范和完善。同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推行低保行政文书是对现有流程的规范和完善,不是让群众多填表、多跑路、多提供材料,否则就违背了“放管服”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还应该积极推行电子化行政文书,通过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一步简化程序,为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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