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迹证据文书的法律构造
2018-02-06戴恒山丁祥军
戴恒山 沈 笛 丁祥军
(1 安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浙江 湖州 313300;2 浙江省公安物证鉴定中心 浙江 杭州 310000)
1 引言
足迹检验的目的是研究足迹的特征和特征结构,以通过特征的规律确定造痕结构的特定属性,进而作为认定同属造痕体的证据之基。可见足迹检验的核心要素是特征,关键要素是特征结构,特征或特征组合的结构本质构成了足迹证据的有形结构。由于对特征结构的检验比对必然会涉及到精确精准程度,需要解决:一是好比对方法以做到精确检验;二是好特征差异性和比对的误差;三是好在文书中需要达到检验论证的程度;四是好在文书中体现充分的论证。通过“四个解决”,完成“足迹证据文书的法律构造”。
2 解决好比对方法以做到精确检验
足迹检验方法明确了4种比较检验方法,分别是:直观比对法、方位比对法、划线构图法、重合比对法。其中直观比对法、划线构图法适用于特征明显的鞋印检验,方位比对法适用于以特征的位置关系为检验内容的鞋印检验,因存在的特征差异性和固定提取的误差,方位比对法只能够近似反映特征位置关系的比对情况,而重合比对法,以重合比对发现误差和差异性,以及达到吻合的情况,该重合方法不再局限于传统方法所述的“用透明材料覆盖在现场足迹上,将特征描绘下来,再将其盖在犯罪嫌疑人足迹上,直接观察两者各个特征是否完全相同”,已发展成为利用计算机平台进行精确的图像比对,通过以图像信息记录足迹,进而对足迹实现科技化的图像信息研判比对。由于图像信息质量越高,记录足迹的特征越清晰、越精细,因此,适用图像处理程序论证分析足迹检验是足迹的精确检验方法。
3 解决好特征差异性和比对的误差
检验足迹是对足迹进行科学鉴识,遵循以“识”实现“鉴”的科学过程。实践中,通过识别“被检验足迹”相互对应的结构、大小是否一致,以及对应的位置上是否有形似的特征吻合,进而研判做出“被检验足迹”是否由共同的造痕体所留的鉴别。由于足迹形成中除了个体的运步在常态下保持惯有的特征,其他对足迹形成的作用都属不确定性因素,尽管短期内的“造痕结构(如鞋底花纹)”保持渐渐的、幅度不大的形变,可视为一定期限内的“稳定特征”,但该“稳定特征”在运步特征的支配下,因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形成的足迹存在特征差异性。特征差异性作为必然性客观存在,如果差异近似、不大,可作忽略,如果差异较大,相关形成的机理必须得到论证,才能够不影响证据的科学证明。关于特征差异性主要体现在结构的不一致和物质的不一致,物质的不一致因物质本身可塑属性的不同,是导致最终形成结构不一致的因素之一,如现场足迹是灰尘杂质形成,样本足迹是油墨捺印形成,两者虽由共同的鞋子形成,但无法避免形成足迹结构上因物质原因存在的特征差异性,物质必须能够反映鞋底的结构才具备可鉴价值,特别是能够反映在习惯性的运步特征下所导致的鞋底磨损特征和其他因素所导致的鞋底花纹特征,以此作为足迹检验论证的关键。
综上,特征差异性的呈现是客观现象,而产生特征差异性的因素是不定的,解决好特征差异性的最终目的,是从形成足迹的各种因素中发现保持惯有或变化不大的确定性因素,该确定性因素所体现的特征决定了其在自然界的存在性质,是构成足迹认定的客观依据。此外,比对的误差需要有别于特征差异性解决好,误差主要体现在应该避免的照相不垂直、比例尺不规范等方面,受此影响无法形成对“被检验足迹”的对等比对,由于误差合理性的通常存在,较小的误差可忽略不计,而较大的误差需要进行科学排解。
4 解决好在文书中需要达到检验论证的程度
对足迹开展检验论证,其中所谓检验,是指对“被检验足迹”进行结构和特征比对,通过比对,识别结构及其特征所反映的内容本质及所体现出来的客观规律。在此识别的基础上,按照科学方法进行充分的论证。
4.1 特征明显易见的检验论证
通常情况下,在“被检验足迹”花纹结构一致、大小相当的基础上,特征明显特殊或明显构成组合式的特殊特征,已符合造痕结构存在同属性的客观论证条件,是不需要在细节方面进行过多补证的,因为存在的同属性已得到明显客观体现,如表现为“被检验足迹”在对应位置有特殊特征并形成“差异可忽略”的吻合关系(即来源的本质上有共同的确定性因素),该特殊特征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形状的特殊上及位置的特殊上,或者是体现在组合式特征的特殊上,进而反映出造痕结构的同属性,由于该类特征已能够明显反映出造痕结构的同属性,可以直接适用直观比对法。实践中对此类特征足迹进行检验论证,是简而易成的,并已形成了模板式样的检验鉴定,如检验条件是“……经进一步检验发现细节特征X个,特征稳定具备比对检验条件”,检验结果是“……比对检验,发现两者反映出的造痕结构相同并大小一致,且细节特征的数量、形状、位置及搭配关系均相吻合”,由此得出论证结果是“‘被检验足迹’反映出的造痕结构(如鞋底花纹)种类相同,细节特征吻合,未发现明显差异,构成两者认定同一的依据。”直接由“被检验足迹”所反映的特征性质,得出造痕结构的同一性。
4.2 结构存在特征差异性的检验论证
由于足迹特征在足迹形成中受不确定性因素干扰较多加之造痕结构的变化,通常情况下,“被检验足迹”因存在的特征差异性,以及难以反映造痕结构的特殊同属性质,不易直接运用直观比对法进行检验论证。
4.2.1 整体结构存在特征差异性的检验论证
主要表现为比对的“被检验足迹”在整体上不能够形成结构对位。因足迹的造痕结构在力的作用下发生形变,致使形成的足迹存在整体结构的异同完全属客观现象。但是由于足迹的区域造痕结构往往是稳固的,因此,形成的足迹在区域上能够保持结构对位。如按照重合比对法,“在计算机操作平台上将HJ-2鞋印图像移至HJ-1鞋印图像的上面,设置HJ-2的不透明度为45%(可以根据视觉效果进行调整设置),然后旋转角度,调整大小,使计量HJ-2鞋印的标尺与计量HJ-1鞋印的标尺在量度单位上达到同等一致,最终形成3个分区域结构对位的重合比对效果图。”从而以“被检验足迹”的分区域结构对位,达到所反映造痕体大小相当、结构一致的检验论证。
4.2.2 细节结构存在特征差异性的检验论证
比对的“被检验足迹”在对应细节结构上存在特征差异性,如前文所述主要表现为特征物质的不一致和特征结构的不一致,在论证中必须抓好物质与结构的关系。特征物质的不一致如:“对位吻合的部分条状花纹结构存在差异,经分析是灰尘和油墨在接触面挤压下形成的不同形态,较油墨对接触面的均匀分布,灰尘容易被狭窄纹条挤压到边沿,两者形成的痕迹形态能够反映同一种造痕体。”特征结构的不一致如:“以上重合比对中,发现两者对应的部分小块状花纹及边沿区域花纹存在大小、形状差异和错位现象,结合鞋底的材质形态和花纹的弹性特征进行分析,鞋底在不同受压、磨损等情况下可导致造痕的接触面不同,以及受到接触面附着物质的具体影响,进而致使形成的痕迹在客观上存在的必然性不同,并结合其他区域花纹存在的相似性对应和一定的吻合,从整体上可以反映同一种相当大小的造痕体。”综上,在文书中必须从综合客观的多层次角度进行详实论证,才能够揭示需要证明的本质。
4.3 存在比对误差的检验论证
如前文所述,该比对的误差主要是由照相、比例尺等不规范因素引起,致使图像记录的特征差异性不能够按照客观的几何尺寸进行反映,如足迹图像中间部位的比例尺和两侧靠边缘的比例尺在刻度计量上明显不一致,或者比例尺放置部位不当,与拍摄对象不在同一平面,或者拍摄对象为立体的,或者使用有弧度刻度的卷尺等非标准器材进行测量的,致使“被检验足迹”刻度计量不准确,无法在刻度上达到等同,以致比对的特征被变形、扭曲而无法形成重合对应,从而给检验论证增加困难。如运用重合比对法在计算机操作平台上对足迹图像进行比对时,“在以刻度长度为统一标准的调整过程中,发现无论怎么调法,也无法使卷尺的刻度与黑标尺的刻度达到几何上的吻合统一,即便是将两者相同数量的刻度调整成长度等同或相近,也无法使现场足迹与样本鞋印的大小、形状达到完全吻合一致。经分析,由于卷尺为弧面刻度,而黑标尺为平面刻度,加之两者摆放及照相条件不一,以及现场鞋印与样本鞋印客观形成条件的不同,致使成像比对出现误差,可以通过多次实验从拍摄角度进行模拟还原,并依据测得实验数据进行充分论证,以此来排解误差。”[1]“如果误差较小,可以忽略不计,如果误差较大,应该对误差的形成原因进行剖析,包括合理运用实验计算对误差部分进行还原分析,通过运用相关知识对误差进行实验测算,分析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符,以及具体是什么方面的不符、为什么会不符,能够达到对误差存在的合理验证和科学排解。”[2]
5 解决好在文书中体现充分的论证
文书是反映检验鉴定的过程,再有证据价值的检验鉴定如果形成不了文书,也就形成不了刑诉法规定的“鉴定意见”证据。从法庭适用的角度来看,该证据的论证有据,“据”在科学的检验过程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特征论据”,只要“特征论据”的客观反映被检出可靠性、科学性,在法律文书中通过客观得到的证明就越直接、越简明,越有利于法律适用。可见,解决好在文书中体现充分的论证,对法庭适用而言,着重强调客观论据充分,从而能够通过客观,反映论证结果,使得论证的过程简明而有力度。那么,如何在各环节文书中有序、翔实反映该证据的构造形成过程,应从接受处置检材开始,把检材的预先处置如样本制作等情况详记在检验记录文书中和体现在证据文书的绪论中,不能简而言之带过,否则会导致证据来源不清,由于样本制作会对原始检材产生一定的损耗,甚至会破坏检材,因此,在制作过程中应把损耗和破坏保持在可忽略范围内,以备复检。特别是在不可逆的制作过程中,为了保持客观连续性,可采用视频记载作为关联附件。
然后进入具体的检验阶段。按照精确检验要求,基于检材图像的重合比对法能够达到精准检验程度,而方位比对法、划线构图法会因“被检验足迹”结构数据的客观偏差,导致无法在几何尺寸上做到精确对应,可作为重合比对法的方法补充,并辅以离不开人工观察的直观比对法。
在开展比较检验前,首先对“被检验足迹”的具体特征进行单个的识别[3],如对现场足迹特征进行识别时,结合“被识别特征”的物质特性和该特征在其他现场足迹出现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对样本足迹特征进行识别时,结合其来源的原始结构进行综合判断,进而鉴识“被识别特征”是不确定性因素导致的偶然性存在,还是确定性因素产生的必然性存在,以及存在的本质是否具备特殊稳定性质。将识别的客观情况详记在检验记录文书中和体现在证据文书中的检验环节,并通过图像附件进行客观呈现。
接下来对“被检验足迹”进行精确比对的过程按次序详记在检验记录文书中和体现在证据文书中,并通过图像附件(如分步保存的图像处理、对图像处理完成屏幕录像的视频)进行客观呈现。首先体现的检验步骤是,在计算机操作平台上对“被检验足迹”图像的几何计量(如标尺刻度)进行同等一致的重合设置,在专业软件中(如photoshop或同等功能软件)将“被检验足迹”图像叠加后,通过无损设置上层足迹的不透明度并不断调整大小、旋转角度以完成上层足迹与底层足迹在几何计量上符合一致的重合。然后体现的是,在几何计量符合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图像设置方法(调整不透明度、旋转角度、局部放大、叠加等)对“被检验足迹”的整体结构和细节结构进行重合比对,重合比对中以数据为支撑,客观反映“被检验足迹”在整体结构上的分区域(如前掌、后跟两个分区域)重合对应,论证存在的差异对反映同一或相似造痕结构是否构成客观矛盾。关于细节特征比对,着重反映“被检验足迹”对应细节特征的相似程度和存在的差异情况及全部细节特征的位置对应情况,以客观数据为支撑,论证存在的差异对反映同一或相似造痕结构是否构成客观矛盾。同时注意发现和排解特征的矛盾差异性,如:“重合比对中,HJ-1鞋印弓部上靠后跟处标识为A的直条纹明显区别于HJ-2鞋印,经观察,该直条纹与其他纹线没有形成规则对应,且自身的减层形态特征有别于交接的纹线,由此可见,标识为A的直条纹作为HJ-1鞋印花纹的组成部分有一定的矛盾。”
最后是进入论证环节,进而形成“鉴定意见”。首先是论证“被检验足迹”是否符合同类、等大的造痕体在不同的条件下所形成的痕迹。如:“经以上重合比对检验,‘被检验足迹’在花纹结构上能够形成分区域的对应关系,并在相似性的吻合上反映了大小相当、同类型的造痕体,两者花纹结构在重合比对中出现的错位等差异现象,在以上检验未见有明显客观矛盾的排斥下,符合同类、等大的造痕体在不同的条件下所形成的痕迹。”其次是论证“被检验足迹”特征属性,揭示特征的本质。如:“根据以上检验,两者后跟、前掌上出现了位置对应的X处细节特征,其中有部分细节特征在构形上形成了组合式的相似性吻合,且后跟上有N组细节特征经重合比对能够同时形成位置的对位吻合和构形的相似性吻合,前掌上有N组细节特征经重合比对能够同时形成位置的对位吻合和构形的相似性吻合,综合反映了两者造痕体的特定、共同属性。”通过对特征的精确和微观程度检验,能够实现将微小微观特征或该类特征的组合作为证据认定的新依据。进而,在以上“被检验足迹”反映出种类结构一致及大小相当的造痕结构基础上,由共同的特征本质,作出是否由同一造痕结构留痕的综合评判,即形成“鉴定意见”。至此,足迹证据的法律内容构造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