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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称量取样记录模板在办理毒品案件中的应用

2018-02-06张宏杰何天宇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片剂颗粒物毒品

张宏杰 何天宇

(武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湖北 武汉 430015)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2016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程序规定》要求:对现场查获的毒品,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称量,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取样,制作称量和取样笔录。《程序规定》的出台,彻底改变了以往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由鉴定部门称量、取样的工作模式,基层办案民警一时难以适应。2016年7月《程序规定》实施后,武汉市公安禁毒支队通过视频演示、集中培训和实案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对基层民警开展培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毒品称量和取样工作专业性和实践性较强,特别是毒品称量、取样缺乏称量取样记录模板参考,多数基层民警的反馈是学了记不住,记住不会用。特别是遇到复杂检材案件,办案民警常发生对查获的毒品不会分组、编号混乱,称量取样工作效率不高、取样方法和取样量错误,称量、取样笔录格式五花八门,内容繁琐,而案件重要信息如查获毒品的位置、包装、形态和包数等关键内容缺失,缺乏条理性,随时可能面临在后期侦查起诉阶段被退查的风险,有的甚至将不同包装毒品混合导致无法挽回执法过错,对毒品案件不会为、不敢为、不想为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基层民警办理毒品案件的积极性。《程序规定》实施首月武汉市破获的毒品案件与前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48%,引起市局警情研判部门的高度关注。

为此,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根据近20年称量和取样工作经验,结合《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针对基层办案单位在称量、取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与法制部门进行沟通,在公安部法制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中制定的通用笔录格式的基础上,细化通用笔录中毒品案件称量、取样记录具体内容,自主制作了毒品称量、取样记录模板,目前已在武汉全市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中推广应用。该模板的制作确保了《程序规定》正确有效地落实,统一了办案标准,完善了执法细则,对于公安禁毒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障毒品案件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1-2]。

1 模板内容

称量、取样记录作为称量、取样笔录的主要内容,记载着查获和称量毒品的位置、包装、外观形态、数量、每组毒品的总净重及提取送检样品的有关信息。称量、取样记录模板的组成和内容主要由标题、正文、结尾和注释组成(详见附件1和2称量取样记录模板),称量取样记录分别有2名称量、取样人、涉毒嫌疑人及见证人当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1.1 称量记录模板

(1)标题:案件名称(涉毒嫌疑人+案件性质)。

(2)正文:根据毒品查获的位置分类,以组为单位记载毒品的包装、外观形态、数量(包数)和称量净重。

(3)结尾:参与称量的2名民警,涉毒嫌疑人、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时间。

(4)注释:注明毒品称量注意事项及取样要求和方法,每组记录后括号注释取样份数和取样编号,将提取样品与检材进行关联。

1.2 取样记录模板

(1)标题:案件名称(涉毒嫌疑人+案件性质)。

(2)正文:记录样品编号、毒品外观形态和样品净重。

(3)结尾:参与取样的2名民警,涉毒嫌疑人、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时间。

(4)注释:单包毒品取样要求和取样量,如片剂:3颗以上取3颗,不足3颗全部取;粉末约1克,颗粒、块状物不少于1克。是否全部取样。

2 模板功能

2.1 科学指导分组和编号

成功的分组和编号,是正确高效完成毒品称量和取样工作的前提。根据《程序规定》第6条,按照查获位置、包装及外观特征、涉毒嫌疑人供述等情况对毒品进行分组,以合并同类项的方式,将同一位置,相同包装、外观特征的毒品归为一组,并按独立最小包装进行编号,如将组1的相同的3包装分别编号为1-1、1-2、1-3,组2的相同的4包装2-1、2-2、2-3、2-4,多组以此类推。其中,“-”前的数字代表组别,“-”后的数字代表该组的第几包,对一些包装复杂的毒品案件,如相同的2大包内有若干小包,还采用三级数字如:1-1-1、1-1-2、1-1-3,分别代表第一组的第1大包的第1小包,第2小包、第3小包的编号;1-2-1、1-2-2、1-2-3,分别代表第一组的第2大包的第1小包,第2小包、第3小包的编号,多组也以此类推。这种对查获的毒品按照组别和该组的第几包数字相结合进行编号,既保证每包毒品编号的唯一性和延续性,又可保证毒品分组编号方法的统一性和规律性。现场提取、扣押环节因客观原因没有分组和编号的,结合扣押清单或提取笔录,可按上述方法采取边称量边分组编号的办法执行。

2.2 全面客观反映查获毒品和提取样品信息

在科学分组的基础上,称量记录对查获毒品案情(贩卖和非法持有)、位置(身上、车上、家中等)、包装(塑料袋、塑料管等)、外观形态和数量(包数),以及组内毒品总净重进行了客观的描述和记录。特别是对每组的毒品包数(指独立最小包装)信息的标识极为关键,它决定了应取样的份数。取样记录按序号大小顺序简单记录样品编号、形态和重量,做到样品份数、形态、重量一目了然,便于样品在封装、送检、鉴定和上诉等各个工作环节中的对照检查和核实。

2.3 统一规范常见毒品外观形态

统一规范描述毒品的外观形态,既是客观反映查获毒品外观形态的要求,也是指导取样的重要依据。根据《程序规定》第24条,对单个包装的毒品取样方法和随机抽取的检材与毒品的客观形态有关,如粉末由于易混匀故取样量约1克;颗粒和块状物则要求选择3个不同部位取样并且取样量不少于1克。否则,易导致查获的同一包毒品在运用同一取样方法时,经不同的取样人员操作出现取样不一致的结果。例如,常见冰毒片剂麻果,实践中办案民警对查获麻果的描述常见有两种:红色片剂和红色颗粒。根据取样规则,片剂毒品随机取样为3片,3片麻果的重量约为0.29克左右,而颗粒毒品,抽取的样品不少于1克,需抽取毒品麻果约11颗以上。这样由于不同办案民警对毒品外观形态描述的不同,导致了取样结果的不一致,甚至可能导致执法程序的瑕疵,在案件的上诉和审判阶段中留存质证空间。因此,办案民警在称量取样记录中对常见毒品的描述要进行统一规范,如麻果统一描述为红色片剂;K粉统一描述为晶体粉末;冰毒统一描述为晶体颗粒或晶体块状物;海洛因统一描述为粉末、颗粒或块状物。统一规范的描述,既有利于提高基层办案民警识别毒品的能力,也有助于指导科学分组、称量和取样。

2.4 正确指导毒品称量和取样

注释是称量取样记录中的辅助内容,可对毒品称量、取样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错误通过注释的方式进行重点说明和提示。如在称量记录开头部分就提示结合扣押清单,在办理毒品案件各环节均应当注意保持毒品的原始状态,不得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有效防止在称量时出现将不同包装毒品混合的执法过错。在称量和取样环节,在每组完成称量后及时指导该组多包毒品的取样方法和取样份数(分10包以内、10~100包和100包以上分别注释取样方法),特别提示零包案件中单包内的混合形态毒品要分别取样。在取样记录中开头部分提示单包不同形态的毒品取样要求和取样量,在取样记录结尾注释样品的序号、编号、形态和重量,便于取样完成后在封装样品前对送检样品核对和检查。

2.5 提高各个环节的工作效率

根据《程序规定》及《程序规定理解和适用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要求,称量记录中完全可以以组为单位记录毒品的净重,对同一组的多个包装的毒品,可以用总毛重减去包装物质量的方法计算毒品的总净重,而无需对每一个包装内的毒品分别称量并分别记录质量。在科学分组的基础上,以组为单位称量、记录毒品的净重,不要求一组内多包装的每包毒品的具体净重,为称量者提供很大的发挥称量技巧和提升工作效率的空间。在办理毒品案件特别是多包装或者大宗毒品案件时,该模板可以简化和规范多个包装毒品的称量、取样、封装等工作,极大地提高了称量、取样、送检、鉴定和上诉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效率。一是提高了称量工作效率。在办案实践中,民警反映遇到一些检材包数较大(几百或者几千包)的毒品案件时,称量取样特别难办,有的民警对于几百乃至成千上万包毒品,对每个独立最小包装要逐一编号、封存、签字、称量,工作量巨大,耗费时间极长,甚至有的单起案件称量取样时长就高达72小时。但如采用该模板,工作效率会得以大幅提升。如对同组内的N包相同的毒品进行称量,可以采取先将N个新包装袋在天平上去皮清零,再将N包毒品分别倒入N个新包装,最后将装好毒品的N个新包装放在天平上称量,显示的重量即为N包毒品的总净重,就像称量壹包毒品的方法完成N包毒品的称量。这与以往的逐包的去皮清零、换包装、再称量毒品方法相比,提高毒品称量工作效率N倍。二是简化了称量笔录的制作。以组为单位合并记录组内多包毒品重量,简化称量记录的内容,使笔录条理清晰,言简意赅,极大提高了笔录制作、案件受理、上诉环节的工作效率。三是减少取样工作量,提高了鉴定工作效率。《程序规定》中对多包毒品的取样方法是建立在分组基础上的,也就是针对一组内的多包毒品进行的取样方法,组内的毒品包数越多,相比单包取样的工作量就越少,同时也意味着提供鉴定的样品越少。

2.6 贴近实战便于办案民警应用

称量取样记录模板模拟了常见查获毒品案件现场的各种情形,如贩卖和非法持有的毒品;身上和车上不同位置查获的毒品;多包装的零包毒品;单包混合毒品如红色和绿色麻果、麻果片剂和冰毒晶体混合毒品;大宗整版多包装毒品麻果;多包装体内藏毒等案件的称量和取样情况,便于基层办案民警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模板灵活选择应用。

2.7 成功实现原始检材与鉴定样品相关联

每组称量记录后面均用括号注明取样份数和取样编号(取样编号与称量编号完全一致),这样既可以直观反映提取样品的来源,也可以判断取样方法是否正确,从而实现了提取样品与原始毒品之间的关联,以及称量记录和取样记录的关联,确保提取、扣押、称量和取样编号逐一对应。

3 模板的应用价值

毒品称量和取样工作直接影响着办案质量的高低,以及诉讼程序的顺利与否。本文依据多年称量、取样工作实践经验而制作的称量取样记录模板所具备的特点,在办理毒品案件中具有极强的应用价值。

3.1 针对性强

《程序规定》实施3个月左右,武汉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在受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审核称量、取样笔录等有关送检材料时发现,对毒品不会分组和编号,缺乏必要的称量取样方法和技巧,没有统一模板可以参考,是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笔录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其中,毒品分组编号是难点,正确高效称量取样方法是重点,统一规范的称量取样记录是关键点。称量取样记录模板具有指导毒品分组和编号,提高称量工作效率,指导取样的方法和要求,规范记录称量取样记录格式等功能,能帮助办案民警在办理毒品案件中抓住难点,突破重点,解决关键点,充分体现出实践的针对性。

3.2 可操作性好

模板模拟了查获毒品的各种现场,方便基层办案单位在称量、取样工作中借鉴。模板对毒品的分组编号,既适用于在提取扣押现场完成,也适用于带回办案单位称量时进行;该模板通俗易懂,一看就懂,一学就会,以查获位置分类逐条描述记录毒品情况,条理清晰、层次感强,毒品来源、包装、外观形态清晰、样品编号、份数和重量一目了然。既适合平时办理毒品案件不多的基层派出所民警,也适合对《程序规定》有关要求不是很熟悉和记不住的民警,只要民警在办理毒品案件时有这份模板在手,如同身边有专家进行现场指导一般,便可以正确高效地完成毒品的称量和取样工作。

3.3 实用性强

该模板继承发展了《程序规定》的具体要求,如称量记录中以组为单位记录毒品净重,根据第15条第2款提供的方法,对同一组内的多个包装的毒品,可以采取全部毒品及包装物总质量减去包装物质量的方式确定毒品的净质量,对于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在每组毒品后面用括号注明称量和取样编号,将原始毒品与样品、称量笔录与取样笔录进行有效关联,将办理毒品案件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鉴定各个环节有机结合,这是模板的一大创新。对于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障案件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3.4 延伸性好

武汉市公安局于2016年推广应用刑事案件一体化侦办平台办理各类案件,包括毒品案件。毒品案件的录入、送检和鉴定报告生成工作已在平台内运行。随后,称量、取样记录功能模块也于刑事案件一体化平台内运用。毒品案件办理过程的各环节全方位地融入到平台中,大大提升了工作能效。如利用该平台的称量取样记录模板指导基层民警在实际办案中科学分组和编号、制作称量、取样笔录,同时也可以利用模板记录样品与原始检材关联功能,通过样品鉴定结论直接推算毒品的种类及重量,从而实现运用平台对每起毒品案件中毒品种类和净重进行自动统计,实现运用信息化平台数据,统计分析全市全年各类毒品案件的情况。

4 模板的实践效用

2016年8月31日,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通过现场指导,运用称量取样记录模板对武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破获的24公斤冰毒片剂特大运输毒品案件进行称量取样和有关笔录的制作,这也是该模板在《程序规定》实施后武汉首起万克以上毒品案件中的成功应用,并收获了很好的工作成效。

同时,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对称量取样记录模板的应用效果进行了分析评估,选取使用与未使用模板的单位进行比较,结果显示:使用称量取样记录模板的单位对《程序规定》正确理解能力和执行率明显高于其他单位,其所办理毒品案件的退查率远远低于其他单位;无论是办案单位称量取样还是鉴定部门案件受理,使用该模板案件的工作效率明显高于未使用模板的。

自2016年10月以来,该模板已在武汉全市所有办案单位通过武汉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一体化平台进行推广运用,并在办理的5000余起毒品案件中成功应用,指导称量各类毒品25万余克,提取检材近4万份,其中,千克以上案件60余起,万克以上案件15起。在减轻办案民警工作负担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民警的工作效率,规范了执法办案程序,受到武汉全市公安机关基层单位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附件1:案件名称(涉毒嫌疑人姓名+案件性质)毒品称量记录

附件2:案件名称(涉毒嫌疑人姓名+案件性质)毒品取样记录

案件名称(涉毒嫌疑人姓名+案件性质)毒品称量记录

附件1:

(注:结合扣押清单的检材分组和编号,合并同类项分组称量,在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各环节工作中,均应当注意保持毒品的原始状态,不得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

(一)贩卖的:

1(组). 塑料管包装红色、绿色片剂壹包,净重0.28克。(检材编号为1-1,取样编号为1-1-1、1-1-2(绿色))

注:红色及绿色片剂分别取。

2(组). 塑料管包装白色晶体颗粒物壹包,净重0.11克。(检材编号为2-1,取样编号为2-1)

壹塑料袋内混装有,重量如下:

3(组). 红色片剂伍颗,净重0.47克。(检材编号为3-1、取样编号为3-1)

4(组). 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0.25克。(检材编号为4-1、取样编号为4-1)

注:片剂及晶体颗粒分别取。

(二)从身上搜出的:

5(组). 塑料袋包装红色片剂伍包,净重8.23克。(检材编号:5-1至5-5,取样5份,编号为5-1至5-5)

注:10包以内检材全部取。

6(组). 塑料管包装红色片剂壹拾捌包,净重10.17克。(检材编号:6-1至6-18,随机抽取10包取样,编号为6-1、6-2至6-10)

注:10~100包之间的随机取样10份。

7(组). 塑料袋装红色片剂(内混绿色少许)贰包,净重41.51克。[检材编号:7-1、7-2,取样共4份,编号为7-1-1、7-1-2(绿 色)、7-2-1、7-2-2(绿色)]

(三)从住所中查获的:

8(组). 塑料管包装白色晶体颗粒物壹佰贰拾肆包,净重15.33克。(检材编号:8-1至8-124,随机抽11包取样,编号为8-1、8-2至8-11)

注:100包以上的按包数的平方根数值最接近的整数个包装 来取。

9(组). 胶带纸和塑料膜包装物肆板,每板内有塑料袋装红 色片剂30包,共计120小包,净重2034.12克。(检材编号:9-1至9-120,取样共11份,编号为9-1、9-2至9-11)

注:整版内多包装精确到独立最小包装。

(四)从体内排出的:(毒蛋)

10(组). 胶带纸和避孕套包装白色蛋状物肆拾包,净重222.34克。(检材编号10-1至10-40,随机取10包取样,编号为10-1至10-10)

称量人:张XX,李XX

涉毒嫌疑人(贩卖人或毒品持有人):

见证人:

称量时间:

案件名称(涉毒嫌疑人姓名+案件性质)毒品取样记录

附件2:

(注:结合称量记录中的取样编号)

1. 样品1-1-1:红色片剂,净重0.19克。(不足3片全部取)

2. 样品1-1-2:绿色片剂,净重0.09克。(不足3片全部取)

3. 样品2-1: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0.11克。(不足1克全部取)

4. 样品3-1: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5. 样品4-1: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0.25克。(不足1克全部取)

6. 样品5-1: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7. 样品5-2:红色片剂,净重0.29克。

8. 样品5-3: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9. 样品5-4: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10. 样品5-5: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11. 样品6-1: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12. 样品6-2:红色片剂,净重0.29克。

13. 样品6-3: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14. 样品6-4: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15. 样品6-5:红色片剂,净重0.27克。

16. 样品6-6:红色片剂,净重0.27克。

17. 样品6-7: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18. 样品6-8:红色片剂,净重0.29克。

19. 样品6-9: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20. 样品6-10:红色片剂,净重0.27克。

21. 样品7-1-1: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22. 样品7-1-2:绿色片剂,净重0.18克。(不足3片全部取)

23. 样品7-2-1: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24. 样品7-2-2:绿色片剂,净重0.19克。(不足3片全部取)

25. 样品8-1: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0.88克。(不足1克全部取)

26. 样品8-2: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0.52克。(不足1克全部取)

27. 样品8-3: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1.13克。

28. 样品8-4: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0.81克。(不足1克全部取)

29. 样品8-5: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0.52克。(不足1克全部取)

30. 样品8-6: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1.01克。

31. 样品8-7: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0.45克。(不足1克全 部取)

32. 样品8-8: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0.57克。(不足1克全 部取)

33. 样品8-9: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1.03克。

34. 样品8-10: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0.56克。(不足1克全 部取)35. 样品8-11: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0.51克。(不足1克全 部取)

36. 样品9-1:红色片剂,净重0.29克。

37. 样品9-2: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38. 样品9-3: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39. 样品9-4:红色片剂,净重0.27克。

40. 样品9-5:红色片剂,净重0.27克。

41. 样品9-6: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42. 样品9-7:红色片剂,净重0.29克。

43. 样品9-8: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44. 样品9-9:红色片剂,净重0.27克。

45. 样品9-10:红色片剂,净重0.28克。

46. 样品9-11:红色片剂,净重0.27克。

47. 样品10-1:白色颗粒物,净重1.21克。

48. 样品10-2:白色颗粒物,净重1.44克。

49. 样品10-3:白色颗粒物,净重1.32克。

50. 样品10-4:白色颗粒物,净重1.12克。

51. 样品10-5:白色颗粒物,净重1.23克。

52. 样品10-6:白色颗粒物,净重1.31克。

53. 样品10-7:白色颗粒物,净重1.15克。

54. 样品10-8:白色颗粒物,净重1.22克。

55. 样品10-9:白色颗粒物,净重1.33克。

56. 样品10-10:白色颗粒物,净重0.38克。

取样人:张XX,李XX

涉毒嫌疑人(贩卖人或毒品持有人):

见证人:

取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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