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信用环境及其优化问题
——从信用卡犯罪遏制的视角
2018-02-06李樱杕张彩玲
李樱杕 , 张彩玲
(1.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 广东 广州 510232;2.东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5)
在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特殊背景下,制售假、非法集资、传销、经济诈骗等行为呈多发态势,经济犯罪日益成为社会主流犯罪。其中,金融领域犯罪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关乎民生与国家金融秩序的信用卡犯罪蔓延、高发,而且随着科技进步,信用卡犯罪手段与形式不断改进,危害程度日重。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和消费者的财产,而且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甚至危害着国家金融与经济安全。
一、信用卡犯罪防控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反思
关于信用卡以及信用卡犯罪问题的研究,国外学者一般从信用风险角度,侧重信用风险防范技术研究,以及信用风险建模所需的技术工具开发。如美国学者安东尼·桑德斯的《信用风险度量--风险估值的新方法与其他范式》[1],Darrell Duffie的《信用风险:定价度量和管理》,均对信用风险及其建模的应用和实证过程进行了研究。[2]8我国学界则多从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等视角将其作为经济犯罪常规形式,侧重于研究信用卡违法犯罪规律、特性,探讨有关信用卡犯罪的立法理念、技术、方法以及司法实务难点、对策问题。譬如,在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方面,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所体现出来的立法思路以及所采取的立法方法与技术并不具有多少值得肯定的价值,提出应摆脱被动应对的刑事立法局面。在理论成果方面,李睿的《信用卡犯罪研究》在比较中外信用卡犯罪立法模式基础上对我国信用卡犯罪立法状态、困扰司法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3]9刘宪权、卫磊在《涉信用卡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中着重分析了信用卡犯罪的共性问题、立法体系以及相关个罪的司法认定方面的法律疑难问题和证明标准,提出了完善涉信用卡犯罪刑法体系思路。[4]
信用卡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推进了我国信用卡犯罪立法完善以及信用卡犯罪防范机制的建立。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予以明确界定。司法解释为打击信用卡犯罪提供了较为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有效指导了涉及信用卡类刑事案件的办案实践。
需要反思的是,信用卡犯罪防范与控制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推进并没有使我国信用卡犯罪形势得以有效遏制。相反,伴随银行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逐渐成为高发性金融犯罪。公安部网站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受理移送起诉的金融犯罪案件位列前三的依次是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其中,信用卡诈骗罪的受案数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38.8%,从2006年700余件激增至2010年近7000件,增加了791.21%,增幅近8倍。①根据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网站相关数据整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付业务的多元化、网络化,信用卡犯罪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犯罪案件总量增长迅猛。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6.8万起,立妨害信用卡管理和信用卡诈骗案件近6.3万余起,同比上升近40%,占经济犯罪总数的三分之一。②蔡长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N].法制日报,2017-05-15.其中广东、广西、福建、上海、海南等地信用卡犯罪形势更为严峻。以广东为例,伪卡盗刷、网上盗刷等信用卡犯罪案件呈爆发式增长,2014年以来年均立案皆达万余宗,在全省经济犯罪案件中占40%,占全国信用卡犯罪案件四分之一强。其中,网络盗刷信用卡犯罪案件所占比例从2014年的13%升至2016年的50.9%。
特别是伴随货币电子化、经济信息化进程,信用卡犯罪借助网络、通讯、支付领域技术与电信诈骗等犯罪手段相互借鉴、融合,互为支撑,形成了集生产加工、运输、批发、零售于一体的产业化犯罪网络,并逐渐蔓延为地下“黑色经济”。譬如,近年特别高发的电信诈骗案中,诈骗人员经常要将诈骗款项经由网上银行转移到大批量不同的银行卡中,再从ATM机分散提取。从银行卡信息侧录、盗取、伪卡制作、伪卡买卖,到实施信用卡诈骗、电信诈骗、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信用卡犯罪与洗钱、电信诈骗等犯罪逐渐合流、交织,并呈现出犯罪职业化、黑产链条成熟、地域时空交错的复杂态势,犯罪逐渐升级。
以上分析表明,一般性的防范与打击对策,已难以应对信用卡超常规发展条件下衍生的信用卡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势。这也意味着现有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发挥了一定治标功能但难以治本,必须突破已有研究视角,探寻信用卡犯罪高发的症结所在以及防控信用卡犯罪猖獗态势的根本之策。
二、信用卡自身潜在的信用风险与欺诈风险
信用卡犯罪不断升级且难以有效遏制与信用卡工具自身特点以及社会经济信用环境密切相关。信用卡的使用与普及提升了商业效率,甚至改进了人类交易方式,但其潜在的信用风险和易发的欺诈风险可能引发巨大的金融、经济危机。由于信用卡市场具有信贷信息不对称特征,基于持卡人个人信用基础的信用卡自生成之日即面临信用风险的威胁。信用风险即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信用风险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及引信。欺诈风险表现为金融机构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的风险。以信用卡为载体的欺诈风险较难防范和追索,而违约行为一旦规模式发生,授信人不仅要承担巨额财务损失,还可能因经营成本激增而不堪重负,从而连锁引发金融、经济链条多米诺骨牌。现代经济中潜在的信用风险,一旦遭遇经济衰退周期或政府经济政策偏颇,极有可能在信用卡产业流程的任何一环有所背信时触发信用卡危机,进而影响或加深危机与衰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体系运行情况报告,2015年初,中国银联交易总额已超过历史悠久的维萨,成为全球最大的银行卡清算组织。银联网络遍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银联卡特约商户近3400万户。截至2016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61.25亿张,其中,借记卡累计发卡56.60亿张,贷记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4.65亿张,同比增长7.60%。贷记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量较2015年增长6.27%。北京、上海、广东信用卡人均拥有量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随着银行卡发卡量的迅猛增长,信用卡信贷规模不断攀升。2016年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9.14万亿元,同比增长29.06%;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4.06万亿元,同比增长23.63%。银行卡卡均授信额度1.96万元,授信使用率44.45%。与此同时,贷记卡交易产生的不良贷款情况却在恶化。2014年末,商业银行应偿信贷余额合计1.84万亿元,同比增长61.80%,其中,五大国有银行和邮储银行应偿信贷余额11053.49亿元,占全部贷记卡应偿信贷余额的60.07%;国内前十大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银行合计为13676.36亿元,占全国信用卡应偿余额的74.33%。在各大银行公布的数据中,个人贷款项下贷记卡业务的不良贷款余额与不良贷款率是上升最快的。仅统计四大行数据,2015年贷记卡新增不良贷款已超过了50亿元。贷记卡的不良贷款率由2012年的1.28%上升至2015年的1.44%,有些银行的信用卡不良贷款率甚至增长超过50%。贷记卡的坏账逐年增加,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由2011年末的110.31亿元攀升至2016年末的535.68亿元。不仅如此,伴随银行卡发行热潮而来的,是涉卡诉讼案件的激增。我国信用卡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日益突显。这种恶化态势,除了信用卡工具自身特征外,与社会经济信用环境密切相关。
三、社会信用环境劣化下的信用卡风险叠加效应
所谓社会信用环境是社会行为主体之间建立、培养和发展信用的基础与客观条件(陈燕),也是信用主体选择是否履行合约时所面临的现实约束。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维度的约束。其中,正式制度涉及有关司法体系等正式安排;非正式制度涉及特定关系网络中的行为规范、价值规范、传统习俗、惯例等社会资本要素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主要适用于特定圈子或网络中的信用主体,其约束主要通过成员之间的稳定预期、特定网络信息对称、声誉机制的作用以及驱逐出网络的可置信威胁发挥作用。
(一)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信用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辨析
从社会信用环境的内涵界定可知信用主体的核心地位,而信用主体的信用意识、信用行为、信用关系与信用制度相互作用形成了社会信用运行内在机制。其中,信用主体的信用关系分为经济交易信用和社会交往信用两个方面。经济信用是在经济(商务、金融)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关系,最终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量化。而信用主体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信用关系,一般难以直接量化,可定义为社会诚信。对于社会诚信缺失,可通过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法制建设和诚信道德教育方式解决;对于信用交易风险,则需要经由建立、发展征信体系,发展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等市场化方式解决。故此,需要同时开展公共信用机制和市场信用机制建设,两者都是社会信用机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国官方文本中,又把以失信惩戒和市场联防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5]通过在全社会建立起强有力的“失信惩戒机制”和“市场联防机制”,逐步确立以守信、履约为内核的社会规则与商业伦理,以防范、控制和转移信用风险。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大型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设施赖以运行的软环境建设。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始于城市信用体系试点①1999年国务院和人总行组织上海市政府启动了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城市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②栾红燕,张如训,王磊. 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CEI)研究与实践[EB/OL].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yanjiu/.以城市为引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能够实现“自上而下”统筹协调与“自下而上”探索创新的结合。
(二)信用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其现实运行
1.信用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
信用制度的建立既需要有一整套完整的规则、政策和法律,也需要专门机构提供专门服务。世界各国信用制度表现为两种模式:一是欧洲国家推行的政府主导、联合私人模式。政府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信用信息数据加以管理。即通过建立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通过立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如欧盟的《数据保护法》、《在处理个人数据和自由传播此数据时对于个人的保护》等。二是美国模式,即在政府制约与规范框架下的企业运作模式。美国以《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为核心,制定了《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计费法》《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租借法》《公平信用和借记卡披露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系列规范个人信用的法律体系。
2.我国社会信用环境的正式制度安排及其缺陷
首先,经济转轨中事实上出现的社会诚信危机使得政府意识到治理与重塑社会信用环境迫在眉睫。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诚信建设基础上,明确了34项具体建设任务;2016年以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力度与速度加快,制度方向与建设目标渐次清晰。
其次,有关社会信用的制度规范初步启动,但法规体系不完善且执行力及操作性有待细化。社会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核心与基础。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规范信用行为或与信用管理相关联的原则性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条文中。除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部分行政立法外,尚无系统化且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部分条款操作性不明确、协调不严密、职能定位不明晰等问题,尚需通过实施细则等加以厘清与细化。
最后,地方社会信用立法初步启动,但效力限于行政辖区。2017年10月1日,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地方法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湖北、浙江、河北、江苏、陕西等地也相继退出地方社会信用条例。多数地方政府对信用的规制效力限于行政辖区,对于跨区域征信纠纷,监管机构由于缺乏有效依据,只能放任。
综上,我国现行社会信用环境正式制度安排及其缺陷以及非正式制度现状决定了我国社会信用环境的劣化。社会信用环境的劣化成为信用违约与欺诈、信用卡犯罪泛滥的基础性原因。而良好的信用环境自身具有约束信用卡犯罪的基础功效。
四、广东社会信用环境运行状态及其问题
(一)社会信用环境评价理论与实践
信用环境优劣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有序运行与安全。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有助于节约市场交易费用,降低交易风险,促进社会再生产规模的迅速扩大,使其发挥了社会资本的重要作用(林钧跃,2001)。社会信用环境作为信用主体之间确立信用关系的基础与条件,涉及到政治、经济、法治、社会等多元复杂因素。
有关信用环境的评价,国内外已有较多理论与实务探索。20世纪90年代,国际评级机构针对国家和地区总体信用进行了评价。标准普尔和穆迪在主权评级考量上,列举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作为评级基础,认为人均收入、GDP增长、通货膨胀、财政平衡、外部平衡、外债、经济发展、违约史等变量可以作为主权评级决定因素。国内学界既有对信用环境的整体研究,也有对区域性信用环境的探讨分析,既有定量分析,也有定性分析及综合分析。譬如,秦振强等人选取经济、金融等宏观指标及政府、企业信用主体评价指标,选择打分法与模糊综合评价法分别处理定量和定性指标,构建了区域信用环境的评价体系。[6]刘凤委等人认为不同区域间的信任差异可通过经济发展水平、社团参与水平、城市化水平、交通设施等因素解释。[7]姚小义等人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研究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在2006-2010年信用环境的发展状况,对各地区的差异性进行了实证分析;同时运用多元回归方法,对评价体系进行实证检验。[8]钱先航、曹春芳则以我国城商行数据为样本,验证了非正式制度对贷款契约的作用。认为信用环境越好,城商行越会发放信用贷款、个人贷款及短期贷款。[9]
社会信用环境的评价研究与探讨,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尚没有统一适用的模型或者权威指标测度评价一国或一个区域的信用环境优劣。比较权威的是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经济信息网编制的城市综合信用指数,以及有影响力的是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开展的城市信用状况的监测,如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发的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简称CEI指数)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牵头组织的中国城市信用环境评价研究报告。
(二)广东社会信用环境状况与信用建设概貌
依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总体布局与要求,围绕《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目标,广东在建设“信用广东”的进程中,信用建设与商事制度改革并重,初步建成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征信系统,信用制度建设有所成效,行业、地方信用建设有创新,信用环境逐渐改善,但与广东发展需求不适应,改进空间较大。
1.广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历程
曾领改革风气之先的广东,在社会信用体系①社会信用环境是从信用主体需求视角选择约束条件建设的问题,而社会信用体系则是从管理角度推进信用环境建设。政府虽然是信用主体之一,但其显性角色是作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故此处使用社会信用体系语境描述广东社会信用状态及其演进过程。建设方面也是先行者。2007年即率先颁布《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2009年印发《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2012年以来,先后制定和印发《广东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广东省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方案》《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规划(2012—2016年)》《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广东省市场监管现代化“十三五”规划》《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2015年制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健全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专设“信用监管”部分;全省各地以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为切入点,探索先试,广州、珠海、惠州、清远等先后出台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4年启动建设省级信用平台,2016年建成覆盖全省的省、市两级联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②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数据:截至2018年4月,系统已归集45个省级部门、21个地市28亿条信用数据,覆盖全省360多万户企业、55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6.2万个事业单位、6.4万个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及信用信息,信息推送量全国第一。
2.广东社会信用状况评价与社会监测比较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的监测数据及其发布的城市综合信用指数③该指数建立了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系统,通过对各城市在信用事件监测、信用制度完善程度、信用透明度、信用工作绩效、信用市场、重大失信事件及其政府反馈、重大诚信事件等八个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形成城市动态评分和排名。,广东现行社会信用环境总体水平虽然超过全国平均数据,有些指标甚至居于前列,但广州、深圳等城市的信用环境发展显然已滞后于北京、上海、重庆、杭州等城市。广东或珠三角地区与同为经济大省的江苏、浙江或长三角地区相比已经不具优势。
其一,单个城市综合信用指数排名情况。在36个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中,北京、上海、重庆等城市综合信用指数自2015以来连续三年名列前三家,成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规范运行示范区。广东省所辖广州、深圳两市虽连续三年均进入36个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前20名次,但排名靠后,并从2017年退出前十名次, 分列14名与16名;2016年到2017年连续二年进入261个地级城市前50名的有东莞、惠州、江门三市;2016年到2017年连续二年进入361个县级城市前五十名的有兴宁、鹤山、化州、恩平与乐昌五市。其中,兴宁两年分别位列第13名、第10名。台山、乐昌、阳春三市2016年进入前20名。
其二,区域比较情况。2016年与2017年信用综合指数排名前五十名的地级市城市,多集中在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其中,广东省分别占据11个、8个,排名第一。江苏省分别占据9个、8个,排名第二;2017年信用综合指数排名前五十名的县级市城市,多集中在东部地区。其中,湖北占据13个,江苏占据6个,广东占据9个,排名第二。
其三,粤港澳大湾区④粤港澳大湾区是指由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肇庆、江门、惠州等九市组成的城市群。“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监测数据仅涉及广东九市。内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数据显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综合信用指数排在前五名的分别为广州市、惠州市、东莞市、深圳市、江门市。区域内信用状况呈现三个特征:[10]171
一是珠海、广州、深圳信用工作推进较好。深圳市、广州市信用市场培育水平最高,多个监测指标得分排名前十。其中,城市信用市场建设工作取得较好进展,分别排名第一、第三;商业机构信用意识水平分列第二、第四;个人信用意识分列第一名、第五;城市共享平台建设分列第五、第十;深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准确性高,重错码率最低,排名第一;广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中重错码纠正工作排名第三;广州市城市信用工作绩效排名第五。另外,珠海市在地级市城市信用工作绩效得分最高,排名居首。
二是广州、深圳、江门信用事件监测情况较好。从信用事件分布来看,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中,商务诚信所占比重最高,为36.2%;社会诚信为27.6%;政务诚信占比2.3%;司法公信方面优良信用事件数量相对较少,占比为8.9%。优良信用事件主要表现在鼓励电商企业诚信自律、加强道路交通监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等方面,不良信用事件集中反映在生产安全事故和金融机构违规两方面。其中,金融领域不良信用事件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规操作,企业票据违规,恶意透支信用卡、盗取他人信息、财产侵占等方面。
三是东莞、惠州、肇庆、江门信用制度相对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内城市信用制度平均完善程度为6.22。其中东莞、惠州、肇庆、江门、佛山、中山信用制度完善程度高于平均水平。在依法行政、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诚信体系建设领域信用制度出台数量较多。从各城市信用制度发布数量来看,各城市平均发布了信用制度规范十一项。其中,江门市发布的信用制度最多,占9个城市信用制度36.3%。广州、东莞、中山、肇庆、江门等市在信用信息管理、诚信体系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
五、广东社会信用环境优化对策
社会信用环境优化是信用卡犯罪遏制的本源之策。
(一)以广东信用立法体系化为目标,确立社会信用环境正式制度框架
信用立法旨在给出信用行为边界和规范,使信用主体预见到行为后果,趋利避害,依规则行事。信用基础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通过充分调研、深入论证信用基础立法的现实需求与规范重点,制定《广东省信用管理条例》,奠定信用正式制度框架基础。以此为基础,适时研究制定《广东省企业信用管理条例》《广东省个人信用管理条例》《广东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平机会信用法》《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法》《广东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电子商务、流通等行业领域信用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广东社会信用法规制度体系。
(二)切实推进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
目前虽然建立了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但也存在着各类专项信用平台。必须加强统一信用体系与专项信用体系的有机融合,才能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一是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法律界定,明确公开与不公开边界;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的部际协调和统筹机制,对各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的职责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二是各专项信用平台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当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和共享。三是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监管服务功能。充分应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企业信息的“聚、通、用”,加强企业溯源、追踪以及信息挖掘。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倒逼各部门协同,解决信息公示率低、信息不完整问题。
(三)健全政府主导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
依据广东《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将全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全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实现多部门、多领域对失信商事主体共同惩戒,并及时对失信商事主体惩戒清单进行动态更新。根据企业的失信情况,采取不同程度的重点监管、经营或行为限制以及负面评价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开放网络举报功能,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多元协同监管。
(四)逐步完善信用道德规范,重塑社会信用非正式制度环境
道德规范体系建设是建立信用规范体系的基础。理论与经验表明,正式制度自身是难以支撑一种制度框架的,只有非正式制度条件成熟了,被社会群体普遍认同,制度框架才能够获得发展动力。换言之,社会信用法律能否有效激励与约束交易主体信用行为选择,最终要取决与人们信用意识是否自觉为守信行为、信用行为是否能够大众化、常规化。唯有当诚实守信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时,守信才能成为自觉行为,只有当诚实守信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准则时,背信才会受到谴责与唾弃。这将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需要在重建政府公信力的基础上,经由教育和培训,进行文化偏好、道德规范、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等层面的强化性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