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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能否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2018-02-06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10期
关键词:多渠道城镇职工待遇

主持人:

我们是一个小型国有企业,1998年改制时一次性为职工缴了13万元的劳动保险费用。我们退休后(从1998年至2012年陆续退休)一直没有医保待遇。2013年市人社局出了一个文件,以困难企业为由给我们每人每年300元医疗费用(其他企业、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2018年是1824元)。我们多次找人社局要求足额支付医保待遇,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我们是困难企业不能享受其他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对于我们企业1998年改制时为职工缴的13万元劳动保险费用,他们说是养老保险费,我市是2004年成立医保机构的,之前职工没有医保。请问,这种说法成立吗?人社部发[2009]52号文件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与所属企业脱钩、按当地城镇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对我们是否适用?

山西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规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企业破产财产不足偿付的,可以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解决。省级政府对困难市、县应给予帮助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帮助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资金,可分年到位。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首先,该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适用性。其次,该文件并没有强制规定所有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直接、必然享受医保待遇。第三,该文件实际强调的是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这些退休人员参加医保所需资金,这实际预设了一个前提条件,即这些人员只有缴纳了一定的医保费用之后才可以纳入医保并享受待遇。这和《社会保险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是一致的。此外,对于这一特殊人群如何享受医保待遇,即是否与长期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享受同样的医保待遇,在全国层面并无统一规定,这实际上也赋予了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的裁量权。

结合本例具体情况来看,由于该地2004年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998年趸缴的费用不太可能是医保费用;当然,这个费用是否确定如主管部门所称系养老保险费,只要相关部门提供当时缴费的详细材料便可明辨。如果完全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亦即由广大在职职工缴费承担其保障责任,并不妥当。至于每人每年300元的医疗待遇,很可能是门诊年度报销限额,具体性质则需要根据政策文件确定。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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