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分析
2018-02-05方芳
方 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34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参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近些年在全球范围内取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美国的Google、Uber公司,我国的百度、阿里、蔚来等汽车公司已经启动了自动驾驶汽车项目,并预计在2020年左右发布自己的无人驾驶汽车。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不仅是汽车产业发展趋势,而是汽车工业与互联网产业共同发展趋势。2018年4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对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测试申请及审核,测试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已经正式参与到我国道路交通实践中。然而,我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除国家出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之外,尚无明确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具体法律规范,但是在国家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及文件中,已经明确将自动驾驶汽车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作为重要发展方向,并提出了相关法律规制的要求。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围绕自动驾驶等应用基础较好的细分领域,加快研究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法规,为新技术的快速应用奠定法律基础。因此,我国必须出台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扫清自动驾驶汽车在交通运输中应用的障碍,同时应对自动驾驶汽车在交通运输应用中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1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和法律属性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或法律属性问题是一个亟需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因为,对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定位决定着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行为的定性,以及决定着自动驾驶汽车使用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承担,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有学者认为可以赋予人工智能法定人格,通过法律限定其权利义务,对其进行登记以对其行动进行识别以及监控[1]。甚至有的学者认为赋予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其承担有限法律责任[2]。但是,就目前来看人工智能仍然只是人类的工具,虽然其在某些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人类进行工作,但就人工智能的本质以及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情况来看,暂时不适合赋予其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或属性仍然应该定位于人工智能产品,对其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其造成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应该适用于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原则。
从法律主体理论来看,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民事主体,采用了自然主体和拟制主体两种立法技术。无论是自然主体还是拟制主体,均以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判断民事主体的标准。一方面,作为自然人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是以自然出生为基础的,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自动驾驶汽车虽然是一种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学习和思考的能力,但由于其不是自然人,无法获得自然人的生命,因此无法成为自然人主体。另一方面,作为拟制主体的法人,它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是从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二者是统一的。关于法人的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则是通过法律独立意思表示(通过法人意思机关做出)、拥有独立财产以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判断的,即法人拥有独立意思表示、独立的财产(利益)以及承担独立责任,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因此,法人之所以能够被拟制为法律主体,就是因为法律能够像约束自然人行为那样通过制度安排约束法人的行为,使其用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人工智能或自动驾驶汽车因为缺少意思表示、独立利益以及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而难以成为拟制法律主体,因而不能获得独立或有限法律人格。
1.1 自动驾驶汽车不具备独立、自由的意思表示
法律上所谓的意思表示是指在某种程度内,具有自由意思的存在,这种意思能够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这种自由意思表示须出于法律主体自己的意思,同时这种意思表示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尤其是在与他人交往的情形下。这种法律上的独立、自由意思表示在自然人主体上体现为自然人必须在生理上具备意识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程度的能力,在法人主体上体现为法人必须具备法人权力机构即法人意思机关来形成法人的意思。
自动驾驶汽车是在现代人工智能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现代人工智能技术虽然能够解决人脑能解决的问题,但并不是采用和人脑一样的方法,而是采取统计+数据的方法,即数据驱动的方法,也就是说现代人工智能的核心是变智能问题为数据问题。因此,人工智能的发展一方面取决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互联网的发展,由于互联网的急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数据,才使得人工智能技术以及自动驾驶技术能够在大数据时代产生的极速飞跃。目前,自动驾驶汽车主要是通过传感器(相当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眼睛)、地图和定位以及决策系统完成自动驾驶功能的。算法是支撑自动驾驶技术的关键,自动驾驶汽车是通过机器学习与人工智能算法实现的,海量的数据是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算法的基础,无论是传感器还是定位系统都是以收集到的驾驶行为、驾驶经验、驾驶规则、周边环境以及驾驶案例的信息为基础,算法识别并最终规划路线、操作驾驶,完成驾驶行为。而驾驶的目的地则是由使用人来决定的,驾驶路线的选择是由自动驾驶汽车的软件设计者预先设计,自动驾驶汽车根据搜集到的驾驶信息进行安排的,并不意味着自动驾驶汽车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自动驾驶汽车智能执行自动驾驶使用人的意思表示。
因此,驱动自动驾驶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由自动驾驶汽车自己发出并形成的,而是由使用人发出自动驾驶意思表示,由自动驾驶汽车通过收集与此次驾驶行为相关的信息来决定、完成的。数据是自动驾驶汽车完成自动驾驶行为的关键,虽然自动驾驶汽车能通过深度学习够像人脑一样搜集、识别、分析数据,但是这种学习仍然是以数据为基础,而非像人一样通过神经网络完成的。2016年初Google的自动驾驶汽车在安全行驶了200多万英里之后,出了第一起负主动责任的交通事故,事故的原因是Google自动驾驶汽车检测到一个5kg大小的沙袋,但它没有见过这个东西,数据库中没有这项数据,而那辆车没有方向盘,乘客也无法人为控制方向,结果出了一次事故。因此,这表明自动驾驶汽车在数据缺失的情形下无法变更驾驶行为(此时需要人力干预),自动驾驶汽车无法形成独立、自由的意思表示。
1.2 自动驾驶汽车没有独立的利益
利益是法的本质要素,所有有意识的人类行为,都以希望发生某种结果为目的,都存在一定的利益。张文显认为国家权力、人身、行为、法人、物、精神产品、信息等法律关系具体客体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并将法律关系的客体确定为一定的利益[3]。姚建宗也认为“从法律关系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看,它是,而且也只能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主体的利益[4]。”这种利益并不仅以现实的物质利益为限,所有人类情感的满足都可以视为利益。利用道路进行通行是人的自然需求,对人而言是一种利益,需要通过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益。通过法律所调整的道路通行行为在道路通行法律关系主体中达到一种和谐、平衡的状态。也就是说通过法律赋予自然人以道路通行权,实现通行秩序、通行安全、通行效率,是为了实现个人、社会以及国家的通行利益[5]。
自然人利用道路进行通行来实现自身的通行利益,人的道路通行方式包括步行、驾驶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其中驾驶汽车通行,包括自动驾驶汽车,因此自动驾驶汽车同普通汽车一样都是人类道路通行的工具,并不具备独立的利益。自动驾驶汽车执行驾驶路线,完成驾驶任务其带来的通行利益归属于自动驾驶汽车使用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归属于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或者运营商。即使建立归属于自动驾驶自身的独立基金,其目的也可能是用于促进自动驾驶汽车进一步的发展研发或者用于承担由于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侵权责任,而自动驾驶汽车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利益。同时,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间接提高了通行安全,促进通行效率,形成良好的通行秩序,实现并促进了社会以及国家的通行利益,但其中也不存在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独立的需要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益。因此自动驾驶汽车由于缺乏独立的利益,也不能成为法律主体。
1.3 自动驾驶汽车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不能产生独立、自由的意思表示,在使用人驱动和辅助下进行自动驾驶行为,不存在独立的道路通行利益,因此其不能,也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自动驾驶汽车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从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来看,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没有独立财产、不存在人格尊严以及人身自由,因此其无法承担任何一种法律责任,因此,自动驾驶汽车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但是,由于使用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产生法律责任问题,可以适用产品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及归责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或采取相应的行政、刑事制裁措施。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不同于一般的汽车产品,存在人工智能特有的特殊性,可能出现不能归因于任何人的侵权情形,或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思路:借鉴侵权责任法的危险责任,让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或者使用人承担严格责任;建立赔偿基金承直接担侵权责或者通过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制度分担相应的风险。
2 结语
如前所述,有学者提出赋予自主机器人法律地位,即赋予自主机器人以电子人的法律身份,构建类似于法人制度的电子人法律制度,由电子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独立的、有限的法律责任。2017年2月欧盟会议投票通过一项关于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的立法决议,目的是为智能机器人重构责任规则,并考虑赋予其法律地位。这个新的民事法律规则着眼于如何让自主机器人因为其行为或者由于其疏忽而部分或全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必须要求法律对自主机器人的本质做出最终回应,法律应当如何看待自主机器人,将其归为另一种拟制人或者物,抑或是一种产品,从而根据它的本质属性再对其规定相关规则,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法律如何看待自动驾驶汽车的地位也决定了如何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律行为,构建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制度。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通行效率是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主要目的,如何保证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是核心问题,而如何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则是关键问题。目前的侵权责任理论和相应的归责原则辅之以相关的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能够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赋予自动驾驶汽车独立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在法理上难以获得突破,另一方面也无助于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