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技术监察视野下的环保现场监察措施研究
2018-02-05韩海丰
韩海丰
(山西省侯马市环境保护局 山西侯马 043000)
引言
新形势下,随着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深入推进,很多环境违法行为也更加趋于隐蔽性。由此也导致传统模式下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同时,很多环境监察部门仅注重监管强度的提升,却忽视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个人能力的加强,从而导致监察与执法工作困难程度不断攀升。基于此,不仅要注重提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技术监管水平,更要从基础知识与技能入手,使其与法律法规、技能水平等相结合。唯有如此,才能确保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日益完善,也才能促进环保现场的监察工作,对环境违法的打击力度持续增强。
1 逐步提升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
1.1 提升监察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作为环境监察工作的主力军,监察人员应从自身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等方面抓起。既要通过专业书籍、网络课程等养成自我学习与进修的习惯,又要由环境监察部门聘请专家教授等,对监察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性的课程培训。如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环评资料审核等。同时,还应要求执法人员对脱硫脱硝、厌氧处理、以及耗氧处理等,达到基本知识与能力的掌握。这也是快速提升监察人员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有效途径。除此之外,在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更为复杂的污染现象。这便要求监察人员进行更为深入的专业知识进修与学习。如对污水处理系统的了解与掌握、学会分析脱硫DCS系统的历史曲线、以及利用各类记录或报表等对所检测的数据做出分析等[1]。
1.2 加强对环评资料的分析
在进行环境现场监察工作中,会涉及到企业的生产工艺与所消耗材料的实际应用情况,还会涵盖能源或资源的消耗情况和生产流程中的污染环节等。对此,应从业务角度进行分类,要求具备较强环保知识的人员,来学习和掌握不同行业所对应的环评审批资料。并且,还要以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作为环评依据,来逐步开展环保现场的监察执法工作。如监察企业生产流程中的排污环节,监测排放量,同时依照物料衡算方式来进行原料应用与废料排放之间的关联性。以此确保监管工作摆脱传统模式下的“末端控制”原则,将环保现场监察工作贯穿于全过程。
2 以技术监管手段提升监察技能,并同步提供违法行为证据
2.1 监察计划与方案的合理制定
传统模式下的环境监察与执法工作,通常在工作时间(日间)进行操作。而很多企业或生产厂商为躲避监察,大多在夜间进行污染物的倾倒或排放,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难以对此类违法行为做出查处。对此,应增强监察计划的灵活性,制定出具有丰富变化性的检查方案。如在夜间进行突击检查,或实施不定期、不定时的环境现场监察等。以此促使生产企业的排污量减少,且治污设施运转正常。
2.2 强化现场监察工作内容
环境监察人员应依照现场监察报告,对企业污染物的实际生产量与排放量做出准确的核算。再通过环评资料,对污染物的理论排放量等做出估算。随后,通过对生产企业的工艺流程与作业量比对,来最终判定出实际排放量数据是否存在虚假性[2]。与此同时,监察人员还应通过细致的观察,了解到现场管线的分布情况(如排污收集管道、清洁下水外排管道、以及废水循环利用管道等),以便于分析出各个生产环节中所产生的污水,最终注入到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
3 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的判断
3.1 生化指标的判断
在实施现场监察过程中,监察人员应对进水水质的营养指标做出严格的检测与化验。其中,进水营养指标中所涵盖的检测内容可涵盖COD、N、P之间的关联性,以及COD及BOD5之间的关联性等。同时,还应对水质的可生化性做出进一步的检测与分析,分析出其中能否存活微生物。此外,此环节中也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各项指标(如进出水量、进出水浓度、以及进出水容积等)做出监测,以此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个情况做出明确的判断。
3.2 污泥沉降比的测定
对污泥的沉降比做出实时的测量,在刻度上限为1000ml的量筒中,倒入提取的曝气池活性污泥混合液,直至量筒内混合液装满。再根据混合液所出现的沉降情况,来进一步分析出污泥混合液中微生物的活性指标等。由此也便于对污水处理情况做出更为细致的分析。
结语
由此可见,以往相对传统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在难以取得良好的收效时,便要积极拓展思维,通过不断的知识学习与技能积累,促进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具备新时期环境监察工作的全新标准,这也为诸多隐蔽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奠定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