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2018-02-04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执法监督作出具体要求。其中,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采用百分制评分。
《办法》要求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三种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综合监督是指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总体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针对有关重要执法事项或者执法行为开展的执法监督。
综合监督主要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工作制度特别是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法》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3年至少开展一轮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每2年至少开展一轮对本地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综合监督采用百分制评分,各地应当在开展综合监督前根据实际检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数量、地域分布等,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待综合监督结束后,将其有关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对策措施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关于日常监督,《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监督年度计划,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日常监督重点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程序实施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有关处理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
同时,《办法》提出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机关交办、转办、移送的重要执法事项以及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举报投诉集中反映的执法事项、执法行为,应当开展专项监督。专项监督由执法监督机构报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开展,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形成专项监督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此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综合监督、专项监督中发现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行为存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改正、纠正。执法行为存在有关违法、不当情形,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机构、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对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