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中专利制度的促进机制
2018-02-02杨秀瑞
杨秀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建立和发展,为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和发展契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作为发明创造的主体,国内科技型小微企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专利法》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技术创新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及其商业化的全过程,其目的是抢占市场并获取新的经济效益。小微企业专利战略作为企业总体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技术创新战略紧密联系并会对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诸多的影响。
(一)《专利法》中包含了“促进技术创新”的内容
专利制度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手段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其与技术创新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我国现行《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可见,现行《专利法》以提高创新能力为己任,在注重促进科技进步的同时也十分强调经济和社会的协同发展。这既符合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也有助于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强化《专利法》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作用。
在现行《专利法》的具体规定中,一是通过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提高专利授权标准,既避免了国外已用技术的简单复制,又利于激励小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二是为适应专利国际化趋势,删除了原《专利法》关于“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须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规定,便捷了国内小微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三是从专利司法保护看,通过增加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遏制了违法行为,更有效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和进步
获得专利权是一种融法律、经济、技术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专利保护来源于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的市场垄断权。科技型小微企业有专利而缺资金,有技术资本而缺少固定资产,因此,专利是小微企业迅速获得利润的最主要的资本和最强劲的手段。小微企业通过专利产业化,不仅可以收回研发成本,而且可以从对技术和市场的独占中获得丰厚的利润。这就必然能够激发小微企业从事专利开发、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专利法》也规定了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专利机关、公众对使用中的专利,可以依据《专利法》行使监督权、异议权,对于任何妨碍技术进步的滥用专利权和技术垄断的不当使用行为,《专利法》通过授权许可、推广应用或强制许可来化解专利滥用,更好地促进企业技术的不断创新与进步。
合理的专利保护是科技创新的客观要求。专利制度的缺失,必然影响技术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只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专利制度,才能防止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成果的流失,从而获得依据该成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占权,并及时收回投资。除此之外,科技型小微企业还可以通过许可使用和专利转让获得收益;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又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查处、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三)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及市场化
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完成一项技术创新后,虽然可以采用商业秘密权保护,但大多企业会通过申请专利进行保护。在完成研发、专利申请过程中,技术创新成果尚难表现出市场优势。只有技术成果获得了《专利法》保护,实现了专利产业化,创新者的竞争优势才得以显现。同样的道理,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的奖励和回报,重点不在于技术发明的完成,而在于技术发明可以尽快形成产业化。专利制度的这一作用不仅能促使技术创新活动形成良性循环,而且能成为小微企业利用技术创新成果形成市场优势的重要保障。
(四)促进小微企业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减少市场风险
技术创新资源包括研发资金、研发人力和研发设备。技术创新依靠技術创新资源的支撑,要想在实现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技术创新,离不开专利管理、专利保护等相关制度的运用。专利文献的充分利用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小微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更应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实现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减少市场风险。研发实施前须充分掌握专利文献,避免毫无价值的重复投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调研结果证实,应用专利文献,不仅可以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而且可以节约60%左右的经费,缩短研究开发周期40%左右。因此,科技型小微企业一定要把专利文献的利用贯穿于研发的全过程,形成一种自觉行动。当然,将创新成果及时申请专利,并实施专利多元化应用,也能极大地提高科研开发投入的产出效益,也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专利法》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客体的创造性保护
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客体要想获得《专利法》保护,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企业技术创新客体专利保护中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采取绝对新颖性标准,实现与国际接轨。下面主要讨论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创造性。
(一)专利的“创造性”和技术创新的“创造”具有一致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己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六条对创造性作出了规定:如果考虑到现有技术,一项发明对于本专业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应认为具有创造性发明。《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章103(a)条规定:对于属于该发明的主题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如果请求授予专利的主题和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在做出发明时整体上看是显而易见的话,则该发明可能不能获得专利。endprint
从技术创新含义以及中欧美的创造性规定可以看出,技术创新中的创造,无论是内涵还是本质均与专利制度中的“创造性”完全相同。基于这种相同性,研发人员就非常容易在概念上将技术创新中的“创造”和专利中的“创造性”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在实现技术创新的专利保护中,很好地将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紧密地融合在一起。
(二)專利创造性判断中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客观化
在专利行政和司法实践中,作为可专利化的判断标准,即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将专利权的审查和批准推入到自由裁量、高主观性的境地。为此,在欧美和我国专利实践中,都试图克服判断标准的缺陷,将创造性判断的步骤客观化。在我国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常常参考欧洲专利局的“三步法”:第一步,在现有技术中选择最接近申请技术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第三步,在第二步的基础上,确认请求主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书写道:创新应当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进步,普通的改进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授予排他性权利的主题,如果对于普通的改进授予专利权,不仅不会促进发明创造,还会阻碍进行发明创造。
在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应该抓住我国仍然对实用新型专利实施保护的立法机会,认真研究现有技术尤其国外先进技术,通过学习、引进、借鉴、吸收后,进行再创新,形成新的适用本企业的专利技术,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不断进步。
三、完善专利制度,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
(一)我国专利制度存在的缺陷
专利制度的实施和不断完善,虽然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尤其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利制度也还存在着制约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缺陷:
1.发明专利授权的审批时间过长。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采用先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即专利自申请日开始满18个月后例行公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且在30个月内进行。据此程序,一项发明创造从申请到授权一般需要4年,甚至更长时间。专利立法的目的之一是激励创新和加快创新的速度,对专利审查的时间过长,不仅不符合立法原则,还将直接导致创新收益的下降和创新风险的增加。
2.国家对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不够。在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发明专利占比较低,直接导致我国专利质量不高、商品化和产业化不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对发明专利的法定奖励标准较低,如对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自然人,可以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可以允许其把对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奖励计入财务成本。
3.专利制度缺乏专利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造成我国专利成果转化长期偏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专利价值评估困难,缺少专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办法,直接影响专利的转让和技术合作;二是专利转让的信息渠道不通畅,转让者与受让者的信息不对称;三是专利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滞后。
(二)优化专利制度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机制
1.缩短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首先,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采取先授权、后进行实质审查的办法;其次,适当增加专利审查机构和专利审查人员的数量,既可以加快审查速度,又可以保证审查质量和专利质量; 最后,尽快建立完备的专利检索数据库,借鉴日本的T-Term检索系统、欧洲的EPO-QUE检索系统和美国的EAST、WEST检索系统,既可以缩短专利的审查时间,还可以避免专利的重复授权。
2.对发明专利获得者予以重奖。为了提高专利质量和利用效果,建议加大对发明专利获得者的奖励力度,如提高一次性奖励标准,增大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后对发明人的报酬,具体标准应该与科技部对科技成果的奖励一致。
3.健全专利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设立知识产权评估的专门机构,服务专利转移、专利融资的顺利进行;在全国范围内对专利成果的产生、运用、交易等进行公益性宣传,增进公众的了解;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制定和完善运行规则,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信息,促进专利转化。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促进技术创新的内部机制
1.始终站在新技术的前沿。小微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重视专利文献的查阅和利用,通过以技术为中心、以发明人为中心、以时间为中心分析研究与本企业相关技术的开发现状、参与企业情况、可替代技术情况,不断提出新的技术创新方案。例如,海尔集团就是利用专利文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典范。
2.坚持自主创新与模仿创新相结合。小微企业要想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首先必须依靠技术创新的思路去开发技术和产品,一是要走出仿制模式,找准现有技术的缺陷,寻找新的研究思路,提出全新的技术方案;二是利用已有的技术优势,有目的地研究客户需要,开发市场适用的自主创新产品,形成独有的市场竞争优势;三是技术创新要注重独创性,避免同行业的雷同技术,积极开发居领先地位的高新技术产品,使别人很难模仿或匹敌。
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自主创新固然很好,但通过购买专利引进技术作为振兴企业的生长点,进而通过消化、吸收他人专利技术来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也十分必要。模仿创新并非完全照搬别人的技术,而是对已有的专利技术的进一步开发,只要使产品具有新的个性技术特征,其改进部分就可以申请专利,甚至可以与对方交叉许可使用。可见,模仿创新是一种渐进性、深入性的创新行为,而且由于模仿创新的针对性较强,技术创新的风险较小,因此,小微企业可以广泛采用模仿创新。
3.研发力量强大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实施专利输出战略。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由于受资金、资产的制约,如果自身难以充分实施专利,可以通过专利权有偿转让或有偿许可使用的途径,提前收回技术创新的投入,并获得更大的利益。
4.注重技术创新中的“小而新”战略。技术创新是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不竭源泉,但其高起点、高科技、高精端、重大发明等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适应的。对于小微企业而言,不能陷入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创新误区,要善于从小发明、小创造、小改革方面进行创新,正确实施“小而新”的战略。具体实施中,关键是要全面分析自身产品的现实市场和潜在市场的需求,围绕现有的大专利进行应用型深度开发,创造出许许多多小专利,以小博大,突破他人的专利垄断,创造新的市场竞争优势。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