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研究
2018-02-02张永君张丽杰
张永君 张丽杰 王 霞 杜 疆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吉林长春 130011)
引言
在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不断破坏着生态环境,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人类活动产生的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大量排入自然环境中,水土流失、荒漠化、森林与草地功能不断衰退等生态问题日益突显,生态环境不断破坏是导致洪涝、干旱等灾害的重要因素,从而致使环境质量恶化,生态系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为了达到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目的,就要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相互协调发展,就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排污权交易制度即是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一项环境管理政策。它体现了:用较小的经济代价去获取较大的环境效益,在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前提下,促进环境与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实施排污权交易主要是为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系统的目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市场机制参与其中,污染物排放权利合法化,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在市场上流通。排污权交易是一项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市场化手段,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本文主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吉林省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可行性。
1 吉林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排污权交易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要想经济发展,就要发展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生产力,这些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加快吉林省发展的内在要求。目前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耗、生态环境污染之间在矛盾日益突出,那么我省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要提高节能环保的水平,降低资源环境成本。我省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中,总体平稳,结构向好,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各个排污单位可以在良好的市场机制中自由的进行排污权交易,合理配置资源,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我省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为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2 吉林省环境检测等基础能力建设逐年提高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了有利的技术保障
各级环境监测站不断增加检测项目,检测能力逐步提高,社会化检测机构也正蓬勃发展,全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覆盖了重点饮用水源地、省界、国界断面、等重点河段,各市县均建立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污染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由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时连续监测、计量以及控制。
3 日益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
吉林省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提条件是总量控制原则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制定并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作为中国实施排污许可制的纲领性文件。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2017年8月,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版)》,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46号)》《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吉政令第264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为排污权交易制度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奠定了法律基础。
4 总量控制为排污权交易的开展提供前提保障
污染物总量控制是以满足环境质量目标为前提,控制一定区域内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排污权交易主要是为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系统的目的。那么国家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就为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提供了前提保障,吉林省环境管理部门在污染物排放量上做出了明确要求: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包含在这一区域内总量指标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环境管理制度为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前提保障。
结语
排污权交易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削减社会整体排污费用,提高治理污染效率,是在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2]提出的,在近50年的发展和实践中,排污权交易实施取得了丰富的经验总结,尤其是在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排污权交易平台建立、排污权如何分配以及如何定价等诸多方面对我省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