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土壤重金属污染防范与治理的对策
2018-02-02丁乃春田
丁乃春田 苗
(1江苏智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连云港 222000 2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 北京 100013)
引言
我国在实施各环节经济发展操作时,为了大幅度加快经济发展速度,长时间应用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忽视了对保护环境的重视,导致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涌出,并不断趋于恶劣化发展,其中,影响较为恶劣的问题之一便是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基于此,需要积极探寻和创新出多种有效的对策,对土壤重金属问题加以防范和治理。
1 造成土壤重金属问题的因素
1.1 化肥和农药的应用不规范
化肥中的多种重金属都是无法利用其它元素加以替换的,因此,现如今已经投入市场中的化肥和农药中,依旧存在大量的重金属元素,包括砷、铅等。倘若长时间将这些携带重金属的农药和化肥直接施用于土壤中,且缺乏对其用量进行严格控制,将大幅度增加土壤出现重金属污染的问题[1]。
1.2 固体废弃物污染
倘若无法对基于工业企业生产而形成的含有重金属的废弃物进行合理、科学的收集、存储和处理,将极易导致废弃物中的各种重金属污染物流入到外界自然环境中,致使周边的水源和土壤出现重金属污染问题。
1.3 重金属污水排放不当
个别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会导致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产生,但由于缺乏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缺乏应用有效的污染治理技术、一味的追求降低生产成本等原因,导致其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使得存在大量重金属的工业废水基于生产过程中多种因素的影响,进入到外界环境中,一些甚至进入到自然水体中,直接导致周边水源中的重金属含量大幅度增加,造成周边区域土壤出现重金属污染问题。
1.4 重金属粉尘
多数生产金属的企业,在实施具体的生产操作时,会导致大量的金属粉尘进入到空气中,倘若无法对这些粉尘加以有效的收集和处理,将会导致其在进入到空气中以后,随着空气的流动沉落在周边环境的土壤中,进而导致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产生。较易受到重金属粉尘污染的地区多为矿产区或者工业区附近,特别是一些冶炼产业和矿产发展较为集中的区域,土壤出现重金属污染问题的几率远高于其他区域[2]。
2 土壤重金属污染防范与治理的对策
2.1 生物修复对策
我国现下较常应用的生物修复对策有:微生物吸附技术以及植物修复技术。其中,微生物吸附技术主要指的是,对土壤中存在的个别微生物加以利用,促使其发挥出富集、吸收土壤中重金属的作用,以达到降低重金属对土壤的不良影响的目的。植物修复技术具体指,经由个别植物发挥对重金属的耐受性的方式,达到消除重金属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在应用此类技术时种植的植物均具备不可食用性。这些生物修复对策最大的优势在于操作便捷性高,所需资金投入较少,且造成二次污染的可能性极低,但发挥作用的时间较长,不利于控制重金属毒性蔓延。
2.2 化学修复对策
我国有关部门在应用化学修复对策时,较为偏向于应用化学淋洗法以及化学固定法。其中,化学淋洗法主要指的是择选和应用化学试剂对土壤实施淋洗操作,进而达到消除土壤中重金属的目的。化学固定法则主要指,在土壤中添加适量的抑制剂或者改良剂等化学药剂,以防止土壤中的重金属的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或者应用一些可以和重金属元素发生反应的化学物质,使得土壤中的重金属基于吸附、氧化等反应的作用,转化为稳定性相对较高的化合物,以此类达到固定重金属元素的目的,有助于降低其对土壤的污染和破坏。这两种方式最为突出的优势为需要投入的资金较少,且可获得较高的治理成效,但也极易导致土壤由于化学物质的影响,质量大幅度下降,同时,经由化学物质处理形成的物质也可能再活化[3]。
2.3 物理对策
现如今,我国在治理重金属污染问题的过程中,应用较为广泛的物理对策包括电动修复以及热处理两种。其中,电动修复主要指的是,促使土壤中的重金属基于电迁移、电解等的作用下,相应的重金属离子转移至一段的电极室中最终消失。热处理则具体指经由对土壤实施加热操作的方式,挥发出其中的重金属物质,再将这些物质进行统一的收集和处理,但此类方式只能应用在处理挥发性较高重金属的过程中。上述两种方法具有操作便捷性高,处理速度较快、效果较为良好等特点,但需要投入的资金较多,资源消耗量也相对较大。
2.4 工程对策
此类对策具体指经由翻土法或者客土法等,对正在遭受重金属污染侵害的土壤实施稀释操作,促使土壤中的重金属浓度降低,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土壤的肥力。合理、有效的应用各种工程对策,对快速、高效的治理土壤重金属土壤污染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此类方式通常具有稳定、实效性较高等特点,但操作复杂性相对较高,需要投入的资金也相对较多。
2.5 商业手段
第一,政府直接采购。此类方式主要指的是污染治理企业经由投标的方式,直接承包相应的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工程,在各环节治理操作结束,且经过验收确认合格以后,再由政府有关部门经由正规渠道实施项目回收操作。应用此类方式通常需要相关政府投入较多的资金,因此,一般应用于政府资金相对充裕的地方区域中。
第二,政府可以为实施项目治理操作的污染治理企业提供专项资金,并允许其对已经处理过的污染物实施回收利用操作,以便于相应企业获取到更多的经济效益。但这种方式的应用条件也较为苛刻,具体而言,实施治理操作的土壤中需要存在具备可回收利用价值的重金属。同时,在污染治理企业经由回收物质中获取到一定的资金收益以后,政府针对其的资金投入压力也可以大幅度降低,因此,常将此类方式应用于政府资金较为短缺的地方区域中。
第三,政府可以为实施项目治理操作的污染治理企业提供专项资金和一定的地方资源。在地方资源数量较多时,政府不仅无需另外对污染治理企业提供治理资金,也可以经由与企业一同进行资源开发的方式,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此类方式现如今较为广泛的应用在资源较为充足但政府资金相对短缺的地方区域中。
第四,政府资金较为短缺,地方资源较为充足且土壤中的重金属具备较高的回收利用价值的地方区域,也可以采取将上述的第二以及第三种方式加以合理结合的方式,如此一来,治污企业在实施完项目治理操作以后,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补助,经由对处理物质的回收利用可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同时,也可以经由合理开发地方资源获取经济效益。
结语
综上所述,土壤重金属问题的出现及其恶劣化发展,对我国自然环境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所以,有必要对此类问题提起高度重视,并探寻和应用多种实效性较高的防范以及治理对策,降低土壤重金属问题产生的可能性及不良影响。其中,可采取应用多种新型的治理技术以及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