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视角下的生态补偿效果分析
2018-02-02徐鹏
徐 鹏
(江苏建湖县环保局监测站 江苏盐城 224700)
1 生态补偿的内涵和意义
生态补偿是指行政和市场手段并举,综合考虑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及发展机会成本等指标和因素,妥善、合理调整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相关方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目的一种政策和手段。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以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防治两大领域为主要针对对象,综合了受益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破坏者付费等原则,具有很大的经济激励作用。同时,该政策在缓解环境压力、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及推动生态、经济利益协调发展方面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面对我国当前较为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及我国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生态补偿政策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逐渐发展、形成了完善的机制体制。
2 生态补偿效果的影响因素分析
2.1 社会贫富差距
收入分布水平可划分为社会贫富差距及区域贫富差距两种,本文社会贫富差距为例展开论述收入水平与生态补偿效果的关系。社会贫富差距指的是某个地区整体的收入水平差距,可用基尼系数加以表示基尼系数越大,表示贫富差距越大。研究结果表明,基尼系数与环境盈余及均衡人数呈正相关关系。这就意味着,基尼系数越大,即社会贫富差距越大,参与生态补偿的人数越多、环境盈余越大,生态补偿效果越好。
2.2 α值
α值可以定量地表明人们对于生态系统服务的基础偏好程度及重视程度。α值越大,代表人们对于生态系统服务的重视和偏好程度越高,从而乐于支出更多的经济成本来获得更高质量的生态系统服务,相应地,生态补偿的效果就越好。
2.3 Δqe /qe0值
Δqe/qe0值是补偿方对于生态补偿效果期望值的表征,该数值越大,表明补偿方对于生态补偿效果的期望越高,从而更富有投身生态补偿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在经济成本付出方面也更加宽容,从而使环境盈余扩大,均衡人数增多,最终使生态环境的补偿效果更加显著。研究表明,当Δqe/qe0值达到0.5时,所有的社会个体都会参与到生态补偿实践当中去,这就启示我们生态补偿事业的实践中存在一个最佳临界点,在这一最佳临界点除,均衡人数最多,生态补偿效果最好。而当超过这一临界点时,由于期望值的增加能够使环境盈余进一步扩大,因而,即使超过了临界点,期望值的提高仍具有一定的意义。
2.4 β值
β=受偿方替代收入值/受偿方原始值。因而,在β值越大的情况下,受偿方替代收入越高,其参与生态补偿的收益也会更高,使得WTA降低,进而促进了生态补偿人数的增多及环境盈余的扩大,最终实现了生态补偿效果的提升。
2.5 γ值
γ值代表了交易费用的比例,当γ值变高的情况下,交易的费用增加,导致参与生态补偿实践的人数减少,环境盈余萎缩,生态补偿效果自然就会降低。
3 生态补偿效果的评估方法
3.1 识别自然环境和景观类型的功能与评估标准
自然环境和景观类型是新建工程生态影响的涉及对象。不同类型的功能特征及评估标准不尽相同,在开展评估工作时应根据类型实际选择合理、严谨的评估方法及标准。本文以物种和生存空间为例展开论述自然环境和景观类型功能评估标准的选取。众所周知,物种及其栖息的生态环境组合成了一个独特的群落生态,且各个群落生态之间并非相互独立,而往往是相互联系的。针对物种及生存空间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纳入濒危性、敏感性、发展潜力、可替代性等全面性的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结果更为精确地反映真实情况。在进行价值特征评估时,按照不同物种及生存空间特质的差异,应采用差异性的评估方法,对于能够通过面积计算和划界的区域,存在高、中、低价值区及无保护意义区4个等级,可根据各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等级确定。对于无法通过面积计算和划界的区域,如罕见物种的栖息地等,在开展生态价值评估工作时要进行功能论证描述并评估其价值。
3.2 评估自然环境和景观类型的生态价值(w)
德国巴伐利亚州出台了一系列的名录,如《巴伐利亚州生态补偿条例群落生境名录》等,这些名录为自然环境和景观类型中涉及评估对象的价值确认提供了一定的依据,是景观规划师开展自然环境和景观类型生态价值评估工作的根本遵循,为生态价值的评估工作提供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指引。
3.3 计算新建工程的预估影响系数(b)
顾名思义,新建工程的预估影响系数代表了工程的修建可能对当地生态产生影响的程度。计算公式为b=(工程建设之前的初始生态价值-工程修建后的预估生态价值)/工程建设之前的初始生态价值。按照新建工程预估影响系数的高低,可划分为高(1)、中(0.7)、低(0.4)和不明显(0)4个等级。可将计算后得到的结果与4个等级进行对比,以确定影响系数所处的等级。
3.4 计算生态补偿需求(K)
工程项目的建立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需要进行一定程度地补偿,而这一补偿措施的数值即为生态补偿需求k。鉴于工程项目在施工及后续建成运行的过程中,既有损害、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地方,也有能够提升当地生态效益的部分,因此,生态补偿需求k是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估之后的整体结果。
4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变迁
4.1 中国生态补偿的早期模式:国家单一主体指导下的生态补偿
在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早期发展阶段,制度的制定一直由国家这一单一性的主体为指引。早期的生态制度都是由国家在统筹考虑社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行政手段为调控工具,直接性的干预环境资源分配,以实现对于各地区生态补偿规划的主导的强力抓手。国家对于各地区生态补偿的主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态补偿的实施力度,提升了生态补偿实践的效果。但这种单一性主体的制度制定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缺陷。
4.2 中国生态补偿向“国家—社会”二重机制的转型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目的就在于以上述制度为抓手,激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生态补偿制度的制定、完善中来,以凝聚社会力量推动生态文明的快速发展和进步。上述举措推动了公众对于生态补偿事业的参与,使公众由环境资源消费者转变成了生态环境的保护者,标志着我国的生态补偿的发展模式由早期国家单一性引导的方式转变为了“国家—社会”的双重机制。但即使是在双重机制的发展模式下,国家仍是生态补偿制度的顶层设计者,决定着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变迁。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规律已经渗入、应用到了国家事务的方方面面,于是,市场这一新颖的执行主体应运而生,带动了市场补偿模式的发生、发展和完善。市场导向下的生态补偿制度更加灵活,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的滞后性缺陷,有利于充分吸收社会资金做好生态补偿事业。
4.3 转型效果及制度完善上的建议
经历了从“国家导向”向“社会导向”的转型,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逐渐完善,内容亦更加精细化、全面化,但就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现状来说,尚存在一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实践中的规范化操作。在国家层面上,管制主义色彩对于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附着导致了经济激励机制保护上的制度缺乏,这对于生态补偿制度价值的实现具有莫大的阻碍作用。从社会层面上看,社会机构或者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力度仍然不够,最终导致生态补偿制度并不能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
结语
生态补偿政策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手段,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我国对于生态补偿政策的研究起步较晚,因而尚存在一定的局限,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