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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产业供应链及其管理

2018-02-02梁志强朱炳龙周全法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18年10期
关键词:危险废物电器废物

梁志强,朱炳龙,周全法

(江苏理工学院江苏省电子废物资源循环利用重点实验室,江苏 常州 213001)

电子废物一般是指报废或淘汰的各类电器电子产品以及生产这些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废弃物,废电脑、洗衣机、空调、电视机、冰箱等“四机一脑”,以及手机、复印机、传真机等是最常见的电子废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子信息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电子废物的产生量呈指数级增长。联合国大学(UNU)《全球电子废物报告2014》显示,2014年全球产生的电子废物高达4 180万t,年增长率为3%~5%,但仅有约650万t被高质量回收并记录在案[1]。电子废物的基本属性是资源性和潜在污染性[2],世界各国均在设法利用其资源性而尽力避免将处理处置过程的污染留在本国或本地区。中国是世界最主要的电子废物产生国和最大的电子废物处理处置国,电子废物处理处置已经成为一个新兴产业。经过近10年的努力,我国在政府产业政策引导下,已经逐步建立了全球第一个覆盖全国所有区域的电子废物拆解分类和再生利用体系,形成了以109家废旧家电定点拆解回收企业为主体的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产业系统。原料主要是废旧家电和其他各类电子废物,产品主要是各种形态的粗金属及其混合物、塑料粒子等初级高分子材料、脂塑型材等部分深加工产品,处理处置技术、工艺、装备、生产线等生产要素基本建立,安全环保等管理体制基本健全。但是,因产业兴起时间短、定点拆解和非定点拆解并存、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落实不到位等因素,造成了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产业的供应链不畅,定点拆解企业“吃不饱”“吃不到”和“不敢吃”现象严重,产能严重过剩,已经直接影响到我国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基于电子废物定点拆解企业的实际,重点研究电子废物的供应链及其重要环节环境管理。

1 电子废物的供应链

供应链概念来自于产品生产企业,由“扩大的生产”(Extended Production)概念发展而来,是企业生产活动的前伸和后延,主要是指围绕核心企业或生产线,将配套零件的生产和供应、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生产、产品销售等环节,通过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和最终用户构成一个功能网络和物流系统[3]。对于电子废物的处理处置而言,如何将经过拆解分类和进一步深加工后所得的产品供应给下游企业,虽然也属于供应链范畴,但与一般产品的后延供应链没有本质区别,而且电子废物处理处置所得产品主要为其他工业所需的初级材料,这些产品不存在销售障碍,因而电子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和企业目前所关注的供应链概念一般仅限于原料(电子废物)的供应,包括电子废物的产生(社会源和生产源)、电子废物的收集(从众多个体或企业集中到收集者)、电子废物的储运和转移(收集者将电子废物储存和运送到处置企业、跨境和跨区域转移)、电子废物的处理处置(相关企业对电子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4个环节[4]。相对于一般工业产品生产的前伸供应链,电子废物的产生、收集、储运转移和处理处置的链条更为复杂,影响因素更多。

2 电子废物的产生环节

根据产生途径的不同,通常将电子废物分为社会源电子废物和生产源电子废物[5]。社会源电子废物包括居民个体、企事业单位废弃的各类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脑、洗衣机、冰箱、空调、电视机等大件电器整机,以及手机、各类电池、电脑外设、维修零部件等小型电器电子产品和零部件。生产源电子废物主要来源于电器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和相关部件等生产过程中报废的产品、零部件以及原材料,如覆铜板(线路板、电路板)生产过程所产生的边框料,压电陶瓷生产过程产生的电子陶瓷废弃物、检测不合格的各类元器件等,一般以固体形态为主。

社会源电子废物的产生属于居民的个体行为,居民自用的各类电器电子产品何时报废和废物流向何处,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限制。生产源电子废物主要来自于电器电子产品和元器件生产企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负责其生产过程的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管,并对其所产生的作为固废和危废的电子废物的储存和流向进行监督管理[6]。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作为《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早在1992年就开始禁止国外电子废物的进口,同时于2017年出台了《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但是仍有大量的境外电子废物通过各种途径流入国内,增加了我国电子废物供应链管理的复杂性。

3 电子废物的收集环节

我国电子废物的收集、储运和处理处置的主要依据是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于居民家庭产生的各类电器电子产品整机报废品,居民家庭和维修过程产生电池、电路板、阴极射线管等,虽然定性为危险废物,但收集过程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只是在后端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过程中按照危险废物管理[7]。

我国社会源电子废物的收集渠道主要有个体小商贩、“以旧换新”电器电子产品商场、处理处置企业及志愿者设置的社区固定或流动的回收点。个体小商贩在社会源电子废物收集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我国的国情使然。一方面,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和商品短缺的时代走来,任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家庭中都当作可以换钱的物品,原值达到一定数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企事业单位则必须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进行报废;另一方面,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尚未延伸到最终消费端,消费者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将电子废物免费送到指定回收点或生产企业。“以旧换新”电器电子产品,商场在收集社会源电子废物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国家相关“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变化,这类收集的数量越来越少,正在逐渐演变为商场促销新电器电子产品的手段,部分商场只是将旧家电折算成一定的金额抵消新家电货款,商场不再派人到居民家庭将旧家电(尤其是大件旧家电)运回。处理处置企业及志愿者设置的社区固定或流动的回收点,在宣传环保意识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收集电子废物的成本过高。常州翔宇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国109家废旧家电定点拆解回收企业之一,2017年在相关区域设置了50个社区回收点(均配置固定人员和免费回收电话),全年共收集废旧家电16 000多台,收集过程的支出费用远远高于收集所得的旧家电的价值。近年来,多家环保企业、废旧家电定点拆解回收企业与相关网络平台合作,设置了微信公众号、回收网站等网络平台,大力宣传电子废物的回收利用意义,起到了较好的宣传作用,但是实际回收数量并不多。因此,我国社会源电子废物的收集主渠道仍然是个体小商贩,他们在我国电子废物供应链上处于前段最为重要的位置,尊重其人格,承认其劳动和价值,规范其收集、储运和处理方式,对于促进我国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于生产源电子废物的管理较为严格,主要原因是生产源电子废物主要产生于电器电子产品和元器件生产企业,相关废弃物是生产过程产生的固废和危废,在生产环评、安全环保监督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因而对生产源电子废物的收集管理较为规范。需要说明的是,生产源产生的废电路板、线路板、覆铜板边角料、含铅玻璃、电子元器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对收集和处理处置者的资质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要求具有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 电子废物的储运和跨境跨区域转移环节

我国对于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企业,尤其是定点拆解处理企业的电子废物的储存方式、储存容器、储存场地已经有明确的规定:相关企业的储存场地容量应不低于日处理能力的10倍,储存场地周边应设置围栏,并配备现场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储存场地应具有防渗的水泥硬化地面,要具有可防止废液或废油类等液体积存、泄露的排水和污水收集系统,位于室外的储存场地应具有防止雨淋的遮盖措施,不同类别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物应当分区储存,各分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储存物的名称、储存时间、注意事项等,在储存场地周围不得有明火或热源。但是,对于收集者尤其是个体小商贩所收集的电子废物的储存,尚处于无序和放任状态,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较为严重。销售商“以旧换新”所获得的电子废物,一般由相关商场负责储运和委托处理。行政事业单位自身集中的电子废物,一般由单位自行储存。

对于电子废物的运输车辆,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作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和规定,运输电子废物的车辆宜采用厢式货车,并且车辆的车厢、地板应平坦完好,周围的栏杆应坚实牢固;运输电子废物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以导除静电;当运输阴极射线管(CRT)、荧光粉等有害物质时,应使用专用车辆、车厢等并设有防雨设施;电子废物的运输包装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如出现破损,应及时更换;电子废物的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定期将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对于装卸电子废物的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和起重设备应在使用前检查,并定期检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尽管废电路板、电子元器件、含铅电子玻璃等属于危险废物,但是2016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了其运输不必按照危险废物要求进行,不需要危废运输车,只需要做到防雨和防抛撒。

电子废物的跨境和跨区域转移和处置,一直是世界各国争议的话题[8]。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通过了《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正式生效,1995年9月通过修正案,中国于1990年3月在该公约上签字。因电子废物含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且处理处置过程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所以《巴塞尔公约》将电子废物纳入危险废物范畴,禁止其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其本意和本质是期望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能够在本国完成电子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无序扩散。然而,在全球范围内20多年的实践表明,《巴塞尔公约》的属地化管理机制并没能有效阻止电子废物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劳动力价格较低的亚洲国家)。《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估算,2004年约有3 300万t电子废物非法流入亚洲国家,其中大部分都进入中国,2005年流入中国的电子废物占到36个世界经合组织(OECD)国家流入非OECD国家电子废物总量的10%[9]。究其原因,在国家层面上的禁止电子废物跨境转移过多地考虑了潜在污染的转移,但是对于电子废物处理处置的产业属性考虑较少,政府管控机制与市场机制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作为履行《巴塞尔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4年11月对中国生效)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在建立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产业示范和科技支撑体系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其中以2011年开始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2012年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意义最为重大。经过近10年的努力,在政府引导、各省市有效组织下,建立了覆盖全国所有区域的109家废旧家电定点拆解企业,拆解处理能力超过1亿台/年,并对相关企业的电子废物收集储运转移和处理处置行为进行了规范。刘志峰等采用人口与GDP拟合市场渗透率,估算2014年我国“四机一脑”的废弃量达1.41亿台[10]。我国电子废物跨省和地区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电子废物转移的五联单详细界定了产废企业、处理处置企业、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资质要求,防止运输和处理处置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童昕等根据熵最大化的空间相互作用模型,以各省(市、自治区)正规处理厂实际回收量为流入地约束条件,估算2014年电子废物的跨省流动比例高达30%[11]。但是,由于产废企业性质和产废规模差异很大,同时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企业又分为国家定点和非定点拆解处置等不同类别,我国对于电子废物跨区域转移的监管还存在若干盲区,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的电子废物占实际转移的总量比例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5 电子废物处理处置环节

电子废物处理处置环节居于电子废物供应链核心地位,其他各个环节均围绕该环节展开。在电子废物处理处置环节所涉及的供应链问题有两类:一是如何有效保障拆解分类和后续处理处置生产线所需原料(电子废物)的高效供给,避免出现人力、设备和能源的浪费;二是如何在处理处置企业内部保障电子废物及其拆余物的高效有序转移和存放,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提高处理处置的效益。

电子废物处理处置环节的供应链管理与处理处置的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线的类别和自动化程度密切相关。我国废旧家电和其他类型的电子废物的处理处置流程一般分为拆解分类、电路板的板器分离、光板处理处置、混杂元器件处理处置、外壳类材料处理处置、制冷液等液体类废弃物处理处置、玻璃类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环氧树脂和玻璃纤维类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等若干步骤,企业采用哪些工序与处理处置的工艺装备相关。以国内109家废旧家电定点拆解企业的所采用的机械物理法通用工艺为例,处理处置环节的供应链一般由以下6个方面组成:(1)运送电子废物的车辆和所载电子废物的入厂检验,包括废旧家电的种类、规格、数量、整机完整性等内容;(2)入厂废旧家电的分类储存和厂内运输;(3)从储存仓库到生产线的转移运输;(4)生产线内部的物料输送;(5)过程产品和终端产品的厂内运输和储存;(6)相关产品和二次废弃物的出厂运输。

目前,国内废旧家电定点拆解企业在处理处置环节的供应链上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产能严重过剩,许多企业处于“吃不饱”“吃不到”和“不敢吃”的状态。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定点和非定点拆解处理企业并存,国家相关部门对享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的定点企业在视屏监管、生产和环保设施要求、进货渠道和产品销售等方面作出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定点企业处理处置电子废物的成本,造成“吃不饱”“吃不到”现象。二是定点企业长期处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不能及时到位的状态,废旧家电收集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量大,许多企业难以为继,造成“不敢吃”现象。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一是必须从国家层面进一步优化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产业的布局,对产业进行深层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二是从固废管理和环保意识建立角度,强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落实,规范废弃整机产品的流向;三是必须从产业角度尽快研发定型相关电子废物处理处置的指导性工艺技术和装备,解决机械物理法、火法冶金和湿法冶金等技术在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上的争论,因地制宜建立处理处置生产线。

6 相关政策建议

电子废物的前伸供应链已经成为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发展和企业生存的瓶颈。为此,从供应链角度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是我国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发展时间短,已建覆盖全国的处理处置网络虽然属于世界唯一和产能最大,但是无论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还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对于处理处置环节的要求过多,电子废物产生者尤其是非企业产生者的责任界定不明确,直接影响电子废物的前伸供应链的顺畅。因此,有必要对于电子废物的产生、交给谁和由谁处置进行法律法规层面的界定,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供应链建设上的消费者责任规定,如:消费者在购买电器电子产品时必须支付一定的处理处置费,该费用将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送到指定便捷的回收点后返还。

二是必须尽快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的延续时间并确保补贴及时到位。全国109家定点拆解处理企业目前都在盼望基金补贴政策的及时到位,都在担心是否能够达到年初确定的回收量的20%(这是获得补贴的下限)。同时,第二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补贴目录已于2016年3月正式更新,增加了9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但其补贴标准没有确定,补贴获取的途径没有明确,造成了定点拆解企业对新9类电器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积极性不高,非法收集和拆解盛行,新9类电子废物的环境污染风险增加。

三是必须从国家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角度,进一步加大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产业的科技支撑力度,真正让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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