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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结构特征及完善对策

2018-02-02崔佳伟李元华朱自超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动态平衡主体监管

崔佳伟,李元华,朱自超

(温州大学,浙江温州325000)

引言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通过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一个相对平衡的动态系统,以此达到行业本身的稳定和发展。类似于生物学中的生态系统,互联网金融同样具有竞争性、协作性、适应性、关联性、动态平衡性和自我调节性。因此,运用生态系统原理来分析互联网金融及其发展环境,可以更为直观、系统地了解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的特征。

一、金融生态相关研究

金融生态的概念最早由周小川(2004)提出,他认为“金融生态”是指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以及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李扬(2005)将金融生态系统界定为由金融主体及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构成,两者彼此依存、相互影响,组成共同发展的动态平衡系统。徐诺金(2005)认为,金融生态是金融组织与其生存环境,以及各金融组织产生联系及相互作用,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存在分工、合作的动态平衡系统。当前学术界将“金融生态”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金融生态是指金融正常运行条件下存在的外部环境;广义的金融生态将其定义为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把金融体系中的成分分为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本文采用广义的金融生态系统观。

广义的金融生态系统将金融生态模拟为一个生物系统,系统内的个体和环境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该系统被称为“金融生态系统”,其内部成分分为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主体包括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生态环境主要由制定政策、进行监管的机构和居民、企业、政府等消费群体,以及影响金融主体产生、运行和发展的经济及制度环境组成。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结构及特征

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由金融生态系统演化而来,有着与金融生态系统相似的结构和特征。一个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包含具有竞争性、协作性、适应性、关联性的主体,具有动态平衡性和自我调节性的生态环境,以及完善的生态系统法则(见图1)。

图1 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示意图

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主体的竞争性和协作性表现为提供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良性竞争与协作。竞争性表现为每个生态主体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主体,为获取稀缺的金融资源而展开竞争,带来的结果是优胜劣汰。

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协作关系。完整生态系统中的各个主体不能独立于其他主体单独存在,个体之间的信息、技术交流,将有效提升个体的竞争力,更好服务于消费者,适应经济和制度环境。

互联网金融主体的适应性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必须与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相适应。产品和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以及制定政策、进行监管和调控的监管机构,都是为了迎合消费群体的需求,以及影响金融主体产生、运行和发展的经济及制度环境。生态主体要迎合消费群体的需要,适应消费群体需求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变化;监管机构主体必须要适应生态系统环境的变化,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不使监管和环境相割裂开来。

生态主体之间的关联性首先表现为金融主体之间的相互关联,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主体在日常运转中存在紧密的竞争与合作联系。其次表现在生态主体和生态环境之间,监管机构和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主体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生态主体为消费者提供与消费者需求相对应的产品。金融生态环境影响生态主体的运转,生态主体满足金融生态环境变化的需求。这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关联性,维持了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内部平衡。

具有动态平衡性和自我调节性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保证了生态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金融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性反映生态主体内部及与外部环境之间随着任意一方变化而相互适应的内在平衡趋势。系统内的生态主体间、生态主体和生态环境之间形成一种动态平衡,各因子之间相互协调,调整自身模式相互适应,从而使得各个因子得以生存和发展。生态系统自身可以产生一种“自愈”,这是一个健康的金融生态系统必须拥有的特征之一。但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有限,一旦超出系统自我调节性,系统平衡性就会遭到破坏。因此,金融生态系统不能完全依赖于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

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应存在完善的系统法则,应该涵盖市场准入、依法运行、监督检查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有效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系统内个体的更新交替,实现良性“换血”;依法运行和监督检查是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保证。

三、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现有问题

(一)生态主体缺乏创新、违规严重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多是模仿国外模式,并未针对我国市场环境需求进行创新,不能完全满足我国市场需求,市场还有巨大空白空间。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目前缺乏足够的监管,使得一部分金融机构违规操作,追求短期利益,出现非法集资、骗贷跑路等问题,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二)法制环境不健全

缺乏有关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仅有部分行业自律规则,并不足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法律的缺位,使得政府在监管时难以依靠统一的标准,导致监管不足,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大量违规事件,加大了整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风险性。

(三)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

当前我国征信系统还不完善,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行业难以核实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客户的信息也容易被泄露。这样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的结果就是双方在某些领域很难完全互相信任,降低了整个融资过程的效率。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对策

(一)优化互联网金融行业

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需要多样化生态主体的相互作用,才能发挥其整体功能。只有生态系统内部物质丰富多样,才能形成一个真正有效的市场。因此,加强生态主体建设,强调生态主体针对消费者需求进行优质创新,是增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自身能力的一个重要措施。

互联网金融行业报酬率应回归理性,减少违规行为出现的概率。行业内部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导向,不应为了追求短期暴力铤而走险,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形象。要强化行业内部控制,严惩违规行为,还互联网金融一个健康的行业氛围。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制建设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首先,必须在互联网金融主体设立、市场准入、风险控制、监管、破产清算等领域加强法制建设。修订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法可依。其次,要明确监管机构,不仅要防止由于监管缺位而发生的违规套利,也要避免重复监管浪费资源的现象发生。当然,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要对行业保持足够的信任,政府更多的是提供指导,以促进行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最后,对于破坏金融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惩不贷,加大力度惩处违规行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业务要警惕其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时发现风险、解决风险,减少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破坏。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

加快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氛围。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失信者的违约成本,避免泄露客户信息、伪造信息骗贷等行为的出现,从而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效率的下降。

[1]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林永军.金融生态建设:一个基于系统论的分析[J].金融研究,2005,(8):44-52.

[3]李扬.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研究——初步分析[J].福建金融,2005,(7):4-7.

[4] 周小川.法治金融生态[J].中国经济周刊,2005,(3):11.

[5] 徐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问题[J].金融研究,2005,(2):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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