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出表方式思考
2018-02-01薛俊
薛俊
摘要:随着PPP模式的推广,PPP项目怎么出表尤为重要。通过对“降低出资比例”、“产业基金”、“出表基金”、“产投合作”等7种出表方式的分析,对优劣和实施建议进行详细探讨,出不出表关键还在于是否对项目公司控制。结合这些出表方式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相关的单位有所帮助。
关键词:PPP项目;出表;基金;控制
随着PPP模式的推广,PPP都需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公司,而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一般采用控股的方式,这样就需合并该家项目公司。现在大部门国有企业集团要求控制法人户数和压减层级,就出现了PPP项目怎么出表的问题,现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PPP项目的基本现状
(一)PPP在改革中前行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指政府与私人之间,基于提供产品和服务出发点,达成特许权协议,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伙伴合作关系,PPP优势在于使合作各方达到比单独行动预期更为有利的结果:政府的财政支出更少,企业的投资风险更轻。PPP改革是一项公共服务供给市场化社会化综合性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部分。要敢于直面问题和矛盾,按照党的十九大整体部署精神和要求,提高规范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强化管理,严控风险,保证PPP改革事业可持续发展。经过4年多努力,PPP改革取得了预期成果,建立了“五位一体”制度体系,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落地了一大批支持转型发展和民生保障项目。
(二)PPP项目最严评审机制
2018年2月6日,全国第四批PPP项目示范项目出炉,396个示范项目的投资总额达7588.44亿元。从全国第四批PPP示范项目的评审中可以看出,建立了项目“能进能出”的机制,明确未按规定规范实施按期落地的项目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不能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评审政策对存量项目、民企参与的项目、PPP所在地区为贫困县和国务院表彰的PPP模式成效明显市县有所倾斜。
评审对项目主体不合规,如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合同的;适用范围不合规,包括项目为纯商业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或只涉及工程建设未有运营的;本质上属于BT项目,合作期限低于10年,存在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项目内容庞杂,关联度不高,盲目打包在一起等的项目在项目评审中直接被淘汰,或者在评审中将打低分。
(三)PPP项目管理情况
截止2018年6月,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累计项目数7749个、投资额11.9万亿元。四批示范项目共计1009个,投资额2.3万亿元。储备清单项目4800个,投资额5.4万亿元。2018年二季度新增落地项目数前三位是市政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分别为125个、42个、39个,合计占新落地项目总数的59.9%。
二、PPP项目出表方式
假设合并主体(母公司)为“A公司”、被合并主体(项目公司)为“B公司”、本企业集团内基金管理公司为“C公司”、其他企业集团为“D公司”、其他企业集团基金管理公司为“E公司”。现就以下几种PPP项目出表方式进行分析:
(一)降低出资比例
1.具体操作:投资PPP项目时,成立B公司。A公司出资额控制在30-40%,其他社会资本出资60-70%,A公司不并表。
2.优势:合规并能有效解决出表。
3.劣势:每个项目都需要寻找确定的社会投资方难度大。
4.实施建议:需要与当地政府协商,降低出资比例,由政府的平台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占大比例股份。
(二)产业基金
1.具体操作:由A公司发起成立一支产业发展基金,A公司集团内的基金管理公司C公司作为GP,A公司出资30%以下,其他社会资本方出资70%,A公司不并表。以该基金参与投资PPP项目,实现项目出表。
2.优势:合规并能有效解决出表。
3.劣势:投资资本金来源问题;难以找到平层的社会出资方,增加項目成本负担。
4.实施建议:与社会出资方签订抽屉协议(约定固定回报回购),社会出资方承接项目工程、设备、设计等业务,分享建设期项目利润。
(三)出表基金(单基金E公司单GP模式)
1.具体操作:由A公司发起成立一支出表基金,D公司集团内的基金管理E公司作为GP,A公司和D公司分别出资49.5%,A公司不并表。以该基金参与投资PPP项目,实现项目出表。
2.优势:合规并能有效解决出表。
3.劣势:对基金管理权失去控制,存在管理风险;不能解决股权融资;增加项目成本负担。
4.实施建议:合伙协议中约定好责权利和项目投资、利润分配机制;需要争取A公司集团公司支持。
(四)出表基金(单基金C公司单GP模式)
1.具体操作:由A公司发起成立一支出表基金,A公司集团内基金管理公司C公司作为GP,A公司和D公司分别出资49.5%,A公司不并表。以该基金参与投资PPP项目,实现项目出表。
2.优势:合规并能有效解决出表,基金管理风险较小。
3.劣势:不能解决股权融资;增加项目成本负担。
4.实施建议:合伙协议中约定好责权利和项目投资、利润分配机制;需要争取D公司集团公司支持。
(五)出表基金(双基金单GP模式)
1.具体操作:由A公司和D公司分别发起成立一支出表基金,A公司发起的基金由A公司集团内基金管理公司C公司作为GP,A公司和D公司分别出资49.5%,A公司不并表。以该基金参与投资A公司的PPP项目,实现项目出表。与此同时,D公司发起的基金由D公司集团内基金管理公司E公司作为GP,A公司和D公司分别出资49.5%,该基金参与投资D公司的PPP项目,实现项目出表。
2.优势:基金管理风险较小,A公司和D公司集团内的基金管理人都能接受。
3.劣勢:两支基金能否同步推进存在不确定性;投资D公司的基金存在管理风险;增加项目成本负担。
4.实施建议:合伙协议中约定好责权利和项目投资、利润分配机制;需要争取A公司和D公司集团公司支持。
(六)产投合作(直投模式)
1.具体操作:A公司和集团内的C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对B公司投资,C公司占大股,A公司占小股,A公司实现出表。
2.优势:合规并能有效解决出表。
3.劣势:A公司集团还是实现了并表,要与C公司签订协议保证A公司收益。
4.实施建议:合伙协议中约定好责权利和项目投资、利润分配机制;如果C公司不为A集团内企业最好。
(七)产投合作(代投模式)
1.具体操作:A公司以委贷形式将资金委贷给A公司集团内的C基金管理公司,由其对项目公司B公司进行出资,A公司保证对方固定比例收益。
2.优势:合规并能有效解决出表。
3.劣势:资金委贷存在风险;签订抽屉协议保证对方收益,增加成本。
4.实施建议:合伙协议中约定好责权利和项目投资、利润分配机制;需要争取A公司集团公司支持。
三、思考
(一)以上的所有出表模式,出不出表关键在于是否对项目公司控制,持股比例只是一个方面的,要看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组成等,来确定是否合并。
(二)如果对项目公司不实行控制,将无法有效的实现自身利益,投资不能得到有效的回报,还要考虑通过什么方式在项目建设阶段把利润拿回来。
(三)采用设立基金的出表方式使得决策流程变长,基金管理费的支付也会增加项目成本。
(四)现在PPP处于改革调整期,在项目中要灵活运用EPC模式或PPP模式,如果不方便使用PPP模式,可以讨论采用EPC模式。
(五)参与PPP项目投资时间,要做到数据真实,真做PPP项目,严控PPP规模,防止推高企业债务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璐晶.PPP改革规范发展年[J].中国经济周刊,2017 (44).
[2]财政部PPP中心.中国PPP大数据之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 2018年二季度季报[J].中国经济周刊,2018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