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增长的成因及产生的问题分析
2018-02-01王力杰
王力杰
摘要:在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农耕文明和国家一体的宗法家族制是纠纷调解实现的社会基础,除了依据国家制定法解决民事纠纷外,中国传统社会在实践中更为重要的是调解,这种调解常常依据儒家伦理道德、情理、家法族规、乡规民约、习惯、风俗等。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民事解纷的种类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民事纠纷的解决已经不能再依靠于传统方法,于是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当前我国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但是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数量猛增,给基层人民法院形成了巨大工作压力,对社会秩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成因分析
引言
人们纷纷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说明我国现行的矛盾解决机制和社会现状还是不相符合,这主要是因为:1、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完善。2、解决纠纷的依据不够明确。3、和解、调解、仲裁其实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作用,纠纷的解决方式过于单一。民事案件增长的类型主要有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婚姻矛盾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下面就以上各类案件产生原因及情况逐个进行分析。
一、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相当大的正面作用,但当前不规范、盲目的民间借贷呈现借贷数额大额化、借款用途多样化、借贷利率高息化、借贷期限紧缩化的新特点,借贷纠纷案件持续增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借贷风险日益扩大,对区域经济正常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应引起重视。[1]民间借贷案件增长的成因如下:
1、社会传统的影响。我国一直长期处于传统的农业社会,因此互助合作经济比较发达,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维持社会运行的是家族血缘关系,所以中国人格外注重亲友之间的关系,亲朋好友张口借钱,情面难却,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国家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金融机构对个人贷款门槛过高,贷款的手续复杂,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贷款人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因此个人的资金需求无法及时得到满足。通常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对资金的需求都很急切,恰好民间借贷满足这一需求。
3、民间资本缺乏投资渠道。由于股票、基金、投资性购房风险较大、国债发行量较小,群众可选择的稳妥投资渠道十分有限,銀行存款利率较低且加征20%利息税,在这种背景下,部分民众禁不起高息诱惑,选择了民间借贷。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流量迅速增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逐年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不断攀升的原因:
一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我国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渠道较少,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相当一部分交通参与者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常识,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意行车、走路,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醉酒驾驶、驾驶时接打电话分心、未按规定会车、不按规定让行及无证驾驶;尤其是骑摩托车和电瓶车的人随意闯红灯。
二是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市车辆逐年增加的同时,在农村地区,轿车、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也进入千家万户,其他机动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也迅猛增长。由于交通车辆的基数增加,导致交通事故率增长,诉讼到法院索赔的案件数也随之增多。
三是机动车驾驶人素质不高。近年来随着驾驶人队伍的日益壮大,整个队伍良莠不齐,驾驶人思想素质、技术水平不过硬,安全观念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2]这种状况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驾校教育培训方式存在问题。从目前来看,驾校培训过程中存在方法比较落后,而且在课程设置、考试内容、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2、驾校、学员片面追求通过率。在实践当中,驾校的培训目标是高通过率,学院想尽快拿到驾照,因此在培训过程中就是机械地应付考试,甚至在考试中联合作弊,导致进入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员成了“马路杀手”。
三、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
1、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增强。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由向用人单位私自讨要说法,转变为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劳动用工还很不规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十分普遍,随着改革的发展,新的用工制度的出现,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劳动者,以及临时工现象,工资形式的多样性等等。用工不规范必然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企业管理、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已有的一些规定甚至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要求。
3、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加快,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改造的力度不断加大,民营企业、私营企业逐步成长起来,经营规模得到扩大,同时人口流动频繁,进城务工人员增多,经济飞速发展使得劳动争议纠纷逐年增多。[3]
四、婚姻矛盾纠纷
(一)离婚双方的个人因素
1、个人思想观念的改变。结婚一直是国人心目中的人生大事,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和现状却在传统与现代的矛盾中不断变迁。近几年来形成的“超脱”婚恋观,网恋、一夜情、“闪婚”等现象不断出现。而且主要集中在年轻的新新女性身上。这是由这个年龄段的一些特质所决定的。很多年轻人认为,现代社会的恋爱、婚姻更多的是一种个人行为,自己的感觉最重要,如果不合适就散伙,快结快离,互不拖累。婚姻观念比较淡薄,在对待离婚上态度不慎重而导致离婚可能性大大增加。
2、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品质的下降。随着现代思想观念的解放,婚前性行为增多。未婚先孕呈直线上升。双方在一时冲动没有准备时怀孕,会导致强迫结婚。这样茫然结婚使得婚姻变得很牵强,因为也许对方在思想、性格、习惯方面并不适合你;也许他并不是你理想中的对象;也许小孩会成为你们生活的负担,种种不良因素为婚后的不幸埋下了种子。而且未婚先孕往往表现为闪婚,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很可能不超过半年,这样草率的结合为日后的离婚埋下了隐患。endprint
3、相互了解少性格脾气不合。在现在的农村由于是中间人介绍而且相互见面的机会很少,相互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有的还保留着相亲、下聘、给等习惯,而且彩礼数额也相当“可观”在结婚前男方父母东拼西凑把彩礼凑齐,结婚后生活困难,俗话说:“贫贱夫妻百日哀”。夫妻之间也就会因为生活中琐碎的小事而大打出手而使婚姻无法维持。
(二)社会因素
家庭功能的改变,家庭的重要性减少,聚合力减弱。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组织。它提供了社会教育、宗教、娱乐、经济、性节制等功能,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很高。随着社会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不断转变,在今日高度分工的社会,家庭的多样功能已逐渐为社会其他的制度所取代,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变得越来越少,不少人仅把家庭看成是个吃饭睡觉的地方。家庭的重要性不复从前,同样会导致婚姻矛盾纠纷增加。[4]
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经济利益驱动、中介机构管理混乱、诚信欠缺等因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升。因房价上涨因素,在经济利息的驱使下,出卖人会觉得房屋售价过低,在过户期限届至前或届至时拒绝履行合同,导致纠纷发生的较多。[5]另外有关部门对房产中介机构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水平不一,为促成交易采取隐瞒真实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利益致使纠纷发生。还有的买卖双方欠缺信守承诺的履行意识。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一些缺乏诚信意识当事人就会出现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还有的当事人滥用法律,常常以合同的瑕疵或者一些法律漏洞作为己方不履行合同的借口,主张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要求撤销、解除合同。
以上各类民事案件的增加,造成了如下后果:
一、法院处理民事案件质量不高
民事案件的增长,给法院、当事人都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对于法院而言,随着法院的制度改革,员额制虽然令审判制度更加规范化,但也实际造成了法院办案人员的减少,每个入额法官承办的案件数量大度增加,并且民事案件的收案量也每年攀升,这必然使得法官办案的压力急剧上升。这造成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精力分散,认真程度下降。对当事人而言,其权益也必将因为法官被迫加速审理案件而受到损害,但这又是不可避免的。
当下社会,在国家和政府的努力之下,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对其维权的方法和途径其实不甚了解,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想到的方法必然是“打官司”。许多人都不知道何谓调解,何谓仲裁,这导致了几乎所有的民事纠纷案件都涌入了法院,法院并没有对此有良好的应对措施,所以产生了很多问题。
更需要关注的事,许多对法律了解较少的民众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而是希望得到一个偏向于自己的判决。这是现实存在的,这让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阻碍重重。有些法官甚至会被一些无赖的当事人威胁人身安全。这样的情况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时有发生,无疑给法官处理案件造成了影响。现实情况就是法院和法官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这样的当事人毫无办法。这既是因为法律法规没有对此情况做出完整的规定,又反映出当下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是一种很初步的提高,但这是由于诸多因素造成的,毕竟要让整个社会真正的法治化,是一个漫长而且艰难的过程。
二、执行难
许多民事案件在审判结束之后其实是无法执行的,当事人拿到的判决实际上成了一纸空文。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首先就是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部通过查控等手段仍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些案件只有常年累积在法院,没有办法解决。其次是诚信体系的缺失,法院在執行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许多“老赖”,但是我国法律对于打击“老赖”并没有强力的措施,这些人以转移财产等方法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大多数情况下,执行人员对此束手无策,造成了民众的不满。然后是案多人少的压力在不断制造矛盾,执行力量是有限的,然而案件却在不断地增多,民众并不了解其中的情况,所以对法院产生了抱怨。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以如下方式解决:
社会矛盾的加剧以及对传统司法制度文化的继承呼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处理方式,更好地解决各类纠纷。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依靠法院的有力推动,建立一套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措施。公证、调解、仲裁、民事审判、强制执行和破产这几个要素是整个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有之义。这些要素间应该很好的排列,应该最优化,应该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佚名.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增长的成因及对策{R],中国法律网,2017-08-19.
[2]佚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N],法律教育网,2012-09-13.
[3]孙奎.浅析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特点、原因及对策[M],孙奎文集,2010-11-20.
[4]潘飞.浅谈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R],磴口先人民法院网,2012-12-04.
[5]王艳娟.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增长的成因及对策{R],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网,2015-02-10.
(作者单位:河西学院,甘肃 张掖 73400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