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闭症儿童权利保障机制的现状
2018-02-01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艾桃桃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艾桃桃
自闭症,被归类为一种神经失调导致的发育障碍,其病症包括不正常的社交能力、沟通能力、兴趣和行为模式。1982年我国首次对4例自闭症儿童的状况以及病情进行报道以来,至今确诊的自闭症患者人数已经超过1000万,其中自闭症儿童患者大约有200万,并且自闭症患者每年以近20万的速度增加。以往对自闭症研究主要在自闭症的成因、康复和教育上,而对自闭症儿童的权利保障机制研究较少。我国自闭症儿童的权利保障机制现状如下:
一、在国家政策上,我国于2006年首次把自闭症归为精神残疾,所以当前所有适用于残疾人的国家政策都适用于自闭症儿童;同年6月份,国务院批准《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这个纲要中提到把自闭症儿童的康复纳入到中国残疾人工作事业中来研讨,增强对自闭症儿童的权益保障的意识和机制;2011年至 2015年中残联制订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在此期间为近4万名3~6岁的贫困自闭症儿童提供人均每年1.2万元的康复费用。至今自闭症儿童可以到残联申领残疾证,享受国家康复治疗补贴。但是国家对于自闭症儿童康复费用的补贴受到年龄限制,费用不多,也不是所有自闭症儿童都能受到补助;同时大部分家长并不能接受自己的孩子归纳为残疾人而拒绝办理残疾证。
二、在法律法规上,2006年首次把自闭症归为精神残疾,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自闭症儿童的法律法规,所有适用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都适用于自闭症儿童。我国法律法规中对精神残疾的权益保护比较分散,也并没有将自闭症儿童确定为精神残疾中的哪一类别的法律条文。对自闭症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有《宪法》第45、46条的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第 21条规定、《义务教育法》第 19条中关于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定。《义务教育法》中并没有将自闭症儿童作为特殊教育对象,特殊教育对象多数局限在身体残疾、聋哑和弱智的范围内。所以一般义务教育学校或者智培学校会招收弱智儿童而拒绝招收自闭症儿童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在医疗诊断中,我国医院能够开展自闭症诊治工作的不多,甚至有些西部地区医疗机构对自闭症认识非常欠缺。可以准确诊断出自闭症并且能给出正确建议的儿童精神科专家不到百人,儿童精神科的医学专家稀缺,加上绝大多数父母对自闭症症状的了解不足。多数的自闭症儿童尤其是6岁以下的儿童没有得到有效的诊断、训练、治疗,错过了医疗机会和关键期。
四、在社会支持上,我国当前并没有建立起关于自闭症儿童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社会上对自闭症儿童的认识欠缺,带有歧视,甚至把自闭症儿童归纳到弱智儿童进行人身尊严的攻击,普通学校、智力培训学校、社区都普遍缺乏对自闭症,对自闭症儿童及其家庭的认识,认识程度既不准确,也不够全面,更无法给予有效地支持和帮助。
五、在康复教育上,大部分康复机构的教育模式和干预方法都是从国外引进的,在具体的实践实施过程中不够专业、师资短缺、资金匮乏、行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康复机构在我国分布不均衡,大城市的设施、师资条件好,而县城及乡镇的康复机构非常稀缺,县城乡镇的康复机构在理念、治疗手段上都比较单一、不正规;康复机构通常招收3~6岁的自闭症儿童,早期婴儿教育与学前教育以及义务教育产生衔接上的空缺。康复机构的环境一般都是隔离式的康复中心,并不能让自闭症儿童回归普通教育环境中,和正常的同伴交流接触正常的生活。但是回归正常教育和生活是所有自闭症儿童家长的心愿。当前也只是某些大城市的普通学校、普通幼儿园尝试招收少部分自闭症儿童展开融合教育。绝大多数在康复机构教育训练过一段时间的自闭症儿童,并不能够进入普通学校或者普通幼儿园。即使能够在普通学校或普通幼儿园上学,由于教师们缺乏对自闭症儿童教育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自闭症儿童在融合教育中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持续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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