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空
2018-02-0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出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3月1日起,煤矿从业人员的学历门槛、安全培训将有硬要求。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计划、明确机构、配备人员,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之后每3年考核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按照《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规定》要求,煤矿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且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规定》要求,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考核部门还应当建立煤矿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制度,制定现场抽考办法,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若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4类违规行为,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若存在安全培训制度、计划、机构、人员、资金、内容不到位,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钢铁煤炭企业去产能发生的资产损失应账实相符
财政部、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
《通知》提到,开展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去产能企业”),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以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等各类资产形成的损失财务处理,适用本《通知》。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工作的其他企业参照执行。《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收入后的金额。
《通知》要求,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去产能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将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
《通知》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所监管企业资产处置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去产能企业按规定处理相关资产损失。去产能企业资产损失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在业绩考核中适当予以考虑。去产能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对企业可持续经营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申请进行清产核资。
《通知》提到,去产能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的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进钢铁、煤炭以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1.7个百分点
2017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的加快,绿色发展各项措施有效实施,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以及“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广泛开展,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不断深化,能源清洁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能源供应总体平稳,能源消费结构明显优化,节能降耗取得新成效。
能源生产总体稳中有升。原煤恢复性增长,原油降幅收窄,天然气增长较快,发电量平稳增长。具体来看:原煤生产受2016年去产能政策基数较低,以及2017年先进产能释放等影响恢复性增长,全年产量34.45亿t,同比增长3.2%;原油生产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位运行、缓慢回升等影响,产量持续下降,全年生产1.9亿t,同比下降4.0%,降幅收窄2.9个百分点;天然气供需两旺,“煤改气”、“油改气”和环保政策的落实推进使天然气消费需求持续攀升,全年产量1474.2亿m3,同比增长8.5%;受宏观经济稳中向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拉动工业用电回暖以及夏季高温等影响,电力需求增长较快,全年发电62758.2亿kWh,同比增长5.7%,其中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比重比2016年提高0.9个百分点。
能源进口继续较快增长。原煤增长放缓,原油稳定增长,天然气高速增长。具体来看:原煤进口2.7亿t,同比增长6.1%,增速回落19.1个百分点;原油进口4.2亿t,同比增长10.1%,回落3.5个百分点;天然气进口6857万t,同比增长26.9%,加快4.9个百分点。
随着能源消费革命不断深化,国家治理大气环境、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等措施的进一步落实,我国用能方式不断改善,能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对煤炭的替代作用不断增强,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成效进一步显现,能源消费结构明显优化,节能降耗取得新成效。
单位产品能耗多数下降。经初步统计,2017年,39项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生产综合能耗指标中绝大部分比2016年下降。其中,合成氨生产单耗下降1.5%,吨钢综合能耗下降0.9%,粗铜生产单耗下降4.9%,火力发电煤耗下降0.8%。
能源消费结构明显优化。经初步核算,2017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比2016年增长约2.9%。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2016年提高约1.5个百分点,煤炭所占比重下降约1.7个百分点。
节能降耗取得新成效。经初步核算,2017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下降约3.7%,顺利完成全年下降3.4%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