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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新税法速递

2018-02-01盛立中

首席财务官 2018年1期
关键词:税务总局计税税务机关

文/盛立中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18年八项重点工作中,再次强调指出将“积极扩大进口,下调部分产品进口关税”,并明确了“扩大对外开放,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环保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税额由各省级政府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从目前各省公布的具体税额标准看,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等地,税额标准处于相对较高的标准区间,西部地区则处于较低或中位区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取消钢材、绿泥石等产品出口关税,并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磷灰石、煤焦油、木片、硅铬铁、钢坯等产品出口关税。继2017年底我国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后,方案对其他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549个。据悉,2018年7月1日我国还将启动信息技术等产品的第三次降税。我国已于2017年7月1日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了第二次降税,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作相应调整。2018年,我国将继续执行APEC环境产品降税承诺,并继续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18年八项重点工作中,再次强调指出将“积极扩大进口,下调部分产品进口关税”,并明确了“扩大对外开放,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明确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相关政策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具体明确了以下几项税收政策:(一)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二)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方法;(三)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分割单时的备案要求和留存备查资料;(四)取得分割单的后续管理要求。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政策点评:数据显示,2017年前10个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187.1亿美元,同比增长3.5%。其中,新签合同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达586个,占新签合同总额的84.4%。“考虑到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工程项目种类多样,为体现公平性原则,上述政策对项目种类不作具体限定,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对上述政策的解释称。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同时,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可按照规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政策点评:近年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种类和使用量增加,10位发票代码已经难以满足纳税人需要。上述公告主要是为了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具体问题。

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

2018年1月1日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点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三种: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另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2017年9月,税务总局将“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列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的一项任务,限时改进落实。

税总对转让加油站计税收入确认问题作出批复

税务总局在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因此,对依法不得转让的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或评估作价不应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

政策点评:首次明确了加油站特许经营权作价或评估作价应该被确认为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的一部分。

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共计七章62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制发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新规程的主要章节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能、应诉准备、出庭应诉、上诉与申诉、履行与执行以及附则。

政策点评:所谓税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按照要求,对于因纳税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税务局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县级税务局和县级以下税务机构负责人对所有案件均应当出庭应诉。

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该办法共计18个条款,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要求,省一级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息,负责向社会信用平台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海关等其他部门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向税务机关内部风险控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税法宣传、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委托人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政策点评:2017年5月5日,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首次在制度层面上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并综合运用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公告与推送、信用评价等多种监管措施,形成事中留痕、事后评价的监管制度体系。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是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税总此次制订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配套制度之一,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总局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日前联合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试点实施办法共计31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政策点评: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试点省份开征水资源税后,应当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按照规定,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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