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消极保护及其反思
2018-01-31李学强
李学强
摘 要:如今,人類的发展脚步前进迅速。但同时,对环境资源的透支利用也达到了峰值。地球上可供利用的自然资源几近枯竭,环境污染问题状态紧张。《环境法》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生,力求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但法律体系关键内容的缺失、执行力度的缺乏、保护格局的不合理等问题的暴露,体现了《环境法》对环境利益的消极保护,对此,我们应该有所反思。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保护;保护态度;可持续发展
对环境利益的重视是《环境法》产生的前提,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环境法》提供了方向。从《环境法》的制定方面看,它是当代与后代、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纽带,理应承担着积极保护环境利益的责任。但就我国目前的形式来看,《环境法》在环境利益方面的保护作用是消极的。《环境法》的理论规范与环境保护的实际要求之间有巨大的鸿沟、人们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差、环境利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有效的补救、面对不同的具体情况只用一套老办法。《环境法》的消极保护纵容了人类在发展时对环境利益的漠视与破坏,给当下以及子孙后代的发展埋下隐患。对此,了解现状、分析现状、改变现状、转消极保护为积极保护刻不容缓。
一、《环境法》消极保护态度的成因
(一)立法指导思想老旧
我国《环境法》立法于计划经济时代,为了顺应国际环境保护的浪潮以及解决当时国内环境的现实问题。当时的中国经济水平低下,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聚焦于发展落后生产力上,环境利益并不是社会主要考量的利益。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在改造世界的方式、速度以及程度都有了质的提高,环境利益迅速成长为一个急需关注的利益。但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却依然沿袭着以前的指导思想,在观念上并没有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有明确认识。一昧的生搬硬套,未能对初期立法格局作有效突破。法律从根本上并没有立足时代,在思想上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导致了它在现实中操作性的缺乏。
(二)理论研究薄弱
在《环境法》理论研究领域,我国一直呈现着思想极度高调,但实际成果却往往如若无物的浮躁景象。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也对理论研究中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这种不健康的状态使现今的《环境法》理论研究沉迷于对所谓学术前沿,立异标新的噱头的追求,缺乏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沟通,忽视了对环境以及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违背了它设立之初想要达成的效果。由此可见,学术研究在《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与公益性等领域耗费巨大精力的同时,对当下亟待解决的环境法制建设没能提出有效帮助,对不同群体的环境利益诉求也没能实际解决。环境保护没有“明灯”指路,只能继续走上消极保护的道路。
(三)法制建设盲目
自《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我国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逐渐形成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但从中,我们却看到不少其他国家法规的影子。这些规范和制度与我国现在面临的保护环境利益的要求有着很大差距,并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国情。对其他部门法律的不适宜借鉴又导致很多环境利益受到损害后没有办法充分问责,法律责任制度的遏制与赔偿功能没有体现。此外,《环境法》内容本应包括污染防治和自然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两个方面。而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只见保护不见改善,未能全面概括《环境法》的任务。法律只能沦为事后的补救者。这也是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虽然一直有所补充,却仍然呈现出极不完善的状态的原因。
二、对环境利益消极保护的反思
(一)以实际为基础,合理保护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的不同给《环境法》立法带来新的挑战。因此,《环境法》要着眼于实际需求,不断地将理论运用于实践中进行检验,探寻出切实可行的环境治理制度方针。首先,《环境法》的立法研究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我国现有的资源配置,人口分布等等进行充分考虑,打破以前法律研究时所谓经验的束缚,建立最新的资料库,对症下药。同时,政府在环境保护中也应该实事求是,脚踏实地,努力让环境保护体现法的“公平与正义”,保证环境数据的真实性。
(二)以环境利益为核心,重点保护
《环境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环境利益为本位。环境利益不是一个单薄的概念,它包含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在当下的矛盾以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取舍等等。运用《环境法》保护环境利益,实质上就是对这些利益进行调整和权衡。随着发展理念的进步,我国已经从原先的经济至上理念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理念,环境利益被提升到了重要的位置。法律在经济方面已经建成了完善的体系,那么相对应的,《环境法》更加应该以保护环境利益为核心展开工作。在传统的观念中,由于对社会发展方向的模棱两可,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一直不能被正面强调。但现在,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法律理应对人们环境保护的高涨热情作出积极回应,
(三)加强法律宣传,高调保护
《环境法》的提出是出于人们对环境的日趋破坏以及对资源的毁灭性利用,那么,制定《环境法》不仅仅是为了完善法律,实施《环境法》不仅仅是为了考验执行力,实施惩戒也不是为了体现法律的权威。《环境法》的最终目标是社会形成共识,变消极保护为积极预防。比如通过公益广告、广播、报纸等形式宣传环境利益与人类自身利益之间的关系,使人们正确认识环境利益保护,严禁破坏环境利益的行为并对破坏环境利益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抵制。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与当前我国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理念无法很好的衔接,体现出消极的态度,对我国未来的经济社会环境长远发展极为不利。在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后,我们迫切的认识到:加强立法的理论研究、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宣传、大范围内提高人们对环境利益保护的意识的重要性。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应该有明确的认识,并采取积极的保护方式,主动的承担起环境保护的历史重任。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环境保护的大旗下,我国的发展会更加的沉稳持久,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和国民生活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王干,段理达.我国环境利益消极保护语境下的环境管理优化研究[J].管理世界,2016,(01):176-177.
[2]于倩.我国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消极保护及其反思[J].法制博览,2015,(35):263.endprint